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汽车运价规则介绍

汽车运价规则介绍调车费一、应托运人要求,车辆调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调离驻地临时外出驻点参加营运,调车往返空驶者,可按全程往返空驶里程、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基本运价的50%计收调车费。
在调车过程中,由托运人组织货物的运输收入,应在调车费内扣除。
二、经承托双方共同协商,可以核减或核免调车费。
三、经铁路、水路调车,按汽车在装卸船、装卸火车前后行驶里程计收调车费;在火车、在船期间包括车辆装卸及待装待卸时,每天按8小时、车辆标记吨位和调出省计时包车运价的40%计收调车延滞费。
延滞费一、发生下列情况,应按计时运价的40%核收延滞费。
(一)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引起的超过装卸时间定额、装卸落空、等装待卸、途中停滞、等待检疫的时间;(二)应托运人要求运输特种或专项货物需要对车辆设备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因托运人或收货人造成不能及时装箱、卸箱、掏箱、拆箱、冷藏箱预冷等业务,使车辆在现场或途中停滞的时间。
延误时间从等待或停滞时间开始计算,不足1小时者,免收延滞费;超过1小时及以上,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收,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车辆改装、拆卸和清理延误的时间,从车辆进厂(场)起计算,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由托运人或收、发货人责任造成的车辆在国外停留延滞时间(夜间住宿时间除外),计收延滞费。
延滞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不足1小时进整为1小时。
延滞费按计时包车运价的60%~80%核收。
三、执行合同运输时,因承运人责任引起货物运输期限延误,应根据合同规定,按延滞费标准,由承运人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装货(箱)落空损失费应托运人要求,车辆开至约定地点装货(箱)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驶里程,按其运价的50%计收装货(箱)落空损失费。
道路阻塞停运费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道路阻滞,无法完成全程运输,需要就近卸存、接运时,卸存、接运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已完运程收取运费;未完运程不收运费;托运人要求回运,回程运费减半;应托运人要求绕道行驶或改变到达地点时,运费按实际行驶里程核收。
湖北高速货车收费标准

湖北高速货车收费标准湖北省是我国重要的交通枢纽之一,高速公路网密集,货车运输量大。
针对货车收费标准,湖北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保障公路运输秩序,促进货物流通,提高运输效率。
首先,根据湖北省交通运输部门的规定,货车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车辆的类型和行驶里程来确定。
一般来说,货车的收费标准分为小型货车、中型货车和大型货车三种类型,对应的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同时,根据货车的行驶里程,收费标准也会有所浮动,行驶里程越长,收费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湖北省对货车收费标准还进行了一些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超载的货车,将会按照超载的比例进行罚款,并且按照超载的程度进行相应的加收费用。
这一举措旨在规范货车的装载行为,避免超载对道路和桥梁造成损坏,保障道路的安全畅通。
此外,湖北省还对货车收费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的规定。
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和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善,货车收费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一举措旨在适应市场需求和交通发展的变化,保障货车运输的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湖北省交通运输部门还对货车收费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收费站的监督检查,确保货车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得到有效落实。
这一举措旨在保障货车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运输行业的良好秩序。
综上所述,湖北省对高速货车收费标准的规定是为了规范货车运输市场,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促进货物流通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严格的监督管理,将为货车运输市场的稳定发展和公路运输秩序的良性循环提供有力保障。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0.10.08•【字号】鄂价能交字[2000]315号•【施行日期】200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调整道路客运价格的通知(鄂价能交字[2000]315号2000年10月8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今年以来,由于燃油价格多次上调,道路客运成本大幅度上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考虑到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在深入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决定对我省现行道路客运价格水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汽车客运基本运价由0.07元/人公里调整为0.08元/人公里。
湖北省汽车旅客运价价目比价率表(见附表1)。
二、经营高速公路直达班线的各种高级客车的票价统一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定,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三、营运客车通过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还贷公路、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承运人计入票价内代收代付,具体收费标准统一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核定(见附表2),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站所发生的通行费用不得代收。
四、国家规定的春运和国庆节、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可在规定运价的基础上上浮30%。
五、道路客运价格属政府定价。
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涨价、刹价。
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
对擅自涨价、刹价和未按规定在汽车客运站悬挂新的“营运里程票价牌”及在营运客车(直达班车除外)车厢内悬挂新的“梯形票价表”(见附件3)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市、州交通部门要抓紧时间积极做好道路客运价格的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七、通知自2000年10月15日0时起执行。
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北省汽车旅客运价价目比价率表(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鄂交运[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1.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交运[2011]140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物价局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及其他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不含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客运出租车)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计价规定及办法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根据线路、车型、任务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农村道路客运及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本条(一)所列外,座席、卧铺客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客运加班车、定线旅游客运),采取制定上限票价的方式。
经营者可以按不超过政府制定的上限票价,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票价。
(三)轿车客运(政府指令性运输除外)、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以及竞争充分的线路班车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
竞争充分的线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2016年修订)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的通知(2016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04.26
•【字号】鄂价成[2016]43号
•【施行日期】2016.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鄂价成[2016]43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湖北省价格条例》,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我们对《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应当按照“谁定价、谁监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成本监审,并按规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二、未列入《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政府定价机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
三、省物价局将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对《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四、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3年1月7日湖北省物价局公布的《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6年4月26日附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a2b3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1.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66号令),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行为(一)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对全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内容包括:审批部门、审批文件、组织实施部门,有偿出让的范围、对象、方式、期限,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有偿出让金的收取方式、金额、管理、用途,实施有偿出让的保障措施。
(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审批程序。
确需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市、县,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有关专家、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偿出让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拟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对象、数量、期限、方式、有偿出让金的金额、用途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等。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应按照省政府第266号令的规定上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重点审核对客运出租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偿出让金的用途和标准,省交通厅对有偿出让实施方案进行全面审核。
经批准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且到审批截止期限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报批。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6
【摘要】<正>鄂价能交[2009]199号各市、州、县物价局、交通局(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成品油价格配套措施,及时疏导价格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关于"出租车和道路客运价格,
【总页数】2页(P35-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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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2.23
•【字号】鄂发改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
知
鄂发改规[202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23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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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本省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输价格、汽车货物运输价格以及相关服务收费。
第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以适应运输市场的发展,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和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
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五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市)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含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卧铺客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八条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竞争充分的班线客运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或对开双方根据里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
包车客运可分为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具体规定按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
第九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道路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定线旅游包车、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车型运价执行。
第十一条跨省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十三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l千米,按四舍五入进整为l千米。
二、里程确定: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为依据确定。
里程图上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
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确定的,可按省会城市20公里、省辖市市区10公里、县(市,含省直管市)5公里计算。
三、里程计算: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第十四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特大型、大型客车购置价格除以实际座位数(含驾驶员和导游,下同),每座位价达2万元及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0.5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达3万元及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1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中型客车每座达1.5万元以上的可在实际核定类型等级基础上提高0.5个等级确定客运票价。
第十五条旅客票价(运费)计算一、客运票价构成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1、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详见《湖北省公路汽车旅客基本运价比差率表》(见附表一)。
2、旅客站务费:按站级标准收取,一级站2元/人次,二级站1.5元/人次,三级站1元/人次;其中100千米以内的短途运输,一级站1.7元/人次,二级站1.2元/人次,三级站0.7元/人次;25公里以内或票价在10元以下的短途客运不收取旅客站务费。
3、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收费,每人次计算公式为: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55%)。
4、燃油附加费:按《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与燃油价格联动的实施方案》(鄂价能交[2009]199号)执行。
当油价调整符合联动方案规定时,以成品柴油价突破每升5.49元为起征点,以油价每涨跌0.5元作为一个区间倍数,相应的燃油附加费按每人千米上下调整0.008元。
各地要组织客运企业做好燃油价格与运价涨跌的联动预案,一旦成品油价达到联动点,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3日内将燃油附加费调整到位。
每人次计算公式为:燃油附加费=旅客乘车里程×联动区间倍数×联动系数。
第十六条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最高限价,按基准运价上浮不超过30%的运价确定。
执行票价为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确定的票价。
运输经营者可按最高限价执行,也可以按一定的幅度下浮,但不得低于运输成本。
第十七条票价单位客运票价单位: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
超过10元的,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购票规定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
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九条行包运价一、行包计费重量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l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l千克计重量,计件行包折算计重(见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运费按0.06元/千克千米计算。
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的行包运费由承托双方商定。
第三章货物运价第二十条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推荐整批货物的参考运价标准为0.50元/吨千米;零担货物的参考运价为0.06元/千克千米。
第二十一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规则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计价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价格制定及管理第二十三条核价权限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所在地市(州)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市(州)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市际以上班线票价报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核价程序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规则的计算方法,计算客运票价,填写《湖北省公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表》(附件三),按核价权限向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州)、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如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申报审批手续完成后,道路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实行票价下浮。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票价变动应提前1周报具有核价权限的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附件四),并提前1周对外公布(除燃油附加等政策性调价外)。
为保证票价相对稳定,除国庆节、春节两大节日及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变动。
第二十六条为保障农村山区道路客运经营的合理利润,县(市)人民政府应出台加大补贴的政策,或者组织县(市)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在核实燃油补贴与成本支出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联动区间倍数收取燃油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必须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在汽车客运站等醒目位置公布票价,并严格按公布的票价执行(附件五)。
如果运输经营者对明码标价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监制。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货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按规定办理退票。
第三十条汽车客票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商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限价、执行票价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制定货物运输价格时,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货物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货运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
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中,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运输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托运人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四条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运价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四)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价格的监测。
当道路货运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货运价格基本稳定。
第三十七条县(市)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经营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反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的,应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