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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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是总公司下属单位;第三条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工资、绩效奖金、职务津贴、认证通过奖励、年终奖等员工一切收入;第四条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工资总额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各单位对内部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的方式和方法自行确定;二坚持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分配关系,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保持工资水平的适度增长;三坚持工资总额调控管理与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的原则;工资总额的调控应服务于经营管理目标,充分考虑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格等因素,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实现工资投入产出的最佳效果;四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职工的工资收入要与劳动贡献紧密联系,突出岗位劳动、技术要素和业绩成果在工资分配中的地位;第五条年度工资总额由当年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工资储备金或称应付工资余额两部分组成;第六条企业当年的工资总额按以下办法编制;一企业当年提取工资总额由当年工资计划基数和追加计划数构成;二工资计划基数第一年以上年度企业工资统计年报数为基础,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因素核定;第二年以后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最终由公司考薪会确定该年度工资总额;三企业因效益增长或职工人数增加,可申请追加计划;申请追加计划时要填写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报总公司考薪会审批;四企业申请追加计划时应遵循“两个低于”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五人平工资水平达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倍含2倍以上的企业,工资总额应严加控制,一般不再追加计划;第七条各单位列入财务决算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应提数,当年工资总额实际提取数小于应提数的,少提的部分计入工资储备金;第八条总公司对挂钩工资的年度清算工作,一般于次年1月份财务决算前进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数以财务快报数为准,其它指标由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第九条总公司对单位工资总额实行挂钩提取与计划管理相结合的双重调控办法;工资计划基数每年下达一次,于1月份下达,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应发工资总额拟定;并于9月份对单位预考核后各单位应于8月中旬将预考核资料及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送总公司下达年度追加计划数;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为各单位当年发放工资总额的最高限额;第十条工资提取数与发放数之间的关系是:企业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小于发放数时,不足的部分可动用工资储备金弥补;如工资储备金仍无法弥补发放数时,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提取工资总额中扣除;第十一条各单位工资总额内的一切开支,均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坚持做到统一、规范、透明;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求单位对职工新建和调整津补贴项目以及晋档升级、发放奖金等政策,需经总公司考薪会批准方可执行;第十二条各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和奖金;第十四条工资储备金除用于发放职工工资以及总公司规定的其它的奖励性支出项目外,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五条单位在支付工资总额时,要符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单位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出台重大改革方案应符合法定程序;四、工资总额的检查监督第十七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各单位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工资总额应提取数或工资总额包干数以外另提工资,以及发放数超过总公司下达计划数的,上述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在下年度应提数或计划数中加倍扣回;第十九条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除责令更正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五、具体管控措施第二十条建立预防机制,履行告之义务;每年1月份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我公司工资总额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上一年度的工资开支状况,运用公司工资总额的核定办法核算我公司的工资计划基数及分配给下属公司的工资计划基数;将工资计划基数分配到每个月的份额,确定每个月的预警线;当月工资额超出预警线的2%,人力资源部要对考薪会及财务部门提出书面告知;9月份追加计划数确定后,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将前9个月超出预警线部分补回;考薪会可根据各单位超出预警线情况,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以实现我公司提取工作总额总体可控;第二十一条下属公司工资管控及预突发情况提前申请;在每年的1月份确定下属公司工资计划基数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下属公司要严格把控应发工资额,不得超出;具体管控办法,由下属公司自行确定;如果因为生产需要必须增加工资额的,至少要提前4个月提出预算,并出具详细的增加工资额报告和企业工资总额追加计划申请表,报公司总部考薪管理会;经考薪管理会通过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二条协助财务部实现具体的管控方法;为了合理规避集团公司对工资总额的管控,人力资源部要全力配合财务部的相关措施;协助财务部完成各种报表的汇报,并合理避税,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六、附则第二十三条总公司对其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实行指导性管理;各公司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实际收入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自行申报年度工资总额;总公司考薪会会将其作为制定工资总额的依据;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工资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中烟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管理工作,理顺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目标责任制的全面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最低工资规定》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司将继续实行行业统一的工效挂钩政策。

根据国家局核定的工资基数及工资计划,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量和职工收入水平,并随公司整体效益的变化而相应增减。

第三条公司实行以岗效工资为主的工资分配制度,按责任和贡献大小制定不同岗位的薪酬水平,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相适应的其它分配形式,以充分吸引、留住和激励各类人才。

同时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岗位和营销“四类”岗位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完善内部分配体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薪酬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薪酬管理的领导、监督机构,制定适应安徽烟草发展战略的薪酬福利政策,建立健全薪酬福利体系,审批所属单位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年度工资总额预案以及各种薪酬奖励等事项。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工资管理,制定工资规定及分配方案,对各预算单位工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成立人力资源部门或由综合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工资管理,定期进行人工成本的统计、分析,全面落实有关工资文件执行。

同时,做好工资性政策文件的解释说明。

第三章工资计划第七条公司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的工资管理模式,在相对统一工资标准的前期下,分类核定各预算单位全年工资计划总额。

公司将在效益持续增长的情况下,根据承受能力逐步缩小各预算单位的薪酬水平。

(一)核定人员基数。

以各预算单位定员人数为核定的人员基数。

对于目前定岗定编方案未确定的新单位,以各单位年末职工人数为核定依据。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资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分配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更好地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和激励作用,调动全体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除办理内(病)退手续和协议离岗手续外的所有人员,内(病)退人员和协议离岗人员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三条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岗位责任,科学设置工资结构,合理拉开工资收入差距。

第四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以劳动贡献为依据,实现优质、优价、优酬,最大限度发挥工资的激励作用。

第五条坚持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倾斜的原则,突出关键岗位和管理骨干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六条坚持工资稳步增长,逐步与市场接轨的原则,使员工工资收入水平与同行业同类人员基本一致。

鼓励职工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专业技术水平,多取与业务、与企业资质配套的证件。

第七条坚持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密切挂钩,实行职工最低收入保障制度。

确保在岗职工月工资收入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坚持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同项目管理中所负的责任、所承担的风险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坚持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项目人员工资收入适度分离的原则。

逐步培育主要经营管理者与职工利益相制衡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章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工资第十条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的项目经理、书记、常务副经理、副经理、副书记、工区长(分部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安全总监和成本核算负责人。

项目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工资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岗位效益工资分为保障工资、工龄工资、职称(技能)津贴和效益工资四部分。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项目部薪酬分配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项目部薪酬分配暂行规定

项目部薪酬分配暂行规定为规范项目部薪酬管理,根据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员实行岗位效益薪,生产人员实行定额计件薪。

二、岗位效益薪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贴和效益工资组成。

三、基础工资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工资,每月定为300元。

四、岗位工资按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分为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三类。

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岗变薪变。

具体标准见附表。

五、工龄分本企业工龄和非本企业工龄,本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1年10元,非本企业工龄工资标准为1年2元。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的职工,非本企业工龄按本企业工龄计算。

六、特殊津贴是指对在特殊地区、特定岗位工作或有其他特定情况职工的补偿性报酬。

包括施工流动、隧道施工、高寒高原、科技带头人和拔尖人才津贴以及独生子女费、女职工卫生费。

各项津贴的标准按有限公司日常工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工资总额根据评估研究确定,管理亏损项目不实行效益工资。

项目承包人实行承包工资,其他管理人员根据承包合同完成情况发放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总额在项目评估时核定。

八、生产人员在施工期间按定额计件成果计发薪酬,岗位工资只作为本人的档案工资管理。

九、下列情况按就高原则确定岗位工资:1、同时聘任为管理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有限公司领导在项目部兼职。

十、见习学员实行见习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贴;见习工资为本科生1500元、专科生1100元。

十一、职工息工、放假期间必须保证基础工资。

十二、派驻到项目部的公安人员享有施工流动津贴,并享有所在项目部同职级人员的效益工资;本规定规定的其他薪酬待遇按有关规定在公安系统内部列支。

十三、项目部依据此规定制定工资分配办法,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执行。

十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项目部岗位工资标准表。

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教职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工资关系,强化薪酬的激励作用,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XX学院XX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三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不同,聘用人员的岗位分为教师岗位、教辅岗位和管理岗位三大类。

第四条学院实行月薪制,发放工资的日期为次月的10日。

第二章工资管理第五条薪酬结构及设计1.学院实行绩效薪酬制度,教职工的薪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奖金福利;其中,基本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

2.绩效工资根据教职工学年绩效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优秀或良好者全额发放其下学年度的绩效工资,同时发放个人绩效奖;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其下学年度的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其下学年度绩效工资。

3.聘用在岗的教职工根据《教职工薪酬体系级档设计一览表》(见附件1)执行;退休返聘人员根据《退休返聘人员薪酬体系级档设计一览表》(见附件2)执行。

4.学院根据退休返聘教职工职称、学历学位、专业领域等具体情况确定工资;根据相关规定,学院不再为退休返聘教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年(含)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六个月。

聘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保持一致;聘用人员试用期间工资保持不变。

第七条工资进岗1.学院对聘用教职工实行积分制进岗,积满5分进一档,主要与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相关联,根据《XX学院XX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学院定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对符合工资进岗条件(11月-4月、5月-10月)的教职工进行调薪。

工资进岗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XX学院XX学院教职工进岗申请表》(见附件3),由人事处审核办理,并根据具体时间一次性发放相应的工资差额。

逾期交表者不补发工资差额。

教职工试用期期间不得申请进岗。

3.聘用的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薪酬实行封顶制,原则上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职称者,按职称标准执行;无职称者按学历标准执行;同时具备两项标准条件的,就高不就低;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跨档级进岗需取得与工作相关的职称或学历学位。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范文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范文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公正、科学地分配员工的工资收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整体绩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需要,制定本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细则。

第二条工资收入是指员工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三条工资收入分配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员工。

第四条工资收入分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能力、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章工资基本制度第五条员工的基本工资由企业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确定,并根据员工的岗位等级进行适当浮动。

第六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七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第三章绩效工资制度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和贡献情况,设计相应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九条员工的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和绩效评定规则进行确定,并根据员工的个人工作表现进行适当浮动。

第十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四章津贴和奖金制度第十一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特殊工作需要,发放相应的津贴。

第十二条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岗位、技能、工作贡献等因素,设立相应的奖金制度。

第十三条员工的津贴和奖金应当按月支付,并及时公示。

第五章其他收入第十四条除了工资收入外,员工还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等方式获得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其他收入的分配应当根据相应规定进行确定,并及时公示。

第六章分配调整和监督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与企业整体发展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工资收入分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企业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有权获得及时回应。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二十条本制度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煤矿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共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五家沟薪酬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矿各项经营指标,根据国家的分配政策及集团公司。

五家沟煤业的相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情况,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坚持按老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2、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3、坚持向生产一线单位。

苦脏累险岗位及高技术岗位倾斜的原则;4、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分配原则。

5、员工岗位绩效工资与员工岗位、员工技校考核结果挂勾。

6。

、坚持统一指导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矿根据技校考核结果宏观控制各部门总额,各部门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合理二次分配。

第三条员工工资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第二章基本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第四条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各项津贴补贴组成。

第五条岗位工资根据五家沟煤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项津贴补贴按公司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新入矿职工(毕业分配学生除外),试用期内按拟任岗位工资标准的80%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在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对部分关键岗位并报聘用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人才可执行协议工资,按协议确定的工资标准或按所聘用的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第八条对内部调动人员,严格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调整员工的岗位工资。

员工岗位调整后,对其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进行调整。

调整时间以员工岗位变更手续办理完毕的当月起计算。

第三章绩效工资分配管理办法第九条绩效工资由单项奖励、安全奖、预留工资、绩效奖四部分组成。

1、单项奖励:每月由矿从当月绩效工资总额中直接提取,原则部超10%;由矿根据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对单位或个人进行特别奖励。

奖励对象如下:超额完成当月任务的队组及其管理者和有关人员;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关措施免事故的有功人员;坚持原则,制止“三违”成绩显著和在事故抢救中的有功人员;依靠技术革新、工艺改造进而改善作业条件、改进安全设施,为提产增效、减少或避免事故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单产单进创记录的队组及相关人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矿井建设生产管理积极献计献策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三月完成计划任务的队组以及创造年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其他需嘉奖的情况。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条例

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工资管理暂行条例校人字[2001]54号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工资工作的管理,促进工资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属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校内补贴和校内津贴等四部分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津贴;政策性津补贴包括国家出台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物价福利性补贴、岗位职务补贴和适当补贴等;校内补贴包括校内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在岗交通补贴等;校内津贴包括在岗津贴和效益津贴等。

第三条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和校内补贴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管理,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基本工资第四条基本工资分为两部分:固定部分为职务工资,占70%;活的部分为津贴,占30%。

职务工资变动后,津贴相应调整。

基本工资的标准和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护士的基本工资按规定提高10%。

第五条教职工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

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称职的教职工(含一年考核基本称职另一年考核称职),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者,不得晋升;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不称职处理,不能晋升工资档次;年度考核时因各种原因未定等次的,暂不晋升工资,待等次结果确定后,再按规定办理;没有参加年度考核的,不列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范围。

从校外调入的人员,其职务没有变动且在原单位经过年度考核的,调入前后的考核年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1993年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的人员,如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之时起重新计算。

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从重新计算满24个月的下月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工资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资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工资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克扣或者无故延长工资支付周期。

第九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工资支付凭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资支付项目、数额;(四)工资支付时间;(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下列情况除外:(一)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三)劳动者本人要求离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降低工资支付标准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资分配制度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劳动贡献等因素,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动态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国家政策、物价水平、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调整工资水平。

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职工工资分配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理顺企业内部分配关系,明确薪酬分配范围、标准,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在企业生产中的激励作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薪酬管理有章可循,根据《劳动法》、集团公司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及本企业薪酬管理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内部发放的工资、福利、各类奖金,均属于本制度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工资、奖金、福利费支付项目及发放标准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二、工资管理第四条工资分配原则。

本着有利于企业管理,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有利于经济考核,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我矿采取以岗位技能工资制为基础,以技能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承包工资制、半技能半计件工资制等为辅的工资分配制度。

但无论采取何种分配制,分配总额必须控制在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工资总额及相关成本控制额范围内。

第五条岗位工资管理。

(1)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责任、岗位技能、岗位强度、岗位环境等劳动差别的工资单元。

(2)计发岗位工资坚持岗变薪变原则。

(3)岗位工资按实出勤计发,最高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4)岗位工资的设置标准和考核办法按《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企业内部分配管理的规定(暂行)》(济矿发[2005]36号文件)执行。

(5)岗位岗次的设置对岗不对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要求调整所在岗位、岗次。

如认为所在岗位岗次偏低,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岗次较高的岗位。

申请报劳资科后,调离本岗位,另行安排工作。

第六条技能工资管理。

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1]42号文件)中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结合本人档案工资等级,技能工资制人员月计发的最高工资标准为:大月23天,小月22天(特殊月份除外)。

(1)技能工资执行人员为:机关科室人员、管理人员、非计件人员、非承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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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改革总体方案》,为推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中国极地研究中心职工工资是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各类补贴构成。

1、基本工资: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确定的工资。

包括:职务工资、津贴、船员在港(远洋)津贴。

2、岗位工资:中心根据职工工作岗位核定的工资。

包括:岗位基本工资、岗位底数工资、岗位津贴。

3、效益工资:根据中心整体经济效益和各部门实际收入确定。

4、各类补贴: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各种补贴。

第二条:岗位工资标准
1、岗位基本工资 = 改革前上海市职务津贴*50%
2、岗位底数工资目前暂定为人均500元
3、岗位津贴=岗位系数*基数。

4、岗位系数根据岗位不同而确定,基数和底数根据中心财政情况确定。

第三条、实施办法
(一)机关部门职工工资按下列办法实施
1、基本工资:保留职工原有的基本工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和晋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岗位变更,其基本工资不变。

2、实行聘用合同制新聘任的中层干部,在同级岗位上任期不满3年,不保留其职级待遇,并按任职前职级重新核定其待遇;因受任职年龄限期需离岗者除外。

3、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根据中心财力确定,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由中心财务承担,人事处负责核定职工年度岗位工资。

4、效益工资:机关人员的效益工资的原则上为中心其他部门同类人员效益工资的平均值,效益工资=系数*效益工资基数,
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由中心财务承担。

5、职工岗位工资每月按90%发放,其余10%根据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考核优秀者按20%发放;考核合格者按10%发放;考核不合格者扣发。

6、机关人员工资应与职工个人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和出勤情况挂钩,机关各部门月初将上月考勤报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造表报财务处核发。

(二)、科研业务室职工工资按下列办法实施
1、基本工资:保留职工原基本工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和晋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岗位变更,其基本工资不变。

2、实行聘用合同制新提任的中层干部,在同级岗位上任期不满3年,不保留其职级待遇,并按任职前职级重新核定其待遇;因受任职年龄限制需离岗者除外。

3、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参照机关岗位工资确定。

其中,承担公益服务的公益岗位,参照机关标准执行,由中心财务支出;承担科研为主要任务的科研部门和承担公益服务部门的工程岗位,岗位工资参照机关岗位工资标准由中心财务和课题管理费共同承担,具体支付比例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

4、效益工资:科研和工程岗位人员的效益工资分基本效益工资和浮动效益工资二部分,根据部门承担的专项任务、科研课题收入确定,由课题承担。

基本效益工资总额控制在各部门上年度入帐经费总额的6%以内,基本效益工资=系数*效益工资基数;浮动效益工资总额控制在上年度入帐经费总额的4%以内,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发放计划,报计划科技处、人事处审核。

公益岗位人员的效益工资参照机关标准执行,由中心财务承担。

5、人事处根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科研业务部门岗位工资标准核定职工年度岗位工资。

6、职工岗位工资每月按90%发放,其余10%根据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考核优秀者按20%发放;考核合格者按10%发放发放;考核不合格者扣发;
7、科研业务人员工资应与职工个人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成果和争取项目情况挂钩,各部门月初将上月考勤报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造表报财务处核发。

(三)、雪龙船、中山站、长城站
1、基本工资:保留职工原基本工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和晋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岗位变更,其基本工资不变。

2、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参照机关岗位工资确定,由中心财务支出。

3、效益工资:雪龙船根据年度安全、执行考察任务、扩大自修、增收节支等来确定效益工资总数,由上述四项奖励经费承担。

雪龙船制定分配方案,报人事处审核;两站岗位人员的效益
工资参照机关标准执行,由中心财务承担。

4、人事处根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核定职工年度岗位工资。

5、岗位工资每月按90%发放,其余10%根据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考核优秀者按20%发放;考核合格者按10%发放发放;考核不合格者扣发;
6、业务支撑人员工资应与职工个人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和出勤情况挂钩,月初将上月考勤报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造表报财务处核发。

(四)、后勤服务中心
1、基本工资:保留职工原基本工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晋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岗位变更,其基本工资不变。

2、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参照机关岗位工资确定,由本部门承担。

3、效益工资:根据承担任务的完成情况、创收、服务质量确定,由本部门承担,具体实施办法暂时参照机关部门方式执行。

4、人事处根据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核定职工年度岗位工资。

5、职工岗位工资每月按90%发放,其余10%根据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考核优秀者按20%发放;考核合格者按10%发放;考核不合格者扣发。

6、后勤人员岗位工资应与职工个人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和出勤情况挂钩,月初将上月考勤报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汇总造表报财务处核发。

(五)、其他人员
对于新进人员在实习期内的,岗位工资和效益工资按实习岗位确定,实习期满后按新确定的岗位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极地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极地研究中心职工岗位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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