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06.01•【字号】杭教初〔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教初〔2015〕5号各区教育局(社发局):《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招生工作,保障幼儿、家长和托幼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等规定,结合杭州市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招生对象入园当年的8月31日(含)前已经年满三周岁的杭州市区(简称“市区”,下同)户籍幼儿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二、报名时间各类幼儿园招生均采取统一时间、现场报名的方式,为每年6月第一周的双休日。
三、招生原则1.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常住户口幼儿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居住地(以居住证和临时居住证为依据)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相对就近)安排入园。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园条件按照《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园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315号)执行。
2.“就近入园”和“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市区户籍幼儿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三者一致,由户籍所在教育服务区幼儿园优先安排入园。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居住地、工作地、社会保险缴纳地三者一致的幼儿,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类幼儿中优先安排。
四、招生过程(一)制订计划幼儿园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园规模制订招生计划。
各幼儿园招生计划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统一公布。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招生前将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办法、招生计划、招生的幼儿园名录、招生咨询监督电话在门户网站一级栏目下予以公告,并通过街道、社区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萧教[2008]2号关于认真做好二○○七年度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各直属学校(单位)、高中、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为了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鞭策工作人员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争创一流教育业绩,同时为教职工的奖惩、交流、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等提供依据,激励教职工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共萧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萧人[2007]146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对二○○七年度教职工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2007年度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以增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活力为目的,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为依据,以绩效考核为重点,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的评价和激励鞭策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全面建设。
二、考核的范围和对象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高中、镇(街道)中心辅导学校(中心学校)、初中、中心小学、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心幼儿园及民办学校都应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工作。
公办教职工以及工作满一年的代课教师,都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民办学校教职工参照执行。
下列情况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处理:1.病假、事假和出国探亲时间累计超过半年和本年度内办理离退休(含离岗退养)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2.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不作考核年限计算,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3.本年度军转干部和调任、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人员超过半年的,参加挂职单位考核,由原单位根据考核情况确定等次,不到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和标准1.考核内容。
教职工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要根据《萧山区教育局关于各类教师工作的评价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考核细则,对每一个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杭州与萧山的高中招生政策

杭州与萧山的高中招生政策
一、杭州市的高中招生政策
杭州市的高中招生政策一直以来都秉承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学生接受优质高中教育的需求。
以下是杭州市高中招生政策的几个主要特点:
1.严格控制招生计划
杭州市教育局根据全市初中毕业生的数量和素质情况,制定每年的高中招生计划,并要求各高中学校按照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高中教育。
2.实施多元评价
为了更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杭州市实施了多元评价政策。
该政策要求高中学校在招生时,要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体育和艺术特长等多个方面,以选拔出优秀的学生。
3.推行自主招生
为了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杭州市允许部分高中学校进行自主招生。
自主招生政策允许高中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选拔具有特殊才能或特殊需求的学生。
这一政策对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萧山区的高中招生政策
萧山区作为杭州市的一个郊区,其高中招生政策也具有一定的特点。
以下是萧山区高中招生政策的几个主要特点:
1.注重初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萧山区教育局要求各初中学校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的参考依据之一。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初中学校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2.推行指标生政策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萧山区推行了指标生政策。
该政策要求各高中学校将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各初中学校,让每个符合条件的学生都有机会获得优质的高中教育资源。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初中学校之间的升学竞争压力。
2021萧山区教坛新秀评选文件

2021萧山区教坛新秀评选文件(最新版)目录1.评选背景和目的2.评选对象和条件3.评选流程和时间安排4.评选标准和奖项设置5.相关注意事项正文2021 年萧山区教坛新秀评选活动旨在发掘和培养优秀的教育工作者,激发教育事业的活力,提高教育质量。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本次评选的相关信息。
一、评选背景和目的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队伍建设日趋重要。
为鼓励优秀教育工作者脱颖而出,提升教育水平,萧山区教育局决定开展 2021 年教坛新秀评选活动。
二、评选对象和条件本次评选对象为萧山区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
参评者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教师资格证书和相应的教师职务;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两年;3.师德高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深受学生和家长好评。
三、评选流程和时间安排1.报名阶段:即日起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参评者需提交报名表及相关材料;2.初评阶段: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5 日,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对报名者进行初评,并将推荐名单报送教育局;3.复评阶段:2021 年 11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教育局组织专家对推荐名单进行复评;4.终评阶段: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教育局组织现场教学比赛,根据比赛成绩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四、评选标准和奖项设置1.评选标准:参评者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成果、教育科研能力、师德表现等方面;2.奖项设置:本次评选共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项。
五、相关注意事项1.参评者需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评选资格;2.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组织初评工作,确保推荐名单的公平、公正;3.评选过程中,教育局将对参评者的资料保密,保护参评者的个人隐私。
总之,2021 年萧山区教坛新秀评选活动将为优秀教育工作者提供一个展示才华的平台,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提高教育质量。
萧山区教育局教科所

萧山区教育局教科所
萧教育科研[2008]8号
关于公示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获奖优秀研究成果的通知各直属单位(学校)、高中、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民办学校:
经局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小组评议,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初评结果已揭晓。
为确保本次科研成果评审的公正性与实效性,现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2008年8月30日。
公示期间各校及教师对今年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如果有异议(包括成果名称、单位和作者等输入错误),请及时与区教育局教科所联系,联系电话为82703358,82703926。
萧山区教育局教科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初评获奖名单
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初评获奖名单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中小学校章程备案意见书第181号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你校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我局备案的《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经区教育局学校章程审核工作小组审核,2015年12月3日区教育局准予备案。
备案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改进学校管理,促进内涵发展,提升办学品质。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2015年12月3日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本章程修订稿经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2月3日经萧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2015年月日经萧山区民政局核准)序言2002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筹办,租用新塘街道一都孙村一闲置厂房改建成立了。
2002年9月1日开学,第一学期开设8个教学班,招收157名学生,教职工10人。
2004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搬迁到原新塘初中的校址,经萧山区民政局、萧山区教育局批准正式成立“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
现在的新民学校占地12790平方米,校舍面积5700平方米,教职工71人,开设27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300余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邮政编码311201;官方网址为/doc/2f5487eedc88d0d233d4b14e852458 fb760b386b.html 。
萧山区教育局教科所

萧山区教育局教科所
萧教育科研[2008]8号
关于公示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获奖优秀研究成果的通知各直属单位(学校)、高中、镇中心辅导学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民办学校:
经局教育科研成果评审小组评议,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初评结果已揭晓。
为确保本次科研成果评审的公正性与实效性,现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2008年8月30日。
公示期间各校及教师对今年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如果有异议(包括成果名称、单位和作者等输入错误),请及时与区教育局教科所联系,联系电话为82703358,82703926。
萧山区教育局教科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初评获奖名单
萧山区2008年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初评获奖名单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萧山入学政策

萧山入学政策随着人口不断增长,萧山区教育部门为了更好地保障每个孩子的入学权利,不断优化和完善萧山入学政策。
以下是萧山入学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一、户籍政策1.1 户籍在萧山区的适龄儿童,在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报名手续后,享受平等就近入学的权利;1.2 具有户籍的萧山区籍贯流动人口子女,按照区规定综合评价得分来参加学位派位;1.3 非户籍在萧山区内合法居住而未参加集中入学安排的适龄儿童,在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报名手续后享受平等就近入学权利,也可以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参加学位派位。
二、学籍政策2.1 对于在萧山区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内的连续学籍和同一单位的升学优惠;2.2 在参加学位派位前,学籍转移需提前到萧山区指定教育部门报备,合法办理转学并接受综合评价。
三、特殊入学政策3.1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就近入学的学生,需提供相应的证明,经学校同意后,可以前往指定的学校就读,也可以参加学位派位;3.2 优秀运动员、艺术生等特长生,按照规定程序报名参加综合评价,通过综合评价后,在派位时享受绿色通道;3.3 优秀生可享受萧山区规定的各种教育奖励和资助政策,如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公办幼儿园入学政策4.1 按照“向社区要资源,向居民倾斜”的原则,优先满足在幼儿园所在社区及附近的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其次属于其他社区的适龄儿童,最后才考虑非萧山籍儿童入园;4.2 限制幼儿园扩容规模,确保教育质量同时平衡社区资源配置。
五、私立幼儿园入学政策5.1 按照相关规定,私立幼儿园要经过审批,并依法依规经营,确保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要;5.2 对于私立幼儿园不良行为和聘用未持证上岗人员等违规行为,严格依法监管,并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萧山区教育部门不断优化入学政策,从保障每个孩子的入学权利出发,保障其接受优质教育,为萧山区的教育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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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文件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中小学校章程备案意见书第181号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杭州市中小学校章程管理办法》,你校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我局备案的《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经区教育局学校章程审核工作小组审核,2015年12月3日区教育局准予备案。
备案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改进学校管理,促进内涵发展,提升办学品质。
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2015年12月3日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章程(本章程修订稿经2015年10月20日校董事会第26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12月3日经萧山区教育局同意备案,2015年月日经萧山区民政局核准)序言2002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经区教育局批准筹办,租用新塘街道一都孙村一闲置厂房改建成立了。
2002年9月1日开学,第一学期开设8个教学班,招收157名学生,教职工10人。
2004年8月新塘民工子弟学校搬迁到原新塘初中的校址,经萧山区民政局、萧山区教育局批准正式成立“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
现在的新民学校占地12790平方米,校舍面积5700平方米,教职工71人,开设27个教学班,在校学生1300余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与学生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校全称为杭州市萧山区新民学校;住所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邮政编码311201;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本校是举办者余福千自愿出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校办学类型为九年制民办教育,办学层次为义务段学历教育,办学形式为全日制。
学校面向萧山区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来萧山创业和务工人员子女。
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27个班级,总体不过1350人。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办好新民学校,教好每个学生”。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秉承“发展教师促进学生发展,发展学生带动学校发展”的办学理念,力求达到“校园规范化,教师专业化,学生个性化,学校特色化”学校发展目标。
第七条学生培养目标为“学会认知,学会共处,学会做事,学会生存”。
教师发展目标为善教,笃学,明德,求真。
第八条校训为明理,求知,创新第九条学校标识:校徽,校刊《新民之声》。
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六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第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董事会、行政管理层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支持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
举办者余福千为学校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组建学校首届董事会;(二)提出学校办学宗旨和业务范围;(三)推选董事和监事;(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五)监督学校运行。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为学校提供开办资金和相关运行经费;(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者职责。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与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学校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考评;(九)董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董事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5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其中,举办者或其代表的比例不超过1/3,董事相互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的不超过1/3,董事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不超过1/2,董事具备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不低于1/3。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二届及其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无正当理由连续2或3次以上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取消其董事资格。
董事不因董事资格在学校领取薪酬,因履行董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董事在任期内提出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董事资格方可终止。
董事推选方提出更换董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按董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董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根据学校办学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董事会会议和学校办学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三)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有关规定;(二)遵守并执行董事会决议;(三)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四)不得擅自公开学校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教职工和学生的个人隐私);(五)不得凭借董事身份牟取不当利益;(六)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与学校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与学校交易有关的佣金;(七)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的授权,不得以学校或董事会的名义进行活动。
(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董事任期内擅自离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举办者推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二)确认董事会会议议题;(三)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校长提议时。
如有上款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1/2及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和进行表决,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的表决权。
第二十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2/3或1/2)。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但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监)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
监事由举办者推荐与教职工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或更换,其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1/3。
董事、校长和包括财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校财务;(二)对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履职、学校依法办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的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免职的建议;(三)当董事、校长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但无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行政管理层由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董事会决议;(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六)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校长1人,每届任期5年。
校长依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校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学校发展规划,拟制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聘任和解聘学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拟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教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八)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其具体程序和办法由董事会与校长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校长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学校设置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和校办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