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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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案例分析
(一)学校伤害事故的界定和特点 1.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 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 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 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2.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 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 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 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
B、学校不应该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办法》 采取这一观点)。其理由是: ● 这种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 对“学校是未成年人的合同监护人。 ●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最基本的职责是教育 而不是监护。 ● 监护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家长只把监护的义务给 学校,而不把权利给学校,违反法律“公平”的原则。 ● 监护的职责具体内容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照 顾生活、管理保护其财产、对被监护人管理和教育,、 代理民事诉讼,而学校保护主要是保障未成年人在学 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尊重其人格健康,不侵犯 其人身权和财产权利。 ● 家庭履行监护是1:1或N:1的形式,而学校只能是1: N的形式,客观上无法等同。
●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轻伤10人以上;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9 人;3)一次死亡1-2人;4)一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30-100万元。 ●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 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29人;2)一次死亡3-9 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特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30人以上;2)一次死亡10 -29人;3)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 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 一次死亡30人以上;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

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学校侵权责任研究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几年来频繁发生的现象,尤其在学校中更为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侵权责任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并结合几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学校的侵权责任包括什么。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学校中,作为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方,学校应该具备以下责任:1、安全保障责任: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

2、信息披露责任:学校应当对家长、学生及教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校园内发布相关安全信息。

3、补偿责任: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立即救助被害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几个实际的案例:案例一:2016年浙江一所小学发生了一起校园侵权案件。

当时,学生在课间玩耍时突然掉进了学校鱼池中。

学校立即将学生救上岸,但因救援不当导致学生身亡。

在调查后发现,鱼池没有栏杆挡护,且鱼池盖子不牢固。

家属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的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当赔偿家属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合理支出,并赔偿死亡的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二:2018年山东某高校校园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受伤学生和家属起诉学校,认为学校存在“未尽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学校安全管理不规范,未采取有效方法排除隐患,给学生造成了伤害,因此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三:2017年辽宁某小学一名学生在校园打闹时不幸坠楼身亡,学校因此被家属诉讼。

经过调查发现,该校未张贴相关警示标识,也未配置足够的围栏、栅栏等安全设施。

在法院的判决下,学校应对被害人家属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的侵权责任是与学校和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同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被害人。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教育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一所小学,因一名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了家长、学校、教育局等多方关注。

经调查,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学生在课间玩耍时,另一名学生从高处坠落,导致受伤。

家长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善、安全设施不到位等问题,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个人行为所致,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1. 事故原因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存在疏漏,是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

2. 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1)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不足?首先,学校应确保校园设施安全。

从案例描述来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发现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

其次,学校应加强校园巡逻,防止学生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应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安全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本案中,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教育?首先,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安全知识。

其次,学校应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形式,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再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 事故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以下分析事故责任划分:(1)学校责任首先,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对策研究

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及预防对策研究

文 章编 号 :6 1 96 (0 10 — 7 — 3 17 — 5 5 2 1 )3 0 4 0
On L g lLa it n rvnig Srtge fSu et nu y ea ibly a d P eet taeiso td ns jr i n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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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千 家 万 户的 幸福 , 系到 广 大 师 学 生的根 本 利 益 , 系到社 会 和 谐和 稳 定 。 因此 , 讲 政 治 、 稳 定 、 平安 、 和 谐 的 关 关 从 促 保 创 高度 , 分认 识 安 全 工 作 的 重要 性 和 必要 性 , 着 “ 全 第 一 . 防 为 主 ” 原 则 , 充 本 安 预 的 时刻 绷 紧安 全 这根 弦 , 坚持 校 内校 外全
h r n o s c r u t n e ,t e mp ra c n n c s i f s h o s c r y s o l b u l u d r t o .Ac o d n a mo i u ic msa c s h i o n e a d e e st o c o l t y S e u i h u d e f ly n e so d t c ri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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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浅议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无过错责任
对 人 民负责 。 国家 各级 各类 机关 的设 置也 应是 为 了人 l 益 多 , 一 方 受益 少 , 者 一方 受 益 而另 一 方 不 受 受 另 或
民的需要 。 各种法律条文规定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 』 益的问题 , f-者应该是一体 的。他们 的不同主要 他4 _ ] 益, 其实就是人民的利益要求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 1 应该是在字面上 , 为了便于我们理解 。而根据危险 是
《 学与 管理 》 教
2 1 年 6月 1日 01
浅议中小学生校 园伤害事故
◎辽 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吕迎亮


引言
任 I ” 。 1
近年来 , 校园伤害事故频发 , 尤其是连续几起凶 l 可 以肯定 的 是 , 国校 园伤 害事 故 的归责 原则 不 我 手持刀闯入幼儿园杀害儿童惨剧 的发生 , 使整个 中国 I 过错 责任 原则 。 是无 因为我 国法律 对 于承担 无过错 责
我 们从 多个 角度 、做 全方 位 的工 作来 保 护未 成年 人 。一 义 的 , 完全 是从 概念 到概 念 的一种 论调 。 意 那
而在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实行校方无过错责任 , l 无疑是应该属于其中一项的 ,而且是至关重要的一 I
3 担法律责任的法理依据 承 一般来说 ,是否实行无过错责任有 三个法理依
项。 因为只有这样, 才能切实加强学校的责任心。 而校 据 : 一是报偿理论“ 谁享受利益 , 谁承担责任” 二是危 。
园伤害事故能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 , 其根本就取决于 】 险控制理论“ 谁能够控制 、 减少危险 , 谁承担责任” 三 。 学校是否有强烈的责任心。如果学校的责任心不强 , 是危险分担理论。 l 其实, 如果透彻地分析这三条理论 ,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人们学习和生活的场所之一,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但在校园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学生的伤害事故屡屡发生。

对于未成年学生伤害
事故,除了要对伤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学校的侵权责任问题也应该引起重视。

但目前对于学校侵权责任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和深入,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
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是探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和适用情形,为相关部门和人员提供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2. 学校侵权责任的认定原则;
3.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形;
4. 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分析法进行研究。

四、预期研究结果
通过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可以总结出学校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完善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和
合法权益。

五、研究实施计划
本文预计在3个月内完成,并于学术期刊上发表。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探讨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法律责任及赔偿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中学学生小明(化名)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明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故发生后,小明的家长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小明受伤,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则认为小明受伤是由于自身过错,与学校无关。

双方协商无果,小明的家长将学校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学校是否应承担小明受伤的赔偿责任。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1)学校是否存在管理疏忽本案中,学校在课间休息时间并未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导致小明和小刚发生争执。

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争执,未能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忽。

(2)小明受伤的原因小明受伤的原因是自身过错,但学校的管理疏忽也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在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但小明自身也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明和小刚的争执,导致小明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小明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1. 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缘由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然而,每年都有多起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对于这些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的责任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本文选择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问题,旨在探讨学校如何尽责,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以及如何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合理分配责任。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探讨学校应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同时,研究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促进学校合理地分摊和承担责任,减少学校和受害学生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为学校提供参考意见,弥补学术界对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问题的研究不足。

三、研究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1.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成因;2.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3.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4.学校如何合理承担责任并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法和实证法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通过收集相关文献,了解学生伤害事故和学校责任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实践。

其次,通过对学校和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以及学生对学校责任问题的看法和要求。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学校在不同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五、预期结果预计本文的研究结果将能够为学校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提供参考。

同时,在探讨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问题时,能够使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减少纠纷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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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有关问题研究近几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而引起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到底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为什么要承担责任?众说纷纭,不一而足。

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保障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平等的保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下面笔者结合实践,就与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等有关的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确定事故是否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关键,是看事故是否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学生伤害事故一般有如下特征:首先,“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生”应该是特指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学生。

包括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全日制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

其次,事故发生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事故一般发生在校园内,但有时也可能是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

最后,事故种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包括学生本人受伤害和死亡事故以及致伤他人的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五个要素:第一,受害方或加害方应该是学生。

作为学生伤害事故主体的学生有时是受害人也有时是加害人。

第二,须有伤害结果发生。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结果应该是身体受伤或者死亡,一般来说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所受的伤害。

第三,伤害事故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疏于教育管理保护行为有因果关系。

第四,学校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

第五,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件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就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来说,由于学生为未成年人,所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

就寄宿制私立学校(如民办学校、贵族学校之类)而言,由于此类学校一般收取学生家长高额的学杂费,并自愿向在校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内容和更高的管理及服务要求,对学生一般实行的是封闭式管理,具有明显的营利性特征。

所以学校与家长之间实际上形成的是一种基于合同而构成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应对在校学生的生活学习、人身安全及其他活动负有监护责任,当其未能保护好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没有约定,则应当依照接受义务教育及公立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关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一般来说,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都有相关责任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未成年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未成年学生致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这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

2、关于学校的责任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两项规定都要求学校等单位有过错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强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规定明确规定无论是学校直接承担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都必须要求学校有过错为前提,确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该规定不再要求是适当给予赔偿,而是要求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过错应当包含故意伤害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引起的伤害。

所以说,对于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无过错,而其他相关当事人有过错,则由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

3、关于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视具体侵害行为而定。

如果是一般的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实际上,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其责任并非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而经常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

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

四、几种特殊情况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1、在校园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问题(1)、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致人损害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

如果学校制定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而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而致人损害或受到损害的,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学校工作人员明知存在危险,而没有尽相应的管护义务,则学校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如学生在课间休息时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学校并无过错,则学校就不应承担责任。

但如果学校工作人员知道或应知道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对其未能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伤学生的过错承担责任。

(2)、体育课发生的人身损害一般来说,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发生事故的风险率,学校教师在上体育课时就负有比平时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

对于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笔者认为根据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学校一般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因体育器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造成的损害;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

第二、学校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学生未按教师指导行事造成人身伤害的。

(3)、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引起的人身损害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保护职责,应仅限于规定的正常的教学活动期间,不在此期间的,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学生未经学校同意,在非上学期间如星期天和节假日,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导致发生的由非学校原因引起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承担责任,而应由致害人或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但如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下课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应视为学校教学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学校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4)、校外第三人致学生损害如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那么,在责任承担上,应根据在校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此类案件中,校外第三人是最直接加害人,也是终局赔偿义务人,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最终赔偿责任,学校只应就其管理过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只有在穷尽了对校外第三人的追偿的前提下,学校才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仍可以向校外第三人进行追偿。

2、在校园外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1)、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学生上学、放学途中亦属于学校的管辖范围,学校也就没有义务配备专门人员护送学生上学、放学。

因此对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一般不应当承担责任。

(2)学校提前放学导致校外人身损害问题因为未成年学生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受到人身监督与保护,因此一般来讲,学校不应提前放学使学生处于无人监管的状况,除非学校事先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

如果因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3)、学校组织活动在校外发生的人身损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

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

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如果发生的人身伤害是由于加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的,则应当由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不应当追究学校是否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

五、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诉讼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1、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在校未成年学生致其他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件中,原告一般应为受害的未成年学生,其监护人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告应该是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人,其监护人应与责任人一并列为被告,因为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仅是法定代理人,同时又是损害赔偿义务人,如不将其列为被告,势必造成不是案件当事人却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的局面,这与法理是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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