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左右。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有虚假、隐瞒等情况。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治疗费用报销;(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三)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四)急诊费用报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别、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等。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等。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结算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结算实行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上传医疗费用信息,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管理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特制定《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第二条《汇编》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各类医疗保险。
第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医疗保险管理活动,提供合规、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参保人员应当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参保登记管理第六条参保登记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法向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个人参保应当携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前往医疗保险机构,填写相关参保申请表格,并如实报告个人身份、家庭情况及收入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单位参保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单位证明,填写相关参保申请表格,并如实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参保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参保登记档案,保存参保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医疗保险费收缴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费是指参保人员或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月缴纳,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保险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对参保人员或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或单位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或单位的实际收入情况,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催缴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或单位,并对逾期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发放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或单位发放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或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医疗保险待遇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揭府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揭府规〔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揭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三章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六章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第七章经办服务和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九章附则揭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医疗保险关系,保障职工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应保尽保、保障基本;(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筹资标准和保障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四)坚持权利义务对等,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职工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纳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统一核算。
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支付;遇有特殊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本市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分账核算、分级负责、风险共担。
全市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和其他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动员、组织工作。
第三条市建立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市发改、卫生、药监、财政、审计、民政、地税等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各项医疗保险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事务。
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及配套措施,并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公安、审计、地税、工商等行政部门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医保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节约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险基金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医疗保险管理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范围和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和支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待遇的变更、终止和恢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待遇的管理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待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和医疗救助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内容、标准和费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监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质量。
第五章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条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确保费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医疗保险条例(全⽂)2021-09-29 为了合理利⽤医疗资源,制定了医疗保险条例,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医疗保险条例(全⽂)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第⼀章总则 第⼀条为保障城镇从业⼈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企业及其从业⼈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员; (三)部队所属⽤⼈单位及其⽆军籍的从业⼈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员适⽤本条例。
第三条建⽴城镇从业⼈员基本医疗保险基⾦,实⾏个⼈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以下简称统筹基⾦)⽀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
统筹基⾦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双⽅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治县为统筹单位,实⾏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从业⼈员共同缴纳。
其中⽤⼈单位按本单位从业⼈员⽉⼯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资总额的2%。
第⼋条从业⼈员的⽉缴费⼯资额按本⼈实际⼯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治县上年度从业⼈员⽉平均⼯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员本⼈⽉⼯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治县从业⼈员上年度社会⽉平均⼯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后30⽇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变更或者依法终⽌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所在学校、科研院所或托幼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学生、幼儿,自当年9月至次年8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的目录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公布的目录执行。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范围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特殊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的范围及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按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范围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待遇。
享受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待遇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台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关于印发《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5〕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9日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坚持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职工医保工作;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物价)、卫生计生、财政(地税)、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实施调剂金制度。
台州市区、各县(市)分别作为职工医保参保地,负责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职工医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雇工)。
(二)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授权部门批准的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三)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地户籍城乡居民,以及原已参加本地职工医保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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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80 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经批准转诊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计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 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20000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5000元;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 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 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30000 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25000 元。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5%。
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降低10%支付。
经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标准的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第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和门诊规定病种费用合计金额,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八条除急诊外,参保居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按50%支付。
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标准支付
第二十条参保居民外出、学生假日期间在所属统筹区外突发疾病确需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及时报告所属统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当地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异地转诊报销。
未经批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住院计算,住院医疗费用按不同年度分别结算。
第二十二条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的住院治疗费用,无其他责任人的,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三条参保居民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自残、斗殴、酗酒或因违法违规等造成伤害的;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伤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支付范围的;
(六)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参保居民可通过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自己的医疗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