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川药业: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大参林: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为完善和健全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本规划的制订原则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并权衡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制订本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二、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600566济川药业2023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报告

济川药业2023年上半年财务指标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实现利润增减变化表(万元)2023年上半年利润总额为156,246.66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18,622.75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1.72%。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
成本构成变动情况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万元)二、盈利能力分析盈利能力指标表(%)济川药业2023年上半年的营业利润率为33.10%,总资产报酬率为19.15%,净资产收益率为22.56%,成本费用利润率为48.63%。
企业实际投入到企业自身经营业务的资产为1,433,996.98万元,经营资产的收益率为21.37%,而对外投资的收益率为611.27%。
2023年上半年营业利润为153,218.17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110,579.25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8.56%。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增加:投资收益增加3,565.1万元,信用减值损失增加2,371.3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增加182.26万元,资产处置收益增加9.33万元,财务费用减少6,160.47万元,共计增加12,288.47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减少:其他收益减少383.95万元,营业成本增加20,249.69万元,销售费用增加18,385.86万元,研发费用增加4,182.69万元,管理费用增加1,299.19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1,056.04万元,共计减少45,557.41万元。
各项科目变化引起营业利润增加42,638.91万元。
三、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能力指标表项目名称2021年上半年2022年上半年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 3.43 3.1 2.94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为2.94,与2022年上半年的3.1相比有所下降,下降了0.16。
2023年上半年流动比率比2022年上半年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23年上半年流动资产为1,260,195.13万元,与2022年上半年的865,286.98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5.64%。
济川药业2020年三季度经营成果报告

济川药业2020年三季度经营成果报告
一、实现利润分析
1、利润总额
2020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30,916.39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39,943.11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2.60%。
利润总额主要来自于内部经营业务,企业盈利基础比较可靠。
2、营业利润
2020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30,403.89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39,807.76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23.62%。
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增加:销售费用减少8,150.25万元,财务费用减少452.16万元,共计增加8,602.41万元;以下项目的变动使营业利润减少:投资收益减少149.9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少87.1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52.28万元,营业成本增加1,075.12万元,管理费用增加1,360.16万元,共计减少2,724.62万元。
各项科目变化引起营业利润减少9,403.87万元。
3、投资收益
2020年三季度投资收益为175.74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325.69万元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下降46.04%。
4、营业外利润
2020年三季度营业外利润为512.5万元,与2019年三季度的135.36万元相比成倍增长,增长2.79倍。
5、经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银河电子: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为健全和完善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一、本规划制订的原则本规划的制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至2022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通过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来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未来三个年度内,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特殊情况是指:(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葵花药业: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三年将坚持以优先现金分红为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葵花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规划。
二、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情况、发展战略、发展阶段、投资需求、股东利益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的具体利润分配规划(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若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充分考虑自身生产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条件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实施现金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利润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一品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

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为进一步完善一品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在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5%。
济川药业发展战略及盈利能力分析

2024E
2884.72 6.00% 1552.19 -15.00% 4029.24 35.00% 938.22 30.00% 126.35 15.00% 89.72 15.00% 328.37 5.00% 1042.81 10.00% 48.60% 4.00% 4.60%
2
2、盈利预测结果
基于以上盈利预测假设条件,我们预计公司2022-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为 86.64/97.03/109.92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20.48/23.16/26.42亿元,EPS分别为2.31/2.61/2.97元,PE分别 为11.93/10.55/9.25X。
管类业务2022-2024年营收增速分别为15.00%/15.00%/15.00%;
(2)医药商业板块:我们估计2022-2024年该板块营收增速分别为5.00%/5.00%/5.00%;
(3)其他业务:根据历史情况,我们估计2022-2024年该板块收入增速分别为10.00%/10.00%/10.00%;
18.1%
2.31 11.93 2.16
EV/EBITDA 3.85
4.63
2.84
单位:百万元 2023E 2024E
13,318 8,235
16,535 10,952
0
0
2,776 53
440 1,813 3,953 13
2,745
3,196 58
494 1,835 3,880 13
2,719
280 914 17,270 3,312 0 221 909
2024年该领域营收增速分别为
30.0%/35.0%/35.0%;消化类业务:考虑未来可能受到集采影响,我
们粗略估计2022-2024年营收增速分别为10.00%/-8.00%/-15.00%;考虑营销推广加持下二线品种的发力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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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完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细化公司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并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采取中
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且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1-3项系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条件的必备条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中的第4项应不影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
5、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其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其比例不低于最近三年累计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20%。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董事会应当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和实地接待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是否履行相应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应当采取如下措施:
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
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5%以上3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50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A股股东表决结果。
(四)公司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行职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程序是否合规。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计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立董事应当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调整或变更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规划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