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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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实务—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优点+缺点)

运输实务—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优点+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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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势
特点 1
特点 2
特点 3
特点 4
责任统一 、手续 简便
缩短运输 时间,减 少货损货 差
降低运输 成本,节 省运杂费 用
实现“门到 门”运输的 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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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际多式联运的局限性
局限 1
局限 2
局限 3
局限 4Biblioteka 局限 5局限 6全球的运 输网络有 待完善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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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和特征
学习内容 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2.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3.国际多式联运的优势
4.国际多式联运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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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1997年我
国交通部和铁道部共同颁布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 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 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地点交付的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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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特征
(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
(3)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
连续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
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6)必须是全程单一运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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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 尚需改进 和完善
信息技术 水平需要 提高
协调力度 低,缺乏 统一规划
货运站 区域分 布不合 理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多式联运
特点
国际货运代理具有专业性、综合性、 国际性等特点,能够提供全方位的物 流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运输需求 。
国际货运代理的重要性
降低运输成本
国际货运代理拥有丰富的物流资源和 网络,能够优化运输路线,降低运输 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保障运输安全
国际货运代理具备专业的物流知识和 经验,能够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减 少货损货差。
国际多式联运的自动化与智能化,提高运输效率。
区块链技术应用
02
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国际多式联运的透明化、可追溯和安全,
提高物流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数字化转型
03
推动国际多式联运的数字化转型,实现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和
交换,提高物流服务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绿色物流发展
环保包装
推广环保包装材料和技术,减少运输过程中的包装废弃物,降低 对环境的影响。
简化运输流程
国际货运代理提供一站式服务,能够 简化运输流程,减少客户的工作量, 提高运输效率。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 能够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推动全球 经济的繁荣。
国际货运代理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未来展望
国际货运代理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欧 洲,随着国际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而 逐步壮大。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 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将朝着更加智能 化、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方向发展。
发展现状
目前国际货运代理已经形成了庞大的 行业规模,拥有数以万计的货运代理 公司,为全球范围内的客户提供服务。
02
国际多式联运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多种运输方式结合
国际多式联运是一种由一个货运代理统一 组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 物从一国运至另一国的综合性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14)

国际多式联运(14)

一、国际多式联运主要是采用成组运输,特别是集装 箱运输方法 也适用于非成组的件杂货(Break-bulk-Cargo) 及工程项目、二手设备的运输
二、国际多式联运提供了实现“门到门”运输的可 能
第 九 章 国 际 多 式 联 运
三、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地点与方式
以陆海陆的“门到门”运输为例说明: (一)整箱/整箱(FCL/FCL) (二)整箱/拼箱(FCL/LCL) (三)拼箱/整箱(LCL/FCL) (四)拼箱/拼箱(LCL/LCL)
6、责任限额的丧失:
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 知可能造成而轻率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则 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赔偿 责任限制的利益。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主观上的故意造 成的货物损坏、灭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7、诉讼时效 :2年
案例1: 2004年10月4日,原告A公司作为买方与温州市 进出口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确认书,购买一批童装, 数量500箱,总价为68180美元。2005年2月11日, B公司以托运人身份将该批童装装于两个20尺标箱 内,交由多式联运经营人C承运。C公司签发了号码 为RS-95040的一式三份正本全程多式联运提单。 6月6日,A公司提货时箱子外观完好,打开箱 子发现其中一个箱子是空的。另一个箱子货物被挤 压而无法按正常价值出售。
第 九 章 国 际 多 式 联 运
四、目前我国开办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
(一)我国开办的国际多式联运路线 (二)接受办理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城市
第 九 章 国 际 多 式 联 运
第五节 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营
一、建立与加强集装箱货运站(CFS)的组织管理 二、建立国内外联运网点
(一)建立国外业务合作网
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

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

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

(2)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

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现在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

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

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

(3)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

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①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

②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设备则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

③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主要业务及程序

国际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主要业务及程序

经营人代为办理 ,也可以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委托各区段
的实际承运人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表进行办理。
• 货物的结关手续,主要在交货地办理 。如 果货物交货地在目的港口 ,则结关手续在港口 所在的海关进行; 如果交货地在目的国内陆地 区 ,则货物在进入该国口岸时在当地口岸办理 保税运输手续 , 由当地海关加封后继续运输至 内陆交货地 ,并在内陆交货地当地海关办理结 关手续
• (八) 办理通关结关手续

在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中 ,货物的通关手续以
及结关手续非常重要。

货物的通关主要包括集装箱进口国的通关手续 ,进
口国内陆的保税手续等内容 。如果在货物的多式联运过
程中还需要通过第三国 ,则应该要办理第三国的国家海
关和内陆保税等手续 , 由于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通
关保税费用均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承担 ,一般由多式联运
• (三) 出口报关

如果多式联运是从内陆地区开始 ,应在附近的内
陆地区海关报关 ,如果是从港口开始 ,则在相应的港
口报关 , 出口报关事宜一般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
理 ,也可委托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这种情况下
加收报关手续费 ,并由发货人负责海关派员所产生的
全部费用) 。
• (四) 货物装箱并接收货物(此流程和海运 有很大不同 ,它是先报关 ,然后在海关人员监管下装箱)
• (五) 订舱并组织安排货物的运送

经营人在合同订立之后 ,便根据托运人的托运要
求和目的地开始制定该批货物的运输线路 ,运输方式 等运输计划内容 ,并确定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并与选定 的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分运合同 ,分运合同的订立可以 直接通过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人与分运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
2)MLB运输货物采用的是到岸价(CIF)交易,发 货人承担的责任、费用终止于最终交货地。 3) MLB运输货物应该按照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 人在FMC注册的运价收取运费,除非货方与承运人 签署了服务合约,否则禁止任何形式的运费回扣。
3.IPI运输
1 IPI运输的含义
IPI(interior point intermodal)运输称为内陆点 多式联运,它是指经美国西海岸和墨西哥湾沿海 港口,利用集装箱拖车或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到美 国内陆城市。
国际物流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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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具备自己所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线路的运价表。 7 拥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
(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与经营方式 1. 国际多式联运的业务范围 2. 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方式 1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2 两企业间联营方式 3 代理方式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1 统一责任 2 分段责任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2. 索赔和诉讼 1 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2 索赔应具备的条件 3 索赔的金额必须合理 4 索赔与诉讼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5 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 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 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是双方的协议,其订立过程是双方协商的过程。
(二)多式联运单证 1. 多式联运单证的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应载明以下事项。 1 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尺寸、外表状况、包装形式。 2 托运人名称。 3 集装箱箱号、箱型、数量、封志号。 4 多式联运单证表明的收货人。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名称和主营业所。 6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证的签发日期、地点。 7 接收货物的日期、地点。 8 交付货物的地点和约定的日期。 9 危险货物、冷冻货物等特种货物应载明其特性、注意事项。 10 交接方式、运费的支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 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其他事项。

第10章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国际货物运输》PPT课件

第10章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国际货物运输》PPT课件

10.4.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含义
1.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Contract of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是指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由一国境内 的货物接收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交货地点,并统一收取全程运费的 运输合同。
2.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涵盖了至少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全部运 输过程分为多个运输区段,各区段又由不同的承运人来完成,但是 这些单一运输合同不是多式联运合同,也不是它的组成部分,多式 联运合同是独立与这些区段运输合同之外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 托运人订立的,由订仓单及多式联运单据等文件共同体现的,涵盖 全程运输的总合同。
◆难以被接受的原因:了解各国法律的困难;MTO面临两层索赔关系, 与货方的索额使用强制性规定,与实际承运人索赔适用有关公约或 国内法,可使其处于非常不利地位。
3. 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1) 承运人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民法学中的归责原则是指认定民事责任的准则。承运人赔偿责任归责 原则是指有关运输合同法律规定的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原则,用以 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10.3.4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1. 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与地点 1)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交付货物 2) 在集装箱货运站交付货物 3) 在码头堆场交付货物
2. 签发多式联运单据的注意事项 1) 如签发可转让的,收货人栏应列明按指示交付或向持票人交付。签 发不可转让的,应列明收货人的名称。
2) 通知人应当是在最终交货地点由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
5. 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系由多式联运经营 人有意造成的,或明知有可能造成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 所引起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 制权利。此外,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或为履行 多式联运合同而为其服务的其他人故意造成,或明知有可能造成 而又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 交付,则该受雇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则无权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 责任限制。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作用
责任制度
经营人
联合国公约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通常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经营。多式联运经营人常由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的航运公司 (航运集团)或从事货运组织工作、服务工作的运输行充任。在中国,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属于前者,中国对外 贸易运输总公司属于后者。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全程运输,对发生于全程各区段的货物损坏都承担赔偿责任。在组织联运时,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联运的有关承运人和换装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相互的权利、义务。这种联运工作的内部合 同不能影响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承担的义务。
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责任制度是不一致的。在全程运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究应按照何种责任制度承担责任, 常成为争议所在。因此,统一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是开展多式联运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海运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航运商会,于1975年制定了供联运经营人采用的非强制性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它是沿袭 70年代初海运发达国家就主张采用、而为发展中国家所拒绝的责任制度,规定多式联运采用网状责任制度,即按 货损发生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规定办理。如货物损坏发生在海上,则按海运的国际公约或各国适用的 海运法规办理;发生在公路、铁路、内河或航空运输区段,则按各运输方式适用的公约或国内法办理。如果货物 损坏的发生区段不能确定,则按《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赔偿限额为货物毛重每公斤 30法郎 或2特别提款权。各国联运经营人的多式联运提单大多采用《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
按公约规定,公约在3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后12个月开始生效。截至1984年3月,仅有智利、马拉维和墨西哥三 国交存了批准书,所以公约尚未生效。
谢谢观看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02 作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联运经营人以一张联运单据,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负责将货物从一个国家接受货物的地点运送到另一国家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组织形式。班轮运输和集装箱运输的 发展促进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这种联运方式将不同的运输方式组合成综合性的一体化运输,通过一次托 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与托 运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自接管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全程运输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联运单据大 多采用《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规定的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自己办理全过程中一部分实际运输,把其他部 分运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给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承运人)办理,分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是承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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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浅谈摘要随着电子科技的应用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运输业进入了物流时代。

物流不但把各种运输方式予以有机结合,而且将生产、销售等诸环节也合而为一,成为一种高度综合的现代化生产与运输方式。

在物流体系中,多式联运仍是其命脉及主干之一。

多式联运是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运输业的必然的发展方向,我国的集装箱多式联运受到运输业制度的影响,我们应当从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技术,政府政策法规等发面来发展多式联运。

因此为了迎接物流时代的到来,有必要对其主要基础-多式联运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努力在诸多分歧上达到共识,并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统一化,从而以“法律一体化|”更好地适应和促进“经济一体化”的需要和发展。

关键字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单证规则构成要件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称谓的发展和统一化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国际上关于该概念的特定称谓却尚未统一,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联合运输”、“联运”、“连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单一运输”这些名词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极易发生混淆。

所以罗尔夫?威特教授(Ralph De Wit)告诫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实务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

因而不能仅依靠其所使用的术语来判定一个运输合同的性质。

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

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除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有关的名词或术语,并注意依合同内容而非形式来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外,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尽快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定称谓统一化、确切化。

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D,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也在为此做着不懈努力。

目前实务和理论界最常见的术语便是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最早出现的“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词。

该称谓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为人们普遍接受。

可以想见,随着它被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成为该种运输方式的专用词语。

除了描述这一运输方式的术语有待统一外,关于这一概念的具体法律内涵,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也有各自规定。

下面一一加以介绍分析二国际公约和惯例及各国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内涵的规定和理解1,国际公约和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目前看来,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定义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

根据该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送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公约的这一定义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它将多式联运与联运明确区分开来,后者是在单一运输方式之间进行连续运输;第二个特点是公约强调多式联运的国际性,并规定国际性的标准是:接管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的地点要位于不同国家。

这大概是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较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路程更长更复杂,国际性不可避免地成为其一个突出特色。

实务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也的确在整个多式联运中占了绝大比例。

很多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分析有关多式联运的问题时,他们主要论及的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实践中当人们谈及多式联运,针对的也主要是国际层面上的这种运输方式。

因而,“多式联运”往往就是“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代名词。

本文中,如果没有上下文特别说明,多式联运即指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2)《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距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生效,大概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原因可能在于:其一,公约具有强制适用性。

其第3条规定,符合公约要求的多式联运合同一经签定,本公约即对这种合同强制适用。

这种强制适用的要求,对一些国家来说,可能一时难以接受。

其二,公约生效的条件也比较不易满足,它要求30个国家加入后的12个月内才能生效,但到目前为止,仅有7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为了确保该公约生效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能有效地进行,有关国际组织决定制定一个临时性的规则,这就是联合国贸发会会同国际商会在《1975年国际商会关于联合运输单证(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Combidoc)的统一规则》(下简称《1975年国际商会统一规则》)的基础上,参考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制定的《1991年国际商会关于多式联运单证的规则》(下简称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顺便提及的是,目前在实务中应用的比较广泛的便是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

除了它对多式联运的概念内涵要求的比较宽泛外,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在适用性上,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既不象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那样有强制适用的要求,也不象《1975年统一规则》那样以签发联合运输单证为适用之前提。

它规定,只要该规则被以书面、口头或其它方式纳入运输合同,则不论该合同涉及一种运输方式或者多种运输方式,也不论是否签发了单证,该规则将予以适用。

第二,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吸收了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但其规定更为清楚简明,并去除了规定在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诸多杂项条款,因而更容易被当事人接受和适用。

2,各国有关多式联运的法律对多式联运的规定和理解虽然在适用性上,国际公约优先于国内法,但因目前并没有生效的规范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所以,国内法中对多式联运的规定就可能成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准据法。

因此,我们在这里对有关国家关于多式联运的法律,尤其是其对多式联运这一概念的规定和理解做一简要介绍评析。

很多国家国内运输法或商法中并没有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

例如迄今为止,日本法中尚无关于多式联运的专门规定。

日本商法典中只有一条关于连运的定义(第579条),但多式联运并不包含在该定义中。

多式联运在日本被理解为采取一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并由一个承运人承担整个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的运输。

日语中多式联运一词“Fukugou unsou”则源于对“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的翻译。

德国1998年对其运输法作了彻底修正,其中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将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加入其中,该法已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viii]荷兰是世界上最早将多式联运用成文法予以规定的国家。

体现在荷兰新民法典中的多式联运的定义与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的概念内涵类似。

中国包括多式联运规定的法律目前有两部:海商法和合同法。

但对多式联运的定义,则只体现在海商法中。

它规定:多式联运要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而且必须包括海运。

新颁布实施的合同法虽然对多式联运亦有专门规定,但对此概念却未曾提及。

这对多式联运这种运输方式的推广,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缺憾。

不过这对合同法中有关多式联运条款的适用,可能并无实质影响。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23条规定,海上客运、国际海上货运合同、航空运输合同和铁路运输合同分别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铁路法的规定。

合同法还规定,其第17章适用于一切运输合同,不论是国内运输或是国际运输。

根据这些规定以及在适用性上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包括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合同应优先适用海商法这一特别法,鉴于其它运输法中并无有关多式联运的规定,不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自然应由合同法来统一规范。

(海商法和合同法中所规范的多式联运合同,都既包括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也包括国内多式联运合同。

)此外,合同法对联运也作了专门规定,为明确划分多式联运与联运这两个最易混淆的概念确立了法律基础。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构成要件1,综前所述,特别是依据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及国际上的实际做法,构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应该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具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该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与豁免的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

它可以口头、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制定。

2)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入。

是由过去的货运代理人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尽管货运代理人在各国各地区的称谓有所不同.但在多式联运问世前,货运代理人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受货主委托代办货物搬关、接、仓绪、调拔、检验、保险、包装、拼装、转运和订舱等。

它以货主的代理人的身份对货主负责.并按代理项目收取费用。

同时,还可以代理船舶运输业务。

代办揽货、单据处理、费用结算和燃物料供应等与船运有关的业务。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随着运输方式的变革。

货运代理的业务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不只是充当中间人和媒介的角色,而已成为国际运输的主要组织者和国际贸易的重要协助者之一3)必须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续进行运输。

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特点是:以方便托运人和货主为目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签定一个运输合同,统一组织全程运输,实行运输全程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如果签发多式联运单的话),统一理赔和全程负责。

这一点已达成共识,这里不再赘述。

2. 国际多式联运的地位与作用国际多式联运,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运输组织形式。

众所周知,每种运输方式既有它的优点又有它的不足。

一般来说,水运的主要优点是运量大,成本低;公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机动灵活,便于实现送货到门的运输;铁路运输的主要优点是,不受气候影响,可深入内陆和横贯内陆实现准时运输;航空运输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快速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的最大特点是可综合利用各种运输方式的优点,以便达到从发货地点到收货地点的“快速、高效和廉价”一贯运输的目的。

例如:以日本至伦敦为例,全程海运,经巴拿马运河为12 352 rlmile.采用多式联运.改为海一陆一海运输方式,经美国大陆全程仅为ll 225n mile,缩短了1227 n mile,可节省运输时间约5~ 7 d.由于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具有上述特点,从而方便了货主,降低了运输成本,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和巨大的社会效益。

所以这种国际运输新技术已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和采用,进而加速了运输方式的变革,并提高该运输方式在国际运输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加强了外贸商品在国际商品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四小结这部分首先对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认为作为国际新兴运输方式法律意义上的称谓术语,“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最适合及具有代表性的,应成为这种新兴运输方式统一的特定法律术语。

其次,随着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及信息通信技木的快速发展,未来的多式联运呈现以下几个发展方向:快速化、最优化、智能化、效率化。

未来全球供应链的消费者将继续需要供应链加速运送他们的商品和货物,速度仍将是多式联运的一个必须首先考虑的要素消费者将需要更佳的供应链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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