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20XX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辅导讲义资料2-fashuo.doc

一、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丰富,出现了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
社会的分工、产品的剩余和交换,导致了私有制的产生,进一步导致了贫富分化,导致了阶级的形成。
阶级形成以后,掌握军事领导权以及生产、交换和分配权的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巩固本阶级的统治地位,就建立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
这样,国家就产生了,原来氏族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机关就变成了奴隶主阶级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的暴力工具。
这样,原始社会就解体了,奴隶制社会建立起来了。
随着阶级的出现和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习惯渐渐渗入阶级性,最后形成体现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法,这样,法就产生了。
法和国家的产生是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
一方面,统治阶级要运用法律来维护其统治,来推动国家的运转;另一方面,法的认可和制定,法的普遍效力,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因此,法的产生有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是原始社会后期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社会关系性质的根本变化,进而促成社会规范的发展变化。
(北京安通学校提供)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
一个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长期发展过程(最早出现的成为法是习惯法内容的记载;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
经历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从融合到分离的过程。
二、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1.反映的意志不同。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而氏族习惯则反映氏族全体成员的意志和利益。
2.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的创制是一个自觉的过程;而原始氏族习惯则是全体氏族成员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并世代相传和发展的。
3.实施的方式不同。
2015年华成法硕串讲班宪法陈璐琼讲义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0 人以上提出
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两院(乡无两院)
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成员 5 人以上联名,县级 3 人以上提出
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两院
考点二 人身受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没有经过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人大闭会期间,没有经过人 大常委会的许可,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 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乡镇级人大代表被采取以上措施则由执行机关报告该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节 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行政区域的变更
审批机关
权限
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界线划分、变更,县、市行政区域重大变更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举
罢免 县级原选区 50 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出罢免案
人大常委会
的代表 在人大
系统的
辞职 地级、省级、全国级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辞职
职务相
间
接受辞职案或罢免案的 应终止
接
原选举单位全体成员过
人大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
选
半数,公告且报备上一
罢免 人大闭会期间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
2、明确“我国将长
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 3
权 可 以 依 照 法 确定下来。
期 处 于 社 会 主义 初 级 阶 年改为 5 年。
律的规定转
2、将社会主 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
3、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态度修改。
20XX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讲义:立法活动-fashuo.doc

2012年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之立法活动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除此以外,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两周立法概况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
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
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吕刑: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讲义

一、西周时期(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即道德教化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3、意义: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礼”、“刑”结合为结构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2)是对社会生活起着调整作用的习惯法;(3)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2、古代的礼的两层含义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亲亲父为首”“尊尊”“尊尊君为首”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祭祀之礼)●凶(丧葬之礼)●军(行兵仗之礼)●宾(迎宾待客之礼)●嘉(冠婚之礼)3、“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汉代中期以后1、儒家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2、为以“礼律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唐代:礼法合一1、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
四、明代:明刑弼教1、“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弼”乃辅佐之义。
2、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3、宋代以后,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
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属”关系,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2007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11)

2007法硕主观题班法制史讲义(11)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下简称《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于1911年12月3日通过,1912年1月2日修订,共4章21条。
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中华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原则:临时政府为总统制共和政体,临时大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统率军队并行使行政权力;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三名参议员组成。
在参议院成立以前,暂时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代行其职权;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其历史意义在于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依据。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备;但是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共和政体的诞生,宣告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灭亡,因而具有进步意义,并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共7章,56条。
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
《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1.《临时约法》的制定。
《临时约法》是在辛亥革命后南北议和过程中制定的。
1912年1月下旬,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召开第一次起草会议。
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成立,召开了第二次起草会议。
这两次起。
中国法制史讲义(全)

导论第一编上古部分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第二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三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五章司法制度第二编中古部分第六章主要立法活动第七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民事法律制度第九章职官制度第十章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司法、监察制度第三编近代部分第十二章清末变法修律第十三章宪政与宪法第十四章行政法律制度第十五章民商法律制度第十六章刑事法律制度第十七章司法制度总复习导论一研究对象(是什么)(一)《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
1、“中国历史”指我国的从法律产生时起到新中国成立时止的一段历史时期。
分为上古、中古、近代三大时期。
2、法制史只研究“法律制度”,而不包括军制、田制、服制或考试制度。
3、具体包括法律的起源、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的历史发展线索1、三大时期➢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开始形成时期➢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国法制发展与成熟时期➢近代即自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近代法制2、两次转折➢春秋战国➢清末3、六种类型➢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地主阶级)➢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农民政权法制(太平天国)➢南京临时政府之资产阶级法制➢新民主主义法制[注意] a. 此六种类型基本表现中国法制随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的过程.b. 对各种类型不宜简单以“好坏”做出评价,应了解当时必然性.c. 历史不容割断。
中国历史是五大文明中从不间断的唯一一个。
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
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
当时的法学研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三)中国传统法制重要特征➢礼法结合➢阶级性(不平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制➢制定法与判例法结合➢无讼是求二学习《法制史》的意义(为什么)(一)一般意义的“读史”之意义1、培根名言: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演算使人精密,哲理使人深刻,道德使人高尚,逻辑修辞使人善辩。
20XX年法律硕士法理学辅导讲义资料1-fashuo.doc

一、法的特征1.具有规范性2.具有国家意志性3.具有国家强制性4.具有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包括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即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的保护)和法的效力的重复性(指法对人们的行为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普遍性与法的规范性有密切的关系,法的规范性是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5.具有程序性二、法的内容和形式1.法的内容,就是指构成法的各种内在要素,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两大部分。
从规范内容上看,其核心部分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2.法的形式,就是法的内容的表现方式,是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组织形态。
仅就成文法来讲,其表现形式与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为三层次,即“法律条文-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3.法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反作用于法的内容;新法的内容和旧法的形式、新法的形式和旧法的内容之间存在着历史继承、相互利用的关系或情况。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体现为三个方面或三个层次:(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但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是阶级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2)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被一定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人们的自由与纪律所制约,这种自由与纪律体现为一定社会条件下事实上的权利和义务。
(3)反映在法中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由与纪律根源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体现或反映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从法的外部特征到法的阶级本质,再到法的社会本质,是我们对法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初级本质到深刻本质的不断深化(北京安通学校提供)四、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含义权利,即指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的复习要点

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的复习要点法硕考研中国法制史的复习要点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复习技巧对比2017年,今年法制史大纲没有变化,考生可依原计划复习即可。
针对法制史的复习,本文从横向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复习的技巧。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
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
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
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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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中国法制史命题趋势图★《唐律疏议》 ★皇权的极端化一、法律思想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一)周礼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
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
宋代还有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最后定型。
15、《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典、例分编。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1、西周: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三刺(群臣、群吏、万民);五听(辞、色、气、耳、目)。
2、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2)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得告发和受理);(3)诬告反坐。
3、汉:(1)上请:始于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2)恤刑原则:始于汉景帝(“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以卑匿尊免罪;(4)《春秋》决狱:“论心定罪”;(5)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4、唐: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从轻);自首免罪(附条件:犯罪未发;不能“不尽”、“不实”;不适用于越度关、奸、私习天文、折伤人、谋反等重罪;上缴或偿还赃物),自新减轻处罚;化外人原则(同一国籍的按其本国法,不同国籍的按中国法);类推原则(举轻明重,举重明轻);保辜制度;依法刑讯,众证定罪;三司推事(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都堂集议制(死刑案件)。
5、宋:折杖法(反逆、强盗等重罪除外);配役刑(源于五代后晋天福年间,杖脊、配人、刺面);凌迟(首用于五代时的西辽,北宋仁宗时使用,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作为法定刑);提点刑狱司:巡视州县,轻者立断,重者奏裁;翻异别勘;《洗冤集录》:南宋,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6、元: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7、明:从重兼从新原则;重其所重(贼盗、钱粮),轻其所轻(风俗、礼教);州县审结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使司审结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原告就被告;军民分诉分辖制;廷杖(明太祖朱元璋首用);厂、卫干预司法。
8、清:州县决定笞杖刑,督抚批复徒刑案件;会审:秋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京师附近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五、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1、秦汉:(1)徒刑:城旦、舂(五年);鬼薪、白粲(四年);隶臣、妾(三年);司寇、作如司寇(二年);候(一年);(2)耻辱刑:髡(去发)、耐(或完,留发);(3)死刑:“具五刑”。
2、唐: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与职权无关。
3、明:奸党罪(明太祖时期创设);充军(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
六、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3、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以御史大夫为首;西汉继续以御史大夫为首。
4、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和刺史(监察各州)。
5、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6、唐宋设大理寺(审判中央百官案件、京师徒以上案件、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刑部(复核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御史台,御史台分为台院(纠弹中央百官)、殿院(纠弹百官失礼行为)、察院(纠察州县)。
7、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七、中国古代重要的改革1、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主张,实行“轻罪重刑”、“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2、文、景帝改革刑制:文帝改革(因缇萦为父上书而起;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存在改轻为重的缺陷,景帝进一步改革(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笞三百改为笞二百,笞二百改为笞一百),并颁布《箠令》。
3、三国两晋南北朝:(1)北魏太武帝时正式批准死刑复奏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定基础。
唐太宗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2)宫刑被废除;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死刑分绞、斩;规定了鞭刑和杖刑。
八、中国近代法制(一)清末1、变法修律:以中体西用为指导思想;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2、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各省设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其性质不同于西方的议会组织);1911年《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武昌起义爆发后起草,缩小了皇权,但坚持“皇帝神圣不可侵犯”,未提人民权利)。
3、《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颁行,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而成,是一部过渡性法典(取消六部体例,分30门;民事性质不再科刑;废除凌迟,增加新的罪名)。
4、《大清新刑律》:1911年公布,未及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主刑、从刑,罪刑法定主义,缓刑制度),后附《暂行章程》。
5、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
6、《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未正式颁行;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7、司法机构的改革:四级三审制;刑部改为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审、检合署。
8、领事裁判权:1843年英国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中首先获得;被告主义原则。
9、观审制度:原告是外国人。
10、会审公廨: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协议设立。
(二)民国1、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民权主义;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特别修改程序。
2、1913年“天坛宪草”: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
3、1914年《袁记约法》:总统制,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4、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了“国权”和“地方制度”。
5、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不伦不类。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特点:继受法与固有法混合;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于1948年);立法与司法脱节。
九、罗马法1、公元前450年《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与万民法(共和国后期;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