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二)出席大会的义务;(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四)学习调研的义务;(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①出席权:第七条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c时间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⑤询问权,第十三条;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3月27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曹志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草案)》的说明。
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是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各级人大代表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发展,对代表履行职责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现有360多万人,他们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为制定代表法提供了实践经验。
自六届全国人大以来,许多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制定代表法。
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制定代表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国人大代表工作条例。
1989年7月,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起草代表法,并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工作。
办公厅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0年4月起草出代表法草案讨论稿,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此基础上,对代表法草案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
1991年12月、1992年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讲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
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一、人大代表是什么?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
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
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发布日期: 2015.08.29实施日期: 2015.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权力机关【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2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学习贯彻《代表法》的主要精神一、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人大代表的权利根据代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出席会议并行使审议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
通过选举,选民将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此,为完成人民的嘱托和使命,履行作为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能够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首要的前提条件。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在人大会议上,代表参加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代表参与决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
2.提案权代表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
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决定问题的前提。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大提出的议案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依法提出的宪法修正案、法律案、法规案、决定案、决议案等;一类是指依法提出人事任免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案、财政预算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
提案权实际上是一种提议、动议权,某一事项只有经过特定主体提出动议,列入会议议程,才能得以讨论,并有机会获得通过,因此提案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
3.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四十七条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八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报告:(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四十九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一)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二)辞职被接受的;(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四)被罢免的;(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广西普法考试试题(一)

2024年广西普法考试(二)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职责B职权C权力D权利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2.以下不属于党外代表人士的标准是:()A业绩突出B群众认同C善于学习D政治坚定题目详解【答案】C单选题3.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养子女()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
A6B8C7D5题目详解【答案】B单选题4.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 C A品种登记制度B品种备案制度C品种审定制度D品种认可制度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5.以下不属于公民姓名权的是()。
C A决定自己的网名B变更自己的姓名C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D决定自己的姓名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6.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的方式催交物业费 CA断供燃气B停水C上门催告D断电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单选题7.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A10日B30日C15日D7日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8.以下哪项是不被法律禁止的婚姻家庭行为?() BA家庭暴力B自愿结婚C重婚D包办、买卖婚姻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单选题9.物业管理实行以()为领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指导相结合的治理机制。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法法律法规包括哪些内容?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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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即人民大会代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人大代表参加,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提出各种提案。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的行为,对人大代表的行为进行监督,国家制定了人大代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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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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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2010修正)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0.10.2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
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七条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第八条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九条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第十一条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对主席团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提出意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