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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宣传资料

法律知识宣传资料法律知识宣传资料法就在我们身边,谱法学法也是我们作为公民的一个义务。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法律知识宣传资料,希望大家喜欢!法律知识宣传资料1. 我国公民应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自由。
(5)人身权。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6)人格权。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7)通信自由。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
(9)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10)受教育的权利。
(11)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主体权利的保护等。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哪些义务?答: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
不得有危害祖国的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40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
(5)计划生育。
(6)参加劳动和接受教育。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3、者叫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其成立应具备4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并未受到不正当的影响;(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否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公司普法宣传册

公司普法宣传册目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意识的提升已经成为每个企业和每个员工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加强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提升公司的合规管理水平,我们特地编制了这份普法宣传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二、法律知识概览1.公司法:主要介绍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合并、分立、解散等基本法律规定。
2.劳动法:阐述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员工关心的法律问题。
3.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反不正当竞争法:介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类型及法律后果。
5.网络安全法:强调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列举网络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三、案例分析本部分将通过真实的法律案例,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四、员工权利义务1.员工权利:明确员工享有的各项权利,如获得公平报酬、享受法定节假日、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等。
2.员工义务:阐述员工应遵守的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忠实履行职责等。
五、合规管理1.公司合规政策:介绍公司的合规理念、合规政策及合规目标。
2.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列举公司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3.合规培训与监督:说明公司将定期开展合规培训,加强员工合规意识,同时建立合规监督机制,确保合规政策的执行。
六、结语法律是社会的基石,也是企业稳健发展的保障。
让我们共同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共创美好未来!附录相关法律法规索引、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摘要等。
设计建议1.封面设计:采用公司标志和主色调,体现公司形象,同时加入法律元素,如天平、法槌等,突出普法主题。
2.版式设计:采用清晰的层级结构,通过标题、副标题、段落文字等区分不同内容。
使用合适的字体、字号和行间距,确保文字易读。
3.图片与图表:根据内容需要添加相关图片、图表或流程图,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
4.纸张与印刷:选择环保、质感良好的纸张,采用高清印刷,提升宣传册的整体品质。
宪法日宣传手册

宪法日宣传手册一、什么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二、宪法日的来历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我国第一部宪法,将这一天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日”。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写入宪法。
三、宪法日的意义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让宪法意识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心中,不断强化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感和敬畏感。
通过纪念国家宪法日,让人们了解宪法、亲近宪法,更加热爱宪法,并推动形成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社会氛围。
四、如何维护宪法的尊严?维护宪法的尊严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2.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做到学法、守法、用法;3.积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敢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4.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5.积极宣传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促进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的普及和提高。
总之,维护宪法的尊严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

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手册1、“公民”是个法律概念在我国,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
公民是一个与国籍密不可分的相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的概念。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因此,在我国,公民资格的取得以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为标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只能有一个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如果一个人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又具有其他国家国籍,那他要么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要么放弃他国国籍,我国不成认双重国籍。
公民的概念是一个国家中的公民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公民只要不敌视和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就属于人民的范畴,可以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活动。
即使被判刑的罪犯,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被判刑,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只是限制或剥夺局部公民权利,并不影响作为我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他们的其他权利仍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另外,侨居国外的华侨,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仍然属于我国公民,在国外要受到我国外交机构和我国法律的保护。
《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简单地说就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
所有未成年人,由于他们的年龄和开展的特点,都需要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和家庭的特殊保护。
每个未成年人都有受保护的权利。
国家、社会、司法部门、学校、家庭和未成人自己都有责任尊重这一权利。
首先,我国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医疗保健获得及其他人身权利、生活保障权利等。
法律法规宣传手册

法律法规宣传手册一、引言法律法规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它们的宣传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本手册旨在全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生动的案例和实用的指南,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二、宪法1. 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基础。
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构的运作,为国家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国家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等内容。
其中,宪法的修正和解释是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三、刑法1.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定刑等。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2. 犯罪与刑罚本章节将重点介绍常见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
例如,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定义、要件和刑罚幅度。
四、民法1.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民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2. 合同法本章节将重点介绍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等内容。
同时,通过实例分析和指导,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签订合法合同。
五、行政法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责任追究等。
行政法的目的是规范和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行政许可与监督本章节将重点介绍行政许可的概念、程序和效力,以及行政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通过案例分析和实用指南,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利。
六、知识产权法1.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是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保护创作成果,促进经济繁荣。
森林法律 法规 宣传手册

森林法律法规森林防火知识问答森林管护是我局当前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在森林植被严重被破坏的情况下,加强宣传就成为管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富岩乡党委政府针对这种状况,编印了《森林法律法规森林防火知识问答》手册。
前言森林资源是生态系统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林业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盛世兴林、构建和谐林区需要全社会的支持与全民的参与。
如何更好的林业成果,落实各项森林资源管护措施,加大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力度,使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开创我乡林业建设新局面,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新时期林业建设的需要,值得我们干部、群众深入思考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为此富岩乡编写了《林业法律法规、森林防火知识问答》,目的是让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学习和了解有关林业法律、法规、森林防火的基本常识,进一步做好依法管护森林资源的基础性工作,特别是在连续三年干旱导致气候越来越干燥的情况下,开展林业法律、法规、森林防火常识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很必要,也很有意义,这样才可以使辖区群众爱林、护林、保护森林资源、关心和支持林业生态建设发展,使全乡广大干部、林农自觉参与行动。
目录第一篇林业常识及法律法规…………………( )第二篇森林防火常识…………………………( )第三篇保护野生动物常识……………………( )第一篇林业常识及法律法规1、为什么要保护森林资源?答:为了发挥森林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良土壤、调节气候、减免自然灾害,保障农牧业生产和人类生活的安全,因此要保护森林资源。
2、森林资源包括哪些内容?答: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3、森林分为几种类型?答:森林分为五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哪些林木?答: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法制宣传小册子【范本模板】

宪法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是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答:社会主义制度。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什么机关?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哪一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答:人民代表大会。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由谁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什么原则. 答: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什么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什么相抵触?答:宪法。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什么的特权?答:宪法和法律.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什么?答: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什么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什么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答: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12、哪些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答: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谁所有?答:集体所有。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什么政策?答: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和发展什么教育?答: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什么话?答:普通话。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答: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法制知识宣传内容

法制知识宣传内容
法制知识宣传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宪法知识宣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向公众宣传宪法知识,有助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知识宣传: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让公众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行政法规宣传: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宣传行政法规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4. 司法制度宣传: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制度等。
让公众了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方式,增强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5. 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的重要保障,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6. 反腐败宣传:反腐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宣传反腐败政策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腐倡廉氛围。
7. 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民族宗教问题是关系到国家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问题,宣传民族宗教政策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
8. 安全防范宣传: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9. 社会公德宣传:社会公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宣传社会公德有助于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10. 反恐怖主义宣传:反恐怖主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宣传反恐怖主义政策有助于增强公众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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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目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五、《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施工污染防治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入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条三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质物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中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毒物质气体的;(三)未采取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话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前款规定的对因建设施工造成扬尘染的处罚,由县级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五、《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七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包括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经具有该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2、《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八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要求采取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设置相应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经原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和建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
5、《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条二十二条: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等应急任务外,禁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工艺需要连续作业或因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料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部门在特殊时期可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6、《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法本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投入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生产、使用,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二款规定,致环境噪声排放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并处以三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报或谎报噪声污染情况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夜间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