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
,包括人格关系和社会关系两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指定的各种规范文件之中。
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际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体系:是指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无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民法的基本原则: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它在民法各项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民法上的诚实守信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人身关系: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2)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
(2)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4)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或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存在。
民法效力:亦称为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分为时间效力、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指适用民法的时间范围,包括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民法的溯及力等问题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它是指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它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公平原则3意思自治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教材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过错责任原则(三)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四)权利本位原则(五)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而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私有财产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财产权是个人人格与自由发展的基础与保障。
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即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民法的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
3、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6、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8、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9、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0、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1、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12、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16、合伙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17、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18、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19、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民法名词解释大全

1. 民法: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民法学:广义的民法学研究一切的民法现象,狭义的民法学不研究商法部分的内容。
3. 形式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4. 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5. 广义民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6. 狭义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7.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8.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9. 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生属性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 人格关系: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 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2.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利益均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符合法律、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13.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4.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5.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16.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公序,即社会的一般利益。
私法自治是指各个主体根据他的意志自主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
17.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接线。
宪法第51条标准: 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18. 人格平等:指权利主体享有平等的人格,在法律面前,民事交往者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能够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对主体人格利益的保护适用相同的标准。
民法名词解释

13. 以下有关买卖合同个赠与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两者都是诺成合同.
14. 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亲权.
15. 我国继承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是: 配偶、父母、子女
16. 甲将自己的花盆放在办公室的额窗外,下半时忘了收回,被风吹落。砸伤杏行人乙,乙的损失应有:甲 承担
名词解释
1. 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民事关系),是指民法规范调整的具体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社会关系
3. 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可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了,所以之同意给400元,于是,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问:这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1.乘人之危的行为
2.甲利用当事人乙被毒蛇咬伤急迫需要到县医院治疗的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意签下一张3000元欠条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院应确认乙签下的3000元欠条无效,但应给予甲适当的补偿。
17.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多少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问答题
1. 简述平等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1.。主体资格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2.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
6.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包括: 双发法律行为.双务合同
7. 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林木.公民的文物.劳动抚恤金.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8. 根据责任者的共同关系,民事责任可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n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人大教材)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5.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法律行为,为法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负责人。
(北大民法学)6.合伙:就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二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
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北大民法学)7.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8.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9.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0.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11.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指的是依照法律垢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法的名词解释

民法的名词解释
一、民法:民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关于公民之间的关系和行为的一系列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繁荣发展。
二、公民:法律所说的公民是指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他们应根据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他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
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它可以是物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也可以是人的权利,如人身权利,例如免受残酷待遇的权利等。
四、义务:义务是指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履行诺言,偿付债务等。
五、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刑事罪行时,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受到法律规定的刑罚。
六、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当公民违反法律规定,犯有民事罪行时,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必须偿付赔偿金等。
以上是民法的名词解释,它们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概念,而这些概念又构成了民法的法律体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民法,并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
民法名词解释

民法名词解释:民法: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行使裁判权时,也要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风俗,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伦理要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对象。
民事权利: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按份责任:两个以上的责任人按照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的清偿责任;是按份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
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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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期末考试复习题民法总论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民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3、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我国民法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即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民法的渊源: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中。
5、商法:又称商事法,形式上的商法专指民法典以外的商法典以及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单行法;实质上的商法是指一切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6、民法的体系:与交换过程中形成的商品关系的内在要求相适应形成的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7、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民事单行法:针对特定类型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而制定的特别法规。
9、习惯法:已经成为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则或者安排的习惯。
10、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纳入民法调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1、法律事实:法律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包括与人的意志有关的行为以及与人的行为无关的事实(前者为法律行为,后者为非法律行为)。
12、民事法律事实: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亦即由民事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
13、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民法所固有并对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全部民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
14、民法的强行性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必须无条件遵循的规定。
15、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法律尊重这种选择。
16、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17、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一是从国家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8、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上责任分担的归责原则,指如果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只有当他具有过错时才被课定责任,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
19、私有财产权神圣原则:私人财产是当然和自然的权利,权利人对于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断性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20、权利本位原则: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民法体系是以权利为基础而构建的。
21、权利能力: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因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故称权利能力)的法律资格(抽象资格)。
22、行为能力: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
23、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在我国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4、民事权利: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1)绝对权:相对于所有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
相对权: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划分标准)(2)支配权: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请求权: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形成权: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抵销、追认)。
抗辩权:阻止请求权的权利,义务人对权利人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现权利。
(权利的作用与功能为划分标准)(3)财产权: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知识产权: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以对人的智力成果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社员权: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社团产生的权利。
(权利的内容为划分标准)(4)专属权: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人身权)。
非专属权:非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划分标准)(5)主权利: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权利在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划分标准)(6)原权利: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人身权、所有权)。
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划分标准)25、民事义务: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为了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26、请求权体系:(1)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因契约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及因缔约过失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法的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包括: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的请求权、消除危险的请求权及停止侵害请求权)。
(3) 人身权请求权:基于对人身权的侵害而发生的保护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7、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一项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依据,即法律的具体规定。
28、法条竞合:规范某一法律事实的法条之间可以同时适用的情形。
29、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因一个法律规范而产生了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行使。
30、请求权聚合:当事人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31、请求权规范竞合:一个事实同时满足了两个请求权的要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个法律规范来支持自己的请求权。
当行使一个请求权后,不得再行请求。
但是,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归于消灭时,可以再行使另外的请求权。
32、清偿:债务人按照债的要求履行义务,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事实。
33、提存: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34、免除: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35、抵销:又称“充抵”,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冲销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的意思表示。
36、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
37、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8、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一方依照契约约定应向他方先为给付,但如在订立合同后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得请求该他方提供担保或为对待给付。
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39、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之前,得拒绝债权人之请求的权利。
40、追认权:权利人对于无权处分其权利的人的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行为。
41、权利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取得(如先占)。
42、权利的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既存的权利为基础的取得。
43、诉讼时效:权利的不行使状态持续地达到法定期间就发生失去请求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44、取得时效:占有他人的物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就取得该物所有权的制度。
45、除斥期间:形成权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即告消灭的制度。
46、公力救济:权利人请求国家以法定程序帮助其实现权利的手段。
47、自力救济:法律允许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权利,包括暴力在内。
48、正当防卫: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必要行为。
49、紧急避险: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者财产遭受紧迫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侵害他人的引起危险的物或者非为引起危险的物的行为。
(1) 防御性紧急避险:对引起危险的物的侵害(2 )攻击性紧急避险:对非引起危险的他人之物的损害50、自助行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以自己的力量对加害人的自由、财务进行约束或者扣押的行为。
51、完全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的人(16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52、无行为能力人:精神正常但不满10周岁;虽满10周岁但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使其判断能力相当于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53、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精神病人。
54、自然人:物理意义上的个人为基础构造出来的民事主体,是相对于法人(团体性主体而言的)。
55、人格权:自然人所具有的,对于“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属性所享有的排他性绝对权。
(1) 生命权: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健康权:自然人维护其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从而维持其生命活动的人格权。
(3)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所享有的人格权。
(4)姓名权:自然人对其姓名设定、变更和专用的人格权。
(5)隐私权:自然人的自由权在私法上的保护,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生活领域及私人信息不受侵扰的人格权。
(6)肖像权:对个人的真实形象通过照相、绘画、录像等艺术方式表现出来的物质形态的制作权和使用权。
(7) 名誉权:自然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荣誉权:自然人对于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专门性和定性化的积极评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56、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后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为保护其财产以稳定社会关系,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神情,依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之设定财产管理人的制度。
57、宣告死亡: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从而在法律上结束其生前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制度。
又称拟制死亡或推定死亡。
58、监护: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和保护的民事制度。
59、法定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监护。
(指定监护:由于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从中指定的监护。
)60、委托监护:通过委托而设立的监护。
61、自愿监护:依照法律本无监护义务,但主动提出愿意担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经有关部门同意的监护。
62、补充监护:对于没有以上监护人的,《民法通则》规定了团体监护人。
63、监护人的转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