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4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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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执行2004版江苏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的通知

关于重申执行2004版江苏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的通知

常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
公室
常工价(2005)第21号
关于重申执行2004版江苏省各专业工程计价表的通知
各辖市(区)工程造价管理处(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0号《关于明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建设局常建(2004)105号《关于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市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

结合一年来的实施情况,现进一步重申: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安装、市政等专业工程的承发包计价,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还是计价表计价方式,均应执行相应的江苏省2004版各专业工程计价表。

原2001年《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单位估价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估价表》、1998年《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及其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停止执行。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正确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大意义,按要求积极、主动贯彻执行,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并做好委托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市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不断推向深入。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建设局文件淮建办[2004]79号关于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等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2004年6月15日。

凡2004年6月15日以后招标工程和依法不招标工程均按本通知执行。

2004年6月15日前开工在建和已完成招标手续的均按原定额和计价规定办理。

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后,原相关定额及与其配套的费用定额同时停止执行。

二、执行范围:凡我市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均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办法仍按原相关定额和计价规定执行。

三、《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规定的统一格式。

l、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甲供材料表、零星工作项目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一(乙供材料表)、主要材料价格表二(甲供材料表)。

各种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划分取

各种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取费标准、工程类别划分取

各种建设⼯程造价计算程序、取费标准、⼯程类别划分取2003年各种建设⼯程造价计算程序、取费标准、⼯程类别划分2004年在省、市尚未贯彻《建设⼯程⼯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前,仍按本计价程序、取费标准并结合有关⼯程投报价合理范围幅度参考指标。

1、建筑⼯程(⼀)⾃2002年1⽉1⽇起使⽤2001江苏省建筑定额的⼯程造价计算程序类⼯程计价均⽤本表。

2、据《南京建筑⼯程施⼯投标报价实施办法》及市建设⼯程造价管理处解释,(汇编⼗⼋186页)江宁区、溧⽔县、⾼淳县尚未实⾏建筑⾏业统筹劳保,所在在⼯程不应取“地⽅统筹劳保”。

只取“企业劳保费”。

单独打预制桩(或构件吊装)⼯程:计价程序(2001定额)⼤型⼟⽯⽅⼯程计价程序(包括机械或⼈⼯施⼯)建筑⼯程各类取费标准:(2001定额)224页)②其他费⽤:这部分费⽤由承发包双⽅根据施⼯组织设计等,通过合同形式或签证加以确认,作为⼯程结算的依据。

(或可依照《南京建筑⼯程施⼯投标报价实施办法办理--该⽂在汇编⼗⼋》)主要有以下⼏种:△包⼲费:是指包定额说明有关材料和构件等场内外⼆次搬运,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甲⽅所为四⼩时以内的临时停⽔停电费⽤。

设计变更发⽣的费⽤不包括在包⼲费之内,应另⾏按实调整。

包⼲费计费标准:按定额直接费的1%-2%计算。

(可竞争费不得低于1%)△赶⼯措施费:若建设单位对⼯期有特殊要求,则施⼯单位必须增加施⼯成本费。

具体办法如下:住宅⼯程:⽐我省现⾏定额⼯期提前20%以内,则须增加2%-3%的赶王措施费。

⾼层建筑⼯程:⽐我省现⾏定额⼯期提前25%以内,赠须增加3%-4%的赶⼯措施费。

⼀般框架、⼯业⼚房等其他⼯程:⽐我省现⾏定额⼯期提前20%以内,则须增加2.5%-3.5%的赶⼯措施费。

按照市建委宁建基字(2印2)427号⽂规定赶⼯措施费为可竞争费⽤。

标底编制和投标⼈不得低于2%列⼊。

赶⼯措施费的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程造价。

△⼯程按质论价:是指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单位完成的单位⼯程质量达到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优良、优质(含市优、省优、国优)⼯程⽽必须增加的施⼯成本费。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章说明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章说明

江苏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一)2009-08-09 6:19江苏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总说明(全套)一、为了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应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以及《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 (以下简称计价表)。

本计价表共计二册,与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二、本计价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计价表;其:他形式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计价表;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计价表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计价表的相关规定。

三、本计价表的编制依据:1、《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2、《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998年);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4、《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5、《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L6、《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D。

D/T73—94(DE)L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年江苏地区预算价格);9、南京市200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计价表的作用:1、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2、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3、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计价表由二十三章及九个附录组成,其中:第一章至第十八章为工程实体项目,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三章为工程措施项目,另有部分难以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本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江苏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

江苏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9)40号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为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执行08规范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08规范的执行要点1、08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

严格执行08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宣贯,切实按本意见抓好08规范的执行。

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装饰、市政、安装、园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实行招标发包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08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3、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应由编审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2004年清单计价主要规费

2004年清单计价主要规费

关于贯彻2004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江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现已颁发。

为了做好贯彻2004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同时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建定(2004)29 号《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贯彻执行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

1、工程量清单格式:包括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

2、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包括封面、投标总价、工程项目总价表、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甲供设备材料表(数量、单价) 、乙供材料表(数量、单价) 。

三、编制标底及报价列入不可竞争的费用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劳动保险及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税金及有权部门批准的其它不可竞争费用等。

江苏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说明及计算规则

江苏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总说明一、为了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应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 年)以及《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998 年)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 年)(以下简称计价表)。

本计价表共计二册,与2004 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二、本计价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及其单独装饰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工程。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应执行本计价表;其:他形式投资的建筑与装饰工程可参照使用本计价表;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本计价表规定计价时,应遵守本计价表的相关规定。

三、本计价表的编制依据:1、《江苏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 年);2、《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1998 年);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4、《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5、《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LD/T72—94(DE)L6、《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Db D/T73—94(DE)L7、《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 年);8、《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4 年江苏地区预算价格);9、南京市2003年下半年建筑工程材料指导价格。

四、本计价表的作用:1、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2 、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3、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4、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的依据;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五、本计价表由二十三章及九个附录组成,其中:第一章至第十八章为工程实体项目,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三章为工程措施项目,另有部分难以列出定额项目的措施费用,应按照本计价表费用计算规则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2004年76号文件(清单规范)2003年81号、2004年26

沈阳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建筑工程管理局沈阳市财政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4]76号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根据建设部[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

1. 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2. 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

3. 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发、承包的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如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项目的计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四条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私人资金,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都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执行标准计价规则。

第六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仲裁计价活动中的争议。

第二章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编制第八条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负责。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错误或者漏项不承担风险责任。

第九条招标文件中关于计价要求的描述,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不得擅自设置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4计价表)

江苏省建筑与装饰⼯程费⽤计算规则(2004计价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程费⽤计算规则(⼀)江苏省建筑与装饰⼯程费⽤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计算规则)与《江苏省建筑与装饰⼯程计价表》配套执⾏。

(⼆)为了切实保护⼈民⽣产⽣活的安全,保证安全和⽂明施⼯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明施⼯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费⽤标准,施⼯单位不得让利。

此项费⽤的计取由各市⼯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进⾏监督,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三)不可竞争费包括:1、现场安全⽂明施⼯措施费;2、⼯程定额测定费;3、安全⽣产监督费;4、建筑管理费:5、劳动保险费;6、税⾦;7、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

以上不可竞争费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均应按规定计算,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四)措施项⽬费原则上由编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根据⼯程实际情况分别计算。

除了不可竞争费必须按规定计算外,其余费⽤均作为参考标准。

(五)管理费和利润统⼀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

(六)包⼯不包料和点⼯按本费⽤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1、包⼯不包料:适⽤于只包计价表⼈⼯的⼯程。

2、点⼯:适⽤于在建筑与装饰⼯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计价表范围内的⽤⼯。

3、包⼯不包料、点⼯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费⽤项⽬划分建筑与装饰⼯程造价由分部分项⼯程费、措施项⽬费、其他项⽬费、规费和税⾦组成。

(⼀)分部分项⼯程费包括⼈⼯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1、⼈⼯费:指应列⼊计价表的直接从事建筑与装饰⼯程施⼯⼯⼈(包括现场内⽔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和附属辅助⽣产单位(⾮独⽴经济核算单位)⼯⼈的基本⼯资、⼯资性津贴、流动施⼯津贴、房租补贴、职⼯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指应列⼊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以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

3、机械费:指应列⼊计价表的施⼯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的我省施⼯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建筑与装饰⼯程施⼯机械使⽤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退)场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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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4年江苏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现已颁发。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建定[2004]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贯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2004年江苏省计价办法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市政
工程计价表》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适用于无锡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作为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依据;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应按计价规范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四、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规定的内容编制。

五、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
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上述1、2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除合同约定外,综合单价不得因政策性调整或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六、不可竞争费包括: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
3、安全生产监督费
4、建筑管理费
5、劳动保险费
6、税金等。

上述费用在工程招投标及发承包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或让利。

七、相关费用的计取标准
(一)措施性费用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核定制度。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定在《江苏省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手册》中的基本费率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增加的措施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
承包单位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文明工地评定结果,列入工程结算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二)、规费
1、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生产监督费、建筑管理费的计取标准
2、劳动保险费的计取标准
(三)、税金仍按我市现行税率(3.44%)计取,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八、单独装饰工程的包工不包料、点工工资按40元/工日、35元/工日计取。

九、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工程项目的类别和工期,由清单编制单位按照2004
江苏省建筑、安装、市政计价表的规定和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以及苏建定(2000)283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期定额〉的通知》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明确,如遇特殊工程,由建设方到造价处核定。

十、执行范围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苏省清单计价的有关规定。

十一、执行时间:
1、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凡2004年7月1日前开工在建和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仍按原计价规定执行。

2、我市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办法暂不作调整。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无锡市建设局造价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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