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

简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管理的通知各科室:为规范我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医院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B超室要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
对孕妇使用B 超机施行检查的医务人员应签名填写《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表》。
同时,要严格B超机操作规范,实行工作室进入许可制度、双人检查结果共同签字制度。
三、B超机操作人员及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接生的医务人员必须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四、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检测报告中不得含有胎儿性别内容,否则视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1五、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附件1)进行管理,凭处方调配、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
要记录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附件2)。
六、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严禁使用终止妊娠药品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
七、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十四周以上妊娠(治疗性引产、医学诊断胎儿异常、宫内死胎)手术的,须有明确的医学诊断依据,查验并保存受术者由省卫生厅指定的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产前诊断结果或市病残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并经科内讨论,由科主任审核签名,受术者本人签字同意(不含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入病历存档备案。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

妇幼保健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母婴健康,维护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保健院)。
第三条保健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坚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条保健院应当加强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认识和支持。
第二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第五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胎儿性别鉴定工作。
第六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员;(三)具有先进的胎儿性别鉴定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第七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开展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二)必要性原则:仅限于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不得用于非医学目的;(三)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被鉴定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胎儿性别信息。
第八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经过孕妇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九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使用国家批准的检测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保健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及时向孕妇反馈鉴定结果,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保健院应当对胎儿性别鉴定过程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以便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禁止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第十二条保健院应当建立健全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三条保健院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专业的人工终止妊娠人员;(三)具有先进的人工终止妊娠设备和技术;(四)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监测体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五、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责任状

禁止利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
终止妊娠责任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关于禁止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精神,做好本院打击“两非”工作,特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医院对B超操作,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查处打击“两非”的举报投诉。
二、B超室门前应有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三、B超室、妇产科要有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管理制度并上墙。
四、严格登记制度,孕产妇B超检查,统一使用孕妇超声波诊断检查登记本,检查时需有2名医务人员在场并在登记本上签字。
五、严禁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医院审批,由医务科通知相关科室执行。
六、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的各项管理制度,对药物流产所使用的药物(米菲、米索等)实行严格管理。
七、实施终止妊娠(14周以上)引产手术必须凭计生部门统一印发的批准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查验术者身份证完善
相关登记,方可施行引产手术。
八、凡发现(举报)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不按规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历查处。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人和单位各执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科室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2006]15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29
【实施日期】200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榕政〔2006〕15号)
为切实加强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
凡在乡镇(街道)、村(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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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胎儿性别平等权益,维护人口性别比例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非因医学原因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在胎儿出生前,因非医学原因,故意终止妊娠,以达到选择性别的目的。
第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违反本制度的重大案件;(四)定期公布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政策措施;(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三)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本制度的案件;(四)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情况。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防止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1.26•【字号】苏卫基妇[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卫基妇〔2007〕5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法加大治理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有效遏制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决定在全省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两禁止”专项检查重要性的认识人口结构是人口安全的重大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导致总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对婚姻家庭结构、劳动力结构、消费结构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维护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组织广大卫生工作者深入学习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做好“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开展“两禁止”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两禁止”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

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责任书为认真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特制定此责任书。
一、从事终止妊娠的医师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B超临床诊断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
二、未经批准严禁购买、销售、使用人流、引产类特殊药品。
三、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审批、B超的使用与管理、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及新生儿死亡通报管理制度。
对妊娠妇女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政策内需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政策外需经乡级计生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得为其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如因紧急情况(如前置胎盘大出血、外伤性大出血等突发因素),需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需在事发后48小时内向受术者单位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电话:)。
四、在妇产科、B超室、手术室等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杜绝利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监测、中医技术以及其他医学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五、切实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凡违反规定术前没有查验有关证明,擅自给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或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注销施术机构、施术者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
非法为他人进行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实行“一票否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性别比办公室不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条例》和《通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监督单位与被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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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等有关管理的具体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XX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XX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现就加强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等管理作出以
下具体规定:
一、加强对胎儿性别检查的监控,进一步完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管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将现有超声诊断仪和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填写《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分别报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情况汇总分别上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制度和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制度。
要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法制教育和
职业道德教育,敦促其遵守有关禁止胎儿性别检查规定和工作要求;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
3、对孕妇进行超声检查、染色体检测要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实施检查者或其他医务人员在《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二)签名。
登记表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4、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初步审查,报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
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二、严格终止中期(妊娠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管理
1、实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定点制。
定点机构为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批准开展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
县(市、区)实施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定点机构,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确定,报县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备案,并抄送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备案。
实施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的定点机构,一般为县级及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
定点机构要在有关场所设置“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醒目警示标志,公布向当地人口计生委、卫生局举报的。
未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2、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计划外怀孕终止14周以上妊娠的妇女,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批同意后,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表样见附表三);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出具《批准终止14周以上
妊娠证明》。
《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表样,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印制,实行编号管理。
因医学需要计划内怀孕终止妊娠的,由设区市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具有鉴定资格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医学诊断证明由三名医务人员签名,并加盖医院医务科公章。
严禁计划内怀孕妇女自行引产。
计划内怀孕妇女未经当地计生部门批准而擅自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不在引审批制度规定之内。
3、实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证明查验和登记制度。
施行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要填报《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表样见附表四)。
手术定点机构在施术前要查验受术者有关证明,登记其XX号,《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与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以施行手术。
急诊病人术后,要补查验证明材料,无有关证明材料,要及时通知当
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三、落实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信息通报制度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放(取)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统计制度,分别填写《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五),婴儿出生、死亡资料与《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进行衔接。
以上表格应一式两份(复写),一份由填表机构保存,一份于每季度末上报。
医疗、保健机构上报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局,由县卫生局抄送同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上报同级人口计生委。
各类表格由设区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按此文提供的样表制作,分发所在地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2、各级人口计生委要主动与卫生部门沟通联系,掌握人流引产、婴儿出生与死亡及计划生育手术信息。
要定期与卫生部门交流、分析当地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中期妊娠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违规的处理
各级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落实情况。
对违反上述规定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管理责任人。
如发生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人和事,要对单位法人代表追究责任,视情给予个人行政处分、对单位取消评先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要从严处理,行政处罚在法定的X围内应取上限;是公职人员要一律开除公职;有犯罪嫌疑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一: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
附表二: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样表)
附表三: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样表)
附表四: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样表)
附表五: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样表)
附表
一:
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管理登记表(样表)填表单位(盖
页数章):
上报日期:年
附表二:
孕妇孕情超声仪检查(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第页
*备注:能够填写XX号或生育证号的,在备注栏填写.
上报
附表三:
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存根联)(样表)
编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
兹有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社区)育龄妇女,年月
出生,现有子女男女,第一胎(性别),年月出生。
现孕____周,因计划外(内)怀孕第胎,需到贵院(站)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此证明实行编号管理,一式两联。
由乡(镇、街办)计生办负责出具并留存
存根联,背面粘贴村(居)委会原始证明;另一联由受术者交给施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存档备查。
属计划内怀孕对象,该证明需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加盖公章并签名。
批准终止14周以上妊娠证明
编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
生。
现孕____周,因计划外(内)怀孕第胎,需到贵院(站)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乡(镇、街道)计生办(盖章)县(区)人口计生委(盖章)
计生办主任(签名)分管主任(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附:编号管理说明:
编号取11位数,前6位数按国家统计局2007年4月1日公布的
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代码(可在国家统计局网上《统计标准》中
查询下载),后5位数由县(市、区)按序排定;在编号11位数前,
冠以年份后2位数。
如:(07)×××××××××××。
附表四:
人工终止14周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样填表单位(盖章):第页
上
附表五:
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表(样表)
填表单位(盖章):第页
注:住院进行手术的,必须在备注栏填写XX号,门诊手术尽量填写.
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