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臭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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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燃气加臭标准

管道燃气加臭标准

管道燃气加臭标准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不易被土壤和家具吸收、漏气消除后不应再有臭味保留。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体积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6)加臭剂应便于制造、价格低廉。

我国根据GB50028-2006标准:天然气20mg/m3加臭剂是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通常将燃气加臭剂选为恶臭型,低浓度下可嗅到极刺激性臭味。

基本规定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规定“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是该气味应有别于生活中的其他异味,其目的是当有臭味的燃气泄漏时能够及时发觉。

规定了作为燃气加臭剂的基本性能要求,是参照《天然气-有机硫化合物作为加臭剂-要求及检测方法》ISO13734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对本条各款作如下说明:无论何种原因,有时燃气管道中含有一定的水分。

如果加臭剂易溶于水,可能会造成注入管道内加臭剂的大量流失。

规定加臭剂应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以适应国外进口的长途运输和某些厂站较长时间储存的需要。

城镇燃气加臭标准引言市区燃气作为一种便捷的能源形式,广泛应用于生活和工业领域。

为了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城镇燃气加臭标准被制定出来,以添加明显的臭味使得燃气泄漏能够被人们及时察觉。

本文将对城镇燃气加臭标准进行介绍。

为什么需要城镇燃气加臭标准?1.安全保障:城镇燃气泄漏可能会导致爆炸、中毒等危险,加臭标准可以让燃气泄漏得到及时发现。

2.易被察觉:由于燃气本身无色无味,加臭标准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便捷的感知方式。

3.提高意识:经过加臭处理的燃气,使人们更加重视燃气的安全使用,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城镇燃气加臭标准的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加臭剂》(GB的规定,城镇燃气加臭标准需要符合以下要求:4.加臭剂种类:只能采用硫化氢(H2S)或二硫化碳(CS2)作为燃气加臭剂。

天然气加臭标准

天然气加臭标准

天然气加臭标准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环保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商业领域。

然而,天然气本身是无色、无味的,一旦泄漏很难被察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及时发现天然气泄漏并采取措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天然气被加臭成为一种必要的措施。

天然气加臭是指向天然气中添加一种特殊的化学物质,使其产生一种特殊的气味,一旦泄漏便能够被人们察觉。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加臭剂是硫化氢,其具有一种刺激性、难闻的臭味,即使极小的泄漏也能被人们察觉到。

然而,天然气加臭标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将就天然气加臭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天然气加臭标准应包括加臭剂的种类和添加浓度。

加臭剂的种类应该是经过严格测试和认可的,确保其添加后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同时,加臭剂的添加浓度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既要保证天然气泄漏时能够被及时察觉,又要避免因加臭剂浓度过高而对人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其次,天然气加臭标准还应包括加臭剂的混合均匀性和稳定性。

加臭剂在天然气中的混合均匀性直接影响着泄漏的察觉效果,如果加臭剂分布不均匀,就会导致泄漏部位的气味浓度不均匀,影响人们对泄漏的判断。

同时,加臭剂的稳定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天然气在输送和使用过程中会受到温度、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加臭剂必须能够在各种条件下保持稳定,确保其加臭效果不受影响。

最后,天然气加臭标准还应包括加臭剂的监测和维护要求。

天然气加臭剂的监测是保证加臭效果的重要手段,必须建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和周期,对加臭剂的浓度和稳定性进行定期监测。

同时,在天然气输送和使用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加臭剂的维护,确保加臭剂的添加和混合均匀性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天然气加臭标准是保障天然气安全使用的重要保障措施,其内容应该包括加臭剂的种类和添加浓度、混合均匀性和稳定性,以及监测和维护要求。

只有严格执行天然气加臭标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燃气加臭管理制度(通用版)

燃气加臭管理制度(通用版)

燃气加臭管理制度(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燃气加臭管理制度(通用版)为加强加臭剂的日常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水平,防止因臭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臭剂的选型、运输、储存、加注、监护的安全要求,适用于燃气站场加臭剂的管理。

第一条加臭剂选用国际上主要应用的四氢噻吩,加臭剂的选用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燃气臭剂产品标准。

第二条四氢噻吩属于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应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泄漏应急处理设备。

夏季最好早晚运输,运输时所用的槽(罐)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静电。

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

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

中途停留时应远离火种、热源、高温区。

装运该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配备阻火装置,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装卸。

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铁路运输时要禁止溜放。

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运输。

第三条加臭剂储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

注意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

应与氧化剂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储存地点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

禁止在储存区域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第四条按照安全使用和运输规程,加臭剂包装容器应有明显的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天然气加臭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天然气加臭技术
本条规定了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气味要求,其目的是当有臭味的燃气 泄漏时能够被及时发觉。


3.1.2 加臭剂除应符合本规程3.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加臭剂的浊点应低于-30℃; 在规定环境下,加臭剂在-30℃不应有结晶出现。 2.在燃气管道系统中的温度及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冷凝 气化后进入管道的加臭剂不应在管道中发生冷凝转化为液态。 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质量分数) 加臭剂溶于水可能会造成注入管道内加臭剂的大量流失。 4.在有效期内,常温常压条件下储存的加臭剂应不分解,不变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
CCJ/T148-2010宣贯
批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1-08-01
1. 总 则

1.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和加臭装置 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实现加臭剂的警示作 用,制定本规程。
表 2 计算最低加臭浓度的K值
加臭剂 THT(四氢噻吩) TBM(硫醇) S-Free(无硫加臭剂)
K值(mg/m3)
0.08 0.03 0.07
以天然气为例,其爆炸下限 LI为5%。由此计算得出,天然气管网 末端应当至少含有THT 8 ㎎/m3。
根据国内外加臭剂的加入量情况,对加臭剂管网起始端加入量做出 推论,详见表3
表3常见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管网起始端用量
燃气种类 四氢噻吩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C3和C4各占一半)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 (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 液化石油气成分为C3和C4各 占一半) 20 50 25
加臭剂(mg/m3) 硫醇 4-8 --无硫加臭剂 15-18 ---

最新整理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天然气加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的规定要求,为统一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加臭技术标准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配气站的天然气加臭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加臭对象:居民用天然气,商业用天然气,公共福利(医院、学校等)用天然气,锅炉、空调用天然气,工业燃料用天然气等。

第二章加臭剂的储存与管理第四条加臭剂的计划与采购:加臭剂的用量各分公司根据需要向物资办报计划,物资办统一采购。

加臭剂压料工作原则上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负责实施,所购回的加臭剂除了向站场储罐加注外,多余的不得存放于站内,加臭剂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找库房另行存储。

第五条各站场在储罐液位高度接近刻度“50”时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加臭剂加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储罐加注加臭剂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防止设备故障造成加臭剂漏失。

第七条压料过程现场操作人员固定2-3人进行,并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品,各单位必须派出技术干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四氢噻吩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防护。

每次处理加臭剂时,必须配备安全防护品:①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较高时,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或自给正压式呼吸器;②眼镜防护:戴安全防护眼镜;③身体防护:穿防毒物渗透工作服;④手防护:戴橡胶耐油手套;⑤安全鞋:避免任何金属鞋底。

第九条药剂必须全密封倒罐和加注,防止外漏、外溢。

压料时必须使用氮气打压的方式,且压料的压力不得高于0.03MPa。

采用此方法的优点是①操作过程密闭,无臭剂外泄引起环境污染和误报警。

②整个操作过程阻燃。

③一般加料后桶内残余量少,比较干净。

第三章加臭剂与臭剂用量第十条公司统一使用四氢噻吩(THT)作为加臭剂。

加臭剂用量的计算方法:空气中四氢噻吩(THT)的含量为0.08mg/m3时,可达到臭味强度2级的报警浓度。

一、无毒天然气1标准立方米达到臭味强度2级加臭剂用量的计算公式:VTHT (mg/1nm3)=Vn(mg/1nm3)÷(Vmin%×20%)......;......;......;①①式中:VTHT --1标准立方米无毒天然气臭味强度达到2级时,THT的加入量。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燃气》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 编者按:rn根据建设部建标[2007]125号"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写的工程建设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完成征求意见稿.
【总页数】7页(P3-9)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城镇燃气加臭技术与应用(上) [J], 黎耀初
2.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的公告 [J],
3.城镇燃气加臭技术 [J], 刘友天
4.CJJ/T148—2010《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行业标准宣贯培训在天津举行 [J],
5.关于举办《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和《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2010宣贯培训班的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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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污染是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VOCs污染的治理,相关政策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制定和实施。

本文将对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和讨论。

VOCs是一类具有较高蒸汽压的有机物,在大气中容易挥发。

它们主要来自于工业过程、交通运输、建筑装修、印刷、喷涂等活动。

在挥发的过程中,VOCs会与光照和氮氧化物等大气成分发生化学反应,产生臭氧和细颗粒物等污染物。

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呼吸系统和免疫系统产生危害,对环境造成酸雨和温室效应等问题。

为了加强VOCs污染的防治,各国纷纷推出相关政策和标准。

在我国,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发布了《VOCs治理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加强VOCs污染的管理和控制。

该政策从产业源、交通运输、印刷喷涂、建筑装修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防治措施。

首先,对于产业源,政策要求各行业加强VOCs的控制和减排。

制定相应的排放限值,实施联网监控,加强执法检查。

鼓励企业采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提倡绿色生产和循环利用。

其次,在交通运输方面,政策提出了加强燃油质量控制、车辆尾气排放控制和交通管理。

推广使用低挥发性燃油,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和监控,推动绿色出行和公共交通发展。

在印刷喷涂领域,政策要求加强行业规范和标准制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油墨和涂料。

鼓励喷墨打印等无溶剂印刷技术的应用,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和挥发排放。

对于建筑装修行业,政策强调了室内装修材料的限制和标准。

推动使用绿色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装修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释放。

加强建筑通风和空气质量监测,确保室内环境的健康和舒适。

此外,政策还加强了对VOCs治理技术和装备的研发支持。

鼓励企业投资研发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装备,促进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加强行业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治理水平和效果。

天然气加臭标准

天然气加臭标准

天然气加臭标准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被广泛应用于家庭、工业和交通等领域。

然而,由于天然气本身是无色、无味的,一旦泄漏很难被察觉,因此为了及时发现泄漏并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天然气需要添加臭味剂来增加其气味。

天然气加臭标准是指对天然气中加臭剂的种类、添加量、气味阈值等方面进行规定和标准化,以确保加臭后的天然气能够在泄漏时散发出足够浓烈的气味,让人们能够及时察觉并采取措施。

目前,国际上常用的加臭剂是硫化氢,其气味浓烈,易于被人察觉,且添加量少,不会对天然气的燃烧性能产生影响。

在中国,天然气加臭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

根据《城市燃气供应技术规程》,天然气中加臭剂的种类为硫化氢,其体积分数为4mg/m³。

这一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天然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也是对天然气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质量要求。

天然气加臭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旦天然气泄漏,加臭剂能够迅速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提醒人们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在家庭使用方面,加臭后的天然气能够有效防止因煤气泄漏引发的意外事故,保障家庭成员的安全。

在工业和交通领域,加臭后的天然气也能够及时发现泄漏,避免事故对生产和交通造成的影响。

然而,目前天然气加臭标准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地区和单位在天然气加臭时存在操作不规范、加臭剂添加量不足等情况,导致加臭效果不佳,影响了天然气的安全使用。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天然气加臭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意识,确保天然气加臭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天然气加臭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对加臭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天然气加臭的效果,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

希望未来在天然气加臭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能够进一步完善,为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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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臭标准的征求意见稿1总则1.0.1 为使城镇燃气加臭满足安全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的加臭。

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

1.0.3 燃气加臭剂和装置的选型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1.0.4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应遵循我国城镇燃气安全供气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国家标准,并应与燃气用户的要求相结合。

1.0.5 城镇燃气加臭除应执行本技术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加臭剂Gas odorant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

当以很低的浓度加入燃气中,使燃气有一种特殊的、令人不愉快的警示性臭味,以便在发生危险之前,即被察觉。

2.0.2加臭量Gas odorant injection rate在单位体积燃气中加入加臭剂的数量,通常用每标准立方米加若干毫克为单位, 用mg/m3表示。

2.0.3燃气加臭装置Gas odorization unit向燃气管道内注入燃气加臭剂并能使加臭剂充分与燃气均匀混合的专用设备。

包括:控制部分、加臭部分、储存部分及相应管道。

2.0.4加臭点injection point指在燃气管道上开设的用于连接加臭剂注入喷嘴的接口位置。

2.0.5加臭剂传输管线Transmission pipeline for gas odorant用于加臭装置的加臭剂出口与加臭剂注入喷嘴入口之间的连接管线。

2.0.6加臭剂注入喷嘴injection nozzle喷射加臭剂进入燃气管道,并使加臭剂汽化或雾化的部件。

2.0.7加臭剂上料器off-loading facility向加臭剂储罐内添加加臭剂的设备。

2.0.8标定demarcate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认定。

2.0.9吸收器Scrubber用于吸收燃气加臭剂蒸汽并消除臭味的容器。

2.0.10加臭装置控制器control system控制加臭装置运行的电子设备。

2.0.11自动运行和手动运行automatic and manual operation自动运行指加臭装置按燃气流量信号的变化自动调整加臭装置的输出量进行加臭,使燃气流量和加臭量保持恒定的比例。

手动运行指加臭装置的输出量按操作者的设置量进行定量加臭。

2.0.12加臭精度Precision of odorization单位体积燃气内加入的加臭剂量与设定加臭量的误差值占设定加臭量的百分比。

2.0.13止回阀Back valve安装在加臭剂注入喷嘴上部阻止燃气回灌到加臭设备内的单向阀。

2.0.14管线阀门组Valve suit在加臭装置内部变换传输加臭剂流向和切换加臭泵的管线、阀门、压力表零部件等的组合体。

3 燃气加臭要求3.1 燃气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的要求3.1.1 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臭剂在安全用量的最小范围内,应具有区别于其它气味,并使人能察觉是燃气泄漏的气味,且气味消失缓慢。

2 加入燃气中加臭剂的量不应对人身、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毒、有害;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不应腐蚀或损坏与此经常接触的材料。

3 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并不应被冷凝的碳氢化合物洗出。

4 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5 加臭剂在常温常压下储存不分解、不变质。

在管道输送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不与燃气发生任何化学反应,也不会促成反应。

6 加臭剂气化后可以吸附于传输物上(如管道、煤气表、阀门等),但不与之发生化学反应。

对燃气输配系统和燃具无腐蚀作用。

7 在常温条件下,加臭剂应具有高挥发性,以保证及时发现环境中燃气的泄漏点。

8 加臭剂不应在燃气设施和燃烧烟气中沉淀;也不应被冷凝的碳氢化合物洗出。

3.1.2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 应能察觉;3 对于含有CO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CO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 应能察觉。

3.1.3 加臭的浓度不宜过大。

3.1.4 加臭剂类型加臭剂以含硫和不含硫的有机化合物进行区分。

目前国内常用的燃气加臭剂为:四氢噻吩、乙硫醇等。

3.1.5加臭最小加臭量宜按下式计算:式中k—表示加臭剂在空气中达到警示气味的最小浓度值(mg/m3);UZG—燃气泄漏在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的体积百分数。

表1 常见的无毒燃气的加臭剂用量燃气种类加臭剂(mg/m3)四氢噻吩硫醇无硫加臭剂天然气(天然气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为5%) 20 4~8 15~18液化石油气(C3和C4各占一半) 50 --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液化石油气∶空气=50∶50;液化石油气成分为C3和C4各占一半) 25 -- --煤制气 -- -- --表中的数值为推荐值,实际工程中加臭剂的用量还应根据供货商提供的K值进行核实。

3.2 燃气加臭量的检测3.2.1 应在城镇燃气管道的末端对管道内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分析。

3.2.2 加臭量的检测,宜采用如下检测方法:1气体色谱分析法对管网末端气体采样,通过色谱仪分析加臭剂浓度,并以检验报告的行式记录数据。

2 臭味剂检测仪对管网末端气体采样,通过仪器直接探测加臭剂在燃气中的比例。

并加以记录。

3 人工检测法3.3 燃气加臭剂的更换3.3.1 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通知用户准确的更换时间和更换后加臭剂的气味特点;有条件的,可让用户试闻更换后加臭剂的气味。

2 通知到加臭剂更换区域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等。

3 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与燃气加臭系统相关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更换后加臭剂的特点和操作方式。

3.3.2 更换燃气加臭剂时,应对燃气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应进行改造。

3.3.3 所有同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密封件,必须按照加臭剂厂商的要求,更换为适应新加臭剂的密封件。

4 加臭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30℃~+40℃,湿度为<85%;不应有强磁场干扰;并应通风良好。

4.1.2 加臭装置应能够保证在燃气最高流量、最大压力至最小流量、最低压力时加臭剂需求量;加臭精度应小于±5%;并应不间断运行。

4.1.3 燃气加臭装置的设备部分整体全防爆设计,应符合燃气门站等场所的防爆要求。

4.1.4 加臭剂储存量小于50公斤的加臭装置宜于与其它燃气设备成套组撬供应。

4.1.5 加臭设备应全密闭,工作无泄漏。

4.1.6 加臭装置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采用不锈钢等耐腐蚀的材料制造,密封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不应使用橡胶、塑料等密封材料。

4.1.7 加臭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接、制造,应按国家相应规定提供设计、制造和检验资料。

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制造应符合GB150的相关规定。

可常压或带压运行,但必须保证全密闭无泄漏。

4.1.8 加臭剂的注入必须通过加臭剂注入喷嘴进行。

4.1.9 加臭装置应在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上标有危险警示标志。

4.1.10 燃气加臭装置和加臭剂储罐等设备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露天或在房间内布置。

4.2 加臭装置设计4.2.1燃气加臭装置应由加臭剂储罐、加臭装置控制器、加臭泵阀、管线阀门组、加臭管线、加臭剂注入喷嘴等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1.燃气加臭装置控制器2.燃气加臭泵3.加臭剂储罐4.加臭管线5. 加臭剂注入喷嘴 6.止逆阀7.防爆开关8.管线阀门组9.标定液位计10. 加臭剂充装口11.安全放散阀12.真空阀13.出料阀14.标定阀15.过滤器16.旁通阀17.排污口18.吸收器19.加臭阀20.压力表21.回流阀22.回流管23.排空阀24排空管25.加臭点法兰球阀26.燃气管道27.控制电缆28.信号反馈电缆29.输入流量信号30.供电电源31.数据输出32.防漏槽33.清洗检查阀图1一种燃气加臭装置流程示例4.2.2 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选定,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90%,且储存时间不宜超过2年。

2 加臭剂的储量以3~6个月用量为宜;但对供气量小于5千m3/d的用户,加臭剂储量可增多至1年或2年;对供气量大于50万m3/d的用户加臭剂储量可缩减至2个月或1个月。

3 距离较近(50米范围内)需多点加臭的管网系统,可共用一个加臭剂储罐。

4.2.3 加臭装置控制装置及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臭装置应有储臭罐高低液位、泵排量、系统电压、流量信号等报警信号输出,并需设安全放散装置。

报警信号需手动消除。

2 加臭装置中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在产品交付时提供有关检验资料。

3 加臭装置应具有手动运行模式和自动运行模式。

加臭装置运行时必须有加臭记录。

且能够接收燃气流量计提供的数字或模拟信号。

4 多点同时加臭时,应对各加臭点分别进行加臭控制;多点不同时加臭时,可用一套控制系统控制加臭。

5 加臭装置的运行监控数据应与上位机的RTU或SCADA系统进行数据传输,监控及数据采集的布线和接口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

6 燃气流量大于50万m3/d的加臭设备宜采用工业计算机控制系统加臭。

控制器的安装地点应设置可靠性较高的不间断电源设备及其备用设备。

7 加臭装置在防爆现场应有紧急停机开关。

8 燃气流量大于50万m3/d的加臭装置应全密闭运行加臭,并配备排空气体加臭剂的吸收器。

9 加臭剂储存量大于500公斤的加臭装置,宜采用电动上料装置,并配备车用快速上料接头。

10 加臭剂储存量小于(或等于)500公斤的加臭装置,可配备全密闭的气动(或手动)上料器。

4.2.4 加臭泵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臭泵输出加臭剂的压力应高于被加臭的燃气管道最高输气压力,宜为燃气管道最高压力的1.2~1.5倍。

2 加臭泵应易于清洗。

3 加臭泵吸压一侧应设置止回阀。

4.2.5 加臭阀门及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臭装置的加臭剂输送管线应设置止逆阀;加臭装置的管线阀门组应设置回流管。

2 输送加臭剂管线阀门组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无缝管,最小管径应大于Φ6mm。

3 加臭装置的管线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

4.2.6 加臭剂注入喷嘴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臭剂注入喷嘴上部应安装截止阀和检查清洗阀(如图1所示)。

2 加臭剂注入喷嘴的材质应采用不锈钢,联接方式应采用绝缘法兰连接,加臭剂注入喷嘴的规格应不小于DN15 PN1.6MPa。

4.2.7 加臭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加臭工作间和加臭剂储蔵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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