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企业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当今全球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利润,常常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领域的销售和兼营行为。
这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和依赖度,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对于从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首先,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结构和组织架构来实现。
企业可以合理划分不同业务领域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优化供应链管理和整合内部的企业资源,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跨境投资和合作来实现税收优惠,例如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在制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需要考虑各个业务领域的特点和税收政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法规定,避免出现合规风险和争议。
此外,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议,以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其次,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来实现。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安排,例如利用债务融资和股权安排来优化企业的资本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利润分配,例如将高税率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业务领域,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和减少税负。
在进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税收筹划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利用漏洞来逃避税收,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和律师,以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还应考虑与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市场战略的一致性。
税收筹划应该为企业的核心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服务,而不应成为盲目追求税收优惠的手段。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混合销售是一种通过组合不同产品或服务销售来实现税务筹划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设计销售方案,企业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本文将以一个案例来说明如何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我们以一家虚拟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
该公司在一次税务审计中发现,其销售额与税务负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为了减少税务负担,该公司决定利用混合销售来进行避税筹划。
首先,该公司决定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进行捆绑销售。
以往,该公司是通过分开销售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来计算税款。
通过捆绑销售,该公司可以将两者合并为一个产品,并采用更低的税率计算。
此举既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也可以降低税务负担。
其次,该公司决定根据不同地区的税率进行定价。
不同地区的税率可能存在差异,通过合理利用这一差异,企业可以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减少税款。
该公司将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在不同地区的价格进行调整,以最优的方式分配销售额,从而达到降低税务负担的目的。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云服务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云服务是一种将软件和存储空间等资源通过互联网提供给客户的方式。
通过将软件服务以云服务的形式提供,该公司可以将软件销售视为一种服务,而不是实体产品的销售。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减少对实体产品的税务负担。
另外,通过采用跨境销售的方式,该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销售额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从而减少税务负担。
虚拟科技公司可以与国外的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将部分销售额转移到国外进行结算。
同时,还可以利用国际税收协定和双重征税协定等相关政策来降低税务负担。
此外,该公司还采用了以租代购的方式来进行销售。
客户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用电子产品和软件服务,而不是直接购买。
这种方式可以将销售视为服务提供,从而降低税率。
同时,对于客户来说,租赁方式也更加灵活和经济实惠。
最后,该公司还利用了营销策略来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推出促销活动、折扣和优惠等方式,该公司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利用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税务筹划

利⽤混合销售⾏为进⾏税务筹划⼀项销售⾏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涉及⾮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为。
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为,涉及到的货物和⾮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批货物⽽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它与⼀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为,是完全不同的。
这就是说混合销售⾏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上述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的混合销售⾏为,视为销售⾮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年货物销售额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混合销售⾏为的纳税⼈,应看⾃⼰是否属于从事货物⽣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科研机构于1998年10⽉转让⼀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80万元。
其中:技术资料收⼊50万元,样机收⼊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科研机构,⽽科研机构是事业单位。
该科研机构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混合销售⾏为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应税劳务。
应看⾮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年销售额⼤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为不纳增值税,如果年销售额⼩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为应纳增值税。
例如,某⽊制品⼚⽣产销售⽊制地板砖,并代为⽤户施⼯。
1997年12⽉,该⼚承包了某歌舞厅的地板⼯程,⼯程总造价为10万元。
其中:本⼚提供的⽊制地板砖为4万元,施⼯费为6万元。
⼯程完⼯后,该⼚给该歌舞厅开具普通发票,并收回了货款(含施⼯费)。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
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和销售概念及相关税法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
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人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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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及税务处理方案

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混合销售行为在商业活动中日益普遍。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为了规范混合销售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本文将针对混合销售行为及其税务处理提出以下方案。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1. 一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在同一销售过程中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2. 货物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紧密关联: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为直接销售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从属关系。
3. 销售主体多样性: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销售主体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案1. 区分纳税主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2. 核算销售额:混合销售行为的销售额应包括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对于应缴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其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
3. 分别核算:纳税人在进行混合销售行为时,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如不能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4. 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混合销售行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5. 税务筹划:企业在进行混合销售行为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并缴税或分别缴税。
合并缴税可以简化税务处理,但可能增加税收负担;分别缴税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但需要加强税务核算。
四、总结混合销售行为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对其进行合理的税务处理至关重要。
本文提出的混合销售及税务处理方案,旨在规范混合销售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为企业提供合理的税务筹划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税收政策,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

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注册税务师考试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法对这种经营行为的征纳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做出一些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获得节税收益。
一混合销售的相关税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而做出的,二者间有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针对同一纳税行为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合并定价的,二者不可分开核算。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营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混合销售如果依据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且该销售货物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在计算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首先要看纳税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再通过混合销售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或税负平衡点的计算,来分析企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合算。
这种选择方式主要是通过考虑是否将混合销售中的应税劳务项目进行独立分立(业务项目单独成立企业来经营)出来,达到选择纳税方案,并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一般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因其增值税应税货物部分应缴的增值税款部分,与营业税应税劳务项目是否独立分立无关。
因此,筹划的主要考虑是对涉及销售的营业税劳务项目部分是否独立分立进行选择。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旨在通过同时销售多种商品或服务来增加销售额。
在税务筹划的环境下,混合销售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工具,用于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
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来利用税务规定中的抵扣、减免等政策,最大限度地降低所需缴纳的税款。
这种筹划方法基于税务规定中对不同商品或服务应纳税率的差异,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组合来合理分配税款,达到减少纳税额的目的。
一种常见的混合销售筹划方法是将高税率商品或服务与低税率商品或服务相结合。
例如,如果一家企业同时提供商品销售和咨询服务,其中商品的销售应纳20%的增值税,而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率仅为10%。
企业可以巧妙地将商品和咨询服务进行捆绑销售,使其成为一个整体,并将税务负担合理地分摊在两个部分之间。
这样,企业所需缴纳的税款将相应减少。
除了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之外,还可以利用混合销售筹划的方式来合理分摊企业的成本。
企业往往需要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资源来开展经营活动,这些成本通常需要缴纳增值税或其他税款。
通过将这些成本与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相结合,企业可以将其成本合理地分摊到销售收入中,从而减少应缴纳的税款。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遵守税务法规和相关规定,避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因此,在进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与财务和税务专家合作,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另外,纳税筹划并不仅仅局限于混合销售这一种方式。
企业还可以利用其他筹划方法,如合理利用税务优惠政策、合理规划企业架构等,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企业应该综合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税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制定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案。
总之,利用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是一种常见且有效的减少企业税务负担的方法。
通过巧妙地组合不同税率的商品或服务,并合理分摊成本,企业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所需缴纳的税款。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老会计经验】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一、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生产大型设备的企业, 在销售大型设备的同时负责设备的安装, 形成混合销售业务。
例如生产流水线设备的企业, 要负责流水线的设计安装调试, 往往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很大。
再如生产井架的企业要负责井架的安装工程, 安装工程量很大, 工期很长, 费用很大。
如果生产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 在销售流水线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业务。
安装费收入要并入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 显然使企业加重税收负担。
如何使安装工程从销售业务中独立出来, 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应当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税收政策,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 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此规定, 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 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 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 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 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改变销售关系, 将收取运费改为代垫运费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 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
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
按税法规定, 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 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 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
三、设立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公司, 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生产企业拥有的自有车辆, 可以根据自有车辆的多少及运输业务的大小, 从整体收益角度论证, 确定是否可以通过单独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节税。
如果生产企业将自有车辆单独设立运输公司, 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的运输业务交由运输公司承担, 则生产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税, 运输公司只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根据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对于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更显重要。
混合销售指的是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在一次交易中同时提供商品和服务,例如软件和技术支持的销售、商品和装配服务的销售等。
在混合销售行为中,企业往往会遇到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因为商品和服务的税率、核算方法和适用规则各不相同。
针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旨在通过调整交易结构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法降低企业的税负。
首先,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差异,将销售额合理分配给商品和服务。
例如,对于涉及软件和技术支持的销售,企业可以将销售额中的一部分按照商品的税率计算,另一部分按照服务的税率计算,以达到降低整体销售税负的目的。
其次,企业可以结合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选择销售方式和交易结构。
一些国家或地区针对软件销售、技术咨询等服务行业提供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在选择销售方式时,企业可以优先选择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销售模式,以降低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运用虚拟分割税务体系和跨境运作等策略,进一步降低税负。
虚拟分割税务体系是指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关联企业,合理安排销售活动,以实现税负最小化。
跨境运作是指企业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通过跨境交易、跨境资金流动等方式,降低税负。
这种方式需要企业深入了解各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规定和相关法律,同时要注意遵守各国家或地区的税务申报和合规要求。
在进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的行为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合法合规。
任何违反税法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和税务调查。
其次,企业需要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及时了解相关法规的变化。
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筹划效果。
因此,企业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以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
最后,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合理利用税收政策,避免出现滥用税收优惠的情况。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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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企业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的概念:在现实活动中,混合销售的对象肯定是同一客户。
比如卖空调属于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安装空调属于服务行为,缴纳营业税;但实际上卖空调的又一般都负责安装,这就属于混合销售,即销售和服务这两项业务是同时针对同一个客户的。
对于生产和销售货物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不论怎么记账,都要合起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还应该强调的是:在税收征管实务中,税务机关的征管尚处于“以发票为准绳”的阶段,是开什么发票缴什么税,绝不是企业想缴什么税就缴什么税。
如果企业以销售货物为主,就要办理增值税纳税登记,购领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以服务为主,就要办理营业税纳税登记,购领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如果企业同时购领增值税发票和服务发票,那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开什么发票都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混合销售,比如只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卖相关设备,那就开服务发票,缴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如何缴纳税款?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就是纳营业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性劳务。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营业税。
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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