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
福建招投标条例

福建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第五条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章招标公告和文件第八条招标公告的要求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十条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十一条修改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十二条投标保证金第十三条报名投标第十四条开标第十五条评标及中标结果公示第十六条废标和重新招标第十七条不公开招标和询价招标第十八条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第十九条电子招投标第四章履行合同第二十条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一条合同条件和合同变更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的处理第二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结算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的种类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的追究第二十八条侵权责任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第三十条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法律遗漏处理第三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法律的保证第三十五条施行时间第三十六条附件第三十七条法律名词及注释附件:1. 投标申请书范本2. 投标保证金缴纳通知书范本3. 中标通知书范本4. 不合格产品处理通知书范本5. 争议解决申请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人:指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招标的单位或组织。
2. 投标人:指在招标人按照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出投标的单位或组织。
3. 开标:指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依法公开、公正地宣读和记录招标文件中的各项信息。
4. 中标: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选定项目的中标人。
5. 违法行为:指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投标文件的行为。
1、本文档涉及附件。
2、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福建省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福建省招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旨在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促进诚信招投标,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所有招标项目和投标活动,并适用于福建省内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涉及的名词解释如下:1. 招标人:指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接受投标报价的单位或组织。
2. 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依法承担招投标服务的机构。
3. 投标人:指对招标人的采购项目提出投标报价的单位或个人。
4. 招标文件:指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投标项目的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一览表、投标文件等。
5. 开标: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公开拆封和记录投标文件的活动。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评审标准等。
2. 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要求和条件等。
3.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进行开标。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标活动,并保证开标的公正、公平、透明。
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排除不符合资格的投标人。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民事责任)因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刑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2)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1. 引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负责协助依法、透明、公正地组织招标工作。
因此,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如何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2.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能够符合项目需求、合规要求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明确的选取方案,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准确性和高效性。
3. 选取方案步骤步骤一:明确项目需求在开始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之前,需要明确项目的具体需求。
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类型、项目规模、项目预算等。
同时,还需要确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目的,例如是否需要专业支持或是只需要组织和监督招标过程。
步骤二:编制选取标准根据项目需求,制定选取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选取标准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资质: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经验和专业资质等。
•项目经验: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
•服务能力: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运作机制等。
•专业技能: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步骤三:招标代理机构筛选根据编制的选取标准,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筛选。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筛选:•邀请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自愿申请。
•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寻找招标代理机构。
•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筛选。
步骤四:评估和比较在筛选出招标代理机构之后,需要进行评估和比较。
这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分析招标代理机构的背景和信誉度。
•考察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验和成功案例。
•与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面谈,了解其专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步骤五:选择最佳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评估和比较的结果,选择最佳的招标代理机构。
在做出选择之前,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招标代理机构的能力和专业性。
•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价格和费用。
•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合作配合度。
4. 实施方案实施步骤一: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签订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是必要的。
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要求、费用支付方式等。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方案一、引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协助招标单位进行采购代理工作,从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代理评审、合同签订等方面提供专业的服务。
因此,选取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至关重要,本文将探讨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一些方案和注意事项。
二、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重要性选择一个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有助于提高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丰富的招标经验、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优秀的服务态度。
他们在评审投标文件、确定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及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不仅关系到项目成败,还涉及到预算控制、风险管理、项目进度等方面。
三、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方案1.明确招标项目需求在选取招标代理机构之前,招标单位需要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
根据项目类型、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专业背景和经验,以便更好地匹配招标代理机构。
2.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筛选标准招标单位可以制定一套招标代理机构筛选标准,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格、行业经验、项目经验、人员素质、服务能力、收费标准等。
根据这些标准,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估和筛选。
3.寻找候选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单位的需求和筛选标准,在市场上寻找候选招标代理机构。
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咨询机构、业内人士推荐等途径找到潜在的候选机构,并将其列入候选清单。
4.评估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对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详细的评估和比较。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综合实力:包括注册资格、行业经验、专业能力、人员素质等。
•项目经验:候选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类似项目的经验,是否取得较好的成绩。
•服务能力:包括对招标流程的熟悉程度、反应速度、沟通能力等。
•收费标准:了解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方式、费用构成以及是否合理。
5.与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和比选与候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服务理念、项目管理能力、团队配备等。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三章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一节招标第二节投标第三节开标和评标第四节定标第五章监督与投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8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七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下列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达到规定规模和标准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四)政府投资项目;(五)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招标人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涉及跨行政区域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的招标人,由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选择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的,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福建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各方利益,促进招投标公正、透明、高效,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福建省内各级行政机关、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采购、租赁等活动中的招标、投标及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办法,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提交投标文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招投标正常进行。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坚持以需求为主导,以质量为核心,以效益为导向,以市场化为手段,优先采购本地优秀产品和服务,通过政府采购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突出公共利益,维护税款和财产安全,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障,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和效能。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应当坚持阳光招标,以信息无障碍为前提,倡导电子化招标,确保招标公开、公正、公平、公开透明。
第七条招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履行公告、公示、文件编制、评审、合同签订等程序和义务,确保招标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制定科学的招标文件,公开规定招标条件、评审标准、现场考核或者现场谈判程序等内容,不得规定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提供的资格、经验、能力等条件,并采用多元化、人性化的考验方式,防止评审过程中浮现人为干扰和收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评审标准,经公正公平评审后确定中标人,选定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保障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通过网络等方式获得信息并参预竞标。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提供可信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物料配送、服务保障、价格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不得采用虚假承诺、虚假陈述、串标、控制市场等行为获取中标资格。
第十四条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或者其他形式获得的招投标信息,应当谨慎使用,不得泄露、篡改或者回避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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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设区市建立招标代理名录库的,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自然进入并排在设区市名录库的前面。
第六条进入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有效的甲级或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申请入库前两年在福建省境内每年承担过10项及以上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三)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在闽备案设有分支机构,并在闽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三年及以上,同时具有300M2及以上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专职技术人员、办公设施以及健全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进入省级名录库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库:(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有关部门禁止或限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四)被从前一次名录库中清出的;(五)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在本次或前一次申请进入名录库的资料中弄虚作假的;(六)被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业绩信誉登记为D级,或者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及以上C级的。
第八条省级名录库比选评分标准:1、招标代理资格。
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甲级的得5分,乙级的得3分。
除此之外,每增加一项国家颁发的招标或采购甲级资格加2分,乙级资格加1分。
2、机构注册资本。
达到100万元(以资格证书的为准)的得2分,每增加100万元加分(不足100万元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3、纳税总额。
申请入库前两个年度内上缴税收最多一个年度的纳税总额(省外招标代理机构纳税总额为在福建省内上缴的税收),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年度完税证明或纳税发票为准,达到30万元的得3分,每增加30万元加1分(不足30万元的不加分)。
4、机构业绩。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在福建省境内所承担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和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理业务,每代理一个100~500万元(下限不含本数,上限含本数,下同)的施工项目得分,代理一个500~1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1分,代理一个1000-3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分,代理一个3000~5000万元的施工项目得2分,代理一个5000万元~1亿元的施工项目得分,代理一个1亿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得3分;每代理一个勘察、设计、监理或货物项目得分。
机构业绩证明应提供含有履行备案证明的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以中标通知书发出的时间和金额为准,一份中标通知书有多家中标单位或多个标段的,以每一个中标单位、每一个标段单独计算为一项。
5、机构办公场所。
在福建省内的办公场所(以申请入库时的为准,包括已备案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面积)达到300M2的得2分,每增加100M2加分(不足100M2的不加分),最多加3分。
办公场所自有的应提供产权证;租用的场所按本项得分的75%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并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
6、信用等级:按申请入库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有效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分,AAA、AA、A级的分别得15分、10分、5分。
7、扣分。
申请入库前两年内因招标代理工作,被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被按《福建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信息公布办法》(闽建法[2008]104号)规定记录不良行为的,每次扣2分;被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
因同一事由受到的各种处理按最高的扣分。
设区市级名录库的评分标准由各设区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进入省级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清理出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清理出库的原因:(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二)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被通报二次的;(四)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至(五)项原因在一个年度内被通报三次及以上的。
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被清理出库后,名录库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少于20名的,按原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及时递补(得分并列的同时递补)入库,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被递补入库的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清理出库前已中选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可继续完成其中选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入选省级名录库的程序:(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发布信息;(二)招标代理机构按通知要求向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三)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机构按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情况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和初评情况进行初审;(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形成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向社会公示7个日历天;(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实处理;(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公布入选省级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从公布的名录库中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内选择不少于5家(含5家,下同)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采用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的,招标人可以在名录库内选择不少于5家招标代理机构后从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程序:(一)招标人在省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比选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说明参与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委托代理的内容、代理费取费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及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的时间、地点。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1亿元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应在比选公告中明确将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家数。
(二)名录库内符合条件,并拟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
(三)招标人在工程交易中心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抽取。
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多于比选公告中明确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招标人可按比选公告的规定,先选择参与随机抽取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在告知未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进行公开随机抽取;提出书面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于或少于比选公告规定参与随机抽取家数的,由招标人直接公开随机抽取。
(四)招标人向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按照原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范本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中选的招标代理机构放弃中选的,招标人应当报该招标项目的监管部门备案后,从已提出书面申请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采用先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随机抽取办法的,从原参与随机抽取的其他招标代理机构中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代理工作后,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闽建法[2002]148号附件2)的要求,请招标人填写《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并与《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一同报该项目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名录库的监督和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抄送建立名录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备案《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或《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中“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为差、或未填写“招标人综合评价意见”达两次及以上的;(三)编制招标文件因同一问题被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三次及以上的;(四)因招标文件条款不严密、产生歧义被投诉的;(五)未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作业暂行规程》的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