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与保荐机构(自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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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在ipo中的工作内容

券商在ipo中的工作内容

券商在ipo中的工作内容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IPO(首次公开发行)成为了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

而券商作为IPO的重要参与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券商在IPO中的工作内容入手,全面分析券商在IPO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工作职责。

二、券商在IPO中的角色1.保荐人保荐人是指在IPO过程中担任企业上市保荐工作的机构。

保荐人需要对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和推荐,并担任企业上市后的监管责任。

保荐人是整个IPO过程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

2.承销商承销商是指在企业进行股票发行时,负责向投资者销售新股票并收取佣金。

承销商需要对企业进行调研和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适的发行方案和定价方案。

3.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是指为企业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对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进行审核和验证。

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具备丰富的财务知识和经验,以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真实可靠。

三、券商在IPO中的工作内容1.审核企业资格券商作为保荐人,在IPO前需要对企业进行审核,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机构等方面。

券商需要对企业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2.撰写招股书招股书是企业上市前必须提交的文件,其中包含了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管理机构等重要信息。

券商作为保荐人需要撰写招股书,并对其进行审核和修改,以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3.制定发行方案和定价方案发行方案和定价方案是承销商在IPO过程中需要制定的两个重要计划。

发行方案包括发行数量、发行方式等内容;定价方案则是针对市场情况制定的股票价格计划。

券商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情况,制定合适的发行方案和定价方案。

4.组织路演活动路演活动是承销商在IPO过程中必须开展的重要活动。

路演活动包括向投资者介绍企业情况、解答投资者疑问等内容。

券商需要组织路演活动,并协助企业向投资者宣传和推广。

5.配售新股票在IPO过程中,承销商需要向投资者销售新股票并收取佣金。

上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许可第三章业务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是指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

前述并购重组活动包括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字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财务顾问业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四条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和内部核查制度;(三)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更新日期: 2004年10月19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表《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

联交所亦同时刊发配合《总结报告》所载的各项政策总结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就多项事宜作出回应,其中包括:发行人须何时委聘保荐人或上市后的顾问(将称为「合规顾问」);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及职责;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及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包括联交所认为他们一般须履行的尽职审查责任。

《总结报告》对拟出任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人士,亦列载了若干举措以强化有关发牌准则。

证监会将就有关举措进一步谘询公众人士。

各项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已考虑联交所及证监会的公开谘询结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针对最直接受规则修订建议影响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而进行的谘询。

有关谘询及政策的发展过程必须广泛,基本原因有二:一,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香港的角色特别重要,主要因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有异常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香港境外。

二,谘询过程中已进一步反映投资者、监管机构以至部分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有很不同的期望,故落实建议之前,我们必须先透彻了解个中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有关规则修订已就联交所及证监会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作出充分清楚的说明。

我们必须将该等要求定于高的水平,但也会根据每个独特的情况作出合理适当的调整。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达礼解释:「有关规则修订应会对保荐工作的奖励机制带来改变,同时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3、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和定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上交所】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财务顾问报告范文

财务顾问报告范文

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包括什么内容财务顾问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根据客户需要与制定,站在客户的角度为客户的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

所提供的大的顾问项目有:投资顾问、融资顾问、资本运作顾问、资产管理与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与发展战略顾问、企业常年财务顾问、政府财务顾问等职能。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2)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3)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4)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5)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6)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财务审查报告范文-怎么写内部财务审计分析报告怎么写内部财务审计本次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和评价该产品的盈利情况,以及整个营运过程是否正常,成本核算是否合理等。

审计工作得到了各部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与销售、采购、工程、PMC、生产、财务等部门人员进行了面谈,并抽查了相关业务的处理文件。

截止6月30日,该产品总订单数734,850件,总交货数589,650件,尚未交货数145,200件。

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架构

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架构

券商投资银行的业务架构一、承销保荐业务承销保荐业务是券商投资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主要负责IPO、再融资等股权融资项目的承销和保荐工作。

承销保荐业务需要券商投资银行具备强大的市场影响力、项目执行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券商投资银行需要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深入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专业的投资建议和优质的承销保荐服务。

二、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券商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主要为客户提供战略规划、并购重组、资产剥离等财务顾问服务。

券商投资银行需要具备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和解决方案。

同时,券商投资银行还需要与各类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三、债券承销业务债券承销业务是券商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主要负责各类债券的发行和承销工作。

券商投资银行需要具备丰富的债券市场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债券承销服务。

同时,券商投资银行还需要与政府部门、大型企业等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四、并购重组业务并购重组业务是券商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主要为客户提供并购重组的策划、顾问和实施等服务。

券商投资银行需要具备深厚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并购重组服务。

同时,券商投资银行还需要与各类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五、证券销售交易业务证券销售交易业务是券商投资银行的基础业务之一,主要负责各类证券的销售和交易工作。

券商投资银行需要具备丰富的证券市场知识和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证券销售交易服务。

同时,券商投资银行还需要与各类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六、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是券商投资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主要为客户提供各类资产管理服务。

券商投资银行需要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资产管理服务。

财务顾问协议(保理ABS)

财务顾问协议(保理ABS)

财务顾问协议(保理ABS)
财务顾问协议(保理ABS)
本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的保理ABS(资产支持证券)计划债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以下各方签署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顾问”):
委员会代表:
(上市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借款人”)
债券托管人:
(债券托管人名称)
保理人:
(保理商名称)
发行人:(ABS发行人名称)
顾问:
(顾问名称)
本协议规定了委员会和顾问之间的关系,以达成共同目标,在委员会的指导下,顾问负责分析、建议和协调ABS发行和其他相关业务,以支持委员会的发行和管理ABS。

一、服务内容
1.根据委员会和它的律师的要求,顾问应提供建议和指导,以帮助委员会了解市场条件和有关ABS事务的法律、财务和商业考量,以便委员会有效地管理ABS。

2.顾问应根据委员会的要求,为ABS发行准备所有必要的财务报告、条款、大纲和其他文档,并具备资格作为发行人的担保人。

此外,顾问应就ABS发行的考虑,向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财务分析和咨询服务。

3.顾问将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协调ABS发行相关的法律/财务事宜,以确保ABS的任何变更或调整均符合ABS发行证明书和相关约定的要求,并按时向所有相关方发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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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有哪些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有哪些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有哪些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有哪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那么,下面是由店铺为大家带来证券公司主要业务部门知识要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公司业务部门分为:1、投资部门-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叫做自营部门,一般叫做证券投资部,接受客户资金投资理财的部门叫做资产管理部,主要岗位有总经理、投资经理、研究人员,固定工资一般在30W+,10w-20w,10-15w,年底奖金看业绩提成,各个公司不一样,牛市分个三五十万很正常,熊市里面一分没有也很正常。

2、研究所:提供投资建议和研究报告,主要岗位有总经理、研究员、研究助理,现在大的证券公司都会设置研究所,研究所的收入比较稳定,固定工资一般在30W+,10w-20w,5-10w,年底奖金一般在固定工资的50%左右,现在研究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象中信、申万这样的大公司里面的高级研究员一般收入都在30w以上,如果是《新财富》上榜的一般身价在50w往上,小公司则差很多。

3、投资银行部:主要是做证券发行、承销工作。

主要岗位有总经理、保荐人、项目经理等,保荐人收入最高,行业平均30w以上,年底收入看项目提成,06年年底提成几十万的比较正常;其他人要看老板脸色,不过没做到保荐人的一年整个十几万也很正常;做投行就是太辛苦,老在外面跑,赚得辛苦钱。

4、经纪业务部:下设营业部、服务部等,大的证券公司往往有几十个营业部,还有上百个的,分布在全国各个城市。

很多朋友所说的证券公司其实只是经济业务部下面的营业部,收入和总部有很大差距。

营业部主要是靠客户交易佣金吃饭,交易量越大佣金越多,营业部客户经理收入一般和地区收入水平挂钩,一般3000 月薪就算高了。

个别可以拿到反佣的分成,这个有多少不好说。

5、其他部门:主要是后台如财务、稽核之类的,这个我就不清楚了,估计介于总部业务部门和下面营业部之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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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十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担持续督导责任。

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做好以下持续督导工作:
(一)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五)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二条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协议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以公告。

委托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财务顾问对其进行持续督导。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收到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后,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定改革方案并出具保荐意见书,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分置改革操作相关事宜的合规性进行验证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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