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场诉讼后为何又回到了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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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起诉作为一种权利,旨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然而,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对起诉权的合理限制,以避免滥用起诉权给司法资源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重复起诉,即同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两次或两次以上诉讼的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后果。

以下将详细探讨人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

一、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这一规定为处理重复起诉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重复起诉的法律后果1. 法院不予受理对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生效的,不得再次起诉。

因此,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若发现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 法院驳回起诉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相冲突,若存在冲突,则应驳回起诉。

3. 法院作出禁止令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行为,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复起诉的情况下,若法院认定当事人存在恶意,可以作出禁止令,限制其再次提起诉讼。

4. 恶意诉讼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恶意重复起诉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恶意重复起诉,浪费司法资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

《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展开全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一)“当事人”的范围 [1]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一)“诉讼标的”的含义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一)“相同”的含义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重复追诉问题原因探析

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重复追诉问题原因探析

应 当审查 其撤 回起 诉 的理 由,并 做 出是否准 许 的裁定 。另一 种 是 , 察机关 发现 案件 需要补 充侦 查时 , 出延 期审理建 议 的, 检 提 合
议庭 应 当同意 , 给予两 次 申请 延期 审理 的机会 。 果检 察机 关 并 如 补充 侦查后 , 也无 法 向人 民法 院提 供确实 、 充分 的证据 , 那么检 察
关在面 对犯 嫌 疑人 、 被告 人时 , 多 的是 关注他 们是 否实施 了 过
犯罪 , 何制 裁他们 , 如 怎样 才能实 现正义 , 而忽 视被 追诉人 的人权 保障 问题 , 才使 得重 复追 诉现 象层 出不 穷 。 综上 所述 , 者 以一审程 序中 的重复追 诉情 形为例 从两 个方 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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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重复追诉问题原因探析
彭 世 帆
摘 要 在我 国刑 事诉 讼 实践 中 , 总是 出现 ‘ 讼 马拉 松’ 这种 现 象是检 察 机 关的重 复追诉 所 引起 的。 重复追诉 不但 影响 诉 ’ , 了判 决 的终局 性 , 也耗 费 了国家 的资源 , 也使 被追 诉人 的人 权得 不到 保 障。任 何 问题 的产生 都是 有原 因的 , 因此本 文就针 对 刑事诉 讼 一审程 序 中存在 的重复 追诉 问题 为例 , 简析其 形成 的原 因。 关键 词 重 复追诉 证 据 标准 有错 必 纠 人 权保 障
检 有错必 纠” 思想 的指导 机 关可 以撤 回起 诉 。 检 察机 关撤 回起诉 后 , 但 又发 现新 的证据 证 发生 如前所 述 的两种情 形时 , 察机 关在“ 明犯罪事 实 时 , 可 以重 新起讼 。 仍 ( ) 院作 出无 罪判 决后 的 重复追诉 二 法 细 读我 国《 事诉讼 法》 12 第 3 的规定 , 刑 第 6条 款 会发现 此规 下, 并在发现 新 证据 的前 提下 , 忽视被 追诉 人的基 本权利 , 而对其

上级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上级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上级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原因及整改措施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改判的前提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而发回重审的前提通常表现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这里要注意,“错误”是一个带有明确贬义的形容词,而“不清”则更多是中性的描述。

当一审判决出现了错误时,改判就意味着纠错,那么一审法院(官)因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就比较好理解了。

而认定事实不清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证据造假、虚伪陈述、新证据出现等都可能导致一审法官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误判事实。

这时候发回重审更多是给了一审法院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在新的局势下对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

实践中,凡是发回重审的案子,一审法院都会组织评查,有时候是交叉评查,有时候是审委会集中评议。

评查原审在证据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审理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剖析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及合理性,查找影响审判质量的深层次问题。

评查的结果最终还会上报给上级法院。

评查结果会定性发回重审是否属于一审法官的“工作失误”,当确认法官没有过错时,这个发回重审对一审法院(官)的影响就很小了。

所以,当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出了问题,发回还是改判可左可右时,二审法官往往会倾向于将案件发回,这样相当于给了一审法院一个面子,在对法官绩效考评时也有了缓冲的余地,同时也给自己省了很多麻烦(不必自己查清事实改判)。

再说说为什么发回重审也会被上诉人青睐?上诉成功的结果无外乎发回和改判两种。

改判虽然有可能是彻底的翻盘(全赢),但也有可能是部分纠正(各打五十大板),相比起来,后者的可能性或许还更大一些。

所以,改判一旦出现部分纠正的结果,上诉人就只能被迫接受,因为二审就是终审,这时所谓的胜利也是惨胜。

发回重审就不同了,此时一定会撤销原判决,诉讼状态相当于回到了起点。

而且有二审的态度在前,重审的法官会有“前车之鉴”的观感,这时候重审结果出现180度扭转局面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而且退一步说,即便重审结果也是部分纠正,那么上诉人还有一次二审的机会,不至于完全被动。

案件退回重审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退回重审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达到公正审判的要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案件退回重审的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案件退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一百八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九十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_兼论“一事不再理”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_兼论“一事不再理”

重复诉讼规制研究_兼论“一事不再理”重复诉讼规制研究:兼论“一事不再理”引言重复诉讼是指当事人在同一法院、同一事项上反复起诉或被诉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影响了司法效率和正义的实现。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一项原则称为“一事不再理”,即法院在相同案件中只能判决一次。

本文旨在研究重复诉讼的规制,并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初步讨论。

一、重复诉讼的原因重复诉讼现象的形成有多种原因。

首先,个别当事人可能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认为自己的权益未得到充分保护,因此选择再次诉讼以争取更好的结果。

其次,诉讼方面的宣传与教育工作不足,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程序与判决结果不够了解,从而错误地认为反复起诉或被诉能取得更多利益。

此外,法院的判决也可能存在错误,导致一方无法接受判决结果或者双方意见存在分歧,结果诉讼再次爆发。

二、重复诉讼的问题重复诉讼给法院和社会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其一,重复诉讼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重复起诉需要法院重新开庭、听证,虽然前期的调查材料可以继续利用,但相当一部分时间仍然被浪费。

此外,多个案件的相互影响也会造成诉讼周期的延长,进一步降低了司法效率。

其二,重复诉讼可能会给被告方带来重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每一次诉讼都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对于诉讼主体来说是一种沉重的负担。

其三,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也可能造成影响。

如果法院在同一案件上多次做出不同的判决,将严重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导致法治社会的根基动摇。

三、重复诉讼的规制为了解决重复诉讼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引入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依法组织审判的法院在对当事人提起的同一请求案件作出判决后,对同一事项不再另行审理。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相关法律的灵活性与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该原则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四、“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问题在实践中,发现“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一些灰色地带。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撤诉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

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撤诉后就不能再起诉了吗?现实困惑甲公司因经济纠纷将乙公司告上法院,乙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甲公司便撤诉了。

半年后,双方就此经济纠纷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甲公司决定再次起诉乙公司。

乙公司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不应再受理甲公司的起诉了。

乙公司的观点正确吗?律师说法当事人撤诉以后会因为多种原因而重新起诉,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国家应当予以保护。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这说明撤诉以后原告还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在本案中,甲公司同样可以再提起诉讼。

温馨贴士一事不再理原则是针对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或是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案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诉,但是撤诉后再起诉的不在一事不再理之列。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扩展提示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2)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

设立该原则是为了避免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为了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重复诉讼是指同一当事人之间、或者同一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或者同类诉讼标的,在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受理的机关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后,再次提起诉讼的行为。

重复诉讼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

二、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概述1.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重复诉讼,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这是重复诉讼最基本的法律后果。

2.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在当事人已经就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提起过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这种法律后果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审理和浪费司法资源。

3. 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在重复诉讼中,如果原判决存在明显错误,或者原审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这种法律后果旨在纠正原判决的错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重复诉讼中,如果原判决已经对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作出了明确裁判,且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原判决相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种法律后果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重复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

三、重复诉讼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对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节省司法资源。

重复诉讼会导致人民法院重复审理同一案件,浪费司法资源。

不予受理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维护司法权威。

重复诉讼可能影响司法权威,不予受理可以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2.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对于重复诉讼,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避免重复审理。

【案例】已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可依原判决执行

已执行完毕案件被执行人又恢复执行前状况的可依原判决执行一、基本案情原告王小清与被告李健系前后院邻居,原告居东,被告居西。

1992年双方曾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门头沟区法院审理做出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同年11月27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约定:王小清建房竣工后,李健不得在王小清房周围0.5米范围内堆放任何杂物。

2006年3月,李健在院内距王小清西房后墙约10厘米处建北房和走廊,并在靠王小清南院墙以南垒门垛建门。

原告于2006年8月2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将所建北房、走廊在距其房墙0.50米以内的部分拆除,以及墙外的门垛拆除。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定:一、被告李健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建在原告王小清西房西侧0.5米以内的北房和走廊拆除;二、被告李健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靠原告王小清南院墙南侧的门垛拆除。

被告李健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文书生效后,因李健未自觉履行拆除义务,权利人王小清于2007年2月2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限期过后,李健未履行。

2007年6月28日,法院张贴拆除公告,限期三曰内拆除。

公告期过后,承办人、法警、施工队和原被告在现场强制拆除,按照判决书确定,对李健北房和走廊距王小清西房0.5米划线进行依照拆除,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执行完毕。

2008年10月,王小清来法院再次提出强制执行,因为法院执行后,李健在原来判决范围内距其西房后墙约35公分处又鱼墙造成妨害,耍求再次强制执行。

随后,法官来到现场,对做了现场勘验和拍照。

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判决拆除所有墙壁和房屋。

法官劝其自动履行,但李健提出:现在的北房东墙已经不是法律文书确定的原物了,而且,判决书确定的北房距王小清的西房目前是35公分,不是原来判决决定的距离,现在他提出让拆北房没有法律依据。

三、评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王小清与被告李健因相邻关系多次起诉,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已经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依照判决拆除将被告建在原告西房西侧0.5米以内的北房、走廊和南院墙南侧的门垛拆除。

谈原告在一审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谈原告在一审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谈原告在一审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本文作者:陈继兰原创投稿谈原告在一审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陈继兰在一审民事案件中,原告撤诉以后又重新以原来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作为新案受理?还是按申诉案件处理,其主要法律依据和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之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予撤诉裁定除外。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作为起诉案件对待,重新予以立案。

笔者认为上述二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在此谈点不成熟看法。

我国民诉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是一条重要诉讼原则,也是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

根据上述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处分实体权利,一般来说,处分实体权都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

比如说,原告在诉讼中减少放弃诉讼请求,这表明原告处分了自己的实体权利,而处分此实体权利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

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诉讼权利作了处分,但是仍保留实体权利,比如债务人答应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债务人为此而作了撤诉。

显而易见,债权人所作的撤诉只是处分了诉讼权利并没有放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诉权是源于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只要民事法律的存在,当事人就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产生诉讼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第一种主张按申诉处理的意见,显然不符合民事诉法综上所述,第一种主张按申诉处理意见,显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的原则。

这样说是否就可以认为原告在一审撤诉后都应该允许其其次起诉,给予重新立案呢?我认为,能否给予重新立案,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原告在撤诉时明确表示放弃了诉讼请求,即当事人不仅处分诉讼权利,同时也处分了实体权利。

对此,可视为当事人间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即原告不再享有诉权,也不能就原有法律事实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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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诉讼后为何又回到了起点
刘桂芳原是河南省沈丘县农民,18岁那年到洛阳打工,后通过房东介绍认识了洛轴集团公司职工杜庆民,俩人1996年结婚。

由于刘桂芳是农村户口,就将户口迁到杜的祖籍——原郊区工农乡浅井头村。

后来,浅井头村划归涧西区。

户口划归哪个区管无所谓,倒是待遇问题使刘桂芳一家人异常苦恼:她在名义上虽是浅井头村村民,但实际上她享受不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

1997年4月她生下女儿杜亚菲,这个小公民也享受不到村里的任何福利待遇。

为此,这母女俩想讨回公道,可万万没想到,在经历了四场诉讼后,事情的发展似乎又回到了起点……
1996年初,刘桂芳结婚迁户口时,她及其家人便多次到浅井头村讲情,要求将户口迁到该村。

浅井头村原是一个郊区的行政村,随着城市的发展,土地已被征用殆尽。

由于其地理位置优越,加上利用出让土地补偿款建立了村属,村民生活比较富裕。

因此,近年来该村出现了“回村热”。

土地被征用时已安置的人员要回村、曾农转非的人员要非转农、嫁出去的姑娘要返迁,致使该村人口急剧膨胀,严重影响到了原有村民的利益。

自1995年始,浅井头村村委会不得不作出了限制人口迁入的土政策。

加之刘桂芳并非正常意义上的婚迁,村委会认为没有义务接纳其户口。

后经刘桂芳的家人好说歹说,才勉强同意,但提出一个条件,必须写出保证,“只入户口,在工作和福利待遇方面不给村里添任何麻烦”,由于迁户口心切,刘桂芳的公爹没有多想就写了一份保证。

此后,村里每年分红都没有刘桂芳娘俩儿的事。

刘桂芳与村委会多次交涉无果,她以书面形式向乡政府反映此事,要求乡政府责令村里按对待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对待她们母女俩。

工农乡政府向刘桂芳送达了处理意见书,答复是,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乡政府只给予指导,不得干预;户口是在保证在工作安排、福利待遇方面不找村里麻烦的情况下才迁入的,要享受福利就要按村里规定办,交纳增容费。

刘桂芳对此解释深为不满,她认为,“只入户口,在工作和福利待遇方面不给村里添任何麻烦”的保证,并非她本人所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工农乡及浅井头村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

20XX年4月23日,刘桂芳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乡政府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该意见书是对来访人员的答复意见,不是行政决定,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20XX年10月18日,刘桂芳以工农乡政府不作为为由,又把工农乡政府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此,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明确规定。

原告申请解决村委扣发生活补贴和分红的问题,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乡政府理应进行调查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仅以信函答复原告不能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是不作为的一种表现形式。

20XX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工农乡人民政府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刘桂芳及其女儿反映的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后不久,乡政府作出了20XX工农字第003号决定,该决定以浅井头村在刘桂芳迁入前既没有耕地,迁入后刘桂芳又没有向新成立的洛阳华原公司投入资金和参加经营管理,要求分红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决定不支持刘桂芳、杜亚菲申请本行政机关责成村委会为其分红的请求。

刘桂芳、杜亚菲对此决定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被告工农乡政府改变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了20XX 工农字第005号决定,该决定撤销了20XX工农字第003号决定,责成浅井头村民委员会对刘桂芳、杜亚菲请求分红的申请由全体村民进行讨论。

全体村民讨论后,由于大部分村民不同意给刘桂芳母女分红,故村民委员会决定不批准她们的分红申请。

刘桂芳母女以乡政府不依法行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乡政府又一次的20XX工农字第005号决定。

涧西区法院认为,工农乡人民政府20XX工农字第005号决定是根据两原告的请求进行调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其行政行为并无不当,两原告以村委会不给其分红,而请求判决乡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0XX年7月19日,法院判决维持乡政府20XX工农字第005号的决定,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刘桂芳母女不服,已提起上诉。

该案历时一年,最后仿佛又回到了起点。

由于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对全体村民讨论的结果,又不是行政法所规范的范畴,刘桂芳对提起上诉的行政诉讼,感到希望渺茫。

对于通过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前途,更是充满疑虑。

就本案,法官谈了自己的看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以后,大多数村民委员会都进行了自治,但是,不能保证村民委员会讨论的所有问题都是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由于受局部利益的局限或其他因素的干扰,村民会议讨论的结果和法律时有冲突。

本案中村民会议讨论的是一个公民是否应该获得平等待遇,是否能对一个村民进行歧视,其议题本身就是违法的。

对于这些违法的讨论结果,如何予以废除则是法律的空白。

本案中的行政机关是无能为力的,刘桂芳母女的问题通过民事诉讼能否解决
还存在着许多法律障碍。

首先,对于村民会议讨论的结果,村委会可否成为民事侵权的主体,尚无定论;其次,即使可以,村委会和村民之间是否属于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第三,村委会侵犯了宪法设定的公民权利,这又遇到了宪法司法化的问题。

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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