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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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2008]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及国家、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可自主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其适用范围规定如下:(一)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下(含3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除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外,也可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二)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6000万以下(含6000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三)项目总投资额6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或随机抽取法选定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选定办法适用范围,但直接委托方式的上限值不能高于3000万、综合评估法的下限值不能高于6000万,调整后的办法应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六条随机抽取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一)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

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投标人、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选定标准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组织,并以从事招投标代理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

2.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有固定办公场所。

3.具有较好的信誉,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违纪事件。

4.具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培训体系,有一定的人才库贮备。

5.具有较丰富的招投标服务经验,资历相当,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要求提供系统的招投标服务。

6.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意识和商业道德,业务行为规范、公正。

第三章选定程序3.1向社会公开招募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应当采用公开招募的形式,全国招标后经过评审程序进行评分。

评分较高的候选机构成为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候选人。

3.2评审通过对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分析,进行综合评审,包括基本条件、招标服务经验、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投标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工作进度计划等方面,最终确定选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

3.3公示和签订合同确认选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后,进行公示,同时签订招投标代理服务合同。

第四章监管选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定期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企业自检报告的审核。

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公开并撤销其招投标代理资质。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并根据需要加强对其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保密责任选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保证招投标相关信息的保密。

结论本规定旨在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选定流程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投标人和采购人的利益,是招投标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确保招投标代理机构选定的公开、公正、透明,妥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doc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而制定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后,必须第一时间和业主单位联系确定代理项目的详细情况,落实前期资料的完备性,前期资料包含以下内容:计划书;用地红蓝线图;工程施工图;资金证明;基建项目招标审批表;生态环境保护基金;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若前期资料不完善,应敦促业主单位补全相关手续,如遇特殊情况需告知招标办。

代理机构拟定的所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需至招标办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出售。

招标公告在新疆经济报连续发布三天,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单位报名时,做好保密工作,禁止投标单位查看其他投标单位信息,代理机构必须严格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相关证件,并在县检察院做行贿受贿档案调查。

严格把好资格预审关,及时组织业主单位及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单位做好施工现场踏勘工作,邀请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投标单位召开招标答疑会。

代理机构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均需进入市建委招标投标中心交易,接受县纪检监察局、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建设局招标办及业主单位监督管理。

公示中标单位,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代理机构应及时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并在开标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交付至招标办。

并保存代理活动中所有文件、记录和资料,不得变造、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不少于5年。

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负有以下责任:对其盖章或签字的招标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对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负责;对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误负责;对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负责;对招标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予以响应、造成的后果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制度一、背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是建设工程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招标代理管理制度已经成为必要的措施。

二、目的制定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强化招标预审、招标文件编制、评标等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公正、公平、透明。

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自律和规范管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认可度。

3.引导招标代理机构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完善服务内容,严格遵守招标代理业务的道德准则和行业规范。

三、管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流程,具体设置如下:1.领导班子:主要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

2.管理部门:分为经营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业务发展部等,负责各类管理、营销、人事工作等。

3.业务部门:分为招标咨询部、投标服务部、评标咨询部、合同管理部等,主要负责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组织和实施。

四、工作流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流程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展开,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其大致流程如下:1.准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拟代理的招标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如法规、规划、设计、预算或招标文件等,为制定招标策略、确定评标标准、编制招标文件奠定基础。

2.制定招标策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制定相应的招标策略,提出进攻性和防御性的斗争方案,并在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组织制定招标方案。

3.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模板、投标保证金申请及缴纳通知书以及有关说明和解释,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4.预审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能力、信誉、资金等进行审查。

招标代理的工程管理办法(3篇)

招标代理的工程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活动,提高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具体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三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换证。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提高招标代理水平。

第三章招标代理业务范围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以下招标代理业务:(一)招标文件编制及发售;(二)组织招标活动;(三)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核;(四)招标投标活动监督;(五)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六)其他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泄露招标投标信息,不得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招标代理业务管理制度;(二)招标代理人员管理制度;(三)招标代理文件管理制度;(四)招标代理档案管理制度;(五)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制度;(六)招标代理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招标代理人员,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页眉内容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

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2008]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

招标代理管理办法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适用范围包括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物资及服务采购等领域。

第二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和业务资质,具有从事招标代理服务的能力。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及业务资质公示于窗口、网站或其他适当场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招标代理服务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原则,保证招标代理服务的专业性、诚信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招标代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及相应的奖惩制度。

招标代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客户管理制度,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等事项,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代理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三章招标代理人员第八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守商业秘密,确保服务质量。

第九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保证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外泄,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的规定,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职责,保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标代理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提供招标代理咨询服务;(二)起草招标文件、答疑、澄清和变更公告等招标文件制作工作;(三)接收并审核投标文件,提供投标报价评审等服务;(四)进行招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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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介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占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主招标能力的,应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三条参与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活动的投标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招标人按照工程规模大小可选定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单个标段分别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选择时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第154号令)划分的代理范围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不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查实的,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下一个标段的选定。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办法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可分为随机抽取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形式。

(一)随机抽取法: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
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随机抽取法选定招标代理机构。

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委托代理服务费金额、实施时间和地点;
③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④随机抽取的时间和地点;
⑤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

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即为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时间。

3、组织随机抽取
①招标人通知投标人到场后,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监督下,由操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大于或同等数量的号码。

②按投标人报名的顺序,每个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③将所有抽取确定的号码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
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④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投标人为第一候选人,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候选人。

⑤对抽取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方可正式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不合格时,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当三名候选人均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组织随机抽取。

⑥招标人依据抽签后审查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招标代理机构被记录严重不良行为一次或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不良记录有效期内不得参加随机抽取。

(二)综合评估法: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除采用随机抽取法外,也可采用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实力与资信、代理业绩、市场行为、投标报价和投标人对本项目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进行评审打分的综合评估法。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投标人报价,投标报价的设置不得高于或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20%(不含20%)。

其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招标人在政府指定媒介上发布公开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并在公告前2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内容报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备案。

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时间和地点;
③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④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⑤公告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2、申请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公告要求进行投标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3、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报名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4、按以下标准评审打分(第②至第⑥项),总分为100分:
①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必备条件)
②投标人实力与资信(20分)
③投标报价(10分)
④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业绩(20分)
⑤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20分)
⑥投标人编写的招标代理方案(30分)
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暂定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2分,资格等级为乙级的可加1分;当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要求为乙级时,投标人资格等级为甲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审打分的总分上加1分。

投标人按评审打分结果排出前三名,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第三的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采用随机抽取法的招标项目,当单个项目报名的合格投标人超过30家时,招标人可在合格投标人中直接抽取中标候选人,也可只选定不低于合格投标人数量20%的招标代理机构直接进入抽取程序;对未参加抽取的单位,招标人应提前通知。

第七条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放弃中标。

第八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提交选择确定情况书面报告。

第九条依据《温州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

第十条县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按照《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考核实施细则》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对代理机构履约评价将作为代理机构考评的依据。

业主单位应在发布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提交对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

对故意隐瞒真相、
弄虚作假的代理机构,1年内暂停资格不接受其代理申请;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被查处、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应记为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予以清除。

动态考核结果由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定期在文成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业务中有以下行为的,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资格、取消资格的处罚: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因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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