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四).doc
保险学案例分析

【启示】:保险合同变更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启示】 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 ,并由保险公司开具批单。 14
二、人身保险(案例一) 人身保险(案例一)
案例一: 案例一: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案情介绍】 【案情介绍】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保险。合 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意外死亡。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 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没有指定 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险金分配的问题。且 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 既然张某家属已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 应当有一部分是单位的。
•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 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 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 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 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 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 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 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 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 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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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案例一) 保险合同(案例一)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 、 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 要约——承诺 承诺——核保 核保—— 要约 承诺 核保 缴费——出具保单 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 缴费 出具保单 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 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 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 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立即生效 •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 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 在本案例中, 在本案例中 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 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保险案例分析题

1 、林勇,男,40 岁,1996 年5 月投保了10 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 元。
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 。
1999 年 6 月11 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
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
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
而在1996 年 5 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 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
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
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
林勇的定期死亡保险金 5 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勇死亡时的妻子李某和林勇的子女、父母平均分摊。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者“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
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2. 两年前,因为性格不合等问题,刘女士与丈夫施先生正式决定协议离婚。
离婚后,13 岁的儿子归施先生抚养,夫妻两人仍然保持着联系。
一个月前,施先生不幸在一场交通事故满意外身亡。
他的去世使原本就支离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
考虑到儿子今后的生活问题,刘女士决定要回儿子的抚养权。
在办理抚养权转换手续时,刘女士意外获悉,丈夫还有一笔20 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原来,在刘女士离婚前,其前夫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 万元。
保险受益人填的是刘女士,根据保险合同,刘女士将获得20 万元的赔偿金。
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

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2016年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保险代理人考试就快开始了,你对保险代理人考试的案例分析题熟悉吗?下面yjbys店铺就为整理出最新的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的学习!案例分析题(一)2002年4月24日,某公司车库失火,两辆投保汽车受损。
其中一辆损坏严重,某保险公司按全损赔付。
另一辆北京8座面包车部分受损。
经查勘双方于4月29日达成协议:确认本车电器设备、方向盘、车头、内装饰和两排座待等合计损失10万元(该车投保的金额是25万元)、理赔中保险公司按常规做法操作,即部分损失的车辆要送到指定的修理厂大修。
本车在修理中需换一电器配件,价格2万元。
由于该车型属淘汰产品,经多方努力均未找到所需配件,致使修理工作停滞一月余。
2003年6月,某公司提山:本车原按整车投保,现因缺配件,拖延至今不能恢复原状,故要求某保险公司按全损赔偿25万元。
某保险公司则坚持按部分损失赔偿10万元。
双方协商不成,某公司于2003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按车辆全损赔偿25万元,并赔偿相应的滞纳金,承担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履行部分损失赔偿的协议,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如下:(1)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某公司车辆修理费用16.5万元;(2)诉讼费由某公司负担。
对本案的分析:某保险公司赔款高出其2002年4月与某公司达成的协议金额10万元,其教训值得总结。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本及答案(下)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本及答案(下)
第一部分
问题1
什么是继承人在继承人财产上的许多支配?
答案:遗产询问
问题2
为什么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保单原件?
答案: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主要依据,保险公司应当保证保单的真实性和安全性,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问题3
法定保险继受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的什么责任?
答案:法定保险继受人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的债务责任。
第二部分
问题4
保险代理人应当如何处理客户投保时提供的资料?
答案:保险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投保时提供的资料,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
性和完整性。
问题5
解释什么是保险公司的续保义务?
答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通知被保险人继续缴纳保险费,并尽力
履行合同。
问题6
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哪些必要素质?
答案: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沟通能力、责任心和诚信品质等必要素质。
第三部分
问题7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应当承担什么义务?
答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并支付理赔。
问题8
保险代理人应当如何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索赔?
答案:保险代理人应当协助被保险人准备索赔材料、申请理赔,并跟踪理赔进展,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付。
问题9
什么是保险代理人的诚信义务?
答案:保险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
以上是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部分题目和答案,希望对你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品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险种实务案例分析题

保险代理人考试指导:关于保险险种实务案例分析题一、案例分析案例1:火灾原因不明出险能否赔付2001年2月原告李某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货车,用于经营。
2002年3月1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告李某按约缴纳了保险费,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02年3月13日至2003年3月12日止。
2003年1月3日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某市场内发生火灾,车辆被毁。
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为“火灾原因不明”,原告李某不服,上级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重新进行认定,最终决定认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
原告李某持该认定书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规定,“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车辆因“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
因此本案被告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李某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对火灾原因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而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中重新认定为:“维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结论,即该火灾起火点位于北数第一辆车(原告被毁车辆)与第二辆车中间立柱东侧地面上,起火原因不明”。
保险学案例分析(最全)

可保风险条件对保险运行的意义:对于那些潜在损失程度较高的风险事件,如火灾、盗窃等,一旦发生,就会给人们造成极大的经济困难。
对此类风险事件,保险便成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可保风险还要求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
这是因为损失发生概率很大意味着纯保费相应很高,加上附加保费,总保费与潜在损失将相差无几。
显然,这样高的保费使投保人无法承受,而保险也失去了转移风险的意义。
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是进行保费计算的首要前提。
计算保费时,保险人对客观存在的损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像这种经验数据,保险人必须不断作出相应的调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一方面可积累足够的保险基金,使受险单位能获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可使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值在预期值周围能有一个较小的波动范围。
这样,集中起来的巨额风险在全国甚至国际范围内得以分散,被保险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险人经营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损失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
如果由于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也能获得赔偿,将会引起道德风险因素的大量增加,违背了保险的初衷。
此外,要求损失发生具有偶然性(或称为随机性)也是“大数法则”得以应用的前提。
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是指损失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都可被确定以及损失金额可以测定。
因为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负责赔偿,且赔偿额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所以,损失的确定性和可测性尢为重要。
重要性:保险作为微观经济主体转嫁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营承保的对象是风险,而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使加强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管理成为必要。
围绕保险经营的主要环节,如展业、承保、理赔、风险自留额的确定和再保险安排、积累保险资金的运用等等,相应伴随着危及保险经营稳定的各种风险,而承保风险是所有保险经营风险的起点。
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
代理人考试题和答案

代理人考试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B.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C. 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D. 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规定答案:B2.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A. 以营利为目的B. 以客户利益为先C. 以保险公司利益为先D. 以个人利益为先答案:B3.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进行哪些行为?()A. 向保险公司如实提供业务情况B. 向投保人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C. 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和客户资料D. 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和代理合同约定开展业务答案:B4.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A. 《保险法》B. 《合同法》C. 《民法典》D. 以上都是答案:D5.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哪些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A. 诋毁竞争对手B. 提供优质服务C. 降低代理费用D. 遵守法律法规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A.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B. 妥善保管业务档案和客户资料C. 按照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和代理合同约定开展业务D. 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规定答案:ABCD2.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进行的行为包括?()A.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B. 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C. 向投保人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D.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答案:ACD3.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A. 以营利为目的B. 以客户利益为先C. 以保险公司利益为先D. 以个人利益为先答案:B4.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A. 《保险法》B. 《合同法》C. 《民法典》D. 《反不正当竞争法》答案:ABCD5.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利用哪些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A. 诋毁竞争对手B. 提供优质服务C. 降低代理费用D. 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答案:AD三、判断题1.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可以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保险代理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保险公司为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
乙为甲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主要负责在当地推广甲公司的保险产品。
某日,乙在推广过程中,向客户丙销售了一款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丙在支付了首期保费后,乙未将保险合同交付给丙,也未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丙。
几个月后,丙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伤,向甲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甲公司在调查中发现,乙未将保险合同交付给丙,也未告知丙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遂拒绝了丙的理赔申请。
丙不服,将乙和甲公司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焦点1. 乙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一)乙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乙作为保险代理人,其与甲公司之间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乙负责推广甲公司的保险产品。
乙在推广过程中,未将保险合同交付给丙,也未告知丙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因此,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乙作为甲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行为属于甲公司的行为。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对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在本案中,乙未将保险合同交付给丙,也未告知丙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导致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甲公司作为委托人,未能履行监管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保险代理人,未将保险合同交付给丙,也未告知丙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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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考试案例分析题(四)
案例 4:买完保险就遇刺身亡,广州个人寿险大案始末
2001 年 10 月 18 日凌晨 1 时左右,谢女士与女友正在咖啡厅喝茶,女友的前男友因爱
生恨,拿着匕首来找其理论。
对方亮出匕首时,谢女士出于保护女友的愿望伸手去挡,不料
被匕首刺个正着,意外身亡。
当谢女士的家人沉浸在悲痛之中时,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代理
人黄女士拨打了谢女士的手机联系投保事宜。
谢女士的弟弟接听了电话,才知道谢女士购买
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已交了款,但保险公司还没有签发保单。
而在出事的前一天下午,谢女
士还到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完成了体检,此时距她遇害不到10 小时。
2001 年 10 月 5 日,谢女士听取了黄女士的介绍,与黄女士签署了人寿保险投保单,并
与第二天交付了首期保费11944 元(包括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首期保费2200 元),受益人是她的母亲。
谢女士身亡 1 个月后,她的母亲向黄女士告知了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两个月后,人寿保险公司及相关再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 万元,但拒绝赔付“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的保险金 200 万元。
多次磋商未果后,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诉至天桥区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保险公司支付“ 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 的保险金及其利息204.864 万元以及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保单尚未签发,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认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已收取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被保险人已完成体检,主合同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
原告律师提出,如果合同关系没有成立,信诚保险公司就不会做出给付 100 万元的理陪意见。
主合同既然已经约定,在尚未签发保单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责赔付,那么这个约定也应当适用于附加合同。
被告则认为,保险公司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高达300 万元的高额人寿保险,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后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而谢某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见到她的体检报告,所以不能判定她是否符合承保要求。
因此,信诚保险公司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未成立,附加险的200 万元不能给付。
保险公司进一步提出,主合同和附加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不同,保险责任也不同,保险公司之所以给付100 万元是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规定的“ 特殊情形 ” ,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出的一种“ 融通赔付 ” ,是出于经营理念做出的自愿商业行为,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向被告交付了首期保费,已履行了义务,保险合同及其附加险
合同成立。
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制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条款,其第五条第一款表述不清,依法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生效。
保险公司应赔付200万元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利息及诉讼费用。
寿险保费收据与财产保险的暂保单相似。
但只是一种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
障的证据。
这种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
如果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
美国的做法:
有附有条件的暂保收据――在其签发时并不具备索赔效力,但具有追溯效力。
如果被保
险人在申请投保的那一天满足了保险人所要求的所有条件,暂保收据就在那一天生效。
如果
被保险人的死亡发生在保单签发之前,受益人的索赔必须得到承认。
无条件暂保收据――只要投保人已缴纳了首期保费,并且其投保申请已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负责赔付,即使在审核投保单过程中发现该被保险人不符
合投保条件。
二、案例思考:
1、 2000 年 5 月 12 日,某水产贸易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基本险,保险期限为一
年。
2000 年 7 月 12 日凌晨 1 时左右,该水产贸易公司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20 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经查火灾发生在保险期限以内,出险地
点与保险单上财产地址相符,火灾也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责任。
但是,该水产贸易公司
的营业性质已经由水产品销售转变为经营歌舞厅,而且水产贸易公司并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这
一重要情况。
这起火灾是由于电线短路,引燃木结构所致。
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付保险
金?为什么?
2、一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
职工张某指定妻子刘某为受益
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刘某离婚,谁知离婚次日张某意外死亡。
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2 万元保
险金,企业以张某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刘某已与张某离婚为由交给张
某父母。
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3、某企业于19XX 年 5 月 28 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
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 月 1 日起到第二年 5
月 31 日止。
投保后两天即 5 月 30 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
保
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4、某小学生 F, 10 岁,与其 12 岁的姐姐及母亲生活,父母离异。
后其母与 P 结婚。
F 所在
学校为其投保了小学生团体平保险,老师询问 F 后即写了以 P 为受益人。
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
生意外事故, F 先死亡,后其母身亡。
事故发生后, P 即以受益人身份要求保险公
司给付保险金。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某县毛巾厂职工李春生,1987 年 8 月停薪留职从事汽车专业运输,从银行贷款购买
本厂已使用二年的解放牌卡车一辆,毛巾厂已于1987 年 6 月 2 日办理了该车的续保手续,
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 8 月将车出售给李春生时,双方协议由李出资 400 元,厂方把保险单
转让给他。
1987 年 12 月 5 日,李驾车运送煤炭时,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
按当地交通
部门裁决,李应负全部责任,累计赔偿死者各种损失5500 元。
事故结束后,李某持保单到
保险公司索赔。
试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