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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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证券市场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继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行为。

第二章保荐业务资格第四条从事保荐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一)……(二)……(三)……第五条保荐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保荐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是指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并在保荐机构中登记注册的人员。

第三章保荐职责与人员第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第八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其中一名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在境内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境内注册保荐代表人。

第九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撰写推荐文件并发表保荐意见。

第四章保荐工作流程第十条保荐业务的工作流程应当包括立项、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阶段。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在立项阶段应当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其保荐委托。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阶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应当编制推荐文件,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定期限内,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章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系第十五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应当建立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关系。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第八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新股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但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保荐制度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确立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据此,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的任何合谋行为,最终都逃脱不了市场的惩罚。

香港首先在其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实行保荐人制度,而且保荐是针对于上市环节而言,又称“上市保荐人”(Sponsor)。

香港联交所在审核企业上市申请时,首先强调信息披露,但是同时也非常倚重保荐人,原因是因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当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都在香港境外,核实有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资历)必须依靠中介机构,尽量减少企业诈骗。

新股业绩变脸似乎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大痼疾。

为积极推进证券市场发展,新一届证监会领导班子上台,提出了八项工作重点,其中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发行制度。

于是,借鉴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保荐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舞台。

2003年,证监会先是在券商中征求意见,继而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

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

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相当苛刻。

如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监会相关通知的规定如下:(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保荐人资格测验考纲

保荐人资格测验考纲

保荐人资格测验考纲作者: 日期:2013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目录第一部分证券综合知识第一章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第一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二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第三节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第四节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第一节货币供求第二节金融机构第三节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务第四节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第五节财政与税收第六节外汇管理与金融全球化第三章证券基础知识第一节证券及证券市场概述第二节证券产品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证券产品一其他产品第四节证券交易第五节证券投资分析第六节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第七节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第四章财务会计相关知识第一节会计第二节财务成本管理第三节审计与评估第五章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第一章股权类融资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二章债权类融资第一节公司债券第二节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节证券公司债第四节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五节资产证券化第六节中小企业私募债第七节担保与信用评级第三章资本市场一一定价与销售第一节股票的估值定价第二节债券的估值定价第三节其他产品的估值定价第四节股票的销售第五节债券及其他产品的销售第四章财务顾问业务第一节收购与兼并第二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三节财务顾问业务的管理第四节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业务第五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第一节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第二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节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第四节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第五节上市公司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综合运用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发行业务审核中的相关要求第三节个别事项的处理与披露要求第四节审计与评估的相关要求附件:参考书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参考书目二、相关法律法规三、截至2013年3月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台并持续有效的与保荐承销业务相关的所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第二章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五、财政部关于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处理事项的相关通知注:考试内容若发生变化,将以最新公告为准。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提供了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1、保荐业务管理(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①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

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保荐制度的内容

保荐制度的内容

保荐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这是为了确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明确保荐期限:这个制度明确规定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保荐时间,以确保在这段时间内,他们能够对发行人提供全面、持续的服
务。

3.分清保荐责任:保荐制度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包括他们对发行人的推荐、辅导、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以确保在出现问题时
能够明确责任归属。

4.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这是为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始终保持高标准的职业操
守和专业能力。

总的来说,保荐制度是一种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制度,它明确了他们的职责、责任期限以及监管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为发行人提供高质量、有效的服务,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1 2006(Sum No.52)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江 华(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的核心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担保义务。

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构成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保荐机构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要厘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责任的边界,以保证保荐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信息公开担保义务;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3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61-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江华(),男,湖北宜昌人,华中师范大学3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随着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和614名保荐代表人的产生,保荐人制度正式闪亮登场。

人们都对保荐人制度寄予厚望,希望通过此举能够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而江苏琼花事件无疑给人们浇了一瓢冷水。

江苏琼花于2004年6月25日由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上市,被称为是“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更透明”的中小企业板上首批上市的八家企业之一,其上市只有10个交易日便曝出了“隐瞒国债投资真相”的丑闻,开了我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先河,成为中小板首家遭到公开谴责和立案调查的问题公司。

江苏琼花事件震动了中国股市,也引起了人们对新生的保荐制度的质疑。

2021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收集的相关信息。

保荐业务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

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

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什么是保荐业务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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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位列IPO承销数量第一的平安证券,从平安证券保荐对象的质量看,其或负有尽职调查不力的责任。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项目业绩远逊平均水平平安证券连续两年IPO承销数量第一,单从保荐数量来看,平安的确一马当先。

但就其保荐对象的质量,摆在眼前的就有,可以看出平安证券未尽职尽责。

一味的追求多的上市指标,获取数量上收益,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这种做法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保荐机构不仅负责推荐企业上市,更应对市场及投资者负责。

站在保荐机构方面,必须加强保荐项目品质的管理,健全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

站在市场方面,必须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企业造假上市归属于保荐机构的责任应该明确,同时强化对保荐机构的处罚,而不应该仅限于保荐人的责任。

加强项目品质管理,不仅对客户负责,还要对投资人负责。

现在绝对不应该只对我们上市企业客户负责,我们更多应该要对投资者负责,主要是二级市场的投资人.过分追求数量速度的业务模式,在投行更加重视项目品质、强化风险控制的转变中出现了不适,而只能选择离开,选择其他发展模式与之匹配的公司。

在研报方面的“失实”也让平安证券的研究实力备受质疑,更为甚者,平安证券被疑有误导市场之嫌。

保荐机构不仅是上市企业的推荐人,也是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人,保荐机构不仅要对企业负责,更要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

如果保荐机构为了多争取上市指标、多从保荐中获得利益,把屁股完全坐在企业一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甚至为企业弄虚作假出谋划策的话,理所应当要受到重罚。

因此,对于IPO造假的处罚,应把重点放在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上。

只要保荐机构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守法,就基本能够杜绝造假行为,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够对保荐机构这些老虎痛下杀手吗?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3月16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

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

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自《意见》发布时起,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6个月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可连续计算),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在有效期内即可申报。

(.证.券.时.报.网)$$$证监会: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3月16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

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时.报.网)对保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二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熟悉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掌握)(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序号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 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其他保荐项目不需要进行辅导。

3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4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6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7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8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9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序号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0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序号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相关工作:(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述6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三)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类型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督导期间起始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之日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之日起恢复上市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项目类型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督导期间起始日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包括构成借壳重组标准的)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重组标准的)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上市公司收购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即实际时间大于12个月。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二、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熟悉)(一)问核适用范围保荐机构保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二)问核程序序号发行部问核程序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问核程序的特别之处1 保荐机构所保荐项目的见面会召开当天,审核一处和二处审核人员共同约请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注:不是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没有协办人),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要求当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并提醒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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