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6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03.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附件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四、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应当掌握相关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后,方可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
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11
•【字号】冀政办发〔2016〕23号
•【施行日期】2016.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
权力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2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经济发展的持续内生动力,省政府决定再取消下放73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项,下放47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从行政权力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全面规范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效能。
各级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6项)
2.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7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国发〔2020〕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20)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9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层级,现予公布。
另有20项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务院2020年9月13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序号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通信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时,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落实股比限制要求情况进行严格把关。
2.加强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监测,督促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许可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
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3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
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项)
附件3
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
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1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内政发〔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2023年版)及取消下放目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自治区“两优”专项行动成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自治区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保留1304项自治区本级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268项行政权力事项,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保留目录(2023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权责清单取消下放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面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将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权力。
自治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依照清单履职尽责,制定完善行政权力事项的配套实施措施,并动态落实到线上线下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监管工作中。
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按照动态调整原则和相关规定,抓紧开展本地区权责清单调整及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
二、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为手段,坚持放权赋能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做好取消下放(含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权力事项移交承接工作,确保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
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17
•【字号】皖政〔2019〕44号
•【施行日期】201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
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对应取消1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级11项、市级2项、县级1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落实6项(省级4项,市县2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内容和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决定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事项1项,我省对应取消。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
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附件1
附件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19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4.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
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22年3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下放1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
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
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省编办牵头对省级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进行了新一轮清理。
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行政管理服务事项。
其中,取消88项,下放18项,将24项审批事项合并为12项,将16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并入行政许可项目,转政府内部审批23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86项;此外精简41项行政审批子项,其中取消4项、下放11项、转权力清单相关类别19项。
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县、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大力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
切实规范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
加快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全面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模式,向改革要活力、向市场要动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目录2.省政府决定下放的事项目录3.省政府决定合并的事项目录4.省政府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5.省政府决定调整列入权力清单相关类别的事项目录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5日——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18 期 )
并对不良后果进行预判预估, 制定严格的工作程 序及配套政策, 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 防止发生群 体性事件或重大矛盾纠纷,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条块结 (四)落实相关责任。按照属地管理、 合的原则, 落实相关责任, 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员。对“ 三改一拆” 地块要规范审核报批, 实行开 发改造全程监管, 防止“三改一拆”行动后出现新 的违法用地和低效用地。 (五)强化监管检查。强化日常督促检查, 各 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定期检查, 对工作不重 视、 制度不落实、 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地 区, 要依法依纪予以追究责任。 本意见提出土地利用政策仅适用于市、县 ( 市、 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三改一拆”项目, 有效 期三年。
附件 1
浙江省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158 项)
㊀
取消省级执行行政许可事项( 54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1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实施机关 省经信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 总第 1018 期 )
13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序号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的确定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许可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许可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容器生产企业定点的审批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审批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的核发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定 陈化粮购买资格许可 渔业辅助船舶购置许可 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涉外活动许可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 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 送、 交换的审批 天气预报、 警报信息传播核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审批 设置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地面接收设施国家安全事项 设置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地面接收设施国家安全事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要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国务院2013年5月15日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其中取消71项、下放2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取消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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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省本级涉企 行政权力事项(262项)
一、取消的事项(29项)
序 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 [2009]173号)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1997年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号)
实施机关
备注
1
企业法律顾问注册
省经信委
2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 集成企业能力评估 字[2014]371号)附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 集成项目管理员认定 字[2014]371号)附件 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 集成企业运行维护能力 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经信政法 评估 字[2014]371号)附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 <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 服务示范企业认定 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 知》(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省经信委
3
省经信委
4
省经信委
5
省经信委
6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 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 分布式发电机组并网批 (国发〔2007〕2号) 省经信委 复(含自备并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 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22号)
省煤炭厅
省煤炭厅
序 号
19
事项名称
放顶煤工作面审批和 验收 节能评估报告预审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省煤炭厅
备注
20
省煤炭厅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 21 检验备案登记和 年检工作 22 煤矿井下防爆器材检测 检验机构监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7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76号)
山西 银监局
改为报告 制管理
山西 银监局
改为报告 制管理
山西 银监局
改为报告 制管理
26
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 组织形式审批
山西 银监局
改为报告 制管理
27
信用卡章程审批
山西 银监局
改为报告 制管理
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 28 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银监办发[2014]176号) 托管业务审批 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 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29 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 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 (银监办发[2014]176号) 职资格审批
省煤炭厅
省煤炭厅
23
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 延期审批
山西 银监局
改为报告 制管理
24
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 审批
山西 银监局
改为报告 制管理
机构由于变更名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股权、注册资本、业务 25 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 (银监办发[2014]176号) 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7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 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76号)
13
《文化部关于印发<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 14 全省网吧连锁企业认定 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09〕35 号) 煤矿安全工程项目设计 和竣工验收审批 监理单位资质备案及 中标备案
省文化厅
15监理企业资质升 17 级、动态考核、监理工 程师注册等的审核 18 涉煤建设单位工程质量 资质备案
7
集体合同审查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序 号
8
事项名称
矿泉水水源地年检、 注册登记
实施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 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实施机关
省国土厅
备注
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入晋 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 备案 市[2013]3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入晋 备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 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 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10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 11 物业服务企业入晋备案 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 市[2013]38号)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需要通过 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 的竣工验 《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设运营管 一级汽车客运站建设项 省交通运输 收和消防 12 理办法(试行)》(晋交运字[2005]323 目综合验收 厅 部门的消 号) 防验收及 竣工决算 审计前置 条件 收费公路收费许可证 审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度 省交通运输 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晋交财发 厅 [2014]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