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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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市医疗保障中心: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12月31日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退休资格认定,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闽人社文〔201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一)异地转入年限。

参保人员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向本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

办理后其在异地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年限。

在本市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在申报确认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时,可按下列办法之一认定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补缴统筹差额。

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和历年缴费基数(外来从业人员当年工资缴费口径),补缴外来从业人员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统筹差额后,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费的年限,视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2.缴费年限折算。

按外来从业人员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每二个月折算为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余下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劳社部发〔200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本级、县(市)区分级核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账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依据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长期驻外机构及其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马尾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我市医疗保险启动时,首批先覆盖市本级及所辖五区公费医疗人员。

福清市和永泰县医疗保险与市本级同时启动、同步进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公布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已启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制度运行平稳,保障了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同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强化医疗保险管理,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积极探索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办法(一)高度重视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多方筹集资金,采取不同方式,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特别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

(二)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

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三)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四)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6.22•【文号】人社厅发〔2016〕9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

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6月22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第一条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流程,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规程所称参保(合)凭证是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监制要求填写和打印的凭证(附件1)。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作者:杨辉曹亚飞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12期摘要:当前,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并不顺畅,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转出容易转入难。

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缴费年限不被认同、转出地与转入地的权利义务不平等、待遇衔接存在空档。

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统筹层次低、制度差异大、管理分割。

因此,要实现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关系的顺利转移,必须承认参保人在转出地的缴费年限,妥善协调地区间的利益关系,加快城乡医疗保险统筹的步伐。

关键词:医疗保障;转移接续;流动就业人员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2-0055-06收稿日期:2013-06-20作者简介:杨辉(1964—),男,安徽肥东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管理;曹亚飞(1990—),女,安徽六安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法。

一、医保关系转移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经过十多年的改革,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深化改革的大力推进,使得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并实现了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2011年,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总人数达到13亿,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参保人流动就业和身份变化越来越频繁,迫切要求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在不同的统筹地区之间、不同的制度之间实现顺利衔接,但依据户籍和职业的不同而建立的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很难适应这种要求。

于是,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衔接难便成为近年来社会和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效率,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的主管部门开始采取签署协议的方式解决流动就业人员的医保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劳社文[2003]435号(2003年12月16日)省本级各参保单位:为了保障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与参保单位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再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文件精神,制定《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二o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福建省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为了保障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闽政[2000]文298号)和《福建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闽劳社文[2003]35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一)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辞职、辞退人员。

(二)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已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因宣告破产、撤消、解散或其他的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失业的人员。

172Az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可以以个人身份按本办法规定向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缴费手续,也可委托劳动人事代理机构代办的方式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或续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参保登记(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窗口,负责受理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或续保登记工作。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或续保登记时,应填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银行自动转帐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授权书》,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领取失业金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5.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存折;6.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泉政办[2008]207号•【施行日期】2008.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泉政办〔2008〕2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90 号)精神,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保障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 周岁、女性未满55 周岁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包括:持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城镇从业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从业人员参保办法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0〕280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02〕45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所属企业职工、社区居委会成员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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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劳社〔2009〕139号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劳动 医疗保险△ 转发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9月4日印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闽人社文〔2009〕29号
关于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为实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省内平稳转移,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势丈闽政〔1999〕 15号)和国家医改方案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衔接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转移,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时,只转移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不转移。

三、从外统筹区转入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应满25年,在最后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或在最后、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应以本人退休时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一次性补缴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的差额部分后,方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部分只累计缴费年限,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或职工负担。

四、参保缴费时间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

参保人员转移前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转入地续保时补足,断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除正常调动工作人员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从续保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享受转入地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时,应将有关转移衔接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相关规定明确告知险关系。

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

六、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休人员,不再转移医疗保险关系。

成建制转移单位的退休人员随在职人员一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

七、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已在城镇稳定就业且具备相应的缴费能力,可以转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转入时,应以转入时统筹这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在一次性缴足其历年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的缴费差额后,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方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累计计算,并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八、参保人员因脱产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或到国外学习与原单位中止劳动关系,学习期间封存其医疗保险关系,不缴费、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毕业或回国后继续参保的,恢复其医疗保险关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九、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应根据本通知,制定转移接续经办管理流程和表样,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

十、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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