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硕法制史讲义
2019年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法制史考点合辑第4页-法硕.doc

31、秦律秦代法律的总称。
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秦二世即位后,又修订了秦朝的律令。
《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使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皆有法式”。
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云梦秦简》所载,秦律不仅有《法经》六篇的内容,而且还有《田律》、《效律》、《置吏律》、《仓律》、《工律》、《金布律》等内容。
秦律有调整封建经济的作用,并且基本上是镇压农民的反抗,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秦律为以后的汉律所继承。
32、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
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
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汉代法律的总称。
汉朝先后制订如下主要法律:(1)《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
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2)《军法》,汉高祖时韩信制订,这是关于治军的法律。
(3)《章程》,汉高祖时张苍制订,这是关于度量衡的法律。
(4)《傍章律》,汉惠帝时叔孙通制订,是关于礼仪的法律。
(5)《越宫律》,汉武帝时张汤制订,是关于宫廷警卫的法律。
(6)《朝律》,汉武帝时赵禹制订,是关于朝贺制度的法律。
这些法典原文都一失传。
35、枭首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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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019法硕考研法制史

1.夏商夏标国家法终成;世袭划地公权立;夏法泛称为禹刑;刑罚适用讲宽恕;昏墨贼再加不孝;商继夏法有创新;法律总称为汤刑;诰命誓同习惯法;又增乱政疑众罪;三风十愆为治官;墨劓剕宫及大辟;五刑体系影响大;天罚神判显特色;监狱名称多陷阱;常规圜土临时台;商还称囹圄羑里。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家国一体宗法制;刑始于兵礼源祀;德礼政刑兼特色;自然经济为base。
2.西周敬天保民为政治;明德慎罚来立法;穆王吕侯作《吕刑》;审案原则要记牢;九刑含义有两种;刑书九篇刑罚九;周公制礼成礼典;亲亲尊尊更重要;礼刑关系要记住;出入礼刑可会考;宗法制度三原则;大小宗继承家国;三赦三宥和三刺;中正制宜罪两则;主要罪名有三种;政治财产和渎职;民事傅别和质剂;婚姻制度心头记;大小司寇听周王;刑民狱讼交金矢;断案辞色耳目听;五听审案开先河;西周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言;同姓不婚为宗法;采名吉征期迎礼;离婚七出三不去;注:西周部分由于刚刚开始编,口诀里有些知识点有遗漏,不够详细,记得要对着分析看。
3.春秋战国春秋战国很动荡;礼崩乐坏不可挡;郑国子产铸刑书;乃是成文法滥觞;邓析竹刑晋之鼎;其中意义难估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网(囚)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具法总则见最后;六禁之规在杂法;若问六禁是什么;淫狡城(禁)嬉徒金;秦国连坐分户令;法变律原是商鞅4.秦缘法而治法一统;严刑重法令人惊;睡虎地云梦秦简1155;七五年律令及法律;答问封诊式又廷刑事;罪名种类极繁杂;量刑原则却还行;死刑肉刑劳役刑;财产刑又耻辱刑;责端脏共累教首;诬告反坐连坐广;中央司法当廷尉;断案还有御史官;廷尉还将“诏狱”办;重大案件皇帝判;公室告和非公室告;错还要受反坐;爰书封守要记牢;读鞫乞鞫心理明;讯狱之后再治狱;效果分为上下败;不直纵囚又失刑;法官责任还挺多5.汉黄老无为武帝为;轻摇赋约法省刑;刘邦约法有三章;九章律是萧何定;榜章越宫和朝律;汉律60篇成型;律令科比为形式;数量繁多无限制;西汉有个大动静;刑制改革世闻名;文帝提萦废肉刑;景帝更是颁箠令;上请亲亲可首匿;中君皇国是罪名;盐铁及酒要专卖;重农抑商告缗令;丞相太尉史大夫;后改司徒司马空;东汉又有三独坐;校尉尚书御史中;西汉郡县乡里亭;六条问事13区;官吏选拔察征辟;还有太学和阴袭;罢黜百家尊儒术;春秋决狱始遵行;鞫狱辞服再读鞫;告诉举劾三月乞;秋冬行刑撼天时;录囚制度雪冤情6.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三国之时乱糟糟;唯有魏国留其名;明帝新律18篇;具改刑名置律首;八议此时入了法;等级特权昭昭然;晋:司马代魏西晋立;泰始年间做法律;律名晋律或泰始;刑名中分出法例;律令分开加律注;律注法条同效力;五服治罪首入典;此律还名张杜律;北魏: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抵罪律中明;北齐:承前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合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其刑;篇目一共20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北魏始以格代科;东魏制定麟趾格;品式章程形成式;西魏编订大统式;魏晋司法沿汉制;中央司法廷尉是;北齐改为大理寺;复古北周秋司寇;曹魏始设律博士;尚书三曹比部司;北魏重枷大杖逼;南梁测罚南陈立;西晋首设登闻鼓;死刑复奏皇帝责;封建五刑体系的形成:墨劓剕宫和大辟;曹魏恢复五刑名;刑罚死髡完作刑;赎(罚)金杂抵三十七;晋代死徒(作)笞赎刑;南朝各国沿其刑;北魏死流徒鞭杖;初成劳役刑中心;北周改为轻到重;道里远近五流刑;北齐死流徒杖鞭;封建制度五刑始;笞杖徒流还有死;开皇律中终成型7.隋文帝制定开皇律;12篇目500条;名卫职户厩兴盗;诈伪杂律断亡斗;五刑制度新确立;十恶重罪入法条;三谋五不内乱逆;议减赎当保护罩;官当八议当完善;由繁到简技术高;炀帝又修大业律;十恶条款不见了;复原北魏18篇;轻其名来酷其刑8.唐德本刑用影响久;轻刑省罚条文简;武德贞观继开皇;律令格式在其中;长孙还作永徽律;合编疏议为律疏;唐律疏议是别名;最早最完整代表;林甫不服又开元;行政立法唐六典;影响宋朝之立法;大中刑律统类到;唐律特点有四条;礼科用善早又远;定罪量刑原则多;重大原则十二条;贞观初设加役流;取代死刑主意高;斗讼杂律保辜制;六杀六脏其中瞧;行为能力看丁年;土地所有均田制;契约种类多又多;官方律文规定少;田宅奴婢大牲畜;买卖还要官府瞧;使用为借消费贷;有息无息出负债;七出义绝三不去;和离义绝要看好;宗祧财产当继承;前为嫡子后均分;遗嘱优先后法定;姑娘嫁妆一半分(姑娘:代指未婚在室女);唐朝也有三个省;尚书下批中来草;监察三院御史官;六科给事源玄宗;身言书判择官吏;科举门荫两大条;德清公恪每年考;“四善二十七最”好;均田租庸行两税;禁榷专卖盐酒茶;陆贸严格监互市;蕃坊中有市舶制;龙香沉香丁香豆;外贸征税十一制(十分之一);市舶、舶脚抽分市;女帝还设市舶使;大理刑部御史台;三司推事审疑难;告诉严格多限制;审案还要回避开;死刑三复京五奏;法官责任多又多;唐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分公私罪轻重明;共同犯罪造意首;合并论罪当从重;自首自新区分好;自首可免自新减;身物关文不能投;赃物还须如数还;不实不尽要记牢;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老幼废疾当减刑;三种情形心头记;累犯加重徒更流;议请减赎当特权;同居相隐不为罪;谋逆反叛不在内;以良犯贱可减免;以贱犯良加重刑;同侨属人异民地;疑罪收赎三异议;量刑原则十二条;一个都不能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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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注意:它参考了夏朝的赎刑,所以最早规定赎刑制度的是在夏朝。
12、竹刑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编,本无法律效力,后被郑国采用,才产生了法律效力。
竹刑比刑鼎便于携带和流传,是新兴地主阶级对法律制度改革的又一成果。
13、杀越人于货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15、明德慎罚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这个思想最早由周公旦提出,他认为商朝最终灭亡的原因是商纣王不务德,不能得到上天的支持。
西周统治者一定要承天命、顺民意,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才能奉天成运。
注意:西周虽然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但并未完全抛弃神权法,因为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的目的是“以德配天”。
16、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
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群饮罪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
周初统治者接受商纣作长夜之饮而招致死亡的教训,要求官吏勤于政务,不要饮酒,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
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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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律硕士考研法制史基本知识点详解(三-四)第四节刑事法律新制度一、罪名(一)夏、商的主要罪名夏时有“昏、墨、贼、杀”的规定,“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商朝的罪名已明显多于夏朝,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于政治性犯罪的惩罚。
镇压“乱政”罪和“疑众”罪,后世历代王朝大都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形式上以此来诛杀异已,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分为三类:一是政治性犯罪,如违抗王命罪;二是破坏社会秩序、侵犯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如冠攘奸宄(聚众抢劫)罪;三是渎职方面的犯罪,如司法官的“五过”。
所谓“五过”,其具体内容是(1)“惟官”,指畏权势而枉法;(2)“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3)“惟内”,是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4)“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5)“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二、刑罚(一)“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两大分阶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种常用刑。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
非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手或足的重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是死刑的总称。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徒刑,2.嘉石之制。
近似于后世的拘役,3.赎刑。
赎刑是一种刑罚执行的变通办法,即允许受刑人拿出一定的金钱或物品折抵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四)宽严适中原则四、礼刑关系(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源于《礼记·曲礼》,始于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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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2019法硕民法讲义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宣告失踪 (1)时间及其起算
【民法总则第 40 条】自然人下落失 踪人。
【民法总则第 41 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 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行为 事实行为
1
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法律上的人”与“生理意义上的人”
民事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民法赋予参与民事活动之资格。 【民法总则第 13 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 【民法总则第 16 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 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出生 考点:出生时间证明 【民法总则第 15 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 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死亡——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 重点掌握宣告死亡★★★★ (1)法律要件 ①下落不明满 4 年;意外事故满 2 年;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存活的 【民法总则第 46 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 201 条第 1 款】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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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一.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2、唐五刑制度?比较隋朝: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答:第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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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为什么要学法律
问题二 法考、司考和法律硕士
问题三 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
问题四 名校、法学强校和法律硕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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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讲义、真题和考试分析
3
问题六 老师、押题和骗子
问题七 填空、默写和翻译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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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礼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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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春秋成文法公布活动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二:战国魏国李悝《法经》
第三:战国秦国商鞅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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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秦代法律制度
秦代主要立法
1975 年 12 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了 1155 支秦简,简称“云梦秦简” 云 梦 秦 简 1.律 2.法律答问 3.封诊式 4.为吏之道 《秦律十八种》 、 《效律》 、 《秦律杂抄》等 对法律条文、术语、律义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式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官吏应遵循的为官准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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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明代法律制度
明代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大明律 “明刑弼教” ,最早出自《尚书》 “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背景 体例 内容 背景 明大诰 体例 内容 问刑条例 大明会典 明太祖洪武三十年;取消宰相制度 7 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律首附有《服制图》 《六赃图》 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以及新颁布的重刑法令,要求户户有此一本, 成为考试科目,朱元璋死后, 《大诰》被束之高阁 《御制大诰》 《大诰续编》 《大诰三编》 《大诰武臣》 对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锋芒直接指向贪官污吏
明律以外的单行法规, “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 ,附于《大明律》开律例合编的先 例并影响了清朝 明代行政法规汇编
第九章 清代法律制度
清代主要立法
立法思想 《大清律例》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乾隆年间正式颁行,前承顺治《大清律集解附例》 、雍正《大清律集解》 名例律+吏、户、礼、兵、刑、工 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纲,以 《大清会典》 则例为目”原则 五朝会典分《康熙会典》 《雍正会典》 《乾隆会典》 《嘉庆会典》 《光绪会典》 ,最后一部《光 绪会典》 ,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 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 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 则例 一般则例: 《刑部现行则例》 《钦定吏部则例》 《钦定户部则例》 《钦定礼部则例》 《理藩院则 例》 《钦定台规》 特别则例: 《钦定八旗则例》 《兵部督捕则例》 《六部处分则例》 《吏部处分则例》 少数民族聚 居区法规 《蒙古律例》 《理藩院则例》 《回疆则例》 《苗汉杂居章程》 《湘苗事宜》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 《钦定西藏章程》 《西藏禁约十二事》 《台湾善后事宜》
第二:唐代主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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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宋元法律制度
第一:宋代主要立法
第二:元代法律制度汇总
立法思想 主要 立法 《大札撒》 《至元新格》 《大元通制》 《元典章》 “祖述变通,附会汉法” “因俗而治, 蒙汉异制, 分而治之” 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蒙古人早期习惯法 元世祖颁布,是元朝统一中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元英宗颁布,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结合,标志着元法典定型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 地方官对元世祖以来的条例汇编,并非政府颁布制度
第一:汉代法律形式
第二:汉律六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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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曹魏“新律”
第二: 《晋律》 、 “泰始律” 、 “张杜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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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南北朝时期主要立法
第六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隋代《开皇律》
背景 体例 《开皇律》 内容 隋文帝时制定,以《北齐律》为蓝本 (1)确立 12 篇,500 条体例 (2)确立“新五刑” :笞杖徒流死 (3) “十恶”入律(北齐律“重罪十条” ) (4)完善“议、请、减、赎、当” ,保护官僚贵族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