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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湖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维护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物权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本小区业主大会。

第四条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答复。

第五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认定:(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户进行认定;(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确认;(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不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六条筹备组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时,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计算单位,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张表决选举票。

第七条筹备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相应计为一人;(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三)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末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四)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当自行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且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2020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2020

附件3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维护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物权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本小区业主大会。

第四条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答复。

第五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认定:(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户进行认定;(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确认;(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不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六条筹备组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时,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三)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计算单位,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张表决选举票。

第七条筹备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相应计为一人;(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三)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末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四)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当自行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且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第一条: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即:在本小区内有一套房屋,为一个业主,有两套房屋为两个业主,依次类推。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条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第四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注:无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无效)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2到3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六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约定由其推选的业主代表在一定期限内代其行使共同管理权,具体委托内容、期限、权限和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示范模板)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第一条会议表决的范围1. 会议表决适用于小区首次业主大会的决议事项。

2. 会议表决涉及小区规划、物业管理、共用设施等与业主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二条表决权的归属1. 参加首次业主大会的业主具有表决权,每户住户拥有一票。

2.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代表进行表决,但每位代表只能代表一户住户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表决方式1. 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2. 会议主席根据决议事项的重要性,可以决定采取有限制的少数派反对机制,即当有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提出反对意见时,将决议事项调整为有限定性条件的通过。

第四条表决程序1. 每个决议事项之前,会议主席对议程进行简要介绍,并开放讨论环节,业主可以就该事项提出不同意见或建议。

2. 会议主席提出投票请求后,会议参与者投票,投票结束后会议主席宣读结果。

3. 如出现投票结果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情况,会议主席有权决定重新进行投票或进行其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决议的通过1. 决议事项根据投票结果,以简单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即获得过半数的赞成票即可通过,若出现平票,则会议主席有权进行最后的裁决。

2. 若决议事项涉及小区共用设施的重大改变或涉及业主权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在投票结果达到事先规定的比例,确保广泛参与和民主决策的原则下通过。

第六条会议记录与公示1. 会议主席应当对会议的表决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示。

2.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以确保业主对决议结果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变更和补充1. 如有需要变更或补充会议表决规则,应当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决策并予以公示生效。

2. 变更或补充的会议表决规则的任何问题,应当参照小区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解决。

第八条纠纷处理1. 如在会议表决过程中发生纠纷或争议,会议主席有权暂停会议,组织相关方进行协商或调解。

2. 若协商或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相关方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解决。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天骄花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的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等待定空间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3、业主人数。

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即:在本小区内有一套房屋,为一个业主,有两套房屋为两个业主,依次类推。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选票与表决权1、选票。

每位业主持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

2、表决权。

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注:无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无效),被委托人可同时代理其他业主的具体人数不得多于1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行使投票权,选票一经投入投票箱,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3、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会议形式首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筹备组应当将选票发放到参加会议的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投票的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对应的专有部分房屋套数,投票人总票数应当占实到会议业主过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有效。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一、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二、业主代表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票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三、业主代表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四、每位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数为该代表被推选楼栋所有业主的投票权数之和。

一栋楼推选有两个以上业主代表时,该栋楼每位代表的投票权数为推选楼栋所有业主的投票权数之和的二分之一。

鉴于部分楼栋的业主代表没能推选出来,这些楼栋的业主投票权平均分配给月明湾小区其他业主代表,由这些业主代表行使投票权。

若将来这些没有选出业主代表的楼栋选出了业主代表,则选出的代表行使其所代表楼栋的业主投票权。

五、业主代表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六、未参与表决的业主代表,其投票权数在业主代表大会计入已表决的同意票。

七、业主代表大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应当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到会业主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要超过总业主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方有效。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业主大会是由小区内的业主共同参与管理和决策的重要机构,其表决规则对于小区的管理和发展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业主大会表决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业主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一、表决权1. 每个业主单位均有一个表决权,表决权不可转让或代理。

2. 若业主单位有多个业主共有的情况,应由共有人协商一致确定表决意见。

3. 出租房屋的业主,表决权由出租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行使,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表决程序1. 业主大会表决分为现场表决和委托表决两种方式。

2. 现场表决: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实时表决,由出席业主进行投票。

3. 委托表决:业主可将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业主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需填写委托书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 表决程序应公开、公正、公平,任何业主均有权监督和申诉。

三、表决议题1. 业主大会的表决议题应当事先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明确公布。

2. 涉及重大利益或涉及所有业主权益的事项,应当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决定。

3. 普通维护、日常管理等事项,可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决定,但需向业主大会报告。

四、表决结果1. 表决结果以出席业主的多数意见为准,即过半数通过。

2.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或涉及所有业主权益的事项,需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才能通过。

3. 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在会议记录中进行备案。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表决规则的行为,业主大会有权做出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撤销表决结果、追究责任等。

2. 对于恶意干扰、操纵表决结果的行为,业主大会有权进行警告、限制表决权、甚至开除业主身份等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业主大会表决规则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业主们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和和谐稳定。

(完整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完整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及政府指导文件,结合天骄花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表决规则。

一、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业主人数、业主总人数的认定。

1、专有部分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2、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车位等待定空间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3、业主人数。

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房屋套数)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即:在本小区内有一套房屋,为一个业主,有两套房屋为两个业主,依次类推。

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4、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选票与表决权1、选票。

每位业主持有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

2、表决权。

业主应当自行行使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权(注:无书面委托书的,代理人无效),被委托人可同时代理其他业主的具体人数不得多于1人,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行使投票权,选票一经投入投票箱,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3、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制定大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作出规定前不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三、会议形式首次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筹备组应当将选票发放到参加会议的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投票的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数对应的专有部分房屋套数,投票人总票数应当占实到会议业主过半数,业主大会会议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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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维护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合法权利,根据《物权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本小区业主大会。

第四条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拟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业主可以提出异议,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答复。

第五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认定: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户进行认定;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确认;
(三)。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杂物间、摊位等特定空间,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不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六条筹备组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时,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计算单位,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张表决选举票。

第七条筹备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相应计为一人;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
(三)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末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四)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当自行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且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

代为投递的票面必须清晰、按要求准确勾选,不得修改。

业主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投票。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以及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业主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业主为非法人组织的,由非法人组织授权的自然人代表行使投票权。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行使投票权。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

表决选举票一经投递,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选举票内容包括选举信息和表决信息。

其中,表决信息包括表决事项及下列信息:
(一)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表决意见;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说明,包括其公示情况及异议已处理等内容;
(三)。

表决选举票的选举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其下列
(一)性别;
(二)年龄;
(三)。

表决选举票还应当留有业主签署意见和签名的地方。

(一)(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
(二)短信;
(三)纸质投票。

第十三条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公示电子投票规则、投票操作指南,供业主按程序绑定房屋信息。

筹备组还应当分别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规定的会议时间起点、终点(时间跨度不宜超过30日)在电子投票平台中开启、关闭投票。

第十四条采用短信方式进行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五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

第十六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由收发票组负责纸票的发放。

收发票组当面递交纸票的,由业主在纸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

收票者非业主时,收发票组应当场联系、告知业主,并请收票者将纸票及时转交业主;放入业主信箱内或者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收发票组应当记录详细情况;邮寄的,收发票组应当保留存根。

发放纸票的时间为个工作日。

发放纸票时间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公告纸票发放情况。

公告内容包括:纸票送达的基本情况;无法送达的业主名单;提请未收到纸票业主注意的事项(包括请业主见到公告后速与筹备组联系,在投票截止时间前领取纸票,行使投票权);筹备组的联系方式等。

第十七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业主,应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及每一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并在纸票上相应的栏内填划。

业主应当在纸票上的签名栏内签署自己的姓名。

第十八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时间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为准。

发放纸票与投票可以同时进行。

投票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进行:
(一)流动投票。

即投票期间,由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

在确认投票者的业主身份后,由业主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到收发票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

(二)集中投票。

即投票期间,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由业主或受托人持有效证明,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票箱。

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身份验核、签收及登记纸票等工作。

筹备组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监督。

(三)流动投票+集中投票。

第十九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每天投票结束时,收发票组应将票箱封箱,放置到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票箱。

第二十条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电子投票结束后,唱票、计票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采用短信方式进行投票的,筹备线应当在投票结束后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计票组、监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为提高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对纸质投票及短信投票使用计算机进行计票。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束后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并进行公告。

筹备组应当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及其公告情况、业主的投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业主可以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采用异议表决。

(一)计入多数票;
(二)按投票业主的计票结果比例进行分配;
(三)不计。

第二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含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含半数)的业主参加,即有“双过半”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中,“双过半”的业主投票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即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所得票数“双过半”的人数等于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的,所得票数“双过半”的候选人当选;超过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的,按所得票数(同意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与人数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之和)从大到小确定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表决通过且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达到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中确定的人数)的,业主大会成立。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筹备组提出;对筹备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业主发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本规则应当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一并送达业主,并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同时开始公示,公示至投票时间截止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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