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
版权-小猪佩奇形象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上的合理使用

2019猪年来临之时,英国动画片《小猪佩奇》里的粉红色小猪佩奇,收获了爆棚的人气。
原本只被低龄儿童熟知的佩奇,由于在网络中受到追捧,逐渐突破原有受众范围,为一般大众知悉。
然而,伴随热议话题“蹭热点”“搭便车”行为极易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那么,在对小猪佩奇卡通形象的使用上,如何在吸引眼球的同时避免侵犯知识产权,无疑是首先需要明确的。
著名的卡通形象往往受到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
此类卡通形象是具有鲜明独创性的图形作品,即使不是单独的版权客体,也不妨碍它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同时,作为一个鲜明的视觉符号,此类卡通形象能发挥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对象。
依托于《小猪佩奇》动画片而产生的佩奇形象,是具有独创性的图形作品,既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又兼具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功能,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周延保护,任何与其有关的未经授权的利用形式都有可能涉及侵权的指控。
另一方面,无论著作权法还是商标法,甚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创立之初,利益平衡思想就已渗透于其体系的各个部分之中:在给予权利人保护的同时,设定权利边界,留给大众可以自由发挥的空间,划分权利人的专有空间和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
合理使用制度就是知识产权法众多平衡机制之一。
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国际著作权领域通用的术语。
全球性国际公约中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上述条文明确了现今国际著作权领域对权利限制和例外的规定,即“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做出”“与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以及“不会无故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中虽未明确使用“合理使用”这一表述,但通常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作品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
样本XXX卡通形象版权授权书

样本XXX卡通形象版权授权书鉴于:甲方是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是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国国家版权局有关版权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拥有的XXX卡通形象版权进行授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授权内容甲方拥有XXX卡通形象的版权所有权,并同意将该版权授予乙方使用,授权乙方在合法范围内使用XXX卡通形象的相关权益。
第二条权限范围1.乙方可以在自有的宣传资料、产品包装、广告等媒体上使用XXX 卡通形象,展示其形象、推广相关产品,并进行非商业性宣传活动。
2.乙方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XXX卡通形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XXX卡通形象的内容、色彩、造型等。
3.乙方不得使用XXX卡通形象用于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有损乙方品牌形象的活动。
第三条权益保证1.甲方保证其拥有并享有XXX卡通形象的完整版权,对授权事项拥有充分的权利。
2.甲方保证XXX卡通形象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原创性,不存在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情况。
第四条终止与违约1.任何一方违反本授权协议约定的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2.违约方应在接到守约方书面通知后及时纠正违约行为,如无法纠正或屡次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授权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注意: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动漫元素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价值与应用

动漫元素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价值与应用发布时间:2021-04-06T12:26:26.787Z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1期作者:张曼郝琦琪安越[导读] 本文将明确动漫和文创产品的概念作为文章阐述的观点。
张曼郝琦琪安越洛阳科技职业学院河南省洛阳市 471000摘要:本文将明确动漫和文创产品的概念作为文章阐述的观点。
动漫是动画和漫画的合成词,它以夸张、幽默、有趣、富有幻想的色彩设计形象和场景,或以拟人化的手法塑造角色等,用静态或者动态的方式呈现在报纸、书籍以及新媒体等媒介上。
文创的概念已经提及了很多,就是文化创意,以文化为基础,创意为核心。
关键词:动漫元素;?文创产品;?价值;?应用;1 动漫元素在文创产品设计中的价值1.1 市场价值还记得当年故宫博物馆推出的雍正卖萌姿势吸粉无数,从此故宫文创跻身网红界,销量一路走高。
“萌文化”、“萌态”是很早就提出的概念,它符合年轻人的喜好,直到今天“萌”和“可爱”都占据了广大消费者的心。
毫无疑问,“萌”来源于动漫,能够给予物体萌态的手法大概也只有利用动漫元素了。
例如往年故宫淘宝推出的故宫娃娃摆件是让人心甘情愿掏出钱包的好产品。
它不以写实手法设计这些娃娃,利用夸张、卡通的方式设计了多款宫廷小娃娃,紧凑的五官,二头身的比例,似水流动的姿态让这些摆件尽显萌态和生动。
近来,三星堆博物馆成立了自己的文创工作室,不定时推出系列文创产品。
相对比早几年,现如今的产品更加有了设计的意味。
在前后推出的几版青铜器文创中可以看出,产品多用动漫中的造型元素进行设计,例如卡通化了的青铜鸟,三星堆漫画集等使得冷冰冰的文物有了生气和活力,而这些产品更加吸引了来往顾客的目光。
以动漫元素打造的文创产生的是吸引更多消费群体,它符合大众年轻,时尚产品的消费理念,给予文创市场价值。
1.2 审美价值审美价值是让对象能够满足自我对美的需求,并且能够引起我们美的感受的,审美价值最高的是那些优秀的音乐,绘画等艺术作品。
动漫卡通形象的商标保护

动漫卡通形象的商标保护
■ 胡 刚
一
、
动浸 、动 浸产 业及动漫 属于 国家 大 力扶 持 的创 意 产 业 ,
动 漫 ,是 以创意 为 核心 , 以 作 用 。
二 、商标 权对 动漫卡 通形 象
美 日韩 等 动 漫 产 业 大 国 的
卡通形 象
因此 外 观设 计 专利 尽 管 易获 授 权 但其 权 利基 础 不够 稳 定 。此 外 ,
念
形 象的 品牌 意 识 ,这 在 很大 程度
上制 约 了 中 国动漫 企 业 进一 步 发
喜羊 三 、对动 漫卡通形 象提 供商 展的空间。国产动漫作品 《
无论 是 著作 权 还是 外 观设 计 专 利
权都 对保 护 客体 有 严 格 的保 护 期
标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财 政 部 错 的收 视率 和 商业 回报 ,不 是 由
限 ,无 法对 市 场上 长 盛不 衰 的 卡 等 部 门 关 于 推 动 我 国 动 漫 产 业 于 所 塑造 的动 漫卡 通 形 象体现 了
动 画或 漫 画 为载体 ,通 过赋 予有
对于 社 会 经济 发 展 具有 重 大 拉动 保护的优势
成 功 动 漫 作 品 核 心 要 素 是 经 验 证 明 ,政 府 的 先期 扶持 政 策 拥有 高 知 名度 的动 漫卡 通 形 象 。 对 于 动漫 产 业 的 起步 非 常 必要 。
其 独 特 的个 性让 消费 者 对其 产 生 以对 动 漫 卡通 形 象提 供 著 作 权 、
亲 近 感和 愉 悦感 ,从 而 对动 漫 作 外观 设 计 专利 权 和 商标 权 的 综合 品所 传达 的理 念 和 文化 印 象深 刻 性保 护 。比 较而 言 ,对 动 漫 卡通 并 乐于 接 受。 形 象 提 供 商 标 保 护 具 有 难 以 替
卡通形象授权管理制度模板

卡通形象授权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卡通形象授权行为,保护卡通形象知识产权,维护卡通形象授权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卡通形象授权,是指卡通形象权利人将其卡通形象的使用权授权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卡通形象授权行为的管理,确保授权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条卡通形象授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卡通形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被授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授权范围和类别第五条卡通形象授权范围包括使用权、再授权权、改编权、发行权等。
第六条卡通形象授权类别分为短期授权和长期授权。
短期授权是指授权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授权。
长期授权是指授权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授权。
第三章授权程序第七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向被授权人提供卡通形象的完整资料,包括卡通形象的设计稿、创作说明等。
第八条被授权人应当向卡通形象权利人提交授权申请,包括授权用途、授权范围、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事项符合授权条件后,双方签订授权合同。
第十条授权合同应当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章授权管理第十一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对被授权人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被授权人的使用行为符合授权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人应当保证其使用卡通形象的行为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侵权行为,由被授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授权信息,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费用等内容。
第十四条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定期对授权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被授权人的使用行为不符合授权合同的约定,有权终止授权。
第五章授权终止和解除第十五条授权终止是指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
授权解除是指在授权期限内,因被授权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卡通形象权利人有权解除授权。
第十六条授权终止或者解除的,卡通形象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并办理相关手续。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兴盛,发展迅速,基于动漫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故该文对此进行研究和探讨。
首先对动漫形象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进行介绍,后分析现阶段我国动漫形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指出侵权行为给动漫产业带来的危害,最后从法律维护的角度出发,对如何加强动漫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建议,从而完善产权保护,为我国动漫产业的蓬勃发展尽绵薄之力。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动漫行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由此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也十分可观,在这样的背景熏陶下,加之我国国内动漫产品需求量的增多,使得今年我国动漫产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动漫形象的商业利用出现了偏僻,导致一些违法现象出现,损害了动漫创作者合法权益,特别是产权侵权问题,更是动漫产业之风中掀起的一股不良势力,使不少商家吃尽苦头。
对此,本文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切入点,对动漫形象商业化利用中存在不问题进行研究,寻找完善对策。
动漫形象概述动漫形象是借助艺术手法展现的形象,常见的有人物动漫形象、动物动漫形象等,作为一种虚拟形象,它是目前动漫节目、书籍中的基本构成要素,属于绘画工艺的具体体现。
可以说,动漫形象源于人的想象,配合人的情感后这些原本无生命的形象变得活灵活现,从而可以表达出一定的人的思动漫形象一经形成,便具备如下特征:应用性强,一旦动漫形象形成,便可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可识别性高,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通常个性鲜明,易赢得消费者关注。
具有可复制性,这主要是由于它的个体化性质及其所含有的隐性价值与商机。
因此,作为动漫的灵魂,优秀的动漫形象可以很好的成就一部作品,更预示了该部作品将会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故现阶段的动漫形象,通过去相比在我国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能够给许多商家带来效益。
动漫形象与知识产权保护产业一般来说都有其核心价值,对于动漫产业而言,创新动漫作品可以视为其核心灵魂,这主要是由于动漫形象的基础性地位。
由“蜡笔小新”案想到的动漫产业中的形象权问题

由“蜡笔小新”案想到的动漫产业中的形象权问题日本著名卡通人物“蜡笔小新”商标案发生表明动漫产业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分析了形象权的起源、法律性质与保护。
从形象权角度对“蜡笔小新”商标案进行解析,呼吁为保护动漫产业的健康发展尽快进行形象权的专门立法。
标签:蜡笔小新动漫产业形象权近段时间关于“蜡笔小新”商标被抢注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广州益诚公司1996年开始在内地将包括“蜡笔小新”在内的逾五十种国外著名动漫形象抢注商标,成为了诸多国外动漫形象的中国商标权持有人,并借此开发出一系列相关产品。
当“蜡笔小新”版权持有者日本双叶社2004年4月推出“蜡笔小新”商品时被上海工商管理行政局认定侵权。
2005年1月双叶社向内地法院提出撤消益诚公司的商标登记,结果一审败诉。
双叶公司遂提出上诉,目前“蜡笔小新”侵权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蜡笔小新”争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动漫产业可观的发展前景。
动漫产业在国内市场潜力巨大,举其中一个细微运营类别——填充式毛绒公仔的形象授权为例,获得授权的费用是5万。
因此,本次审判最终的判决,很可能将会对动漫产业今后在中国的商务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由此而引发出的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中的诸多问题更加引人深思。
从法学角度,我们关注的是动漫产业发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表面上本案是关于“蜡笔小新”的商标争议,实质上双方实际争夺的是“蜡笔小新”这一动漫角色本身的形象权。
案件的发生表明动漫产业的形象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形象权的起源、法律性质与保护形象权又称商品化的形象权、商品化权,起源于美国。
WTPO国际局将形象权定义为:为了满足特定顾客的需求,使顾客基于与角色的亲和力而购进这类商品或要求这类服务,通过虚构角色的创造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个或多个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该角色的实质人格特征。
根据该定义,作者认为,形象权是指为了符合特定顾客的需求,将能够满足大量需求的角色或角色特征用于商品上使用的权利。
卡通形象授权书_范本

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方”)与被授权方(以下简称“被授权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授权方拥有的卡通形象使用权进行授权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授权方及卡通形象信息1. 授权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授权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3. 授权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4. 授权方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5. 授权方卡通形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6. 授权方卡通形象简介:____________________二、授权内容1. 授权方同意将上述卡通形象的使用权授予被授权方,被授权方可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卡通形象。
2. 授权方卡通形象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平面广告宣传;(2)电子产品、玩具、服装、文具等商品的设计、生产、销售;(3)网络平台、社交媒体、电视、电影、动画、游戏等媒体内容的制作与传播;(4)授权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
3. 被授权方在使用授权方卡通形象时,应保持其原有形象特征,不得对其进行修改、变形或损坏。
三、授权期限1. 本授权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本授权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签订新的授权协议。
四、授权费用及支付方式1. 被授权方应向授权方支付授权费用,具体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
2. 支付方式:被授权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授权费用汇入授权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知识产权及保密1. 授权方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归授权方所有,被授权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授权方的知识产权。
2. 被授权方在使用授权方卡通形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不得将其用于任何违法活动。
3. 双方对本授权协议的内容及授权方卡通形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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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通形象知识产权保护及利用
作者王晋刚
据报道,国外动漫产品70%的收入来自于衍生产品,也就是动漫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授权,但国内企业在这方面的收入却少得可怜,其主要原因就是对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保护策略缺少了解。
笔者希望通过下文作一简单介绍。
一、卡通形象在中国大陆地区可以获得的知识产权保护类型
在中国大陆,与卡通形象保护和利用有关的知识产权有: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下面逐一简单介绍。
1、专利
根据《专利法》,中国大陆的专利分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对卡通形象的衍生产品(如:服装、玩具、文具等)提供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产品外观的图片或照片;专利局收到申请后,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8-12个月内即可授权,专利保护期为10年。
2、商标
大陆地区的商标需要登记注册,注册后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可以标记®号,其他竞争者未经允许不得使用。
根据《商标法》的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贵公司代理的卡通形象应该申请文字、图形、三维标志商标,以做全面保护。
根据《商标法》,普通注册商标不保护跨类商品,也就是说,商标申请必须覆盖相关的商品类别。
根据国际分类,所有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贵公司必须将可能产生衍生品的服装、玩具等类的商标进行注册,防止别人抢注,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在作品产生后自动获得,但为了保留创作的证据,重要的著作权要向版权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之外,贵公司还需要建立自己的著作权证据保全体系,对阶段性著作权和一般性著作权作品进行证据保全,为维权做好准备。
另外,已经出版的著作权商品需要著名著作权申明标记©,以方便著作权维权取证。
4、商业秘密
大陆地区没有独立的“商(营)业秘密法”,商业秘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
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核准、登记、注册,但需要企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这就要求企业有严密的保密制度、保密措施,对外合作时要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在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要包含规范的保密条款。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贵公司有关的主要是“经营信息”,需要复杂具体的制度和一列保密协议来保护。
二、卡通形象可能涉及的行业及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服务
如果开发充分,卡通形象进入多个商品领域,形成一个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价值利用链。
每个行业都有不同的知识产权利用特点,会产生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分别简介如下:
1、视频动画
包括电影、电视、网络动画。
卡通形象要获得社会的认可,关键是赋予卡通形象“故事”和“人格”,所以利用现在最强势的视频媒体推广卡通形象是首要选择,现在市场上最流行的卡通产品如唐老鸭、机器猫等都是通过动画产品来提升商业价值的。
影视作品著作权非常复杂,卡通形象只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创著作权,还包括剧、音乐、背景等多项著作权,这些著作权最后整合成统一的影视作品著作权。
如何授权或者与其他公司合作拍摄动画作品,各方应对合作后相关著作权归属通过合同详细约定,否则容易起纠纷。
网络动画的盈利方式比较复杂,需要很多环节才能实现,所以相关合同约定应该尽量规范。
在很多情况下,网络动画是卡通盈利的主要支持力。
以韩国的流氓兔为例,该卡通没有影视作品,只有网络动画,通过网友无数次的免费观看和下载,流氓兔红遍了全球,通过衍生商品市场,创作者获得了巨大利润。
2、漫画图书
产品可以是动画截图形成的漫画书,也可以授权其他公司另外制作漫画作品。
图书著作权保护方面关键是防止盗版问题,这既需要商业上的适当运作,也需要有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予以配合,还需要预先设计好全套的知识产权维权方案。
3、数字游戏
产品可以是单机电脑游戏,也可以是网络游戏,还可以是手机游戏。
根据不同的产品形态,需要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与数字游戏开发商的合作需要严密的合作协议作保障,还需要详细的利润分配设计,特别是网络游戏和新兴的手机游戏,其盈利流程较为复杂,知识产权维权也环节众多,需要通过合同与合作企业做好预先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4、产品代言
也就是将卡通形象作某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为其做广告,推广产品。
卡通产品代言的前提是卡通形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社会认可。
由于贵公司代理的卡通为刘德华先生设计,所以也可以与动漫产品同步推广。
在同步推广的过程中要注意著作权授权冲突问题,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5、著作权、商标授权使用
著作权授权就是将卡通形象授权传统行业的产品作外观装饰使用,商标授权则是将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可通标志授权企业作为商标使用。
在进行商标授权前,贵公司必须先将卡通形象申请商标。
一般来讲,卡通形象申请商标在动漫作品拍摄之前就应该申请,但授权活动则最好选在卡通形象处在社会认可度的最高峰时进行,且要分行业授权,以求取得最高的利润。
在西方,卡通形象70%的收益来自这个领域,关键是授权的方式和知识产权维权的力度。
如果维权乏力,则卡通形象在社会上再有影响力,也授权不出去,即使授权成功也收不到生产企业的许可费。
6、卡通剧
与相关文艺演出团体合作,将卡通形象制作成卡通剧,通过文艺演出获取利润,同时扩大卡通的影响力。
文艺演出的特点是侵权较少,缺点是传播空间有限,盈利有限,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卡通形象的知名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是与演出团体的合同约定,以及演出现场的著作权维权,如防止现场拍摄相片、视频等。
7、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授权合作企业制作工艺品或专门的旅游纪念品,在旅游胜地销售。
这一领域的开发也是以卡通形象的知名度基础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是授权和打假维权。
8、主题公园
将卡通形象作迪斯尼那样的主题公园是卡通形象最深层次的利用。
主题公园是知识产权的综合利用与保护的典范,需要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
1、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咨询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咨询。
哪些产品要申请外观设计?哪些著作权需要登记?在哪些产品分类注册商标?注册哪些商标?由谁来申请、登记、注册这些知识产权?之前进行什么样的查询预警?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提供的专业的咨询服务。
2、合作对象的资信调查
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利用事关重大,若果选择错误的合作伙伴,不但不会盈利,还会使贵公司错失商业时机,甚至可能带来各种侵权风险和财务风险。
所以在合作前对拟合作企业进行资信调查非常重要。
我们审查的资信范围包括:拟合作的企业进行法律状态、经营资质、经营状态等,确保合作方有能力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3、著作权、商标权许可协议的制作、审查、规范
卡通形象的利用涉及多个行业,也涉及非常复杂的著作权、商标权授权特许关系,需要复杂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来规范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可以为贵公司制定标准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也可以就具体的授权合作合同进行审查修改工作,使贵公司的经济利益得到全面保障。
4、合作合同执行监督
知识产权合作合同比较复杂,有效期也较长,且所涉各方利益巨大,需要专业律师提供实时监督服务,以求及时填补合同漏洞,防止违约行为发生,督促合作企业依约履行合同,帮助贵公司实现商业利益。
5、知识产权维权
知识产权利用的效率与知识产权维权的力度密切相关,所以必须全面规划,提前实施。
卡通形象知识产权利用环节众多,知识产权涉及多个行业,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知识产权维权策略。
针对贵公司卡通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能提供全面的保护措施。
首先是在合作合同中制定明确的违约条款和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合作企业违约。
其次是与被许可方共同维权,发挥被许可方的维权积极性和维权潜力。
我们可以在合作合同中严格规定双方在维权中的权利义务分担以及费用分担,侵权现象发生后,各方根据合同履行维权义务,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维权。
第三是利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通道积极维权。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维权渠道中,效率最高的就是行政渠道,关键是如何跟有关部门进行合作。
我们在这方面有丰富经验。
第四是通过诉讼解决重大侵权。
行政措施治标不治本,要想获得赔偿,根除侵权,还需要利用刑事和民事途径。
针对重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实际天平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刑事或民事途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贵公司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