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
国际经济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科 教 学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指 出 : 提 高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 质 , 要 量, 继续 扩 大 双 语 教 学 课 程 的数 量 。 2 0 04年 8月 《 通 高 等 普 学 校 本 科 教 学水 平评 估 方 案 》 次 说 明 :适 宜 的 专 业 特 别 是 再 “ 生 物 技 术 、 息 技 术 、 融 、 律 等 双 语 课 课 程 比例 ) 1 % ” 信 金 法 一 0
分, 主要 讲 授 2 0 国 际 贸 易术 语 解 释 通 则 、 合 国 国 际 货 0 0年 联 物 买 卖 合 同公 约 、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法 律 规 则 ; 国 际 投 资 法 世 在 部 分 , 重 点 讲 授 多 边 投 资 担 保 机 构 公 约 、 盛 顿 公 约 和 与 会 华 贸 易有 关 的 投 资 措 施 协 定 ; 国 际 金 融 法 部 分 , 讲 授 国 际 在 会 货 币 基金 协 定 和世 界 银 行 协 定 ; 国 际 税 法 部 分 会讲 授 国 际 在 税 收协 定 等 。虽 然 国 际 经 济 法 课 程 也 涉及 某 些 国 内立 法 , 但 这 些 立 法 也 具 有 很 强 的 涉 外 性 。 比 如 在 国 际 投 资 法 部 分 会 介 绍 我 国 的“ 资 ” 业 法 ;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法 中 , 介 绍 我 三 企 在 会 国的 技 术 进 出 口管 理 条 例 等 。这 样 看 来 , 际 经 济 法 课 程 基 国
维普资讯
20 0 8年第 7期 (第 1 卷 第 7期 ) O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i nn d nsr t nC l g o r a o a ig A mii a i o l e L o t o e
论《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欧光义(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无论是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还是本课程的自身特点,或者是从高等教育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来看,都十分有必要采取双语教学这种新兴的教育模式。
同时,随着近年来各高校对双语教学的各种奖励措施、国际经济法课程的设置以及各高校教授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师的英语水平的提高也为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实施双语教学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必要性;可行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迫切需要一大批既精通法学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国际性和教学目的的涉外性,决定了该课程进行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同时也是我国“入世”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增强法律相关专业学生就业实力的需要,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双语教学”的定义在学界还没有形成共识。
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曼出版社出版的《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双语教学”的定义是:“the use of a second foreign 1anguage in school for the teaching of content subjects”(能在学校里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
双语教学是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法学专业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严格的地域性,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其仅在本国有效的国内法。
因此,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法学教育中,几乎所有的国内法,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不适宜采用双语教学的模式。
教育部规定的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十四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总论、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除了最后三门国字头的课程之外,都不适宜双语教学[1]。
双语教学在国际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

教 师在课 堂讲 授 中使用 母 语 以外 的其他 语 言来传 递 教学 内容 的一 种 教学方 法 。双语 教 学 的 目标 是要 在
两种或者多种语言的背景下完成教学 , 使学生熟练 使用 多种 语 言 , 够 与 国际 接 轨 , 行 国际 交 流 , 能 进 即
培养 “ 语 、 技 ( ) 双 向交 流 的驰 骋 世 界一 体 化 双 双 艺 、 经济 的双 雄杰 出人 才 ” 。通 常 所说 双 语 教 学 主 要 是
情况 , 将这 一全 新教 学方 法适 用 于 国际公 法 、 际私 国
次 专 门人才 变得 炙手 可热 。国际经 济 法是教 育 部确 定 的全 国普 通高 等 院校法 学专 业必 须 开设 的十 四 门 核 心课 之一 , 一 门理论 和实 践结 合较 紧密 的学 科 。 是 该课 程 旨在 培养 熟 悉 国 际 贸易 规 则 和 惯 例 、 了解 各
为 提高我 国人 才 的 国际竞 争力 和人 世对 国际化
指 中英 文 双语 教学 。本 文 以 中英 文双 语教 学为 研究 重点。 2 国际经 济法 传统 教学 偏 离其教 学 目标
2 1 国际经济 法课 程教 学 目标 .
复合 人才 的需 求 ,0 1年 , 家教 育 部在 《 于加 强 20 国 关 高等 学校 本科 教学 工 作 提 高 教学 质 量 的若 干意 见 》 中提 出要 在生 物技 术 、 息 技术 、 融 、 信 金 贸易 、 法律 等
设、 创新 双语 考核 方式和增加双语教 学实践教 学环节 , 以期进 一步巩 固和 完善 国际经济 法双
语 教 学 的成 果 。
【 键词】双语教 学; 关 国际经济 法; 实践 ; 教材
【 中图分 类号】G 2 40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 号】10 9 0 (0 9 O 0 1 o 0 8— 1 1 20 )3— l3一 4
论国际法中的双语教学问题

论国际法中的双语教学问题【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国际法中的双语教学问题。
首先介绍了双语教学在国际法学生中的影响,然后讨论了双语教学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
接着分析了双语教学的优势和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策略和方法。
最后展望了双语教学的未来发展。
在结论部分对国际法中的双语教学问题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发展并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法中的双语教学问题,为双语教学在国际法领域的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国际法、双语教学、影响、实践、优势、挑战、策略、方法、发展、总结、展望、建议、改进建议1. 引言1.1 国际法中的双语教学问题概述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对于国际法学生来说,双语教学有着重要的影响。
双语教学可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有利于他们在国际法领域的研究和工作。
双语教学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国际法概念和原则,促进他们的学习和掌握。
双语教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比如语言差异的影响、学生学习兴趣的不同等问题,需要教师和学校加以解决和应对。
在国际法领域,双语教学的实践不断探索和完善。
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都采取了双语教学的方式,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习平台和机会。
双语教学的优势和挑战也逐渐显现出来,教师和学生们都在实践中积累经验,为双语教学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在这个背景下,对双语教学的策略和方法也变得越发重要,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以适应国际法教学的需求和发展。
2. 正文2.1 双语教学对国际法学生的影响双语教学对国际法学生的影响可以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双语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国际法领域的概念和原理。
通过双语教学,学生可以在母语和外语之间自由切换,更深入地理解国际法中的复杂内容。
双语教学可以增强学生的语言能力和跨文化交流能力。
在学习国际法的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掌握专业术语,还需要理解不同国家和文化之间的法律差异。
双语教学可以帮助学生提升语言表达能力和跨文化交流技巧,更好地适应国际法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高校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双语教学探析

曲解原文的含义 。最直ຫໍສະໝຸດ 的办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定 , 照 按 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理解 。用英文传授该部分知识 比中文教
授更为准确 。
21 0 2年 4期
更 放有.a io 高教 S a n i i v ・ oi h a x Ja u G a o
经济与法
高校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双语教学探析
【 要】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 学是指在 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 的本科教学 中使 用英语授课 的课 时占总课 摘
J- ^ . ,1
体实施情况来看 , 主要存在以下三方 面的困难 :
修外语 , 以 , 所 教育部所称的“ 双语教学 ” 实际就是使用英语进行
专业课 程教学。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就是指在高校 国际经 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 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 占该课程 总
课 时 的 5 %以上 ( 5 % ) 0 含 0 。
教学 中,使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成 了外语翻译课 。 四 第二,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选 用之 困。 理论性和实践性兼
业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具体可 以采取为这类教师提供 出国深 造机会 或与国内知名外国语 大学联合培养等方式。二是在外语
类高校 、 高等 师范 院校 中开设 以培养双语教学师资 为 目标的专 业, 将专业外语及有关 双语 教材纳入必修课程 。三 是引进双语 教师 。引进对象应为法律专业 的归 国留学人员 , 们既有扎实 他
【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 双语教学 探析
国 际 经 济 法学 双 语 教 学 含 义 之 辨 析
浅谈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

法 律制 度接轨 , 这就 要 求 我 国法 律 学人 要站 在 能 与 西 方法律 学人平 等 对话 和交 流 的水 准 上 , 则 就 不 否 能够参 与公平竞 争 。 国际经济法 自身 的学科 特点 也决定 了进 行双语 教 学的必要 性 。 国际经济法 的渊 源较 为复 杂 。其 中 国际条 约 、 惯例 以及 外 国 的 正式 文本 通 常都 是 英 文 版。汉语与英语分属两种不 同的语系 , 两者在语法 结构 、 语言及表达方式存在较大差异 , 再加上汉语思 维者 和英语 思维 者 思维 方 式 的不 同 , 免 导 致 相 互 难 翻译时将信息遗漏或言不达意 , 甚至错误理解 。基 于 中译 本进 行 的教 学 , 能 造成 理 解 上 的歧 义 。有 可 些术语 和规则 , 只有还原 到其 原来 的语 言文本 中 , 才 具有 真实 的含义 。我 国某些 国 际经 济法 教科 书 中对 些条 约 、 例 以及 有关 外 国法 的 翻译 并 非 完 全精 惯
手英 文资料 的能 力 , 将来 中 国积极 参 与 国际 经 为 济规则 的制定 培养人 才 。正 如有 学者 指 出 的 :wr o 规 则 的背景是 西方 法 律制 度 的 国际化 , 使 我 国的 要 法 律制 度与 WT O接 轨 , 一 定 程 度 上 也 是 与 西 方 在
一
一
、
可行 性
国际经 济法 的教 学 目标 不仅要 求学 生能够 掌握 相 关法 律专 业知识 , 且还 应 具 备外 语 表达 国 际经 而 济贸易 法律 方面 的专 业 问题 , 外语 提 供 国 际经 贸 用 法 律服 务 的技能 。在 国际经 济法课 程 中开 展双语 教 学 不仅 可 以使 学 生掌 握 相关 的法 律 规则 , 而且 可 以 使 其熟 悉 国际经济 法专业 术语 和专业 知识 的英文 表 达 , 高 以英 语提供 法律 服务 的能力 , 提 为学 生 以后 能 顺利地从事经济贸易和国际法律交流工作提供了必 要 的准备, 增强了 日 后就业的竞争力。此外 , 国际经 济法双语教学还能为将来有志于从事 国际经济法研
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研究与实践

我 国学 者所 称 的“ 双语 教 学” 国外 被 称为 双语 在 教育 。至今 为止 , 国外 有关 双语 教育 的界定不 下几 十 种 。综观林林 总总 的界定 , 我们 可 以把 它划分 为广 义 的双语教育 和狭义 的双 语教育 : 广义 的双语教 育指 的 是, 学校 中使 用两种语 言 的教 育 。狭义 的双语 教育指 的是 , 学校 中使 用第二 语言或外 语传授 数学 、 物理 、 化 学、 史、 历 地理 等学科 内容 的教育 。 2 国“ . 我 双语教 学” 的界定 在我 国教 育界真 正意义 上的 “ 双语 教学 ” ,源 于 20 年 9月教 育部 下发 的 《 于加强 高等 学校 本科 01 关
BEI A N GJI F NG M A
— —
她 方
O 经豳
一■曩井往 ■t●的研完J宴一 I I
曲 艳 红
( 牡丹江师范学院 商务英语系 , 龙江 牡丹江 17 1 ) 黑 5 0 2
文摘编 号 :0 5 93 2 0 )2 0 6 一 A 10 — 1X(0 8 1- 1 1 c
摘要 :国 际经济法双语教 学对培养 高素质的专 业人 才至关 重要 ,但 目前许 多高校的 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存在 诸 多问
法双 语教 学是 我 国 “ 世 ” 顺应 全球 经 济一体 化 的 入 后 需要 , 是扩 大对 外开 放 、 强 法律相 关 专业学 生 就 也 增 业实力 的需 要 , 具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
国 际 经 济 法 双 语 教 学 的含 义 ( ) 双 语教 学” 一 “ 的含 义
收稿 日期 :0 8 0 — 7 2 0 — 9 2
为了顺利通过教育部普通高校教学水平评估 , 各 高校都 开设 了双语 教学必修课 。 这种 强制推行 的指标 性评 审 体 系也使 一些不 具 备 国际经 济法 双语 教学 能
双语教学在《国际法》课程中应用

浅谈双语教学在《国际法》课程中的应用【摘要】实施双语教学是我国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培养具有国际合作意识、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的外向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本文对《国际法》课程中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力图找到解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双语教学国际法问题措施一、对于双语教学的界定双语的英文是“bilingual”。
根据英国著名的朗曼出版社出版的《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是: a person who knows and uses two languages。
目前,国内外对于“双语教学”的概念存在很多分歧,基于我国双语教学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国际法中的双语教学可以界定为在教学过程中采用中文和英文穿插讲授,并使用中英文考查考核的教学模式。
二、《国际法》双语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评价体系不同,课程设置迥异在我国,国际法课程的双语教学还属于探索期和试验期,教育部的相关文件只在高校开设双语课程的比例上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双语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模式、教学质量认定等内容缺乏相应的规范,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在国际法双语教学中的做法大相径庭。
以课程设置为例,在开课时间上,有的高校安排在本科一、二年级,有的安排在三、四年级。
在先修课程上,有的提前开设专业英语,有的没有安排。
在语言使用上,有的实行全英文教学、考核,有的实行中英文对照教学、考核,有的实行中文教学、英文考核。
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和规范化标准,国际法双语教学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二)教材种类繁杂,选择存在两难教材是教学的根本,是教学环节的核心。
由于我国国际法双语教学起步晚、发展慢,相关教材也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形成系统的教材体系。
总的来说,国内高校在教材选择上存在两种趋势。
第一种是主张选择原版英文教材。
目前,在市面上能够购买到的国际法的原版教材只有美国学者托马斯·伯根特尔(thomas buergenthal)和肖恩·d·墨菲(sean d. murphy)合著的《国际公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经济法课程双语教学的实践摘要: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教学内容应立足中国,重点选择实用性知识,并密切跟踪国际最新动态,做到知识国际化。
教学模式采用以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见长的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改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改进实践性教学。
教学语言尽可能使用英语,特别是课堂上多使用简单英语,课后营造英语阅读氛围。
关键词:双语教学;创新人才;国际经济法;英美法系;IRAC公式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着重强调的内容。
就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创新人才而言,应当是知识具有先进性、思维具有创新性、能力具有实用性、语言具有复合性的人才。
一、课程内容的选择:中学为体国际经济法是二战后首先在西方新兴的学科,一般以英国学者施瓦曾伯格1948年提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为标志。
我国则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引进并建立这门学科,姚梅镇教授明确提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981年中国人民大学及其一、二分校法律系首先开设国际经济法课。
综观中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能清楚地发现二者存在明显不同。
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有两大类观点,即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以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为代表,主张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公法性质。
在英国、欧陆国家、日本等国家,该课程教学也秉承了这一观点。
广义说源自美国的“跨国法”学派,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上述公法性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广义说给予一种实用性的理解,并不在意对概念和体系作理论化解析。
即便如此,他们还是认为国际经济法可以划分为“交易性”和“管制性”两类调整手段,并倾向将前者冠以国际商法,后者冠以国际经济法,这说明在广义说的观点内,“国际经济法”一词仍倾向于公法性。
所以,在美国法学院,这门课一般称作“国际商事交易”(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而很少采用“国际经济法”名称。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在国际上应属于美国的“跨国法”学派,即广义说,但不同的是,我们对这样一个杂糅性的国际经济法关系不再细分,因而也就不像国际广义说那样,国际经济法只倾向于指公法性的国际经济法。
中西方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不同,课程设置也不同,使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课程内容的安排陷入矛盾中,这样的矛盾虽非一己之力所能破解,然而讲授者个人的目标取向却能巧妙地回避它。
第一,立足于中国观点,保持对西方观点兼知的清醒。
中国国际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凝结了老一辈学者的努力,具有中国国情因素。
从内容上看,中国的广义说涵盖了西方狭义说的内容,可以做到兼容并包,从务实的角度看,目前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本科目的考试大纲也是遵循中国观点的。
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学生认识到中西观点之异,这有助于他们国际化视野的养成。
第二,重点选择实用性知识,其他内容给予一种研究式关怀。
广义说内容丰富,既包含了单纯的公法性国际经济关系,又包含了单纯的私法性国际商事关系以及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的“准公法性”经济关系。
而从国内法学本科教育实施情况来看,本课程的学时一般仅有54学时,这就需要精心拣选教学内容。
考虑到中国当前和将来,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进一步实施,而涉外法律人才非常缺乏,并且,培养实用型人才,也符合《纲要》对应用学科的要求。
所以,教学内容应重点拣选实用性知识,如国际货物买卖、WTO规则,外商投资、海外投资等。
其他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税收协定等内容则更适合给予一种研究式关怀。
第三,密切跟踪国际最新动态,保证知识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虽然在教学内容体系上采纳中国观点,但在知识更新方面,眼光一定要向外。
例如,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仲裁这一国际争端解决形式在国际上已经普遍认可并高度关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国际仲裁和国外司法实践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但这些最新发展尚未反映在国内教材中,需要密切跟踪国际动态,从而做到体系中国化、知识国际化。
二、教学模式的采用:洋为中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一直为人称道,其教学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践行了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两大要旨,主要做法是采用案例教学法和法律诊所教育。
反观我国的法学教学模式,由于受历史上注释法律传统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影响,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方式,多注重法条阐释以及理论知识的讲授,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纯理论”、“经院式”的灌输概念,学生长期以来习惯于被动学习,上课忙于记笔记,而不是积极思维和主动参与,因而形成“一言堂”、“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被形容为“知识灌输型法学教学模式”。
这种教学模式倾向于知识的传授而不是能力的锻炼,也难以培养独立思维,更何况创新思维?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我们注意到,中国法学教育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法学教育方法,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等弊端,无法真正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同时,法学院的毕业生确实存在实际操作能力差,适应社会慢等结构性缺陷。
”正是深刻意识到这种教学模式的弊端,《纲要》殷切地提出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的良好环境。
这样的目标在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如何实现呢?无疑,以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见长的英美法系教学模式是可资借鉴的蓝本,此外,采用英美法系教学模式于国际经济法课程还有个性化原因。
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这既契合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质,又符合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供给状况。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涉外人才的涉外性其主要障碍是对英美法系的思维、理念和制度不熟悉,而且,综观国际商事交易领域内的法律构成,英美法系的影响占据了重要地位,许多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都集结了英美法系的制度和观念。
所以,通过教学模式的洋为中用,可以更有效率地促进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但是,在教学模式洋为中用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认识到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制背景的差异,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以本土化。
第一,应用IRAC公式,改良我国的案例教学法。
我国对案例教学法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但在整体仍是“知识灌输型”的教学模式下,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是注重形式上对案例教学法的使用与推广,忽视案例教学质量的检测;注重对案例结果的分析,忽视对案例分析思维的讲解与引导:注重课堂知识点的考察,忽视对学生知识面的巩固与扩充。
借鉴英美法系的教学模式就是要力图克服现在我国案例教学法的形式化,回归其根本在于思维训练的实质。
这里尤其要提的是mAC公式,即“问题——规则——分析——结论”公式(IRAC Formula),它是英美法系国家案例教学广泛采纳的一种方法,即第一步找到案例中要解决的问题(issue),第二步找到相应的规则(role),第三步适用规则于问题进行分析(analysis),第四步得出结论(conclusion)。
在采用案例法的时候,特别是初期,在小型的假设案例(hypothetical case)中对这一公式进行严格训练,以期规范案例研讨的方向,避免漫无目的。
久之,这个公式会潜移默化地融入思维,即便在分析综合性的真实案例时,也能自如地把握解决问题的方向。
第二,采取对话式,改变单向讲授局面。
对话式教学能提高学生的参与度,以问题为引导,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并锻炼流利表达的能力,这对于改变单向讲授的局面具有直接作用。
对话式既可以贯穿于案例教学过程中,也可以适用于知识点的讲解中,不断用“为什么”的提问逼近并揭露知识点的核心,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并能发散式地对其他相关问题做联系性思考。
第三,灵活安排实训环节,改进实践性教学。
诊所式教学当然是法学学科实践性教学的重要内容,可以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和律师工作流程,掌握办案技能。
但是,就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而言,由于要培养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这是一种复合型法律人才,不仅要掌握法学知识而且要掌握其他的一些相关学科知识,具体来说是,既要熟悉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
所以,为这一目标服务的实践性教学内容非常丰富,形式灵活,并不局限于诊所式教学或同类性质的模拟案例演练(mock tdal)、庭审观摩等。
此外,还可以让学生参观外资外贸企业,或者请企业人员演示经贸流程和投资合作过程,如合同缔结、承运人签发提单、银行支付、海外投资办厂等,让学生同时了解国际经贸实务知识,熟悉国际商事交易的现实环境,更容易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
三、教学语言的选择:西学为体在关于双语教学的讨论中,语言的运用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也被认为是制约双语教学成功的瓶颈。
从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官方网站上得到的信息是,“双语教学”课程被定义为:是指“采用了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达到该课程课时的50%以及以上的课程(外语课除外)”。
于是,50%外语标准要求也就成为了解释教育部上述文件强制外语比重的参考和标准。
但是,就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而言,不能只满足于50%这一标准,而应该尽可能多使用英语教学。
首先,国际经济法教学要培养复合型人才,较高的外语水平是复合型的必备要素之一,涉外环境本身就有可能是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环境。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具有国际性,这些内容直接使用第一手英语材料,比起经过汉语转化后二次使用会更准确也更方便。
例如,许多学生都有这样的体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英文版比中文翻译版更容易看懂。
最后,从英语出发学习国际经济法也更生动。
如,在理解“背书”、“委付”等内容时,若采用中文可能颇费口舌,但直接说出”endorsement”、“abandonment”术语,其内涵即能理解。
教学语言应当以西学为体,具体可以这样实践:第一,课堂上,在不影响专业术语准确表达的前提下,多使用简单英语。
法律术语的解释往往非常严谨,且采用书面式法律英语,多为长句。
可是,在课堂上,如果多使用长句、复合句,听者容易产生疲倦感,反应速度变慢,会有云里雾里的感觉。
再说,课堂语言本身应属于口语范畴,以沟通为目的,简单明了会更实用。
听过中外教讲英语课的人会切身感受到,在外教的课上通常使用简单英语,效果反而更好。
第二,适当采用英文音频或视频资料,作为课堂英语的补充。
纯正的英文音频或视频资料是很好的辅助资料,既有益于专业学习,也有益于英语学习。
在教学过程中,根据需要适当的穿插,能够激发学生兴趣,无形中强化学生的国际化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