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份支付处理实务与案例

合集下载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

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5篇范文)第一篇: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企业IPO全过程操作实务一、企业IPO前股权出资注意事项股权出资,是投资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资的股权作为出资的一种形式。

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可以用于出资,直至新《公司法》颁布实施,才有了股权出资的最初法律依据。

由于股权出资正式开始实施的时间较晚,实务经验不多,且现有规定较为原则,实际操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重点分析股权出资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过程中的应用,并对股权出资实务操作中的几个常见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股权出资对于公司上市的作用股权出资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即出资人将用作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以此换取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这种股权转让的特殊之处在于,出资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所取得的对价不是现金或其他实物,而是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近年来,股权出资的适用越来越普遍,以股权置换方式完成对被投资公司的出资,成为被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

在拟上市公司的组建和并购过程中,由于经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权结构一般都会比较复杂,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权的调整及交叉持股的调整等各种情形。

股权投资方式在类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优势:(1)节约时间及成本。

例如,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调整为拟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时,如果按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进行股权调整,需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增资,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占用很大的现金流,同时还需要较长的时间。

如果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则既节约时间,又无需占用大量的现金流,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2)合理避免税收负担。

由于股权出资的出让方不直接获取现金收益,在最终收回或转让投资、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避免缴纳所得税。

在新《公司法》及《股权出资办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过股权出资的方式设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关于上市前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目录一、背景情况 (2)【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 (2)【案例2-XX股份(拟IPO)】 (2)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 (2)【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 (2)【历次保代培训】 (2)【证监会发行部】 (3)【其他规定】 (4)三、历次IPO股份支付情况统计 (4)(一)创业板统计 (4)(二)中小板统计 (4)四、问题分析与讨论 (5)五、解决方案 (5)一、背景情况【案例1-瑞和股份(002620)】2011年9月上市,申报期为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其中2009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461万元,较2008年2208万元大幅度下降,按照招股说明书的解释,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从而导致净利润下降。

【案例2-XX股份(拟IPO)】2012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并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的议案》,同意以每股2.2元的价格吸收高管及员工入股,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2012年9月20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PE以每股8元的价格进行增资。

二、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讲解】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2章】股份支付的特征概括为:(1)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2)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3)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历次保代培训】2011年第三次:IPO申报企业会计准则应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需要根据新准则编制,执行新准则。

股份支付准则仍需执行。

前几年考虑到财务人员的素质、监管研究情况等原因,给了发行人及申报会计师较大的灵活性,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是否须确认费用。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

IPO中股份支付的案例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二条:“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股份支付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股份支付要求的提出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情产生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在目前只有要求而没有实施细则的状况下,大多数企业选择搁浅、推迟或者通过增加员工持股成本或减少员工持股数等方式来消除、降低对上市财务指标的影响。

如果会拉低某个关键年度的净利润到一定程度或直接影响到上市条件的话,企业可能会直接否决股权激励方案。

如果是选择上市后再实施,我们担心大股东或私募机构到时候支持股权激励方案的积极性又会大大降低。

这样的结果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不言而喻,一次面向核心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的成功的股权激励对于一家企业尤其是成长性企业而言至关重要,许多处于生死边缘的优质企业往往正是因为股权激励才得以在夹缝中发展壮大。

如果一味地强调股权激励对账面利润的影响而忽视其本质和积极意义,或者过度收紧关于股份支付的执行标准,无疑将使很多企业在股权激励面前选择退缩或被迫给股权激励打折,更有甚者会给那些本就不愿意与别人分享创业成果的控股股东以逃避的借口。

企业与监管机构之间一场关于数字利润的博弈,最终伤害的只能是企业创新的活力和成长的动力,是整个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我们建议:股份支付的价值取向是应当放在第一位考虑的因素。

在此基础上,才可考虑如何通过合理执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准则来反映企业真实的盈利能力,不能舍本逐末。

股份支付对PE价格的影响尽管大多数人认为:股份支付的要求不会降低上市前私募股权融资的价格,但目前的实践告诉我们,其实已经有很多私募机构将股份支付作为一项需要考量的重要的定价因素。

对于一家马上要上市、盈利能力很好的企业而言,他们的话语权更强,此时影响自然不大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但是,对于一家准备在二至三年内发行上市的年轻企业来说,如果它已经以低成本实施了股权激励,而它目前的薪酬水平又普遍较低,在面对话语权强大的私募机构的时候,现在影响已经凸显,且这种影响对于企业而言是负面的。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

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计算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股份支付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

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股份,公司可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同时也能与员工的利益紧密相连,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股份支付中,公司会根据员工的表现或者特定的绩效指标,给予相应的股份奖励。

那么,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案例呢?假设某上市公司决定以股份支付方式激励其员工,设置了以下条件: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股,决定向员工A发放500,000股,向员工B发放800,000股。

公司的当前股价为10元/股。

根据这些信息,我们可以计算出员工A和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

首先,计算员工A的股份支付金额。

公司决定向员工A发放500,000股,所以员工A的股份支付金额为:500,000股 * 10元/股 = 5,000,000元。

接下来,计算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

公司决定向员工B发放800,000股,所以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为:800,000股 * 10元/股 = 8,000,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我们可以得出员工A和员工B的股份支付金额分别为5,000,000元和8,000,000元。

这就是他们在上市公司股份支付计划中所能获得的相应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的计算方法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政策有所不同。

本例只是简单地介绍了一种常见的计算方法,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执行。

总之,上市公司的股份支付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方式,通过给予员工一定比例的股份作为激励,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在计算股份支付的金额时,公司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执行,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

有关股份支付的案例股份支付是一种企业用股票奖励员工的方式,旨在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公司业绩的提升。

下面将介绍一个关于股份支付的案例。

2024年,中国高科技公司准备开展股份支付计划,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员工。

该公司创办于2005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行业中崭露头角,并取得了可观的市场份额。

然而,由于行业竞争激烈,该公司为了实现更高的增长目标,需要通过股份支付来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首先,公司领导层与董事会沟通,并制定了股份支付计划的目标和细节。

他们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扩展到包括高管团队、销售团队和技术研发团队等核心部门的员工。

接下来,公司决定将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相结合。

他们设定了一个五年的目标,计划在这段时间内将公司的市场份额扩大到行业前三位,并实现50%的年增长率。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们决定将10%的股份用于支付计划,以激励员工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才能。

在股份支付计划的具体设计上,该公司采取了一种渐进式的方式。

员工在入职后的第一年,将获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奖励,并要求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后才能获得全额行权。

这样可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留存率,并鼓励他们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实现更大的成就。

此外,公司还设立了一些特殊的条件来激励员工。

比如,如果员工在公司的业绩达到一定的指标,他们将获得额外的股份奖励。

这种激励机制可以进一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团队合作精神,以实现公司的长期目标。

股份支付计划自然需要相应的监管和管理机制来确保其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家公司设立了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监督和管理股份支付计划。

该委员会由董事会成员、高管团队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负责制定股份支付规则,并审核和确认员工的股权行权。

通过股份支付计划的实施,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取得了惊人的业绩。

员工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能力和潜力,为公司的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同时,股份支付计划也为员工提供了更好的福利和发展机会,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

拟IPO 公司的股份支付问题胡新荣股份支付在拟IPO 公司中目前较为常见,主要是高管、核心人员、主要业务伙伴在上市前通过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对IPO 公司进行持股。

拟IPO 公司在上市之前的股份转让形式较为复杂,股份的获取方式来源比较多,部分转让条件也不明确,因此实务中带来一些突出问题,本文对上述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分析如下:一、问题分析1.股份支付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第二种方式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2.股份支付的范围综上,判断是否构成股份支付需要有两个必要条件:(1)是否以换取服务为目的(2)是否存在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股份支付适用范围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供应商、技术团队、外部投资者等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获得更为低价的产品以及业务承接等多种方式。

《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下面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1)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2)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3)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4)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5)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3.公允价值的确定《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二处有关IPO 会计问题审核提示》中指出,对公允价值的确定应参考金融工具会计准则,(1)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2)无活跃市利润和成本中心的盈利分析方式,新的方法将协助企业把分析工作与战略决策统一起来。

按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

按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热度 2已有 82 次阅读2011-7-11 11:18目前在IPO企业也存在股权激励按照少数按照股份支付处理的企业,如在2011年第125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第246次主板发审会过会的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主板第125次发审会过会)2009 年7 月24 日,瑞和有限(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 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 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 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由于在同一时点上的转让给员工与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不一致,瑞和股份以转让给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将转让给员工的股份作为股份支付处理,在2009年度确认费用1600万(2,000万×2-2,400万),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单位:人民币万元项目2010年2009年度2008年度营业收入101,216.79 68,349.26 50,647 .38营业利润7,785.14 2,087.24 3,702.53 利润总额7,808.13 2,164.23 2,683.89 净利润6,031.02 1,461.37 2,208.19【案例2】: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主板第246次发审会过会)2009 年5 月25 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ipo过程中股权并购 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IPO过程中的股权并购案例:公司A是一家初创科技公司,已经发展到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并上市的阶段。

为了增加市场份额和扩展业务,公司A决定通过股权并购来获得另一家公司B。

公司B是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具有相似的产品和技术。

1. 初步尽职调查:公司A的管理团队与公司B的管理团队进行初步接触,并签署了保密协议。

然后,公司A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以评估并确定公司B是否符合他们的战略目标和商业需求。

2. 谈判和协议:如果初步尽职调查结果令公司A满意,双方将开始详细的谈判和协商。

在这个阶段,双方将商讨股权交换比例、交易结构、合并后公司的管理架构、融资需求等细节,并最终达成一致。

3. 正式尽职调查:一旦谈判达成初步协议,公司A将对公司B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这将包括对公司B的财务状况、法律事务、知识产权、人力资源以及潜在的风险和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4. 审批和合规程序: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公司A将开始准备相关的文件和合同,并提交给监管机构和股东进行审批。

这包括IPO的相关申请文件和合规程序。

5. 合并和整合:一旦获得监管机构和股东的批准,公司A和公司B 将正式合并,并开始整合业务和资源。

这可能涉及人员的重组、技术平台的整合、市场营销策略的调整等。

6. IPO准备:在完成股权并购后,公司A将继续准备IPO。

这包括编制招股书、与承销商合作、进行投资者路演等,以便在上市时获得资金和市场支持。

7. 上市:最终,公司A完成IPO,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A将利用所募集的资金来支持扩张计划、增加市场份额,并提高公司的公众认可度。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案例示例,实际的股权并购过程可能会因公司的具体情况和行业要求而有所不同。

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的挑战和机遇,涉及的程序和流程可能会有所变化。

拟IPO企业实控人新增股份之股份支付认定(7个案例)

拟IPO企业实控人新增股份之股份支付认定(7个案例)文/梧桐108一、案例简介二、相关规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6[i]“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对于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实际控制人/老股东以低于股份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入股事宜,如果根据增资协议,并非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而获得的新增股份,应属于股份支付;如果增资协议约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各自原持股比例获得新增股份,但股东之间转让新增股份受让权且构成集团内股份支付,导致实际控制人/老股东超过其原持股比例获得的新增股份,也属于股份支付。

对于实际控制人/老股东原持股比例,应按照相关股东直接持有与穿透控股平台后间接持有的股份比例合并计算。

”三、案例解析(一)实际控制人新增股份未作股份支付处理的案例1、欢乐家(300997)实际控制人整体增资前后股权比例均为100%,未发生变化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显示:问题:2017年9月,实际控制人李兴及朱文湛夫妻二人持股的豪兴投资通过1元/注册资本的方式增资入股,使得另一实际控制人李康荣的持股比例从3.57%下降为1.14%,而2017年12月员工持股平台荣兴投资入股价格为3.64元/注册资本,且当时评估的公允价格为4.15元/注册资本。

请结合李兴及朱文湛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及后次员工入股情况说明此次增资价格是否公允,增资的目的是否存在激励目的,是否适用股份支付。

答复:李兴报告期内在公司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朱文湛时任公司行政总监。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

IPO案例: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的会计处理,核心是逐条对照财政部的《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9.关于股份支付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金额按照服务期分期摊销, 从授予日开始在整个服务期进行摊销,并按照被授予人的费用归属分别计入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

报告期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分别为101.58万元、94.51万元和41.22万元,占各期净利润的比率为5.04%、2.08% 和 0.76%。

请发行人结合《股权激励方案》中对可行权条件中的服务期限条件的具体约定,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下关于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人' 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 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一)服务期的确认依据根据《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威能投资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激励对象受让取得威能股权之日起,激励对象应当继续在波长光电工作3年。

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主动从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辞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其将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指定的人。

因此发行人历次股份支付交易的授予日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相关服务期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起三年。

(二)摊销年限及会计处理具体情况1、历次股份支付的摊销年限发行人历次股权激励涉及股份支付情形的摊销年限均确认为三年,与《股权激励方案》中关于激励对象的服务期相关约定一致,具体摊销期间如下: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第一次股权激励2015年12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股权激励2017年2月15日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项目授予日摊销期间2017年8月18日2017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7日第三次股权激励2018年6月15日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注:2017年2月15日第二次股权激励授予日后,宋小安于2017年8月18日受让了离职员工在威能投资的出资份额2、历次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发行人将激励对象持有威能投资的份额换算为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权份额,按照确定的授予日公允价值与被授予人可行权的股权数量的最佳估计相乘的结果为公允价值,将激励对象享有发行人股票公允价值与出资金额的差异确认为股份支付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PO股份支付理论与实践一、相关理论1、基本概述目前,在IPO企业中存在着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形式是大股东将其持有的IPO企业股份以较低价格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另一种形式是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IPO企业增资。

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的交易实质是IPO企业接受了股权激励对象(高管和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服务,但由其股东支付了接受服务的对价。

正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其结论基础第19-20段提到的: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一个主体并不直接向雇员直接发行股份或股份期权。

作为替代,一个股东(或股东们)可能会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

在这种安排下,一个主体接受了由其股东支付的服务。

这种安排在实质上可以视为两项交易——一项交易是主体在不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重新获得权益性工具,第二项交易是主体接受服务作为向雇员发行权益性工具的对价。

第二项交易是一个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因此,理事会得出结论,主体对股东向雇员转让权益性工具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和其他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同样的方法。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由于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用较低的价格向IPO 企业增资,导致其他股东原来享有IPO企业的权益被稀释,因此其交易实质与第一种形式是相同的,即服务由IPO企业享有,买单则归股东。

2、会计处理(一)第一种形式的股权激励1、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①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②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2、从解释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

3、此外,在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于2009年2月17日印发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中也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按照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市价)转让给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项行为的实质是股权激励,应该按照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记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二)第二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对于第二种的股权激励,其完全符合CAS11和IFRS2关于股份支付的定义,不再赘述。

3、“公允价值”认定(1)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如果没有PE投资者或者说多次PE投资的价格不一致根据哪个价格呢?没有PE投资那就再找别的标准,如果是多次投资价格不一致,你是按照投资的最高价格还是离员工入股时间最近的价格呢?就算是公允价值没有了争议,那么战略投资价格就公允吗?因为在外部投资者进入IPO企业时,会给企业提供帮助或附带一些条件,提供帮助的情况如外部投资者为企业的IPO提供咨询服务、引入主要供应商作为企业股东以保障原材料的供应等等;附带条件的情况如如对赌条款、业绩承诺、IPO失败的退出条款等等。

而这些帮助或者条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

因此,将外部投资者的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也不一定合适。

(2)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这个观点好像并没有得到很多人的认可,由于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一般情况下,账面每股净资产不能反映每股市场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可能不妥当。

不过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角度,税务局纳税调整的价格标准就是每股净资产。

当然,如果就是没有PE投资价格的话,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

(3)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在确定资产公允价值的实务操作中,很多情况下会依赖评估。

因此将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不失为一种方法;但由于评估值仅仅是交易双方确定价格的依据,从理论上讲并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公允价值。

但是,是不是需要对该价格的确定进行专项评估?如果需要那么评估的模型怎样确定呢,由于采用的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法)不同评估结果亦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IPO企业会根据结果去选择评估方法,存在较大的操纵空间?如果采用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评估报告是否合适?如果评估搞搞较之账面净资产增值率并不高是否合理?(4)采用估值模型:对于估值模型,国内尚无运用的先例,也无成熟的估值模型可以参考。

这个几乎就没有可行性,就算是采用了那会更加混乱。

四、是否摊销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支付》第五条规定: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目前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采取存量转让和增量发行两种方式,都不属于股票期权范畴,即使是属于限制性股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股份支付费用也是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但是,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有关费用是可以在激励期间进行摊销的,那么如果公司与股权激励对象约定服务年限,如股权转让后若干年内不能离职,其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是在授予日一次计入费用,还是在服务年限内分摊?4、面临困难(1)公允价值难以取到如上所述,由于其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可计量性存在较大问题。

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可靠计量是确认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先决条件。

因此,要将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运用于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首要问题是解决其可计量性问题,即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将会存在很大问题。

(2)比较容易进行规避如果对IPO企业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IPO企业有办法通过修改价格条款(如提高合同转让价格,但实际转让价格要低于合同转让价格),来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费用;或者说PE入股价格实际很高但是入账价格很低的方式来规避。

因此,如果强行规定IPO企业的股权激励事项采用股份支付处理,实际意义也不大。

5、几点建议1、如果以评估后的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鉴于评估方法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会存在较大差异,建议能明确评估方法,以减少企业操纵的空间。

此外,还建议规定评估值与转让价之间差距幅度。

2、如果采用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建议明确向员工低价转让股份(低价增资)与外部投资者进入(转让或增资)的时间间隔,如果时间间隔过长,就不能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例如,如果两者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就不能采用以外部投资者进入价格作为股份支付处理的公允价值。

3、如果股权激励涉及的费用很小,基于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可以不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分析1、瑞和装饰:根据准则做出会计处理(中小板,2011年6月13日过会)2009年7月24日,瑞和有限(瑞和装饰前身)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瑞展实业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20%股权以2,400万元价格转让给邓本军等47位公司管理层及员工,将所持有的瑞和有限10%股权以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嘉裕房地产。

2009年7月26日,瑞展实业与前述股权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09年7月28日,深圳市公证处对前述《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公证。

招股书称“由于实施股权激励增加管理费用1,600万元,导致2009年管理费用大幅高于2008年及2010年水平。

”而2009年度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只有1461万元,又据非经常损益表,1600万元股权支付费用是经常性费用,扣非后该公司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是1400万元;很明显,该宗股权激励费用确认依据是同期PE入股价格和股权激励价格差:2000/10%*20%-2400=1600(万元)。

这导致2009年度盈利水平较2008年出现大幅下滑。

2、新筑股份:公允价值并非PE入股价格(中小板,2010年8月过会)2008年10月,公司部分非国有股东向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48人合计转让1,959,705股股份。

如此计算,新筑股份每股股份支付确认费用为5.23元,该公司在股权激励之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200万股,注册资本增至7,000万元,然后再以每股1元转让方式向管理层实施股权激励,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8月30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

2007年9月,德润投资出资2,000万元,兴瑞投资出资4,000万元,自然人夏晓辉出资4,000万元,谢超出资3,000万元对公司进行增资,以预期公司2007年的业绩乘以10倍市盈率定价,增资价格为10元/股,公司注册资本增加1,300万元,增至6,800万元,溢价11,7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一年前PE入股价格就达到10元/股,尽管之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200万股行为,但即使考虑摊薄效应,PE入股价也有9.7元/股,故该公司5.23元/股股份支付价格显然不是根据PE入股价格,但招股书也没有披露定价过程,且将股份支付费用1026万元列入非经常性费用,该公司200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8512万元,股份支付费用又计入非经常性损益,故对其业绩影响较小。

3、风范股份:管理费用在员工服务期内摊销(主板,2010年12月过会)2009年5月25日,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与谢佐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鉴于谢佐鹏所转让的专利技术对公司业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并考虑到在其加入公司后作为核心技术人员对公司今后业务技术提升的影响与贡献,根据协议股东范建刚将其持有的1%的常熟铁塔(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身)股权以一元的价格转让予谢佐鹏。

随后常熟铁塔进行了盈余公积转增,转增后谢佐鹏持有常熟铁塔102万股权。

2009年7月4日,常熟铁塔又进行了股权转让,并进行了增资扩股: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的价格向钱维玉转让600万注册资本,同意吸收赵金元等35位自然人及浙江维科成为公司新股东,增资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3.80元。

常熟风范将实际控制人范建刚以1元价格转让1%股权给谢佐鹏作为股份支付处理,股份数量102万(盈余公积转增后谢佐鹏的持股数),以7月4日增资价格3.8元作为公允价值,确认资本公积387.6万,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在谢佐鹏的工作合同期(5年)内分期摊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