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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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

代表法讲义代表法学习心得体会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下面是作者分享的代表法讲义,期望对你有用。

代表法讲义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基本法。

它是专门规范代表实行职务行动的法律。

一、代议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推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发展。

二世。

代议法的基本内容(1)一样规定1.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2. 明确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代理的法律利益关系4. 明确代表的权益和义务5. 明确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1. 推敲。

审议是对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修改的进程。

2. 调查。

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有权对审议中的法案和报告草稿的任何问题提出并要求答复。

3.询问。

质询权是指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机关的代表提出问题并要求回答的权益。

4. 账单。

议案是指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案。

提案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

5. 选举。

代表大会表决权是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基本保证之一。

6. 去除。

代表提出免职案件的权益是集体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措施,同时也体现了权利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制约关系。

7. 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具体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 投票。

表决权是指代表在提交大会表决的法案或人事任免案件中表达其意愿和挑选的权益。

9. 建议。

代表有权就各方面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和答复。

(三)本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1. 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体系。

2. 托付检验。

3.代表性的研究4. 参加相干会议。

5. 提出建议。

6. 建议暂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7. 参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二)出席大会的义务;(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四)学习调研的义务;(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①出席权:第七条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c时间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⑤询问权,第十三条;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解读人大代表法

解读人大代表法

解读人大代表法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1、修订前:没有规定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的解读

代表法讲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

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一、人大代表是什么?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

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

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讲义

关于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专门调整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一、《代表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二、《代表法》基本内容(一)关于总则1、明确了代表的法律身份2、明确了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了代表法定利益关系4、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1、审议。

审议的过程是被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修改的过程。

2、询问。

是指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可以对被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草案的任何问题,向提出的机关提出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3、质询。

质询权是指特定法律身份人---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4、议案。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提议案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5、选举。

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保障之一。

6、罢免。

人大代表享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力的主要措施,也表现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

7、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表决。

表决权是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人事任免案有表示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9、建议。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1、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

2、代表视察。

3、代表调研4、列席有关会议。

5、提出建议。

6、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司法保障。

2、时间保障。

3、物质保障。

4、知情权保障5、县以上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乡代表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

代表法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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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全文最新代表法全文指的是一种将事物、观点等通过代表性的方式来表达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过选取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事物或观点,来代表整体,从而更加简洁明了地传达信息。

代表法作为一种常用的工具和思维方式,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一、代表法的定义和概念代表法指的是通过选取具体事物或观点来代表整体。

在实际应用中,代表法可以通过具体的事例、案例、统计数据等方式来表达。

通过选取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事物或观点,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示整体情况,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信息。

二、代表法的优点和特点代表法作为一种信息表达方式,具有以下几个优点和特点:1. 简洁明了代表法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事物或观点,能够将复杂的问题简化为一个或少数几个具体的例子,从而更加简洁明了地传达信息。

这种简洁明了的特点使得代表法在信息传递和沟通中非常实用。

2. 直观易懂代表法常常使用具体的事例来表达抽象的概念或观点,使得信息更加直观易懂。

通过与实际生活中的例子相联系,人们可以更加容易地理解和记忆这些信息,进而更好地应用于实践中。

3. 减少信息冗余代表法在表达信息时,将注意力集中在具有代表性的事物或观点上,避免了过多冗余的信息。

通过剔除不必要的细节,代表法使得信息更加精确和紧凑,减少了人们在处理信息时的负担。

三、代表法在不同领域的应用代表法作为一种实用的工具和思维方式,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下面以几个典型的领域为例,介绍代表法的应用情况。

1. 经济学在经济学中,代表法常用来描述和分析经济现象。

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或案例,可以更好地展示整体经济的状况和趋势。

例如,GDP(国内生产总值)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可以代表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

2. 社会学代表法在社会学中也有着重要的应用。

社会学研究需要从个案中发现普遍性的规律,而代表法可以通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个案,来代表整个社会群体。

例如,调查研究中通常采用的问卷调查方法,就是通过选取一部分受访者代表整个受调查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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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

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

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一、人大代表是什么?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

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

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

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

但就每一个具体代表而言,你代表的人民是谁?在哪里?应当是明确的,肯定的,不应该是模糊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产生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

准确地说,县乡人大代表应当是某某选区选民的代表;而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则是某省、某市、某县人民的代表。

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

二、人大代表干什么?1、人大干什么?要说人大代表干什么,首先要弄清楚人大是干什么的。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在整个国家机构中,人大居于核心地位,统掌国家权力,而“一府两院”则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委派其负责某一项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并赋予他们各自相应的权力,即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因此,我们常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包括了人大、政府、两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

而不是单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制度。

权力的内容和形式——权力机关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具体是些什么权呢?地方组织法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共15项职权(第8条)、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第9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第44条)。

记住了13、14、15这三组数字,就记住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了。

“三权”或“四权”说——合并同类项一是立法权(省、省会市、较大市);二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三是选举和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四是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也就是人大要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和人事任免权、监督权。

这就是人大要干的事情2、人大代表干什么?简单地说——人大代表是人大行使四权(或三权)的参与者。

或者说,人大代表参与行使本级人大法律赋予的四项权力。

具体地说——为方便大家记忆,我把它概括成十项工作:(1)开会开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形成国家意志的法定途径和形式,也是国家权力关最主要的工作方法。

开会也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法定途径和形式。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既是代表的法定权利,又是代表的法定义务。

代表法第49条规定,未经批准,代表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⑵审议审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法定程序。

大会的各项报告和议案,非经代表的审议,不得进行表决。

审议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的意愿,集中人民的智慧,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定途径和形式,是代表在大会期间的重要工作之一。

⑶选举选举是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定途径。

是国家政权机关合法产生的必经程序。

选举是人大代表参与行使人大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法定职责。

参加投票选举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法定选举事项:一是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是选举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或市、县、区长,副省或市、县、区长);三是选举本级法、检两院的两长;四是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选举的原则:一是差额选举的原则,对不同职务的选举有不同比例差额的规定;二是依法提名的原则,对各职人选的提名都有不同的要求;三是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原则;四是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票且得票多的当选的原则;五是选举结果依法公布和公告的原则。

⑷表决表决是国家权力机关形成有关决议和决定,体现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法定程序和途径。

只有通过表决,才能使各项报告、草案、决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代表参与表决是把人民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定途径。

参与表决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

⑸提案(提出议案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里的“提案”,是指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文本和行为。

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形式。

议案议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代表议案,是指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案、候选人提名案、质询案、罢免案、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议事原案。

狭义的议案一般仅指重大事项决定案代表议案必须符合以下要件才能立案一是所提事项必须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二是联名代表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三是文本必须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四是必须是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内提出建议建议是指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不受时间、人数、和内容的限制。

⑹调研(专题调研)调研也称专题调研,是2005年中央下发9号文件之后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一种新形式,2011年代表修改后,上升为法律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

专题调研的目的,就是通过人大代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为代表酝酿、起草、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必要的准备。

是人大代表知情知政的一个新的措施和途径⑺视察视察是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法定形式。

视察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年终或会前的集中视察;二是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或某一部法律执行情况的专题视察;三是代表持代表证就地就近的个人持证视察。

一般情况下,前两种形式的视察要由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

个人持证视察最好以代表小组为单位集体进行。

⑻检查(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监督法规定的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又一法定形式。

是在本级或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组织下,就某一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⑼联系(联系原选举单位和群众)这是宪法、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的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和职责。

代表要向原选举单位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通过联系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了解原选举单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面情况,倾听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当好本选区或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使者和代言人,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⑽学习学习对我们每个人都是终生的使命,对人大代表更是如此。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代表素质的高低影响并决定着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权的质量和水平。

人大代表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人大工作的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三、人大代表怎么干?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十个方面的关系。

(一)要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代表是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理应站在本行政区域全局的角度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但代表也要代表本选举单位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他们的利益和要求。

二者兼顾地讨论、审议和决定好本区域的重大事项。

(二)要处理好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代表在参与行使人大监督权的时候是监督者,但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也要接受选举单位和选民群众的监督。

(三)要处理好听取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与协助国家机关推进工作的关系。

讨论和审议虽然具有监督的性质,但不是鸡蛋里边挑骨头,更不是你下台我上台,其根本目的与接受审议的机关是一致的,就是为了把本区域的各项事业发展的更好更快,这就是寓监督于支持之中。

(四)要处理好发挥代表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与人大集体行使权力的关系。

人大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了人大集体有权而代表个人没权。

无论代表以什么形式履行职责,代表个人都不得以代表的名义直接处理问题,更不得以代表的名义发布命令或指示。

发挥代表作用的法定途径是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但这并不是不需要代表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

只有发挥代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才能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只有每个代表都起来负责,才能落实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五)要处理好会内工作与会外活动的关系。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在会前的活动是做好会内工作的必要准备,而代表在会后的活动又是会内工作的发展和延伸。

(六)要处理好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选举者,依法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但人大常委会负有组织代表开展工作和活动的法定职责,代表必须服从同级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参加各项代表工作和活动,接受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七)要处理好执行党的决定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是人大代表的推荐和提名者。

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是党员代表的党性所属,是完全应该的。

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从不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

因此,执行代表职务与执行党的决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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