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二)出席大会的义务;(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四)学习调研的义务;(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①出席权:第七条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c时间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⑤询问权,第十三条;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精选模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精选模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学习培训资料

代表学习辅导资料认真学习贯彻代表法不断提高代表履职水平2011年11月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简称《代表法》)是专门规定代表问题的法律,是各级人大代表进行工作和活动的依据,是代表们和人大工作者的必读课程。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并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对促进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从而进一步保证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都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其重要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罢免。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臵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统一意志。
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讲课稿

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讲课稿XXX代表培训料材研究人大代表培训研究材料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解释代表的位置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1)我们国度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度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遵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度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度和地方严重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度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度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律例的制定,参与对人民大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培训材料2011.8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材料(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1.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2.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答: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
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则是知识分子最为集中的地方。
教职工代表大会能够集中全校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人民当家作主以及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教育法和教师法对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四,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3.怎样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答:主要鉴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
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涵盖了学校各个层次的教职工。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里行使其各项职权。
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
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文档培训学习材料

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地位含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代表法培训材料(供参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作用的发挥直接关系到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代表的性质、工作、权利和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我国的代表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一、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我国在1992年之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一些规定只是散见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
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以代表为主线,按照总则、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履职保障、代表职务的停止与终止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保障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细化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此前多年开展代表工作积累的大量成熟经验和做法,根据实践的需要系统地从法律上规定了保障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使代表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对于保证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成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促进了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代表依法履职的保障不断加强;增强了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深入、情况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一是代表履职保障存在不少困难。
我国人大代表的特点是,在执行代表职务的同时,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一些来自基层的代表,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情况了解不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间、经费难以保障。
二是代表履职的责任感需要进一步增强。
有的代表履职意识比较薄弱,仅看到当代表的光荣,没有意识到担任代表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责任心不强、缺乏履职热情,履职不够积极主动,存在不作为、无作为现象。
三是履职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明确。
有的代表把代表职务作为自己开展企业经营活动、扩大个人影响的平台的现象仍然存在。
如何更好地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组织服务保障,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和履职要求、履职规范,完善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和内容,加强履职情况的监督等,都需要加以进一步完善。
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要求建立健全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增强代表工作的实效。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
这些年来,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依据代表法的规定和实际情况,也创造性地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
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完善代表法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
此次代表法的修改,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为指导,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深入总结中共中央9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好的做法,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生机和活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代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代表法的修改围绕支持、规范和保障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这个重点,统筹兼顾,着力完善制度,主要体现在四个“进一步”:1、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在代表法的第一章总则中,为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的修改对代表的权利义务作了集中系统的规定。
规定代表享有七项权利,应当履行七项义务。
同时,为充分体现我国人大代表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从事各自职业的特点,增加了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2、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
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中,在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中,进一步细化了代表的履职规范,包括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会前要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审议时应当遵守议事规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等;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情况并向代表反馈,同时充实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内容,乡镇人大代表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活动等。
3、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代表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代表履职的保障。
第一,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在代表的权利中专门列明了代表享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的权利,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安排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三,明确许可申请审查标准。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不得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出的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许可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第四,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
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明确对代表形成的有关报告的处理和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
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第六,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4、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
修改后的代表法将原来第五章“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的章名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并进一步强化有关规定:第一,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第二,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集体讨论问题、集体决定问题;在闭会期间,代表参加小组活动、进行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联系人民群众,但个人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第四,对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程序和代表资格终止情形也作了补充规定,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代表资格终止。
此外,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等。
三、代表法主要内容代表法共6章,由原来的44条增加为52条,并对第五章的题目作了修改。
除了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等内容作了规定。
1、总则代表法总则明确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明确了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及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出了规定。
(1)代表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由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产生,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接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作用。
(2)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和表决,获得履职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协助其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并认真做好审议等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勤勉尽责,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3)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性职务,是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4)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出席人大会议,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