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福煤业煤矿安全奖惩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一、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奖励1.1 个人奖励:(1)卓越员工奖: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优异,为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控制作出重要贡献的员工。
(2)先进工作者奖:表彰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明显成绩的员工。
(3)安全创新奖:表彰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安全管理措施或技术,并成功应用于实际操作中的员工。
1.2 集体奖励:(1)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奖: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整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率较低的单位。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表彰在过去一年中,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
2. 安全知识竞赛奖励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每年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对表现优异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3. 安全意识培养奖励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演练,对积极参与并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惩罚制度1. 违章处罚1.1 个人违章处罚:(1)轻微违章:警告并进行教育。
(2)一般违章:扣除个人奖金或福利,并进行教育。
(3)严重违章:从轻处罚到开除,并进行深度教育。
1.2 集体违章处罚:(1)轻微违章:警告并进行教育。
(2)一般违章:扣除全体员工奖金,并进行教育。
(3)严重违章:从轻处罚到解散,并进行深度教育。
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3. 反馈教育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不合规行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反馈教育,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教育措施。
4. 奖惩公示每月或每季度公示奖惩情况,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表彰,对受到处罚的员工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和激励的作用。
三、其他制度1. 员工参与制建立煤矿员工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采纳并实施的意见给予一定的奖励。
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必须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
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制度1. 完善奖励机制:对于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职级等,力求形成鼓励先进、激励干部职工的氛围。
2. 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给予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旨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勤奋工作,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3. 鼓励科技创新:对于在煤矿安全科技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有助于促进煤矿安全科技的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对于在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处罚制度1. 建立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依法严惩,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责任追究:对于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有助于形成责任明确、失责必究的工作氛围,提高煤矿安全的管理水平。
3. 加大罚款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适当增加罚款金额。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加大依法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有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三、监督机制1. 加强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煤矿安全奖励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奖励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奖罚分明,奖优罚劣。
3. 量化考核,公平公正。
4. 逐步完善,持续改进。
三、奖励范围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2. 对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排除,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和集体。
3. 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4. 对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个人。
四、奖励标准1. 安全生产目标完成奖(1)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率达到100%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对季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率达到100%的部门或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2. 安全隐患排查奖励(1)对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上报,经核实后给予奖励。
(2)对成功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3. 安全生产管理奖励(1)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2)对创新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4. 安全教育培训奖励(1)对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优秀的个人,给予奖励。
(2)对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出色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五、奖励办法1. 奖励经费(1)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奖励。
(2)奖励基金来源包括企业利润、上级拨款等。
2. 奖励程序(1)由各部门、班组推荐候选人。
(2)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矿领导批准。
(3)对获奖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3. 奖励方式(1)物质奖励:发放奖金、奖品等。
(2)精神奖励:颁发荣誉证书、表彰大会、通报表扬等。
六、奖励实施1. 各部门、班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奖励工作,加强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煤矿安全奖罚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奖罚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矿工安全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奖罚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区的矿工,包括在职矿工、临时工等。
3. 矿方将严格执行本奖罚制度,依法进行奖罚,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二、奖励措施1. 安全意识奖励a. 每月评选一名安全意识模范矿工,奖励人民币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b. 每季评选一名安全意识先进矿工,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c. 每年评选一名安全意识杰出矿工,奖励人民币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
2. 安全生产奖励a. 每月评选一名安全生产模范矿工,奖励人民币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b. 每季评选一名安全生产先进矿工,奖励人民币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c. 每年评选一名安全生产杰出矿工,奖励人民币1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
3. 安全管理奖励a. 每月评选一名安全管理模范矿工,奖励人民币15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b. 每季评选一名安全管理先进矿工,奖励人民币3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c. 每年评选一名安全管理杰出矿工,奖励人民币15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
4. 安全事故防范奖励a. 每月评选一名安全事故防范模范矿工,奖励人民币2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
b. 每季评选一名安全事故防范先进矿工,奖励人民币4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
c. 每年评选一名安全事故防范杰出矿工,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
三、处罚措施1. 安全违规处罚a. 超速行驶:首次罚款人民币500元,再次罚款500元并降职处理。
b. 未佩戴安全帽:首次口头警告,再次罚款100元。
c.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首次口头警告,再次罚款500元。
d. 违规吸烟:首次罚款100元,再次罚款200元并扣除年度奖金。
e. 违反安全规程:首次罚款500元,再次罚款1000元并停职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奖优罚劣;3. 强化教育,提高意识,增强责任。
二、奖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三、奖励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2)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给予一定奖励;(3)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给予一定奖励;(4)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中成绩优异的,给予一定奖励;(5)对其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1)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2)优先推荐参加上级安全生产表彰活动;(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处罚制度1.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2)对事故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1)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作业的,给予警告、罚款;(2)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罚款;(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给予警告、罚款;(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实施1. 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档案,记录奖惩情况;3. 定期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煤矿生产安全奖罚制度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奖罚制度规定1. 安全教育与培训- 奖励: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金及表彰。
- 惩罚: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员工,给予警告并扣除相应绩效。
2. 安全操作规程遵守- 奖励: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 惩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停职或解雇。
3. 隐患排查与整改- 奖励:主动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整改不力的,给予处罚。
4. 事故处理与报告- 奖励: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迟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或解雇。
5. 安全设备使用与维护- 奖励: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滥用或损坏安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给予赔偿和处罚。
6. 安全文化建设- 奖励: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提出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对安全文化建设持消极态度,影响团队安全氛围的,给予警告。
7. 安全责任制落实- 奖励: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确保管辖范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奖励。
- 惩罚:未能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8. 安全生产竞赛- 奖励:在安全生产竞赛中表现突出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证书。
- 惩罚:竞赛中表现不佳,安全意识薄弱的班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9. 安全事故预防- 奖励:提出有效预防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重奖。
- 惩罚:因预防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原因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罚。
10. 安全奖励基金- 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和班组。
以上规定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各项奖励和惩罚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安全奖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与原则1. 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激发员工安全工作积极性,强化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奖惩分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矿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工人等。
四、奖惩内容1. 安全奖励(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3)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有显著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2. 安全惩罚(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的个人给予处罚。
(2)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个人给予处罚。
(3)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个人给予处罚。
五、奖惩标准1. 安全奖励标准(1)对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2)对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的个人或集体,根据隐患等级,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3)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有显著贡献的个人或集体,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2. 安全惩罚标准(1)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的个人,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给予罚款、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2)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3)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个人,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罚。
六、奖惩程序1. 安全奖励程序(1)由相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报矿长批准。
(2)对获得奖励的个人或集体,在矿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2. 安全惩罚程序(1)由相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2024年煤矿安全奖惩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矿给予奖励: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见解责任的。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
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较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较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____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____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煤矿安全奖罚制度
是指为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对煤矿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处罚的规定和措施。
一、奖励制度:
1. 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提出并实施了新的安全管理和控制措施的人员进行奖励。
2. 安全管理奖:对在煤矿安全管理层面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3. 安全生产竞赛奖:对煤矿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生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进行奖励。
4. 先进工作者奖:对在煤矿生产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先进典型的人员进行奖励。
二、处罚制度:
1. 警告处罚:对煤矿单位或个人在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罚。
2. 经济处罚:对煤矿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罚款、罚款并停产整顿、罚款并吊销证照等处罚。
3. 行政处罚:对煤矿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停产整顿、吊销证照、罚款等措施。
4. 刑事处罚:对煤矿单位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照刑法进行刑事追责,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1.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2. 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的;3. 在安全生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4. 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1. 提成奖励:对超额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2. 奖金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3. 评选年度安全标兵,给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惩戒制度第七条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警告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轻微的;2. 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3.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九条记过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较重的;2. 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3. 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降职、撤职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2. 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3. 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2. 在安全生产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奖惩程序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矿井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违纪职工的惩戒,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矿井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奖惩决定书应明确奖励或惩戒的内容、依据和期限。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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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福煤业煤矿安全三违处罚细则目录第一章管理制度 (1)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 (1)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 (1)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 (2)第二章采煤 (7)第三章掘进、维修 (9)第四章一通三防 (12)第一节通风、配风 (12)第二节局部通风 (12)第三节通风设施 (14)第四节瓦斯检查、管理 (15)第五节瓦斯排放 (16)第六节防突管理 (18)第七节防尘管理 (20)第八节防灭火 (21)第九节排水 (21)第五章机电运输 (22)第一节机电 (22)第二节运输 (25)第六章火工产品管理及爆破 (30)第七章对有功人员的奖励 (34)第八章附则 (35)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3、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4、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6、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7、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
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
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容按期进行整改。
未按整改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围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第8条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干、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者责任。
第9条基层队在一个月出现2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10条煤矿在一个月之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100元。
第11条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第12条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5000元,另对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13条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14条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长、安全矿长各罚款200元。
事故后2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15条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16条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1000元/次。
如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17条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达到1/4的),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1天,处罚款50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1天,处罚款100元。
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求的,处罚款50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理,在公司部通报。
第18条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50元/次。
第19条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0条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教育。
凡少组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100元。
第21条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22条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200元。
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对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23条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4条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2天进行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
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25条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200元。
第26条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爆破岗哨图,其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100元。
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100元。
第27条酒后不足4小时入井者处罚款150元。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100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100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8条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入井者,罚款100元。
第29条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100元。
第30条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20米围吸烟者,罚款50元。
第31条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50元。
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100元。
第32条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50元。
第33条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50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从重处罚。
第34条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50元。
第35条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合格证者,罚款50元。
第36条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50元。
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50元。
第37条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100元,对在井下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300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38条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的,处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39条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40条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5米,深达0.1米;②井巷有杂物、浮矸、浮碴;③材料、设备乱堆乱放;(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100-300元。
第41条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处。
第42条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43条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100元/处。
第二章采煤第44条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150元/次。
第45条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46条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7条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8条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49条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0条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
第51条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2条工作面顶梁铰接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
第53条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
第54条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
第55条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6条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密集支柱的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三排支柱控顶围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7条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0.5米)未处理,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处。
第58条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员处罚款50元。
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59条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施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
第60条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61条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2条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64条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
第65条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