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为招标人提供专业服务的活动。
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保证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本文将介绍招标代理公司的确定方法,旨在帮助招标人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公司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
招标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2. 资质证书:招标代理机构应持有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3. 人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代理专业人员,包括招标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
4. 业务范围: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三、招标代理公司确定方法1. 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招标人应首先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核实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要求。
2. 调查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招标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调查招标代理机构的信誉:(1)查阅招标代理机构的历史业绩,了解其参与过的招标项目情况。
(2)咨询其他招标人、行业专家,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口碑和评价。
(3)查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信用记录。
3. 比较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招标人应比较不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能力,包括:(1)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了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能否提供专业的招标代理服务。
(2)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实力:了解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先进的技术手段,能够提高招标效率。
(3)招标代理机构的团队协作能力:了解招标代理机构的团队协作能力,确保招标项目顺利进行。
4. 考察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经验招标人应考察招标代理机构在类似项目上的经验,包括:(1)项目规模:了解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过的项目规模,判断其是否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福建(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一、引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实务,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保障投标人之间的平等竞争,旨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为招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工作,适用于甲方对代理机构进行选定的情形。
三、选定程序1.确定选定标准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选定代理机构的主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经验和专业能力等条件;(2)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信誉度等方面的表现;(3)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
2.发布招标公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发布招标公告,对代理机构的选定条件进行公示。
公告应详细说明甲方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标准和各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2)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3)代理机构的经验和专业能力;(4)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要求及工作效率要求;(5)代理机构的服务费用标准;(6)其他相关要求。
3.提供资料代理机构须向甲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资料:(1)代理机构的注册证书;(2)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3)代理机构的业绩介绍;(4)代理机构的服务机构及人员情况介绍;(5)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标准;(6)其他有关资料。
4.评审过程(1)资格审查甲方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代理机构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2)评审阶段按照甲方公示的评审标准对代理机构进行评审,主要包括资质条件的符合程度、业绩情况、服务质量和费用标准等方面的评分。
甲方还对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服务机构、人员的数量和资质等情况。
(3)组织论证甲方根据评审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选出评审合格的代理机构,组织论证,形成选定结果。
5.选定结果公示甲方应根据拟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负责人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就拟选定人选提出反映意见和建议。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新疆维吾尔⾃治区⽔利⼯程建设项⽬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办法(2014年6⽉17⽇新⽔厅〔2014〕48号)第⼀条为了规范⽔利⼯程建设项⽬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为,依据《⼯程建设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3号)、《中央投资项⽬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2年第13号令)、《⼯业和信息化部⾏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新疆⽔利⼯程建设项⽬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治区⾏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由⽔⾏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利⼯程建设项⽬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作。
前款所称遴选是指项⽬法⼈对符合⼊围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后,择优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为。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遴选⼯作由项⽬法⼈(或者项⽬建设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遴选范围为符合资格条件、已经⾃治区⽔利⼯程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并提出代理申请的招标代理机构。
项⽬法⼈不得排斥符合遴选⼊围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由负责遴选单位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派员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按照下列程序进⾏:(⼀)项⽬法⼈编制遴选⽂件;(⼆)项⽬法⼈发布遴选邀请书或者遴选公告;(三)申请⼈编制遴选申请书;(四)项⽬法⼈组建评审委员会,接受申请⼈提交的遴选申请书;(五)评审委员会对遴选申请⼈进⾏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分,评审结束后提交评审报告;(六)确定遴选结果;(七)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第六条项⽬法⼈可以选择发布遴选邀请书或者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可以在《新疆信息⽹》和《新疆⽔利⽹》上发布。
第七条遴选邀请书或者遴选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法⼈名称、地址和联系⽅式;(⼆)项⽬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有关要求等;(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四)获取遴选⽂件的时间、地点、⽅式;(五)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时间及地点。
第⼋条遴选⽂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遴选邀请书或者遴选公告;2、招标代理⼯作范围和项⽬概况;3、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4、代理⼯作要求;5、评审办法;6、遴选申请书格式(包括授权委托书、企业资信材料、代理⽅案、报价函及报价计算书)。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第一章比选公告(工程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评分法)1. 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为。
2。
项目概况2.1 项目业主:2。
2 建设地点:2。
3 项目规模:2.4 计划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1 年月2.5 项目总投资:万元2.6 项目资金来源:2。
7 代理招标估算金额:万元3。
申请人资格要求3。
1 资格等级:申请人的资格等级不低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甲级。
3。
2 申请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3 个(0至3个)水利工程类分类项目业绩。
3.3 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2008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1 个(0至3个)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
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100 %(0至100).3。
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3。
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
比选文件的获取4。
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并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己在川报网免费注册),请自发出比选公告之日起至 2011 年月日时分(申请截止时间.从发布比选公告之日起至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本比选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北京时间),在川报网下载比选文件。
4。
2 比选服务费 200 元。
5. 代理申请书的递交5.1 代理申请书递交的截止时间为申请截止时间。
地点为.5.2 代理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亲自递交.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代理申请书,比选人不予受理。
6. 评审和随机选择6.1 比选人于申请人递交代理申请书的当天,对收到的代理申请书按规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第三章“评审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90 分(60或70或80或90分四档)以上的申请人(3个以上),通过川报网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随机选择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招标代理公司作为招标活动的专业机构,其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因此,选定一家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对于招标人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招标代理公司的选定程序。
二、招标代理公司选定程序1. 确定招标代理需求在选定招标代理公司之前,招标人应首先明确自身对招标代理服务的需求。
这包括招标项目的规模、类型、行业特点、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投标过程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明确了需求,才能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公司。
2. 收集招标代理公司信息招标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集招标代理公司信息:(1)行业推荐:向行业协会、同行业企业、政府部门等了解推荐的招标代理公司。
(2)网络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招标代理公司,了解其业务范围、业绩、资质、信誉等。
(3)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招标代理公司的办公场所、设备、人员等,了解其服务能力和水平。
3. 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依据招标代理公司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包括:(1)企业资质:招标代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证书。
(2)业绩:招标代理公司应具备丰富的招标代理经验,有成功案例。
(3)信誉:招标代理公司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4. 资格评审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资格评审,评审内容包括:(1)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能力:评审招标代理公司的专业人员配备、业务水平、项目经验等。
(2)招标代理公司的项目管理能力:评审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组织、协调、沟通、控制等能力。
(3)招标代理公司的服务质量:评审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如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等工作。
5. 竞争性谈判招标人可对资格审查合格且评审得分较高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竞争性谈判,以进一步了解其服务方案、报价、服务期限等。
谈判过程中,招标人可要求招标代理公司提供以下材料:(1)服务方案:详细说明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服务内容和措施。
招标代理机构 选定办法 福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的实施方案和通知》(闽委办[2009]93号)要求,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闽建筑[2007]36号)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依法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二)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批准概算12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项目;(三)单项工程批准概算15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招标项目;(四)单项批准概算6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五)虽在限额以下,但业主自愿采用本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由省或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优选一批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招标人从名录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建设工程招标事宜。
同一个项目,招标人可一次性选定招标代理单位。
第四条名录库分省和设区市二级。
各县(市、区)不得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省级名录库在全省使用,设区市级名录库在本设区市内使用。
第五条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
省级名录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通过对申请进入名录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选择20名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名录库(第20名出现得分并列时同时进入名录库)。
在名录库排名前10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参加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活动。
各设区市可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建立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
2024年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前言为了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加强对其资格的审核和评估,提高代理服务的质量,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高效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在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时,进行代理机构的选定。
选定原则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经验、信誉、服务能力等因素考虑,选择经过审定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确保能够承担招标工作,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的贯彻执行。
工作程序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第一步:编制代理机构选定方案招标人应当编制代理机构选定方案,包括拟选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资格条件、评价标准、评估方法及方式、评估人员名单和评估日期等内容,并报请招标文件审查部门审核。
第二步:公告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招标选定代理机构,并说明下列内容:•代理机构选定的目的、基本情况和资格条件;•拟确定评估方法及方式、评估人员名单和评估日期,以及评估标准;•提供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的地点、方式、时间和截止日期;•代理机构选定的时间表。
第三步:申请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拟定资格预审方案,并公告宣布招标文件审查部门审核资格预审方案。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经过资格预审后,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第四步:评价评估招标人依据拟定的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法进行评价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步:公示招标人依据评估报告,公示拟确定的代理机构名单。
第六步:确定代理机构招标人在择优的基础上,依据评估报告,确定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
补充说明•招标人在评价代理机构资格时,同时应当评价代理机构的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情况;•代理机构的资格、代理资格认证等文件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代理机构应当负责签订招标文件原件,且与标段规定符合;•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提供任何咨询服务。
结语本办法旨在加强招标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评估和选定,规范评估程序和标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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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
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4.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5.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
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即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间。
(三)组织随机抽取
1.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场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由操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
2.按投标人报名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3.将所有抽取确定的号码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4.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人,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候选人。
5.对抽取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方可正式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合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当三名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6.招标人依据抽签后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
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招标代理机构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不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第七条综合评估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人要求的资格条件、比选文件的获取等事项;
4.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5.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按以下标准评审打分,总分为100分:
1.投标人实力与资信(30分)
2.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5分)
3.招标代理方案(30分)
4.投标报价(15分)
具体评分细则见附表1—4。
投标人按评审打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采用综合评估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分之二,其余成员从政府专家库随机抽取。
采用综合评估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当单个项目的投标人不足两家时应重新组织招标,重新组织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两家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中标。
第十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选择确定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298号文件中发布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