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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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云财农〔2022〕110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我们制定了《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财政厅2022年5月30日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22号)和预算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衔接资金,除具体条款和指标中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

第三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是对各州(市)、县(市、区)和衔接资金使用单位管理使用衔接资金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的目标是突出使用成效,强化监督管理,保障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113号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113号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113号)省农业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云南省农业厅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云农牧函〔2012〕55号)收悉。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重新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为综合知识笔试每人每科50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次150元。

上述收费标准已含上缴农业部所属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考务费,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等与组织考试相关的全部费用。

二、省农业厅应督促收费单位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按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农业厅应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价收费〔2012〕74号)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全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及相关情况,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作为该项收费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通知自2012年举办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起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72号)废止。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12年10月22日——结束——。

云南省计委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20101203

云南省计委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20101203

云南省计委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20101203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云南省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名称】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法规文号】云计价格〔2003〕46号【颁布日期】2003-10-16 【实施日期】2003-10-16【是否有效】有效【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失效日期】【全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46号)及《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7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各地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号主席令)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在具体组织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时,可以收取征地管理费。

二、实施征地时,相应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协商签订征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

未签订征地协、议或者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只能在征地工作中收取,土地出让时不再另行收取。

三、负责征地的各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必须按照协议内容,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峨山县住建局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 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九、
人防
2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业主
10层(含)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0 元,9层(含)以下按总建筑面积10元每平方米收 取。至2018年12月31日,收费标准按降低30%执 行,园区内企业免征。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 价综合(2014)42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价 综合[2016]63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 收费[2017]8号)。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玉财综[2015]1 号);《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 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 通知》(玉财综[2015]8号);《玉溪市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玉溪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 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和免收部分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玉发改价格 [2016]310号)。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 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 (玉财综[2015]8号);《关于转发<云南省 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 2017年4月1日起已经停止收费 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的通知》(玉发改收费[2015]448号)。《 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 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 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非税[2017]1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银监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体形势良好,市场价格平稳,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

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供应量偏高,信贷投放偏快等突出问题。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决定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控制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规定。

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

但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偿还贷款本息。

2005年1月26日前,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债务承担的担保,要履行担保责任。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10.10
•【字号】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施行日期】200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登记费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发改价格〔2008〕1666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于2008年7月9日转发了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明确规定了房屋登记费的收费标准。

针对该通知实施以后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经我委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与相关部门研究后,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居民个人购买与住宅配套的非营利性车库、车位产权证登记收费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即每件80元,此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

二、我省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与房屋登记费执行同样标准。

即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他项权利登记费由房屋他项权人承担。

三、上述问题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精修订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111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34号)要求,现就我省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今后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根据发改价格[2009]234号文件规定,经对原《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计量检定收费政策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1564号)规定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进行对比审核,重新制定了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降低了13项高于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1项比价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根据我省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制定了8项新增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其余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仍维持不变。

对云计收费[2003]1564号文件执行以来,我省先后调整和制定的13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也分类纳入附件。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项目收费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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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标 签】农民负担,收费标准,降低
【颁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云发改收费﹝2004﹞308号
【发文日期】2004-06-07
【实施时间】2004-06-07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农业税
注释:自2014年11月19日起,有关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废止。

参见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4﹞1049号
省农业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州市计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原转发的《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4]259号)、《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九二"式拖拉机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82号)等文件中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拖拉机号牌费、海事调解费等规定一律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取消、减免和降低我省出台的部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取消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
发[1995]69号)中座机(含柴油机)每年每台10元的农机服务费收费标准。

原云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44号)和《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系统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6)110号)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由每套65元降低为每套35元,遗失补发由每套75元降低为每套35元;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
整〈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批复》(云价费发[1995]274号)中云南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50元(包括三个副本的费用)降低为每套40元。

此次取消、降低收费标准和减免收费的适用对象为农村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本通知有关我省出台的收费标准取消、降低和减免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7月21日以云国税发[2004]173号原文转发
关联知识:
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国家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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