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讲义:中国法的起源.doc
00关于中国法律的起源

• 象刑最初应是第一种涵义,可能主要适用 于本宗族部落内部的自由人,以象征性刑 罚进行教育惩戒。后世罪犯统一身着特制 囚服,当是由此而来。
• 不过,为了使人们了解当时的刑罚,象刑 还有第二种涵义,即在当时没有文字的情 况下,用画像的形式公布刑罚。
• 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直到周 代仍有“悬刑象于象魏”的制度,即从每 年正月初一开始,将不同刑罚的画像悬于 宫廷外的阙门之上,用十天时间公布刑罚。 这显然是象刑画像的孑遗。后世的枭首及 将罪犯首级高悬于城阙之上,可能由此而 来。
• 具体来说是这样一个过程: • 第一,人类早期曾有过如禽兽一般相互争斗、暴
乱不已的野蛮时期。 • 《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
妇妃配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 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 • 《商君书》说:“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 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当 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 (争吵);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生)也。”
(二)尧舜制刑或皋陶制刑
• 《尚书· 尧典》载尧帝时就有刑法:“象以典刑, 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 灾肆赦,怙终贼刑。”并且“流共工于幽州,放 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 而天下咸服”。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的起源PPT文档43页

中国法制史第一讲中国法的起源
56、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 塞罗 57、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 就不再 配享受 自由了 。—— 毕达哥 拉斯 58、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 利益, 部分靠 榜样的 效力。 ——格 老秀斯 59、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 ,那么 法律作 为一件 无用之 物自己 就会消 灭。— —洛克
60、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 罗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中国法制史1中国法律的起源和早期的初步发展

灵长类谱系
人科动物 谱系
被人类灭绝的动物(澳洲)
农业的起源
农业社会的人口循环
农业社会演进一
农业社会的演进二
农业社会演进三
定居农业与国家的形成
【英】克姆普 《解剖古埃及》 • “第一个因素存在于人之外,它是自然资源
基础,即积累构成权力基础的大量剩余产 品的潜力”。 • “第二个因素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即创 造借助大量的象征和仪式博得广泛认同的 独特意识形态的能力”。
第一讲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 早期的初步发展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6世纪)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 中国国家与法律起源的特点 • 早期的国家与法
起源时期的国家与法
• 现在国内通行的法律定义 • 其他有关法律的定义:社会关系的调整方
法,或者是解决纠纷的手段。有人类社会 即有法。 • 中国传统认为国家权力与法律相伴产生。
法律的形成
• 由此原始习惯在祭祀神灵方面不断被强化, 首先成为需要全社会强制力量加以维持的 严厉
• 进行战争是保护(或获取)社会生活资料 的主要手段,原始习惯也被强化
• 从而带动社会规则向法律内部分层 次分配
不劳而获的暴 力抢夺危险
集权 军事武装
脱离控制的生 活资料
普遍的焦虑
宗教祭祀
解说
• 定居农业使得对人们对生活用品来源需要 规划与长期投入,形成对于保护这些来源 的焦虑感,希冀有更强大的神灵力量的保 护,于是创造出更复杂的神灵系统与祭祀 仪式。
• 维持神灵系统运转需要有更强大的脱离生 产的专职队伍,也就需要供养这支队伍的 社会系统,税收由此形成,强权由此强化。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
慎罚,就是要求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
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是商朝法律的统称。
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
将赎刑作为核心内容。
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宗法结构和国家政权融为一体。
(2)五刑:墨刑:又称黥刑,在脸上刺刻后再涂上墨的刑罚。
劓刑:割掉鼻子的刑罚剕刑:又称刖刑,砍去腿脚的刑罚宫刑:又称腐刑、淫刑,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中国法制史国家级精品课程课件30页

• 商:不孝、违命等罪名 。 • 新罪名: “乱政”、“疑众” 。 • 此外,据说商代还有职务犯罪的规定,并制订过“官刑”予以制裁。
25
三风十衍罪 商初的官刑,为永保王室之盛隆,以警戒公卿百官,严禁“三风十衍”。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巫风是指沉湎歌舞;淫风:贪财好色、游猎无度、 怠惰政事;乱风是指狎侮违背圣人之言、拒逆不纳忠直规劝、疏远年长德高 之人;亲近凶。
22
• 夏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 • 即与其错杀无辜或轻罪的人,宁可违反常规或不用常法,甘冒漏杀有罪者的
失误 。 • 商 :“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确立了定罪量刑的某些规则。
23
• (三)主要罪名 • 夏: • 不孝、违命及昏、墨、贼等。 • 《孝经·五刑章》称: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 ❖ 威侮五行: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指天象。引申为对上天不敬。 ❖ 怠弃三正:三正及三卿。引申为不重用臣。
26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 昏:“己恶而掠美为昏”。自己有了罪恶
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
❖ 墨:“贪以败官为墨”。贪婪败坏官纪为
墨(不洁)。
❖ 贼:“杀人不忌为贼”。肆无忌惮的故意
杀人为贼。
27
• 四、司法制度 • 具有两个重要特征: • 一 是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 • 二 是天罚神判。
墨各千” 。
18
• 《荀子·正名》亦称:“刑名从商。” 刑名主要 有:
• 墨(脸上刻字,涂以黑墨) • 劓(割掉鼻子) • 刖(砍断脚踝) • 宫(割掉男女的生殖器) • 大辟 • 临时酷刑:醢、脯、剔刳、剖心、炮格(烙)等。
19
案
例
•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

三、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的立法概况 1.《汤刑》 2.《汤之官刑》 3.“弃灰之法” (二)主要法律形式 刑、王命、单行法规
(三)主要罪名 1.不吉不迪 2.颠越不恭 3.暂(jiàn)遇(yú )奸宄(guǐ ) 4.不孝 5.巫风
(四)主要刑名 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 炮烙、醢(hǎi)、脯、断手、罚丝、 劓(yì)殄(tiǎn)、 斫(zhuó)胫、剖心
3.继承制度:一般认为,商代初期,王位继承是兄终 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前者为主要原则。商代 末期,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了兄死弟及,但也出现 了嫡长子继承的现象。
五、夏商的监狱
1.夏商时期的一般监狱都叫“圜土” 2.夏代的特别监狱称为“夏台”或“均台” 3.商代的特别监狱称为“羑里”即“牖里”
三、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地域——九州; 夏 公权力——官员、司法机关等;
捐税:贡赋制度 一般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 代。从夏代的开创者“启”开始,中国便正式进入文 明社会,出现了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也 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第二节 夏商的法律制度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2.奴隶制五刑
墨: 毁坏罪人的容貌
劓:割鼻
剕fēi(刖yuè、膑bìng):毁坏罪人行走能力
宫: 毁坏罪人生殖机能
大辟:死刑
(五)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
1.民事法律制度:关于商代的土地所有权,一般认为, 从法律上讲是为王所有,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2.婚姻制度:商代的贵族实际上实行一夫多妻制度。
——《尚书·甘誓》
二、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夏代的《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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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这是国家产生依据3.夏朝已建立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朝还形成了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中国国家和法的形成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这主要是:A氏族起源色彩B集权统治C与道德结合D刑事法规发达122013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判断题练习及答案1.享有()和()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答案】外交特权豁免权【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有外交关系的各国之间赋予有关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这些外交人员如果有人犯罪,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所在国的刑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考生注意】我国刑法第11条的规定,只能适用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外交人员。
如果是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仍应按照刑法第6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盲人从轻陷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盲人和从轻。
3.管制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答案】三个月二年的期限。
《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三个月和二年。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法条题的题目。
对于直接复述法条内容的法条题而言,最关键的是准确,要作到一字不错。
以本题为例,有考生作答:三月、两年,这样的回答,两个填空都是错误的,尽管该考生可能对管制刑的期限问题非常清楚,但由于没有作到回答精确,白白丢失了两分。
4.追诉期限从()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起计算。
【答案】犯罪之日终了之日【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追诉期限的计算。
《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犯罪之日和终了之日。
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答案】暴力威胁【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暴力和威胁。
6.罪责自负、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答案】错误【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第3条、第4条、第5条分别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刑法其他的基本原则如本题中所给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尽管也是刑法基本原则,但不是法定的基本原则。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7.无意识的危害社会的动作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危害行为的特征。
刑法理论上所讲的危害行为具有两个特征:(1)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
如果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就是无意识的行为,无意识的行为或者动作不具有刑法意义,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危害行为,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8.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特征。
在主观要件上,构成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也就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如果各犯罪人并非出于同种犯罪的故意而实施犯罪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一人出于伤害的故意,一人出于杀人的故意,即使是同时或者先后对同一对象实施杀伤行为,也不能视为共同犯罪。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在共同犯罪主观要件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相同,只是要求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故意。
这就是说,共同犯罪故意,并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而只须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即可。
从共同故意的形式来说,既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各行为人都有犯罪的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
例如,甲、乙均与丙有仇,遂共谋在丙家的水缸中投放农药毒杀丙。
甲明知丙家还有丙的两个儿子与丙一起居住,但希望将其儿子一并毒死。
乙则并非希望毒死丙的儿子,而是认为丙的儿子可能经常外出,也许不会饮水缸中的水,但如果毒死了丙的儿子也不违反乙的意志,即乙对丙的儿子的死亡持无所谓的放任态度,而只希望毒死丙。
结果该日正好只有丙的两个儿子在家,二人均饮水中毒死亡。
在此案中,虽然甲、乙二人对丙的儿子的死亡一个是直接故意,一个是间接故意,但仍然成立共同的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就故意的具体内容而言,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实行犯与教唆犯的故意,在具体内容上可能有所不同,但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9.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结果犯的含义。
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所谓法定的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对象的作用给犯罪客体造成的物质性的、可测量的、有形的损害结果。
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都是有法定危害结果的结果犯: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死亡结果,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伤害结果,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危害结果是数额较大的财物被非法占有的结果。
所以,本题的题面是正确的。
【考生注意】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
对这一问题,考生不仅应当掌握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含义,还应当掌握刑法分则规定的典型的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的具体犯罪。
10.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三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的犯罪。
【答案】错误【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必要的共犯的含义。
必要的共犯是共同犯罪与任意的共犯相对的一种形式,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换言之,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不可能存在单独犯罪形式的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必要共同犯罪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聚众性共同犯罪。
这是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聚合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条规定的组织越狱罪、聚众劫狱罪等。
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如有的是参与组织、策划、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行犯罪活动。
(2)集团性共同犯罪。
这是指以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对必要的共同犯罪,应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条款。
结果犯是犯罪既遂的具体形态之一。
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实际发生为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基本标准。
由于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只能以共同犯罪形式存在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所以,必要的共同犯罪在主体上只要求二人以上即可,本题的题面是错误的。
【考生注意】考生应注意的是,对于聚众性犯罪而言,并非所有罪名中包含“聚众”二字的犯罪就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有的犯罪的名称中虽有“聚众”二字,但并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其主体仅限于聚众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人员不构成犯罪,当该罪的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就无所谓共同犯罪。
因此,该罪不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11.具有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正确【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立功的表现形式、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区别及一般立功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两者依法受到的从宽处罚程度有所不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这是一般立功的表现形式。
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们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述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