交通事故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摘录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是无法挽回的。
因此,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专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一、交通事故的原则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建立在法律责任的基础之上。
在我国的法律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责任形式:1.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全部或者主要的责任。
2.连带责任:交通事故中多方造成损害的,每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各方都承担等同的责任。
根据以上负责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这也是保证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合理性的表现。
二、交通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分为三种情况:1.全部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某一方承担。
2.主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要由某一方承担,但是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3.次要责任:即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多方共同承担,并且应当根据责任大小来分摊责任。
三、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连带责任的规定如下:1.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多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是各方分别独立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二是由负事故责任的一方先行全额赔偿后,再追偿其他责任方的赔偿款。
四、交通事故中的同等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规定如下:1.有过错的各方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各方之间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损失情况来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三种责任形式的规定,是我国民法典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基于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置、责任的承担和宣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维护交通安全和公民利益的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希望此类规定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包括交通管理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等相关法规。
一、交通管理法交通管理法是中国对交通管理领域最为全面、最为基础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行车证、驾驶证、交通信号、交通违法行为等一系列内容,为维护交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1. 行车证根据交通管理法规定,机动车行驶上道路必须持有有效的行车证。
行车证是机动车道路行驶的合法凭证,为确保车辆安全、保障交通秩序的重要手段。
2. 驾驶证交通管理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需要持有合格的驾驶证。
驾驶证是驾驶员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凭证,通过驾驶考试合格并取得的驾驶证是合法驾驶机动车的必要条件。
3. 交通信号交通信号是国家规定的一种交通指挥手段,通过交通信号可以对交通流量进行引导和控制。
驾驶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不得违反信号灯的规定。
4. 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管理法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超速行驶、酒驾、闯红灯等,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针对道路交通法规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行人、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要求,重点维护交通安全和出行秩序。
1. 对行人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道路规则通行,不得在马路上随意穿梭,要尽量利用人行道和斑马线过马路。
同时,行人在夜间或者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要穿戴反光衣物,以增加被车辆发现的概率。
2. 对驾驶员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员的要求十分严格。
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严守交通法规,不得酒驾、毒驾,不得超速行驶,不得疲劳驾驶。
同时,驾驶员要尊重行人和其他车辆,保持安全的车距,确保行车安全。
3. 对车辆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符合交通规则,并经过年检合格。
车辆要定期保养,保持良好的行驶状态和安全性能,避免因车辆故障造成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在生活中,道路交通安全一直是人们欠缺的知识,而在法律上,对道路交通安全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交通事故(Traffic Accident)”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然灾害造成。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看看在法律中如何规定处理交通事故的吧。
与处理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具体如下:1、《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5⽉1⽇起施⾏。
)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1⽇起施⾏,1960年2⽉11⽇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9⽇国务院发布的《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22⽇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11⽇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2009年1⽉1⽇起施⾏。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〇〇⼋年⼋⽉⼗七⽇)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1⽇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7⽉1⽇起施⾏。
)5、《最⾼⼈民法院关于醉驾、⽆证驾驶等情形交强险如何理赔的司法解释》(2009年10⽉20⽇,最⾼⼈民法院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受害⼈的财产损失”作出解释,现将原⽂摘录如下:最⾼⼈民法院【2009】民⽴他字第42号)6、《刑法》第⼀百三⼗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重⼤事故,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

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一:交通事故概述1.1 交通事故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公路上因交通事务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事件。
1.2 交通事故的分类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可以将交通事故分为车辆事故、行人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等不同类型。
二:交通事故责任2.1 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2.1.1 追责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肇事者承担,即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2.1.2 共同责任原则多人共同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各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2.1.3 违章行为责任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违章行为的一方承担,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等。
2.2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2.2.1 全责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完全负有责任,需要承担全部损失。
2.2.2 主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
2.2.3 同等责任多方共同负有相同比例的责任,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损失。
2.2.4 次要责任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
三: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3.1 报警和现场保护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继续发生事故并确认事故责任方。
3.2 事故勘查和取证交通警察应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并采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交通信号灯记录等,以确定事故责任。
3.3 调解或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交通事故纠纷,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介入。
3.4 管辖机关和司法程序当事人无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法进行司法程序。
四:交通事故的赔偿4.1 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有权获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赔偿。
4.2 财产损失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维修费、财产损失补偿等。
4.3 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交通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交通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便利。
交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交通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并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每个人应有的素质和自觉行为。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通法律法规中关于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
交通标志和标线是交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设置各种标志和标线,可以引导车辆和行人按规定行驶和通行,保障交通安全。
在道路行驶中,驾驶员和行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如禁停标志、限速标志、禁行标志等,以确保交通秩序的良好和安全。
其次,交通法律法规对于驾驶员的行为规范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的驾驶行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
另外,交通法律法规还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协助交警处理。
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包括全责、同责和无责。
各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
最后,交通法律法规还对于行人的通行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行人在过马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天桥,不得横穿马路,以确保行人的安全。
对于未成年人的通行规定也有着明确的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过马路。
总的来说,交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便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遵纪守法,文明出行,共同为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道交法76条全文

道交法76条全文(最新版)目录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四、总结正文一、道交法 76 条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以下简称道交法 76 条)是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二、道交法 76 条的具体规定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损失,则需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赔偿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双方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那么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道交法 76 条的实际应用道交法 76 条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有助于促使各方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总结道交法 76 条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它明确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法规,它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交通领域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维护交通秩序。
第一章: 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法旨在规范和管理交通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顺畅,减少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根据本法,道路交通参与方包含机动车驾驶员、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等。
第二章:交通管理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措施。
例如,交通信号灯的规定,旨在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交通警察的责任和权限,以及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
第三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和规范也有具体规定。
首先,机动车在被允许上路行驶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和登记,并且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员,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事机动车驾驶行为。
第四章:行人和乘车人员为了确保行人和乘车人员的交通安全,交通安全法也有相关规定。
行人在过马路时必须走过人行横道,禁止在车辆驶来的路段横穿道路。
同时,乘车人员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定,配合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检查。
第五章: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内容。
根据该法,交通事故发生时,责任方需要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律也为受害人提供了维权的渠道,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第六章中,明确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将会面临各种法律制裁,包括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行政拘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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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何进行交强险理赔保险公司已经简化了交强险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了结案周期、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机制。
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注意记录保险公司的理赔电话号码。
交强险申请理赔如涉及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先联系120急救电话(如有人身伤亡),拨打110交警电话,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报案,配合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抢救费。
保险公司会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保险公司理赔受理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天内,书面告知需要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付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意见》摘录31、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32、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3篇)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
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106、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裁判文书17篇)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4篇最高法公报案例1篇裁判文书74篇相关论文1篇)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
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摘录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章赔偿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