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曹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360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
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
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出代表法草案讨论稿,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
1991年12月、1992年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国家机构组织,行政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文章来源:/Content-105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一、第六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三、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
第三项修改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
四、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在选举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文章来源:/Content-1059.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竞赛测试题与答案解析

(一)判断题84道(你若认为是错的,请回答正确答案):1、《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对)2、《代表法》规定,代表只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执行代表职务。
(错)正确答案:《代表法》第6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3、《代表法》规定,代表因工作关系在距原选区较远时,可不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4、《代表法》规定,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代表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无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6、《代表法》规定,国家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错)正确答案:第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7、《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对)8、《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9、《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和案据。
(错)正确答案:第9条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10、《代表法》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会议可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错)正确答案:第9条第2款规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广西普法考试试题(一)

2024年广西普法考试(二)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职责B职权C权力D权利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2.以下不属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标准是:()A业绩突出B群众认同C善于学习D政治坚定题目详解【答案】C单选题3.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A6B8C7D5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4.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 C A品种登记制度B品种备案制度C品种审定制度D品种认可制度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5.以下不属于公民姓名权的是()。
C A决定自己的网名B变更自己的姓名C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D决定自己的姓名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6.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CA断供燃气B停水C上门催告D断电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单选题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10日B30日C15日D7日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8.以下哪项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BA家庭暴力B自愿结婚C重婚D包办、买卖婚姻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9.物业管理实行以()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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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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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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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