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史 启蒙运动时期的欧洲法律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指西方世界在法律领域的思想发展历程,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以及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等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演变不仅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对全球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当服从于正义,而正义是一种理念上的东西,它应当由哲学家统治者来决定。
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和正义的区别,认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而正义是客观存在的。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罗马法大全》中,这部法典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会法是基督教会管理信徒的法律体系,它在中世纪欧洲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教会法的发展为后世的宗教法学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对世俗法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时期,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开始重视个体的人权和人的尊严,提出了法律应当以人为本的理念。
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则进一步强调了人的自由和平等,对西方近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则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包括实证主义法学、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等不同的法学流派。
这些法学流派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不同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总的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个丰富多彩的历史过程,它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和变化。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思想的渊源和内涵,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典到如今的欧洲联盟法律体系,其变迁与发展既受到历史背景的影响,也受到不同国家法律文化的交汇与融合。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等几个方面来探讨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古代罗马法是欧洲法律制度的起源,其核心是由古罗马帝国的法学家制定的《罗马法典》。
当时的罗马法以制定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其中著名的《独立法典》为后来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公正和合理性,为后来的法律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石。
二、中世纪的法系在中世纪的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开始多样化。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书面记载和法官的判决权,而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则注重以判例为法律依据。
这种差异的法律体系源于当时欧洲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形成了欧洲多元的法律文化。
三、近代法律改革进入近代,欧洲各国纷纷进行了法律改革,旨在推动法制现代化并维护社会公正。
法律体系开始建立在宪法和法典之上,国家立法权的确立促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也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法官独立性和审判公正的保障。
四、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二战之后,欧洲各国在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欧洲联盟,也促使了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建立。
欧盟法律体系主要以欧洲法院和欧洲委员会为核心,欧盟法律逐渐替代了各国国内法律在欧盟范围内的适用。
欧盟法的特点是在保障各国主权的同时,通过协调一体化的法律框架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
总结起来,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古代罗马法到中世纪的法系、近代法律改革和欧洲联盟法律体系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体现了欧洲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和交融,也反映了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对法律、司法制度的不断追求与创新。
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欧洲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西方法律文化是以欧洲为发源地,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上,后延伸到现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成体系的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一词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发物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历经罗马法复兴、人文运动、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而走向成熟。
从法律文化的阶级性来划分,大致包括三个阶段,即古希腊罗马希伯莱的奴隶社会法律文化,中世纪封建神学的法律文化,和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文化。
在这几个阶段中,有一些一以贯之的主题和关注的中心问题,这形成了西方法律文化的特色。
其特点可以概括如下:①自然法思想贯穿西方法律文化发展始终。
古希腊、古罗马的思想家认为,来自于神的自然法是真正的法律、代表了正义和理性,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
这种观念一方面使世俗法难以成为某个人随心所欲的工具;另一方面,将君主与人民都置于上帝或“理念”之下,使人们崇尚自己的精神创造物而不崇拜君主。
中世纪,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是一切法律的源泉,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将自然法理论作为反封建斗争的武器。
主张自然法代表人类的理性,把贸易自由、契约自由、自由竞争以及人权、平等等看作是“自然”存在。
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权利观、自由观以及法治观都源于自然法观念。
②民主思想始终是西方法律文化发展的主线之一。
古希腊的雅典以法律推行奴隶制民主政治。
有著名的“贝壳放逐法”。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的专制统治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等主张,并以此为理论根据建立资产阶级的宪政和法制。
③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
其特点是发达的民商法。
在西方,“法”字与“权利”相通。
法律文化始终贯穿这样一个精神,即法律是个人权利的确认者、保护者,承认个人的价值、尊严和自由。
与此相对应,西方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个人主义观念的盛行,西方法也被认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所以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最完善的罗马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
从12世纪到15世纪,欧洲出现了“罗马法复兴时期”,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罗马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历程的学科,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现代法学的演进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不仅是法律史上的一部分,更是人类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其对当代法律体系的影响。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简要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发展阶段。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思想中。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基础,法律应当是正义的体现,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当是合理的,符合道德的。
罗马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大全》为代表,这部法典成为了欧洲中世纪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个重要的时期,基督教的兴起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成为了中世纪欧洲法律的主要来源,教廷法庭成为了当时最高的司法机构。
此外,中世纪的大学也培养了许多法学家,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奠定了基础。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人文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得对古典文化的研究成为了一种时尚。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开始重视对罗马法的研究,试图从中寻找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法律的理性化、制度化和正规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近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启蒙运动的兴起使得法律思想开始呈现出现代化的趋势。
启蒙运动的法学家们强调法律应当是以理性和自由为基础的,法律应当是对人的保护和限制的体现。
他们对自然法的研究成果为后来的法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当代法学的发展离不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积淀,当代法学家们不断吸收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试图构建适应当代社会需要的法律体系。
当代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多学科交叉的领域,法学家们正在探索法律与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关系,试图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

西方的法律发展历程法律的发展历程一直都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同样如此。
虽然每个国家在法律发展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以下是西方国家法律发展的一般历程:1. 古代时期: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律通常是由统治者或决策者根据特定的需求或权力来制定的。
法律的执行通常由统治者或特定的官员负责。
2. 封建主义时期:在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时期,法律的发展主要是由君主制度和教会权力主导的。
君主与教会领袖制定并执行法律,并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实施。
封建主义时期的法律以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基础。
3. 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标志着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这个时期,法律开始走向更加理性化、人本化的方向。
人们开始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研究,为法律制定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基础。
4. 启蒙时期:启蒙时期是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法律的发展与政治思想的进步和民主化紧密相关。
这个时期,人们开始更加注重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法律也开始越来越多地保护这些权利。
5. 现代时期:近代法律的发展主要是围绕着宪法的制定和发展展开的。
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与此同时,法律逐渐从一个专业领域转变为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
6. 当代时期:当代社会法律的发展与全球化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律也开始更多地关注环境保护、人权保护、刑事犯罪等全球性问题。
总的来说,西方国家的法律发展经历了从领主制度到君主制度,再到现代的民主体制的演变过程。
法律在整个历程中不断变革和完善,以适应不同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的变化。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100%
法学家的贡献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众多法学家, 如盖尤斯、乌尔比安等,他们对 罗马法进行系统研究和阐释,推 动了法学的发展。
80%
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
古罗马时期法律教育兴起,法律 职业也随之形成,为法学研究提 供了人才保障。
中世纪西方法学的沉寂与复苏
01
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并立
中世纪时期,教会法占据主导地位,世俗法发展受限,两者并立存在。
参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
西方法学在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为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智力支 持。
THANK YOU
感谢聆听
社会法学派
代表人物有狄骥、庞德等,他 们主张法律应适应社会发展的 需要,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 效果。
03
现代西方法学的多元化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理论与实践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 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关注 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效果。
法律规范理论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 可的规范体系,具有普遍性和强制 性,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 重要工具。
进步和发展。
法治原则
该学派主张法治原则,强调法律 的普遍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认为法律应当平等适用于所有人,
不受个人意志和权力的干涉。
社会法学派的崛起与影响
社会利益理论
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社会整体利益,平衡不同利益群体之 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法律社会学
该学派注重从社会学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探讨法律与社会、经济、 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人文主义法学思想
强调人的尊严、自由和平等, 反对中世纪的封建神权统治, 提倡个性解放和理性。
《外法史教学资料》日耳曼法

中世纪的西欧法一、中世纪西欧史的分期476-1000年:早期(动荡的欧洲)1000-1500年:中后期(欧洲开始了持续的发展进程)二、中世纪西欧法律史概况1、早期:日耳曼法,作为日耳曼部族属人法的日耳曼习惯法。
2、中后期:教会法,超越世俗国家的宗教属人法。
城市法,城市兴起后的城市属地法。
商法海商法,商人们自发形成自我维持的属人习惯法。
封建法,调整封建关系的习惯法。
庄园法,调整庄园关系的属地习惯法。
学习目标:掌握日耳曼法、蛮族法典、采邑制等概念,重点学习日耳曼法的财产制度、刑事制度,比较日耳曼法与后期罗马法的不同。
日耳曼法一、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一)日耳曼法的概念从公元5世纪到公元9世纪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
(二)日耳曼法的历史发展公元前?年-公元3世纪发源于北欧,居住于日耳曼尼亚习惯法公元4世纪-公元6世纪民族大迁徙及蛮族王国的建立蛮族法典公元6-8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墨洛温王朝罗马法与日耳曼法的并立公元8-9世纪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建立帝国王室法令公元8世纪之后查理曼帝国崩溃,形成封建割据格局属人法向属地法的转化【蛮族法典】1、蛮族法典的编纂原因(克洛维皈依基督教)2、蛮族法典的编纂方法3、蛮族法典的特点①大多以拉丁文写成。
②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③有序言,有些还有注释。
④内容不是很全面。
⑤习惯法的汇编。
二、日耳曼法的基本内容(一)政治制度(二)财产制度1、土地制度:双重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分封、委身特恩权与采邑制改革:封建社会的基础领主自营地与农奴份地(中世纪的庄园)2、动产追及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五)违法行为1、血亲复仇2、赎罪金-和平金(六)审判制度1、法院组织百户法院/郡法院王室法院2、诉讼制度共誓涤罪、神明裁判司法决斗三、日耳曼法的特点1.以团体为本位2.贯彻属人主义原则3.注重形式4.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的法律制度与之对照的罗马法(共和后期之后)的特点:1.以个人为本位2.贯彻属地主义原则3.注重实质4.概念清晰、原则简明、体系完整四、日耳曼法的地位•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占有主导地位的第一种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资料整理

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
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
3、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
4、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5、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
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7、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
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8、法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
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
9、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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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 - 1755)
3. 后期
1) 让.雅克.卢梭(1712-1778),认为人生而自由、 平等,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富人获得合法奴役 穷人的自由,穷人失去自由的权利,只有消灭暴 君才能获得新的自由。既反对无政府主义又反对 封建专制主义。著《社会契约论》(旧译《民约 论》),提出人民主权学说,国家是人民通过社 会契约所组成,国家主权来自人民,不能分割或 转让,人民有任命、罢免和监督行政首领之权, 有决定国家统治形式之权,有推翻专制制度的起 义之权。设计民主共和国的具体方案。著作被取 缔,本人被迫害,不得已流亡瑞士和美国。
总的来说,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早期一部很有代表 性的刑法,对近代资产阶级刑事立法具有深远影 响。
2) 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英国启蒙思想 家,主张国家起源于人民通过契约把权力交给政 府,换来政府对人民幸福的保障。反对君权神授, 抨击教会凌驾于国家之上。代表作是《利维坦》。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 的关系,互相为敌,彼此争斗。为求得和平的共 处与安全的生活,大家都自愿放弃一部分权利, 把它授予一个人或多个人组成的集体,使自己的 意志服从这个个人或集体的意志。霍布斯是君主 专制的拥护者,主张立法、行政、司法大权集于 君主一身,反对分权。
1789年《人权宣言》
3. 普鲁士: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ALR)
1794年《普鲁士普通邦法》是在受启蒙思想影响的弗里 德里希二世在位期间制定的。该法虽未改变普鲁士君主 专制的国家形式,但在具体统治形式上却有较大的转变。 该法规定,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福利,为了臣 仆和公民的利益,为了在国家共同体内维护法律与安全。 国家不再是统治者恣意的工具,相反,统治者现在成了 国家的第一仆人。君主虽然还是国家主权的承担者,但 其对主权的行使,受到国家既定目的的限制。 该法的一个缺陷,是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封建等级制度。
启蒙,就是人类从一种 咎由自取的未成年状态中解 脱出来 。所谓未成年,就是 没有他人的带领,便不能 运用自己的理智。 … 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 —— 伊曼努尔.康德
二、启蒙运动与古典自然法
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学理论,最重要的是自 然法理论,为了和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 理论相区别,学者也称这个历史时期的自 然法理论为古典自然法理论。
让.雅克.卢梭(1712-1778)
2) 塞萨里 . 贝卡里亚(1738-1794),启蒙运 动后期意大利著名法学家,深受法国启蒙 主义思想的影响,将社会契约的观念运用 于刑法领域,著有《论犯罪与刑罚》一书。 该书提出了近代资产阶级刑法的一些基本 原则,如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无罪推 定等,并旗帜鲜明地反对死刑。
约翰.洛克(1632-1704)
美国《独立宣言.引言》节录:
…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 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 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 所以才在他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 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 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 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 府。
2.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全名为《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是法国 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789年国民议会通过,1793 年法国宪法用作序言。受英国《人民公约》和美国 《独立宣言》的启示,以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的 “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哲学基础。《人权宣言》 全文由序言和17个条文组成。要点:人民生来而且始 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人民有自由、财产、 安全和反抗压迫的自由;主权来自国民,任何团体或 个人不得行使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任何社会如 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 法可言;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 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法律规定,不按法律手 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一切公民都有言 论、著作、出版的自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2)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彻底 否定神学史观,指出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 政治自由,每个公民有权去做法律所许可 的事情。批判封建专制暴政,痛责宗教迷 信和奴隶贸易,宣扬人权、政治自由和信 仰自由。他把政权分为立法、司法、行政 三个部分,彼此分立,相互约束,立法权 必须操在人民代表手中,行政权则归属世 袭君主,司法权由选举产生的常任法官掌 握(补充了洛克的两权分立思想)。这些 理论集中体现在其不朽的名著《论法的精 神》(严复译作《法意》)中。
(三)代表性的刑法典: 1810年《法国刑法典》
该法典在拿破仑主持下制定,位列“五法典”之 一,也是法国大革命的成果。
在立法原则上,该法典基本贯彻了罪刑法定、罪 刑相适应、法不溯及既往等资产阶级刑法原则, 但有些罪名的存在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在内容上,除严格维护资产阶级人身、财产不受 侵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秩序之外,还保留了一 些封建性、威吓性和残酷性。
塞萨里.贝卡里亚(1738-1794)
三、启蒙运动与自然法影响下的欧洲法律
(一)公法
1.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全名为”宣布臣民
权利和自由与确定王位继承办法的法案“,是 1688 年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标志着英国议会制君主 立宪政体确立。即君主是世袭国家元首,实际是统 而不治的虚君。上院不经选举,由各类贵族组成。 下院经选举产生。议会有立法权、财政权、对行政 的监督权,主要由下院行使。议案程序是:议会辩 论,三读通过,送交上院,英王批准。英王从未否 决。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多数党领袖为首相。 还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停止任何法律,未 经议会同意不得征收赋税,国王不得干预议会事务, 议会必须自由选举,议员有充分的言论自由。
《利维坦》第一版插画
3) 萨穆埃尔.普芬道夫(1632-1694),17世纪德国法 学家、启蒙思想家,在自然法和国际法方面对后世影 响深远,代表作为《论自然法与国际法》。普芬道夫 认为,人类一方面有生存的本能,但同时又非常弱小, 仅仅依靠自己并不足以生存下去,由此产生出相互帮 助的必要性。在最原始的自由状态中,这种帮助义务 就已存在。但这种义务要得到实现,则必须通过契约 得到保障,包括个人之间的契约和社会契约。每个个 人基于社会契约自愿服从国家,遵循国家的法律。但 国家的行为也必须服从一般的公共利益。统治者要受 到自然法和公共福利的约束。普芬道夫的思想,对于 德意志的开明君主有很深的影响。
《普鲁士普通邦法》(第二编 第13章):
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1 国家对其公民和其它受保护者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集 于国家首脑一身。
§2 国家首脑的首要义务,是要维护对外的和国内的安宁和 安全,并保护每人的财产免受暴力与破坏。
§3 国家首脑也负责建设机构,为居民创造培养能力和力量 的手段和机会,并将这些能力和力量运用于改进他们自己 的福利。
2. 中期
1) 约翰.洛克(1632-1704),英国启蒙思想家, 代表作为《政府论》。反对君权神授说,拥护君 主立宪。提出政府分权学说,主张立法机关应当 是一个经选举产生的机构,而执行机关则是单个 人或君主,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分立(两权分 立)。政府是人民对统治者的一种信任,统治者 的权力是有条件的而非绝对的,人民是最终的主 权归属;如果政府失去人民的信任,人民有权撤 回他们的支持,推翻这个政府。人民最初享有自 然自由,后来订立契约进入社会,享有社会自由, 社会自由须受法律约束。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 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 哪里就没有自由。
§4 因此,为达成以上终极目的而必须的所有优势与权利, 都属于国家的首脑。
(二)代表性的民法典
1. 1804年《拿破仑法典》(code civil) 该法典实现了平等、自由、所有权神圣
等原则。全文共2281条,语言简洁,非 常适合将理性主义自然法的理念与法国 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在全欧洲传播。
1804年《法国民法典》
启蒙运动时期的欧洲法律
一、启蒙运动概述
欧洲从封建主义发展到资本主义,中间经过了一 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这个转变过程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称为文艺复兴,后一阶段称为启蒙运动。 文艺复兴开始于14世纪西欧的经济和文化中心意 大利,启蒙运动开始于17世纪西欧经济和政治发 展较快的荷兰和英国。文艺复兴导致思想解放, 启蒙运动导致社会改革。总的来说,英、法的社 会改革是自下而上的,而德意志(包括普鲁士和 奥地利)的社会改革则是由开明君主自上而下进 行的。
他还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在于人天生有 一种爱过社会生活的愿望,而社会秩序不过是以 政治组织形式实现了人性的天然愿望。建立一种 社会秩序,一方面必须考虑人的基本权利;另一 方面,社会秩序的目标高于单个人的目标,因而 个人也有义务服从社会。 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和平, 是人类社会最大的善。
胡果.格劳秀斯(1583 -1645)
(一)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发展阶段
早期: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期,强调市 民阶级的安全;
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强调资产 阶级的个人自由;
后期: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前后, 强调平等和民主。
(二) 代表性的古典自然法理论
1.早期
1) 胡果.格劳秀斯(1583-1645)17世纪荷兰著名的 启蒙思想家,也是近代国际法之父。他的自然法 思想集中体现在其名著《论战争与和平法》中。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源于自 然法,自然法又源于理性。这种理性不是神的理 性而是人的理性。
拿破仑墓
2. 1811年《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BGB)
该法典的哲学基础,是后期的古典自然法 思想。 它第一次取消了封建社会的身份歧 视,承认人人都有权利能力。如第16条规定 规定:每个人生来就因理性而获得天赋的 权利,故得作为人而受到对待。
第7条规定,在法律存在漏洞时,首先要通 过类推适用相似的规则对漏洞进行填补, 如果类推也不能解决问题,就可以根据自 然的法律原则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