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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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被告:黄善旺【案情】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

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

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原告:朱志强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情】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

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

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

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

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5.1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文档资料

知识产权5.1著作权保护案例分析-文档资料
案例延伸与思考一公有领域与著作权专有领域范围的界定


作品最终都是要进入公共领域的,著作权人权利的 保护只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创新, 促使更多的表达形式各异的产品问世,从而最终带 来人类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著作权公有领域的存在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它确 保了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与分享,从而最 终实现著作权法的价值目标。著作权公有领域的范 围是宽泛的,包括保护期限已届满的作品、权利人 放弃著作权的作品、没有被列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 素材等等。
终审判决
耐克公司、耐克(苏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所创作的“火柴棍小人” 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体的躯干、四肢和足 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相连状。 耐克的“黑棍小人”形象是:头部为黑色圆球体,没有面孔;身 体的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小人的头和身体呈分 离状;小人的四肢呈拉长状。 因为被上诉人朱某主张权利的范围是静态的动漫人物形象,所以 在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静态对比的过 程中发现:两者虽然均以黑色圆球表示头部,没有面孔,身体的 躯干、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线条构成,但“黑棍小人”的头和身 体呈分离状,四肢呈拉长状,这与“火柴棍小人”形象不同。整 体上,“火柴棍小人”形象给人的感觉是线条比较硬朗,“黑棍 小人”的形象给人的感觉比较柔和。 朱某及其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也始终没有明确指出包含“黑棍小 人”形象的广告中,“黑棍小人”的哪一个静态形象与其“火柴 棍小人”形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相似。
终审判决
由于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 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 以以此为基础创作小人形象。 另一方面,“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并不高, 因此,对“火柴棍小人”形象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 同时应将公有领域的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将“火柴棍小人”形象和“黑棍小人”形象进行对比, 二者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 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 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 “黑棍小人”形象使用了“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 性劳动,“黑棍小人”形象未侵犯朱某“火柴棍小人” 形象的著作权。

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

论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之界定与保护一、引言动漫作为一种受众广泛的娱乐形式,其创作涉及到不同角色的设计与创造。

然而,随着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围绕动漫角色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的界定与保护问题。

二、知识产权中的动漫角色动漫角色是指在动画、漫画或游戏中扮演某种角色的虚构人物或动物形象。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规,动漫角色主要从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法的角度进行保护。

1. 著作权保护根据《著作权法》,动漫作品可以作为表现形式的具体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在动漫作品中,动漫角色的形象、外貌、服装、特征等都可以被视为表现形式的元素,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 商标权保护动漫角色在市场上常常作为特定产品或品牌的标识而使用。

根据《商标法》,商标可以包括图形、文字、字母、数字、颜色组合等,而动漫角色的形象通常包含这些元素,因此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3. 专利权保护动漫角色的创造可能涉及到某种技术或发明,如果该技术或发明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然而,由于动漫角色更倾向于艺术创作而非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在动漫角色中相对较少应用。

三、动漫角色的界定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动漫角色的界定是十分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其能否获得相应的保护。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动漫角色的界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1. 角色独特性与个性化动漫角色的独特性与个性化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创作的重要标准。

如果一个角色具有独特的外貌、个性、特征等,或者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那么它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角色,从而获得更多的保护。

2. 角色的识别度与关联性动漫角色的识别度与关联性也是界定问题中的重要因素。

如果一个角色可以通过其特定的外貌、形象等被人们轻易地识别出来,并且与特定的作品或品牌紧密关联,那么它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动漫角色。

3. 作品创作者的意图作品创作者的意图也会在动漫角色的界定中发挥一定的作用。

如果创作者明确表示某个角色具有独立的创作意图,并且该角色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个性化,那么该角色更容易被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动漫角色。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兴盛,发展迅速,基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故该文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首先对动漫形象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进行介绍,后分析现阶段我国动漫形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指出侵权行为给动漫产业带来的危害,最后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完善产权保护,为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此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也十分可观,在这样的背景熏陶下,加之我国国内动漫产品需求量的增多,使得今年我国动漫产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动漫形象的商业利用出现了偏僻,导致一些违法现象出现,损害了动漫创作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侵权问题,更是动漫产业之风中掀起的一股不良势力,使不少商家吃尽苦头。

对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对动漫形象商业化利用中存在不问题进行研究,寻找完善对策。

动漫形象概述动漫形象是借助艺术手法展现的形象,常见的有人物动漫形象、动物动漫形象等,作为一种虚拟形象,它是目前动漫节目、书籍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属于绘画工艺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动漫形象源于人的想象,配合人的情感后这些原本无生命的形象变得活灵活现,从而可以表达出一定的人的思动漫形象一经形成,便具备如下特征:应用性强,一旦动漫形象形成,便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可识别性高,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通常个性鲜明,易赢得消费者关注。

具有可复制性,这主要是由于它的个体化性质及其所含有的隐性价值与商机。

因此,作为动漫的灵魂,优秀的动漫形象可以很好的成就一部作品,更预示了该部作品将会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现阶段的动漫形象,通过去相比在我国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能够给许多商家带来效益。

动漫形象与知识产权保护产业一般来说都有其核心价值,对于动漫产业而言,创新动漫作品可以视为其核心灵魂,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的基础性地位。

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

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

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法律对策作者:曾章伟郝慧丽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14期“喜羊羊”、“蓝猫”、“猪猪侠”等动漫角色深受人们喜爱,动漫角色权利人将动漫角色运用于商业活动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动漫角色商品化过程中,权利人屡因受到盗用、假冒等行为侵犯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而遭受损失,依法保护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便成为必要。

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一)动漫角色商品化权的含义动漫角色在商业领域会有强大的号召力,经营者将消费者喜爱的动漫角色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消费者的视线就会被含有动漫角色的商品或服务所吸引,并基于对动漫角色的喜欢而选择该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数量由此大增,经营者便能在竞争中获胜并获得巨大的利润,经营者在商业中使用动漫角色的行为就是动漫角色的商品化行为。

某一事物因其独特性在所属领域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一旦被经营者在新的商业领域内使用,其在原有领域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就会转移至新的商业领域中,在新的商业领域中产生骄人的经济效益,在原有领域中的开发利用是第一次商业开发利用,而在新的商业领域中的使用就是第二次开发利用。

动漫角色在动漫电影、电视等领域中的被第一次开发利用成功,就具有了广泛的知名度,权利人将动漫角色的影响力转移至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中,进行二次开发利用,同样会产生巨额盈利。

动漫角色商品化利用的不仅是动漫角色的载体,更是载体蕴含的引起消费兴趣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明星、会徽、吉祥物、动漫角色等都可以被商品化,商品化权是伴随着这些事物在新商业领域中商品化利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

商品化权的实质是,知名事物的原创者、继受者等权利人将这些事物在商业领域内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的权利。

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是指动漫角色的权利人自己或授权他人,将动漫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角色,用于商品生产、销售、服务等商业行为中的权利,是将动漫角色进行二次商业开发利用的权利。

(二)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界定要深入研究动漫角色商品化权,就必须明确其性质,理论界关于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三种:新类型人格权说、无形财产权说、新类型知识产权说。

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动漫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西方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20 0 9年第 7期
S in e a d T c n lg n g me t s a c ce c n e科技管理研究 n h o o y Ma a e Re e rh
2 o o7 0 9N .
文章编号 :10 7 9 (0 9 7- 32— 3 0 0— 6 5 20 )0 0 5 0
1 中国动漫知 识产权 保护与 管理 中存 在 的问题
侵权 、盗版问题 已经成 为中国产业发展 的一个 巨大的 障 碍 ,知识产权意识单 薄是一方 面,另一 方面 ,执法力度 也是 盗版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 。中国知识产 权立法 的不 完善也是 问题的关键 。
1 1 盗 版 、侵 权 行 为 猖 獗 .
利 ,进行 维权处理难度 中地位 日益提 高 ,尤其 在美 、 日、英 、韩 等国已经成为重要 的支柱产业 ,加强 动漫知识 产 权 的保护和管 理是 这些 国家普 遍关 注和 坚持 探索 的 重要 课 题 。总 的看来 ,强化法律 在动漫知识产 权中的作用 ,实 行动 漫知识产权的法治化管理 ,是这些 国家的基本做法 。总结和 梳理美 国等 国对动漫知识 产权进行立 法和管理 的经 验 ,对 中 国动漫知识产权 的保护 和管理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动漫产业是 中国文化产业 的重要组成部 分 ,是具有辉煌 发展前景的朝 阳产业 。随着 中国政 府 的大力扶 持 ,近 年来 , 国内动漫产业呈 现出异 常活跃 的发展势 头,动漫企业实力 显 著增强 ,在动画影视 和网络游戏领域得 到较大发展 。但伴 随 着 的一系列侵权行为 的 日益猖獗 ,使得一些 以动画品牌 为依 托走产业化发展 的企 业蒙受 了巨大的损失。为此 ,如何全 方 位地完善和建立动漫产业 知识产权 的保 护和管理体 制 ,成为 关 系到 中国动漫产业 生存 和发展至关重 要的问题 。从全 球范

我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我国动漫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新 颖 性 是 其 向 前 发 展 的 动 力 . 漫 产 业 只 有 不 断 推 动 陈 出 新 , 能 为 动 漫 市 场 注 入 新 鲜 血 液 , 能 带 动 才 才
从 全 球 范 围 来 看 , 漫 强 国 日本 每 年 因 动 漫 产 动
业创 造 的财 富 占全 国 G DP的 十几 个 百 分 点 , 日 为 本 实现产 业 结构 的重 组 和升级 做 出 了重要 贡献 , 同
时 又 提 升 了 日本 在 国 际 中 的 竞 争 力 ; 国 内 来 看 , 从 动 漫 产 业 的 市 场 需 求 量 仍 具 有 巨 大 空 间 , 据 显 示 数 21 O 0年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的 总 产 值 已 经 达 到 4 0 8 7.4
中国动漫 衍生 品 的开发 和经 营 , 能为 国 民经济 的 才 增长 做 出贡献 . 但是 , 果没有 一 部 明确 的法 律 , 如 保 护动 漫原创 作 品和 动漫衍 生 品的合 法权 益 , 会造 就
国家广 电总 局 的数 据显 示 ,2 1 年 全 国共 制 作 完 “0 1 成 4 5 国产 电视 动 画 片 , 计 2 12 4分 钟 , 3 部 共 6 2 比
21 0 0年 增 长 1 8个 百 分 点 ”3 _.
71 021,Chi ) 0 na
Absr c :I he 2 t c nt r a e ta t n t 1s e u y l t r, a c m p e g m e o ut r a s, a m e c r oo ni a t n, pr du t n m a i n o c a i to d sg s t an r pr s n a i e i n a he m i e e e t tve,t a t n i us r p u he c roo nd t y s r ng up,a s b c nd ha e om e Ch naS i c e tve e e p i e c e i dus r r a i nt r rs or n t y, f t r pi g o t f t e a i n l c o y m a e due or he a d r w h o h n to a e on m d c t i to . Bu he c r o n i dus r n t e pr c s fd v l pm e tl f c uc si e on rbu i ns t t a t o n t y i h o e so e e o nts il a es h a nt l l c ua o r y pr t c i n o h e e tst to fw e k .w hih m a e urc r o nd — e t lpr pe t o e to ft e pr s n iua i n o a c k s o a t on i us ty t e eo r he d v l pm e t p p r i t nty s r gg i . T hi p r r m he c r o n i us r n nts e e ss e l t u lng spa e ,f o t a t o nd t y a d t on e fi e lc u lp o r y rgh s i e o hec roo ndu t y i t le t a o r he c c pto nt le t a r pe t i t ,n viw ft a t n i s r n e l c u lpr pe — t r t c i n e itn r b e s fom hego e nm e ,he a m a i n e e p i e, a t o r a y p o e to x s i g p o l m , r t vr nt t ni to nt r rs c r o n c e t e ef s h p o os s s r ng he i a t on i oron s l uc r p e t e t n ng c r o ndu t y o h nt le t lpr p r y rg s s r f t e i el c ua o e t i ht

祥源文化带你了解动漫版权授权有哪些?

祥源文化带你了解动漫版权授权有哪些?

动漫产业作为现如今的朝阳产业,已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21世纪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

面对国外知名动漫形象不断占据中国市场的严峻形势,我国近年来不断出台产业扶持的相关政策,国内相当多的动漫企业在政策背景的鼓舞下坚持原创,大胆创新,在汲取国外文化理论和当代流行创作手法的同时,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寻求创作题材,大胆挖掘、吸收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精髓进行创意、策划,制作了很多优秀的动漫形象。

而随着动漫产业链条的不断完善,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进行商业化运用的侵权行为也展见不鲜,动漫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薄弱已经成为制约动漫企业发展甚至生存的瓶颈。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国内动漫形象著作权被侵权的分析,并结合自身代理国产原创动漫形象侵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从著作权的角度入手谈谈在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对国产原创动漫形象进行保护。

一、动漫形象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范畴实践中,动漫著作权侵权纠纷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从法律上讲,涉及如何认识动漫这种作品形式以及如何判定是否构成侵权o但是,有的法院认为动漫是一个动态的画面,很难将其归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形式中。

另外,由于这种动态的特点,使得在侵权认定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成为难点。

动漫是漫画和动画片的合称,也包括电子游戏等。

动漫形象初始的表现方式可能是美术作品,也就是一副一副的漫画,这样每一-个动漫形象的表现方式就是片断式的,是以图片的形式留给人们映象。

但是形象留给人们的往往不是某个画面中的姿态和表情,而是作为形象总体的性格、容貌和姿态等连续的印象。

动漫形象既区别于文学载体,又区别于卡通连载故事,而应被确切地定性为添加了要素的视觉作品,是通过线条、轮廓、颜色的运用,不再是抽象的概念或思想,而已经成为特定化固定化的具体形象,“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独创行性要求,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保护形象只保护作品中出现的画面,以单独的图片来计算这显然意义不大”,因为动漫企业或者动漫创作者都是投入大里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创作动漫形象及其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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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师范学院政法系本科生毕业论文材料(2012)届专业:法学专业班级:2008级3班******学号:************论文题目: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成绩:指导教师:***目录1.选题论证书2.开题报告3.论文册(论文、指导教师评语、评阅人评语) 4.答辩记录5.毕业论文考核打分表(三项打分表)6.学生毕业论文手册论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政法系2008级陈强胜摘要:随着动漫产业在我国的不断壮大,对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愈来愈重要。

然而动漫形象的衍生产业和衍生产品是一种二次开发权利,是基于动漫作品中的动漫形象而产生的,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任何明确的依据可以对其加以规制。

因此,建立一种有效的,独立保护模式是有必要的。

本文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入手,介绍了目前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并对其做出了评析,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构建我国独立的商品化权保护模式的必要性,此种保护模式不仅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在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更有利于推进我国的动漫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动漫形象;知识产权;商品化;商品化权。

Analysis about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intellectualproperty protectionPolitics and Law Department, Grade 2008, ChenQiangShengAbstrac:With the animation industry in China has grown,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However,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derivatives industry and derivatives is a two exploitation rights, is based on the anime works in the animation image generation, and the existing laws of our country do not have any explicit reference to regulate. Therefore, to establish an effective, independent of the protected mode is necessa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alysis, introduces the main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odel and to make the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s independent merchandising right protection the necessity of mode, this kind of protection mode can not only solve the problem of our country at present in the cartoon image of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sufficient, more conducive to promoting China's cartoon industry faster and better development.Key words: cartoon image;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ependent merchandising;independent merchandising right.一、动漫形象概述(一)动漫形象的概念动漫形象,又称动漫角色,是通过二维平面、二维立体的艺术方法表现出的虚拟的人物、动物或其他的形象。

[1]区别于传统作品的依赖语言、技巧或者人物叙事等的艺术表现形式。

动漫作品主要是通过依赖虚拟的动漫角色的夸张的动作、表情或者特色的服装、语言等方面来传递信息。

一般我们把动漫作品中出场的人物、角色,称之为动漫角色或者动漫形象。

在动漫的艺术领域中,还存在着一种专门为商业化而单独的创作出来的漫画角色,如日本作家创作出的可爱小猫----Kitty,这被称为原创角色,也被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2]一般动漫角色有以下几方面特征:(1) 比较强的可识别性。

成功的动漫形象往往能够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消费者能对该形象进行识别。

(2)比较强的可复制性。

动漫角色的个体独立性很强,因此很容易脱离于原著作品而被单独的再现、复制或者演绎。

(3) 广泛的应用性。

尤其是那些成功的动漫角色,都具有很强的识别性,因此当其附着于商品上时,总能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因而被广泛应用;同时,又由于动漫角色具有很强的复制性,因此更是为为其被广泛的应用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保护动漫形象知识产权的必要性1.我国在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较国外比较落后目前日本、美国等这些发达国家都在积极的保护动漫形象的商品化权,虽然有些国家并不都是通过明文规定或者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商品化权,但在这些动漫产业发达的国家中,不论是美国所确定的动漫角色商品化权,或是日本的商业形象权等等,都是将动漫形象放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加以确认和保护的。

这些国家的保护模式对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进作用,这些保护模式对于动漫产业的繁荣功不可没,所以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就不可能创造经济的高效增长。

比如美国的迪斯尼公司,凭借着知名动漫角色的衍生品的开发,风靡全球许多年,其品牌的价值飙升至300多亿美元;又如日本,一个“多拉A梦”的角色就养活了三个日本上市公司;再如韩国,一个仅有15分钟的FLASH,却成功的塑造了一个世人皆爱的“流氓兔”形象,早在2001年一年就创造了1200多亿韩元的辉煌业绩,在韩国市场的占有率是21%,是第二名迪斯尼公司10%的占有率的两倍还多。

[3]所以可以肯定的说,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动漫经济发展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全球几千亿美元的广大动漫市场是不可能如此快速的形成并且保持高速增长的。

2.动漫经济在我国有着远大的发展前景伴随着网络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动漫已经成为以动画卡通、网络游戏和单机游戏等为代表的热门产业,被视为新世纪最有发展前途的朝阳产业。

动漫产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尽管起步较晚,但是政府已经意识到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动漫产业的发展。

2009年我国动漫产业总产值230亿元人民币,2010年动漫产业总产值达到270亿元人民币,文化部预测,中国动漫市场仍有1000亿元人民币的发展空间等待开发。

据我国广电总局的规定,现在每个电视台每天至少要播出10分钟的动画片(省级电视台要求30分钟以上),其中60%必须为国产动画,但是目前我国的实际年生产动画时长仅为1万至3万分钟,相对于26万的巨大需求量,这无疑将会激发着中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继而带动周边产品的发展,因此可以说中国动漫市场蕴含着超大的潜力。

[4]很多的地方政府也看到了动漫产业的超高回报,和其所蕴含的超大的潜在市场,并纷纷以政府为引导建立起动漫产业基地,推进本土动漫产业的发展。

上海、北京、苏州、广州、大连、深圳等相继出台优惠政策,建立动漫产业基地。

2011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把动漫作为新兴的产业大力扶持。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动漫产业将会成为我国的重要经济产业。

3.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空前泛滥近年来随着政府的大力扶持, 国内动漫产业显现出大好的发展前景。

庞大的经济利益必然伴随着违法侵权行为。

盗版、仿制等违法行为的日益猖獗,使一些以动画品牌为依托,走产业化发展的企业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比如目前热播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市面上盗版的喜羊羊玩具达到80%,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动漫市场十分普遍。

目前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正处在发展期,盗版却已俨然成为其发展的巨大障碍。

动漫衍生品市场的盗版、侵权现象己成为所有被侵权人的不可以触及之痛,成为限制我国动漫产业前进的瓶颈。

而且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法分子从网上下载、复制动漫角色后,投入生产各种相关衍生品,并以低廉的成本占领市场。

给真正的权利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并且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欺骗和误导。

在我国动漫产业飞速发展的时刻,这些行为已经成为了阻碍其进一步发展的拦路虎。

只有解决了这些不法行为,才能为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二、动漫形象知识产权的现状与不足(一)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1.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保护方式(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在一定的时期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 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行权,复制权,出租权,展览权, 放映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原则。

著作权因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亦不需要在作品上作出任何的享有著作权的标记。

作品即使不发表,也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自愿登记制度。

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受到法律的保护。

(四)合理使用原则的限制。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允许他人合理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而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动漫形象的商标法保护方式优秀动漫作品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具有对大众的吸引力和商业价值。

商标实际上就是一个品牌----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来源的一种标记,。

动漫角色进入了商业领域后就有了这种识别和区分的功能,并且将动漫角色作为一种商标使用,还能暗示该角色与其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也会把角色本身的知名度和形象价值移植到其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上。

动漫角色只要是具备能够识别的特征而又不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即可申请注册并且取得商标权,而且通过续展,可以无限期享有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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