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基层人大工作上新台阶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笔者从近年来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收集了部分资料,形成了此培训串讲提纲。
由于笔者对《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收集的面不宽,形成的串讲提纲还不很全面、不很系统,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本串讲提纲借鉴了许多文章的部分内容和观点,对此笔者表示衷心感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亦称基本政治制度,都是一个意思,就是关系到国家根基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
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呢?认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最初的“三权分立”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
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
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
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
增强代表素质,提高代表依法履职和行政能力

增强代表素质,提高代表依法履职和行政能力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
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基础和依托。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工作,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
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发挥代表作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基础和依托。
一、我镇人大代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据调查统计:目前,从总体看,我镇人大代表的素质较优,履职情况较好,为溪柄镇域经济,社会事业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但客观情况表明,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人大代表队伍结构有待优化。
从调查统计数据看,全镇市乡两级代表68名其中男性代表50名占73.5%,女性占26.5%;少数民族代表9名占13.2%;按年龄分,18—35岁占19.1%,36—55岁的占50%,56岁以上的占30.9%;按文化水平分,大学本科以上文化占13.2%,大专文化占11.7%,中专及高中文化占75.1%。
由此可见,全镇人大代表队伍由于诸多原因,客观上在性别、年龄、文化、民族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结构上差异性和不平衡、不优化的问题。
二是人大代表履职意识有所欠缺。
少数代表对代表职务的性质认识不到位。
存在联系选民不够,问计于民不多,调查研究不常,参政议政无力,忽视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没有按照人大代表、人民公仆、行业楷模的基本要求做到做好。
三是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人大代表对人大业务知识欠缺,对有关法律法规不明晰。
对人大代表行使的职责不熟悉,对行使的表决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概念模棱两可。
有的代表在参加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中,只就问题表面看问题,缺乏综合分析问题和判断是非能力,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把握问题的本质,提不出有水平、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有的人大代表监督能力有所欠缺,导致履职不力。
他们在平时工作或代表活动中确实发现了问题,也找出了问题症结,但对于如何敦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却是一筹莫展。
乡镇人大如何提升代表素质

乡镇人大如何提升代表素质曹文乾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大的形象和权威。
因此,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发挥好国家权利机关的作用。
由此可见,提升代表的素质是如此的重要。
那么,如何提升人大代表的素养,这是广大基层人大组织和广大人大工作者正在探究的问题。
下面我结合乡镇人大工作的实际,想谈谈个人的观点。
组织人大代表学习。
各级人大每次换届后,代表队伍中又产生了不少的新代表,部分新代表对人大方面的知识知之不多,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更是一片茫然。
同时,对那些连任的老代表,根据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和客观形势的发展,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学习。
为此,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促进代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探索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新路子,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注意提高每一个代表的自身素质,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
为此,我们不间断强化代表的学习。
每年,我们都要集中时间组织人大代表以小组为单位,集中对《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湖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村民委员会组织》以及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等进行了专题辅导。
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使代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工作程序。
进一步增强了代表意识,增强了争当“五好”代表履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使代表更加明确了人大代表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职务,更是一种责任。
只有认认真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好代表作用,才能不辜负广大选民的重托。
出台竞争机制,提高代表能力。
为了提升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把《代表法》贯彻落实到实处,根据乡镇人大工作的特点,我们把代表履行职责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在代表中广泛开展了“12345”的争先创优活动。
即要求每个代表联系一个专业户,帮扶两个贫困户,为选民办三件实事,全年向政府提4条有价值的书面建议,走访50名选民。
浅谈人大代表法治素养提升

浅谈人大代表法治素养提升作者:杨伶娟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2期摘要:法治素养是人大代表履职的必备素养,广大代表的法治素养普遍偏低,提升代表尤其是基层代表的法治素养是时代之需。
提高人大代表法治素养的对策:一是强化依法履职,二是强化学习培训,三是注重履职实践中提升。
关键词:人大代表;法治素养;履职党的十九大引领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人大处在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线,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负有重大职责,承担着重要任务。
人大代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要不断提升自身法治素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努力做依法治国的推动者、实践者。
一、法治素养是人大代表的必备素质人大代表基本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人大业务素质、代表意识和履职能力等方面,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到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能否得到有效行使。
[1]广为诟病的“会议代表”、“摆设代表”等消极表现都是代表基本素质不高的现实反映。
人大与法紧密相连,法治素养是代表基本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代表的履职工作紧密相关。
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空前提高,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人大代表肩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应对的难题也越来越多,这些挑战对代表的法治素质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人大工作讲法律讲程序,人大代表必须知法懂法。
科学立法方面,需要人大代表当好参谋,把从基层搜集到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立法机关,广泛参与到立法的意见征集、调研、科学论证、集体讨论等全过程中,确保立法的科学性,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
执法监督方面,人大代表通过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行使选举权、表决权,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各项履职活动,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都是对法治的助推。
代表在日常走访、接待群众等各项工作中面临各种涉法问题,要处理好这些矛盾交织复杂的难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治素养;部分人大代表还担任了人民调解员、司法陪审员等职务,要做好纠纷调解工作,要既能陪更能审,没有较高的法治素养可谓寸步难行;代表还肩负着向群众作普法宣法的义务职责。
最新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提高代表法律素质的影响因素及对策.

提高代表法律素质的影响因素及对策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代表职权的性质要求人大代表应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和履职能力。
当前,影响人大代表提高法律素质的主要原因有三:一、人大代表法律素质的提高不可能一蹴而就。
人大代表均可兼职,尤其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民代表一般占很大比例,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均较为粗浅,与做为人大代表所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要求相距甚远。
二、人大代表是由选区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大部分代表有意无意之间把选区或选举单位的利益和要求过分看重,部分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无意或有意地要求代表充当其利益和要求的代言人,甚至提出强制性要求。
这种做法势必使代表放弃了应有的法定职权,背离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忽略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三、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其主要精力集中于本职工作,无暇顾及学习法律知识,一些代表对代表小组活动和学习培训很少参加,长此以往,很难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提高人大代表法律素质的主要对策为:第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养人大代表法律意识。
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四五”普法,深入学习邓小平有关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学习宪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法律的权威性、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法律权威与人民当家作主的一致性,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在广大代表中形成“人人崇尚法律、个个自觉守法、为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的良好氛围。
第二,有计划地组织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从每届第一次人代会开始,就安排代表学习法律知识,采取自学、小组学习和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
闭会期间,可通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集中开展法律讲座、以会代训,鼓励、支持代表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打牢法律知识根底。
第三,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重大事件的调查、询问和质询活动。
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方面的重要活动,均可分期分批安排代表参与,以增长监督执法的实践经验,促进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
提高代表素质 履行代表职责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三一文库(www.31doc.com)/党团工会/和谐社会 提高代表素质 履行代表职责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它对于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夯实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完成好这一任务,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负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一、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人大代表队伍汇集了各方面的精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人才库、动力源,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人民群众充分表达意愿、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人大代表作为具有特殊政治身份的人执行代表职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是,目前不少地方的人大代表,特别是有相当一部份来自农村的代表,文化层次相对较低,人大意识、代表意识不够强,社会责任感不够高,判断是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弱,除此代表本身原因外,还有的是有关部门没把好人大代表的准入关,人大代表履职成果未得到有效重视、履职成本过高,专职人大代表比例很小,这都直接影响到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效能,同样也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二、提高代表素质,强化人大自身建设。革命导师列宁指出:“人大代表必须亲自工作,亲自执行自己通过的法律,亲自检查实际生活中执行的结果,亲自对选民负责”。由此可见,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高低,履职能力大小,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对于提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促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即有坚定的政治原则,能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廉洁公正,有维护人民利益和执法护法的责任感;有较强的政治行为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深刻的判断能力,审议和决定国家大事的决策能力;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能深入调查研究,写出有深度、有见地、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有健康的身体,能身体力行,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人民的利益勤奋工作。提高代表素质,具体做好六项工作:把入口。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上,要处理好选区划分、代表比例分配,按照代表基本条件,充分发扬民主,着重加强政治
人大代表培训的发言材料

人大代表培训的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XX市的一名人大代表,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人大代表培训,能够与各位代表共同学习、共同成长。
我希望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对人大代表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作为人大代表,我们既是人民的代表,也是国家的代表。
我们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要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人民谋福祉,为国家谋繁荣。
首先,作为人民的代表,我们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
只有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上,紧密联系群众,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发声,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益。
其次,作为国家的代表,我们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我们要坚持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参与和支持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国家的发展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指导工作。
我们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熟悉和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人大代表工作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和操作技能。
我们要注重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敏锐性、专业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做到学有所长、问政有据、议政有方。
最后,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要勇于担当,积极履职。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更是人民的期待。
我们要勇于提出问题,关心民生,建言献策,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各项工作的改善和进步。
尊敬的领导、各位代表,人大代表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为人民、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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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按照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学习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面我就以代表法为主线,结合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分6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是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二是代表的产生及其代表的法律地位;三是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执行职务的保障;四是代表职务暂停和代表资格终止及代表补选;五是关于代表法的思考;六是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共6章44条,约4500字。早在1984年5月,自1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人大代表法的三件议案以来。到1992年4月,8年间共有515名全国人大代表,三个代表团17次提出议案,殷切盼望制定一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正如《代表法》第一章第一条 所叙述的那样,“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抓紧起草代表法列入了工作要点。1990年4月《代表法》草案讨论稿基本形成,经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连续两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在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时,经过八年抗战,九易其稿,并对其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13处修改。最后,在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它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的专门的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其调整的范围并不限于全国人大或某几级人大代表,而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行为的共同规范。 (二)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 即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要执行的法律。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量而经常性的工作。人大常委会还要采取多种方式,同人大代表保持联系并不断加强这种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办事机构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热情的服务。 (三)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执行代表法不仅是人大的事,而是全党全社会的事情。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比如代表活动经费,各级政府就应按照代表法的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代表的产生及其代表的法律地位 《代表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根据宪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 表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地市州以上的人大代表,分别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县市(不设区的市)区和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管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办法实行差额选举(直选是1/3—1倍,间接选举是1/5—1/2)。直接选举时,按照《选举法》第24条的规定,每个选区只能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多者即违法。直选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才能当选。这就是说,不管参加投票的代表是多少,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比如:荆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00名,在第五次人代会上选省人大代表,86名选66名,因为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才能当选,前后一共选了3次)。这和常委会的任何一次投票或表决是一样的,比如我们荆州区人大常委会现有组成人员27名,不管到会多少人(当然要过半数才能开会),每次投票或表决都要达到14票以上才能通过。 各级人大代表选出后,还要经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确认。 中国人民解放军召开军人代表大会(不是全体军人),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每次换届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规定,分别召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产生。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台湾省籍选派代表到北京举行协商选举会议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的。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由人大代表的性质决定的,并通过人大代表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加以体现。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还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加深理解。一是从人大代表产生的方式看,各级人大代表都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的;二是 从人大代表代表的利益看,人大代表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的代表,肩负着人民的委托;三是从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看,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个人无权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而是集体行使国家权力,这就表明,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神圣的,崇高的,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尊重和维护。所以说人大代表不仅仅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职务。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使者,既是国家的主人,也是人民的公仆,是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那么,人大代表到底执行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职务呢?归纳起来有这样五个方面:一是政治性很强的职务(参加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参加国家权力的行使);二是法定职务(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依法执行法定的职务,且受法律的保护);三是权利与责任统一的职务(代表有必要的权利也有相应的义务,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是一种常任性的职务(会议期间要做好代表工作,闭会期间要开展代表活动);五是一种兼职的职务(与国外专职议员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 人大代表的主要作用是:与西方的议员制度不同,在同级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时,具有参与决策作用;在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中,具有监督作用;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中,具有桥梁和纽带作用;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下面讲一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他们的主要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既然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选举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那么过去有的地方的乡镇长由直选产生,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同样乡镇长由直接任命产生也是违宪行为。 既然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这里我就来简单地介绍一下监督法。前面讲代表法奋战了八年才出笼,而监督法确经过了20年的立法才横空出世,有人说是20年磨一箭,千呼万唤驶出来。那么监督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简单地讲就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部程序法。监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及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它又规定,各级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少数服从多数。通常情况下多数是对的,但多数并不一定是最优的,人大按多数人的意见办,政府按一把手的意见办,行政一把手可以否定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在监督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有不同声音,述职评议与个案监督,因为没有达成共识,最终没有列入监督法,但就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七种形式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没有因为述职评议与个案监督没有列入监督法而有所弱化,而是更加强化、更加规范、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比较集中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要求政府进行专项工作报告;又如在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要求重点审查下列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二是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三是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四是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五是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六是本级人代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这就表明人大常委会对财政的监督更加具体,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