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营利性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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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12.28•【文号】教基〔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减负三十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加强统一部署、统一行动,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家庭等各方责任,推进育人方式改革,发展素质教育,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教育质量观和人才培养观,切实减轻违背教育教学规律、有损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过重学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全国妇联2018年12月28日中小学生减负措施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1.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2.严格依照课标教学。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齐规定课程,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加快教学进度,杜绝"非零起点"教学。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浙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七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与浙江省出版总社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组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省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行政机构(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及音像市场管理由省文化厅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1.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2.监督管理印刷业。

(三)转移的职能下列职能划归浙江省出版总社;1.领导、监督总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

2.制定总社系统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出版方针及专业分工,对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进行协调、审核。

4.经省政府授权经营总社系统的国有资产,出版专项资金的筹措、调度、使用。

5.协调总社系统出版、印刷、发行关系,保证出版物特别是重点图书的出版发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6日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培训机构的设立,包括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多种方式(含社会服务机构前置审查),分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施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做好配合工作。

教育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同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文化教育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并对经许可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牵头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工人文化宫可持续发展策划书

杭州市工人文化宫可持续发展策划书

杭州市工人文化宫可持续发展策划书杭州市工人文化宫可持续发展策划书杭州市工人文化宫可持续发展策划书繁荣与发展职工文化事业,增强与发挥市工人文化宫指导基层、辐射全市各级工人文化宫以及凝聚职工的作用,应着眼于工人文化宫优质品牌打造和一流形象的树立。

当前我市工人文化宫需解决的三个问题一是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这个问题因素很多,资金投入是个主要问题。

工人文化宫不断面临设施设备改造和公益性项目的投入,一定要争取本级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支持。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文化建设,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服务体系,工会的职工文化事业一定将得到新的发展。

我们要重点争取市工人文化宫“公益性活动场所”的政策和政府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工人文化宫要以开展有益的多样化活动为主,凝聚职工,为建设杭州出力,使其成为工会教育职工、激发职工建设热情的窗口和阵地。

二是文化业务专业人才和文化经营管理人才缺失的问题。

人的作用发挥不好,就会产生人才缺失的问题。

首先要发挥领导者(经营者)的作用,成为引导示范的榜样;其次是制订人员管理制度及方式方法,要体现该单位的现代管理意识。

比如好的员工、成绩突出的员工要提拔使用,要予以奖励表彰;对表现不好或竞岗不上的职工,要加强教育培训,仍不能竞岗或不思上进的职工,就要给予辞退。

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欠缺,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有畏难思想,需要进一步改进。

只有用人的观念、用人的机制转变了,才能吸引人才,发现人才,留住人才。

工人文化宫要创造这样的环境,主管工会也要全力支持,双向作用才能实现这样的氛围。

三是现有活动存在的局限性。

活动没有新意和创造性,缺乏含金量高、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品牌和文化精品。

这个问题与前两个问题有直接联系。

投入与人才影响到职工文化发展的广度、深度、波及面和号召力。

同处在长三角地域的工人文化宫,像上海工人文化宫,为了不断振兴、繁荣职工文化事业,丰富基层的职工文化生活,无论是在影视剧、话剧的创作、摄制、排演,艺术团队文艺节目的创编,下基层慰问演出,还是在爱好者协会活动的不断推出,公益图书馆开架借阅,大型文体活动的组织、承办等方面都有人力、物力的基本保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3•【字号】杭政办函〔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3日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人才强市首位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前五轮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到2025年,全市集聚100万名35岁以下大学生来杭就业创业,力争达到120万名;推动新创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万家以上,带动就业2万人以上。

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和“新锐杭商”,推动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举措(一)广泛推动各类人才在杭集聚。

1.拓宽聚才引才渠道。

通过举办海外招才引智活动、高层次人才招聘会、重点高校校园招聘会和线上大型云聘会,提供涵盖各行业、各专业领域的招聘岗位,全力搭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

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广直播带岗、名企推介等模式,多渠道提升招才引智成效。

[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鼓励大学生来杭实习见习。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9版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9版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9版(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活动遵循限定场所、加强引导、严格管理,个人自律、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市和区、县(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

市和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文物、房产、铁路、机场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上述部门以下统称控烟监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但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场所除外。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六条娱乐、经营性住宿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场所在一定期限内为限制吸烟场所。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4.02.02
•【字号】杭民发〔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的通知
杭民发〔2024〕13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局机关各处室:《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已经2024年第2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

杭州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日
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浙委[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2001]2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2001年10月17日关于全省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外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外事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管理体制(一)外交大权在中央,重大外事事项由省委、省政府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

(二)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外事工作。

省委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全省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外事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省委、省政府对各地区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四)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所授权限管理本地区的外事事项。

党委可成立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本地区外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市、县(市、区)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重要外事事项实行综合归口管理。

二、外事事项的归口审批和管理(一)需报党中央和国务院审批的外事事项。

1.我省涉及对外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广播影视、体育等方面的综合性长期计划或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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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营
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审批行为,促进全市教育培训行业健
康发展,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市)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主管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民办
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及监管工作,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培训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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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促进杭州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
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
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营利性文化课程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是指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学
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营利性非学历培训机构。
本标准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
科及其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不包括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
特长类培训服务和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
准。

第三条 (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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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
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
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
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
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四条 (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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