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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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23•【字号】粤府办[1995]38号•【施行日期】199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府办[1995]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交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广东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发[1994]11号),保留省交通厅。

一、职能转变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交通厅要继续深化交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职能,重点加强交通发展战略研究和建设、布局规划,优化交通运输业结构;加强运用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手段对交通市场进行行业管理。

弱化具体审批职能,对企业经营活动不直接干预,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职能转变。

二、主要职责交通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路和水路交通行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的政策、法规,拟订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及交通工业的行业管理,组织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四)负责公路、航道、港、站及其设施建设、养护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上报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2月30日以粤交运〔2009〕1438号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5、《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印发《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中共广州市交通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编字〔2001〕130号)。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一)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市交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穗编字〔2005〕159号)。

(二)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文号:《关于成立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的批复》(穗编字〔1988〕6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粤交运[2012]125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10月25日以粤交运〔2012〕1254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第406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以及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练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教练员应当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及《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第五条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根据教学车型分为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九类教练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为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质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就加强驾驶培训质量监督工作通知如下:一、集中排查驾驶培训学校资格条件(一)组织开展驾驶培训学校专项检查。

7月底前,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培训管理规定和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组织对本地驾驶培训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排查教学管理人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基本情况。

要商有关部门,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格教练员、非教练车号牌车辆培训等问题的驾校,暂停受理报考申请,责令限期清理整改,整改后培训条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对发生过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等不适合从事培训工作的教练员,取消教练员资格。

(二)组织开展驾校培训能力评估。

8月底前,要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能力评估制度。

按照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根据驾校的教练车、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条件,对其培训能力进行评估,核定其每月培训和报考人数上限,向社会公布,并报总队备案。

二、严格审核培训情况和报考条件(三)实行多种形式的报考预约方式。

年底前,要逐步推行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自助终端机等多种方式,自助预约考试时间和地点,方便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预约考试。

(四)严格申请人培训信息审核。

要建立申请人报名培训与预约报考信息核对机制,受理申请人报考申请时,要认真审核有关资料,经驾校培训的要严格审核其培训学时、培训经历等情况。

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2007年修订)

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2007年修订)

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05•【文号】交公路发[2007]477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七年九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志。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每个学员的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有轨电车(P)三种准驾车型的培训教学大纲,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地方特点自行制定,并报交通部备案。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标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标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标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粤交运[2009]770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标识的通知(2009年8月11日粤交运〔2009〕7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教练车的有效监管,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行为,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商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达成一致,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决定统一规范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标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教练车标识说明教练车辆按不同车型分顶、中、底三部分,分别喷涂银色、枣红、橘黄三种颜色,车辆前、后粘贴(或喷涂)“教练”字样。

具体是:(一)教练车的顶部(即车身玻璃窗以上部分,包括倒车镜外壳),统一喷涂银色;车辆保险杠以上至车顶以下中间部分,统一喷涂枣红色;车辆保险杠(车灯以下)部分,统一喷涂橘黄色。

色标号及各种车型的效果图见附件。

(二)轿车型教练车在发动机盖居中位置,统一粘贴(或喷涂)“教练”两个白色黑体字,字体大小为30×30cm;发动机内置型教练车(平头车),统一在前挡风玻璃下方居中合适位置粘贴(或喷涂)“教练”两个白色黑体字,字体大小为25×25cm。

各型教练车的尾部,统一粘贴(或喷涂)具有荧光效果的“教练”两个白色黑体字,字体大小为18×18cm。

(三)教练车的左右前门外表统一喷涂驾培机构的简称、标志与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统一。

二、方法步骤(一)清理登记。

为了维护教练车标识的严肃性,确保全省驾培行业教练车标识规范统一,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31日前对辖区内驾培机构的教练车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照驾培机构所属教练车的档案、实车,逐一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教练车准予登记备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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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交运[2006]955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6.10.26
【实施日期】2006.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2006〕955号)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对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广东省摩托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提高摩托车驾驶员的培训质量,维护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与学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运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现就摩托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体资格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组织机构摩托车驾驶培训机构应设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设置相应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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