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愈来愈严重,各国也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开始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
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并非环境的牺牲品,保护好环境才能够更加持续的谋求强大的经济实力。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且持续的过程,其中包括从制定环境法规法律到执行的整个过程。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意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意味着国家能够对环境问题有一个更加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更好的监管和治理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对环境进行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全球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发展,为人类提供一个更加健康、舒适的生活保障,同时合理的规划和利用资源,也能够更好的支撑经济的持续发展。
2.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压力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在社会上形成环保的意识,从而更好的推动环保行动,同时社会和政府也会更加关注环境问题,如果有人在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一旦被揭露和曝光,就会对企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从而形成一定的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和个人更好的环保行动。
3.实现可持续社会发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包括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及人类持续的向好的发展与进步。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目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其中一些问题是:1.法律和制度不够完善有些有效的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后,却因督察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出现了环境保护法规被人们“无视”的情况,让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注和教育。
2.执法科技含量不高对于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往往需要进行复杂的执法检测和技术监察,但是目前执法部门自身的科技含量却还比较滞后,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不够高,无法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快速和准确的处理。
3.处罚力度不足在环境保护方面,一些企业会对法律存在漏洞进行不当行为,国家对这些企业以及涉嫌违反环保法规进行的处罚还有待提高,增加罚款、财产和刑事惩罚等措施,将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成果追求到位。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环境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如今,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环境问题更是需要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因此,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与改进现状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中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
例如,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明确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方向和要求。
此外,中国还制定了大量的配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说是为环境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然而,也应当承认,当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短板。
例如,一些企业为了谋求利润,忽略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甚至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不受到严格的处罚和打击。
此外,环境监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足,也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喘息”的时间。
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二、完善环境保护体系首先,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面,需要从不同的环节入手,以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
例如,应当针对不同的污染源制定不同的标准和法规,以确保环境污染得到全面遏制。
此外,建立同步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和执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方面,环境保护机构应当积极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罚;另一方面,也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增加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认知水平。
三、加强环保立法质量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时,必须坚持立法的质量优先原则。
具体而言,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注重提升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从制定立法初期便应当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涉及到企业利益高度相关的法规,更应当加强沟通,让立法更加公正合理。
此外,加强环保立法质量还包括法律的可执行性。
因此,应该加强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制定监管制度,加强对于污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污染治理、环保执法等相关措施。
我国环境法立法的完善建议

我国环境法立法的完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我国环境法立法完善方面的经验。
我觉得首先得加强公众参与这一块的立法。
你看啊,现在好多环境项目啥的,老百姓根本不知道咋参与进去。
就像我们小区附近要建一个工厂,到动工了居民才知道,大家都很担心污染问题啊。
可真等到那时候再去反映,已经有些晚了。
所以,我觉得法律得明确规定公众在环境项目各个阶段的参与权利和途径。
比如说,项目立项的时候,得通过社区公告或者网络平台啥的广泛告知百姓,要给出足够的公示期让大家来提意见。
哦对了还有,处罚力度得加大!有些企业违规排放污水废气啥的,现在的处罚对他们来说就像隔靴搔痒。
我听说有个企业,被查到违规排污,罚了那点钱,人家根本不当回事儿,继续排。
这怎么能行呢?我感觉应该成倍增加罚款金额,不但要罚,还得让他们停产整顿,直到通过严格的环保检测才能重新开工。
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我一直在想,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这方面也得再完善。
现在提起公益诉讼还是有不少阻碍呢。
我记得有个环保组织想告一家污染企业,费了好大劲儿才满足诉讼主体资格的要求。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应该降低门槛,让更多的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可以为保护环境去起诉相关违规方。
要不然,好多污染问题都因为没人真正能够去起诉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关于环境法立法完善,我也还在摸索学习。
就像我刚刚说的加强公众参与这事儿吧,实施起来也可能会遇到问题。
比如说,怎么保证公众提出的意见会被认真对待呢?这就需要有个监督反馈机制。
要是能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委员会就好了,专门负责监督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还有反馈。
当然这只是我的初步想法,可能会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方案。
我看了一些国外在这方面做得好的例子,像美国的一些州在公众参与环境事务上有很成熟的体系。
这就可以作为我们的参考资料。
咱可以借鉴一下他们怎么保证公众参与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的。
反正我觉得环境法立法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只要不断地根据现实问题去调整改进肯定会越来越好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与完善我国的第一部正式的《环境保护法》颁布至今,已经二十年了,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
但是,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应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标签:环境保护法;立法;完善1 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 《环境保护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在我国,尽管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其诉讼过程的艰辛和法律适用的尴尬无不表明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的缺失。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遏制污染、保护生态,同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问题以及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初。
197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组织开展“批判刘少奇右倾机会主义的阶级斗争”以及“破除迷信”两项运动,这两项运动推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关注。
随后,中央政治局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国家发展的可持续性,并提出了“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方针。
这些政策的推动以及国际环境会议的影响,促使我国开始探索和建立环境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规章。
其中,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体责任、污染物排放限值等内容。
此外,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细化了环境保护的具体内容。
此外,还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等。
然而,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在执行方面,一些企业或个人觉得环境保护成本高,也缺乏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和监督。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对环境保护意识不够,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了环境效益。
此外,还存在立法和执法之间的矛盾,一些法规难以具体执行或者执行不力。
为了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环境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其次,加强立法工作,充分考虑不同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
此外,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同时引导企业和个人养成良好的环境保护习惯。
最后,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加强国际间的环境交流和合作,汇聚全球共识,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挑战。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在保护环境方面,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构建了完整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随着不断的完善和提升,环境保护工作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一、历史回顾我国环境保护法律的起始点可以追溯到1979年。
当时,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这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1989年,国家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并且在法律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例如“污染者付费”和“预防为主,治理配合”的原则。
此外,根据环保法规定,国家还对环境质量进行了统一标准的制定,明确了环境质量的等级,为实施环境保护提供了技术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例如,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程度不断加重,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垃圾、排污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有效地推进环保工作,我国也不断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的体系,目的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二、新形势下的完善现阶段,我国的环保法律体系逐渐定型,总体来说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例如环保法律的适用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够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国家层面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为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我国于2014年对原有的《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企业应对环境污染以及政府的管理职责。
此外,新的法律还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使得环保执法更加严格,更加有力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针对环境问题领域的热点,政府专门针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问题修改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这些修改主要包括对废气排放、水污染物限制、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等细节进行探讨和修改。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一、前言近年来环保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很多国家都开始出台了相应的环保法律制度,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创新,以期为未来的环保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1. 立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体现在立法上。
自198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众多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活环境,有利于推进环保工作。
2. 执法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实际的执法行动。
在执法方面,我国不断加强环保督察和执法力度,对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和制裁,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和示范作用。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通过法院对环境犯罪者进行惩罚,保护了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
3. 配套制度建设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配套制度,如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环境信息公开等。
这些制度可以优化环境政策的执行和效果,为应对环境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撑和基础保障。
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创新1. 罚款制度改革近年来,我国环保罚款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
2015年出台的《环境保护税法》将环境罚款和环境税区分开来,并对环境税进行了量化,从而实现了对污染者更为精准的惩罚。
此外,一些地区还开始尝试和推广联合执法制度,将环境执法各方联起来,共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裁,提高了环境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 公众参与制度创新近年来,我国环保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创新点是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通过促进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加强环保机构与社会的联系,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01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将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对相关机制、方式,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和反馈机制进行了规定。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为了解决这些环境问题,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首先,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环境污染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和赔偿机制等,为环境保护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资源的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环境监督和管理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深入的关键。
我们应该建立严厉的惩罚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追责和惩罚,使之成为一种震慑力,引起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同时,还需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检测和监管力度,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增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宣传教育是培养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的重要手段。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通过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和普及环保知识等活动,提高广大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成人人关注环境保护、人人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外,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科技创新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发展的重要引擎。
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科学领域的研究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环境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环境治理的效能。
最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广泛,具有全球性和共性的特点。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可以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推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的建设。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1、引言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环境形势和需求,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不断完善,以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增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2、环境保护立法的背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主要原因有:2.1 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2.2 国际合作与承诺2.3 人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期望3、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3.1 环境立法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3.2 依法治理与科技创新并举3.3 责任明确与多方合作4、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体系建设4.1 环境保护法律的总体建设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2 环境保护法律的细化和修订4.2.1 针对特定环境问题的立法4.2.2 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和协调4.3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与监督4.3.1 执法机构的设立与职责4.3.2 环境执法手段和方法的改进4.3.3 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5、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与挑战5.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5.2 环境执法力度不够有力5.3 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仍有待加强6、环境保护立法的展望与建议6.1 加强立法体系建设6.2 提高环境执法力度6.3 完善法律执行和监督机制附件:1、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合集2、环境保护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础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污染问题,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全球环境治理的紧迫性,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将从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目标、加强环境执法能力、改进环境治理机制等三个方面,探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环境法律法规目标1.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完善环境法律法规,首先需要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影响到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应该对环境标准进行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国际先进水平相一致。
此外,还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特殊性和差异性,制定相应的地方环境标准。
2.加强环境评估制度环境评估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对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和预测,为环境决策提供依据。
因此,应该加强环境评估制度的建设,完善评估方法和技术,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此外,还应该加强对环境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加强环境责任制度环境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要求污染者对环境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加强环境责任制度,应该完善环境损害的评估和修复机制,建立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还应该增加违法成本,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
二、加强环境执法能力1.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环境执法能力,首先要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环境问题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技术问题,要求环境执法人员拥有良好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
因此,应该加强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2.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为了加强环境执法能力,还需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机制。
这包括完善环境执法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建立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提高执法效能和公正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工作的廉洁和严肃性。
三、改进环境治理机制1.加强环境监测和预警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它可以及时了解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环境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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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
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
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
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
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1]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这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为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这是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
其主要内容有:防止新污染源的发展。
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重点解决位于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浏览区的工厂企业的严惩污染问题。
制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水土资源的破坏。
重点搞好北京、杭州、苏州、桂林的环境保护。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2]。
经过十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
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一定的环境法律问题,在保护环境特别是控制污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它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指导着我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第一,它界定了“环境”的定义、范围,明确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我国环境保护观是“大环境”观的基本思想,明确了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们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防治污染及公害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第二,《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污染者的责任,将污染者的责任纳入了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有利于促进合理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减轻环境损害,公平负担。
第三,《环境保护法》推动了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创建,为我国《环境保护法》法律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律化阶段。
《环境保护法》从环境保护的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违法责任等做出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对后续单行的颁布实施和修改完善起到了指导作用。
第四,《环境保护法》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为我国环境保护行政与管理提供了重要手段[3]。
但是,历史的局限性,自身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也影响了《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效果,合其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削弱,应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二、《环境保护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缺陷(一)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亟待定位《环境保护法》第1条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目的。
就工业现代化而言,通过资源高投入、高消耗及环境高污染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也能实现。
工业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美国、日本从前走的就是这条路。
我国传统的环保立法观念是污染——治理,这种因素关系的单向线形模式,它受传统的工业社会高能耗、高排放的线性经济的影响。
美国生态学家哈丁认为:传统工业社会犹如一个加以由牧羊肆意放牧的草场,是一种“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废物排放单通道组成的线性经济,在这种线性经济中,人们通过生产和消费把地球上的物质和能源大量的攫取,然后又把污染的废物大量排弃到空气、水系、土壤、植被等这类被当做地球“垃圾箱”的地方[4]。
这种“污染——治理”的立法观念,远未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和粗放型增长方式的层面上,达到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过于笼统在我国,尽管已有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但其诉讼过程的艰辛和法律适用的尴尬无不表明我国有关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的缺失。
《环境保护法》第6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此规定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但由于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些零星的与环境诉讼公益相关的规定在实践中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无极剧组”对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自然景观积土成山破坏的事实虽已被公之于众,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该事件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具有可诉性。
民众在义愤填膺痛斥大腕失德之余的束手无策再次例证:没有公民权利制度化的保障的违法者承受得不偿失的严厉处罚,利益和权势的勾结就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环境保护也会变得举步维艰。
因此,要破解“无极事件”的法律尴尬,须尽快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充分发挥利益激励作用,实现政府、企业和公民三种力量的协同。
另外我国《环境保护法》仅规定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责任承担方式。
笔者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有问题的。
赔偿损失以赔偿当事人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事实上没有几个环境侵害者能承受如此大的赔偿数额,而且环境问题上对间接损失的认定也是很困难的。
另外,在环境问题上,对恢复原状也是也是令人怀疑的,以民法上恢复恢复是指当时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回复到物理状态下的原判或者回复到价值层面上的原状的含义。
试想对河流的污染多是众多污染者造成的,由谁负责恢复原状?如何才能恢复原状呢?《无极》剧组对珍贵树木的砍伐,就责令其种植幼树,又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恢复原状呢?所以,《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当代社会出现的新环境问题无法可依中国自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后,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
就环境方面而言,中国面临着来自于他国单边环境措施对中国产品市场准入的潜在或现实的威胁。
据国家环保总局透露,全世界数量惊人的电子垃圾中,有80%出口亚洲,这其中又有90%进入中国,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
除些之外,更值得关注的是,以直接贸易形式向中国输出在西方国家禁止生产的高污染产业或工程。
中国一直是危险废物转移受害者。
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却没相关规定来约束“洋垃圾”的侵入。
另外,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也越来越严重。
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日益增多。
江河水污染、城市污染、噪声污染等等事故层出不穷。
2005年11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公告说因市区市政供水管网设施进行全面检修,将停止供水4天。
这一消息在哈尔滨市公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在业内了引起普遍关注。
据中国水网的了解并确认,这次停水的真实原因是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国间发生爆炸导致江水污染[5]。
各有关主管机关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水污染的整治。
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作出了相关规定,如第二十九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但是这种“出现一个,治理一个”的方法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环境保护法》中的基本制度面临重大变革与创新1、公众参与制度。
由于环境问题的公益性与广泛性,因此环境保护也具有相同特点。
广大公众与环境保护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使得公众对环境保护具有极大的热情。
目前,公众参与制度成为许多发大客车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但我国环境法有关公众参与的现行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内容少、涉及面窄、形式过于单一,更缺乏鼓励参与的激励性规定,没有关于环境权益、参与环境保护渠道及信息公开化的有关法律规定和配套的实施机制,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落实[6]。
2005年3月22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客座教授张正春参观圆明园,发现园内正在进行大规模铺设防渗膜的工程,由于担心铺设防渗将破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统和古典园林风格,张正春立即将此事告知媒体,经媒体报道生,圆明园防渗工程事件引发极大的争议,争议声中,环保部门随即介入调查,结果发现,圆明园湖铺设防渗膜工程未按国家规定作任何环评报告、没有向社会公示、没有征求公众意见。
3月30日,已近完工的工程被紧急叫停。
环境决策应听取公众意见。
而由于《环境保护法》仅对公众参与制度做了笼统的规定,而使公众参与难以落到实处。
有关专家说:“希望圆明园事件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促进环境事件的科学决策。
”2、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个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这种政府包揽一切决定权的管理形式,往往给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常常是环保部门根据对各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测的结果来评价各单位的防治状况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向政府提出责令该单位限期治理的建议,而政府部门则往往因担心影响国计民生而迟迟不做出限期治理决定,从而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难以得到及时治理而危害社会。
《环境保护法》的该项制度形同虚设[7]。
再者,政府工作千头万绪,没有足够的精力行使决定权,这也是造成限期治理制度流于形式或因时间过长而加剧了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