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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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自救器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自救器管理制度第一节自救器的选用及配备一、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选用隔绝式自救器。

无压风自救系统的矿井应选用防护时间大于2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无启动装置的化学氧自救器不准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选用过滤式自救器,但应注意其使用条件是:1.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不应低于18%,一氧化碳浓度不应高于1.5%;2.只适用于个人逃生脱险用。

三、自救器的防护时间应根据井型和工作条件满足逃生的需要。

四、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第二节自救器的使用管理一、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各矿业公司经理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救器应由矿井集中管理。

各矿业公司都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控制在0~45℃范围内。

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用称重仪等测试仪器。

三、各矿业公司应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账,记录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姓名等,对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四、新到货的自救器,要逐台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气密性检查,过滤式自救器还应进行称重检查。

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自救器的发放,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1.集中管理,统一发放。

自救器的使用人员,持矿业公司统一制作的自救器支领牌,下井前领取,上井后交还。

自救器的发放必须执行三固定和三对号的规定,即:固定人员使用、固定自救器、固定自救器支领牌;支领牌与自救器相对号,自救器与置放架的位置相对号,支领牌与牌板相对号。

2.集中管理,自我服务。

自救器的使用人员在自救器发放室内分得一个架锁位置及一台编号自救器,由个人自放、自锁、自取,自救器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

六、自救器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清点自救器的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煤矿矿井安全装备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安全装备自救器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安全装备自救器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人员的自救器,实行集中管理,存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支护完好,不会受到冲击,无淋水安全地点的木箱中,由各生产单位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使用自救器必须凭牌到发放室领取,升井后交回,自救器维修人员须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自救器完好。

2、自救器只准在发生火灾与瓦斯、煤尘事故时方可开启使用,严禁随意打开,严禁乱丢自救器内的药品和内罐,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井下使用过的自救器不得随意丢弃,必须升井,由通风区统处理。

3、自救器要随身携带,若因工作不便,要悬挂在距施工人员不超过5米的地点,且悬挂地点要选择干燥场所,不得与易燃、易爆和有强腐蚀性物质同放一起。

4、携带自救器时,应避免碰撞,严禁当坐垫使用和用锤或其它工具击打自救器。

5、交接班时,井下各掘进头配备的自救器必须专人负责
看管,通风区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并清点数目。

6、自救器使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配备,培训工作由救护队负责。

7、自救器应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储存保管,并要远离热源,不得与腐蚀物质同放一起。

8、自救器要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和增重检查,发放出去的自救器必须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将不合格的自救器发放下井。

9、自救器保管人员应经常注意观察自救器漏气指示器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指示器变红,则仪器需要进行维护,并停止使用。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自救器管理规定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自救器管理规定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矿工自救体系,加强煤矿自救器管理,提高矿工在矿井事故中的安全避灾能力,根据《煤矿用化学氧自救器》(GB24502-2009)、《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AQ1054-2008)等有关规定要求,集团公司制定了《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兖矿集团发[2011]47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完善矿工自救体系,规范煤矿自救器的管理,保证矿工在矿井事故中的安全避灾,制定本规定。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自救器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自救器管理,明确自救器的购置、配备、培训、使用、维修、检验及监督检查等部门职责。

(三)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矿井及有关单位。

二、自救器的选用与配备(一)自救器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入井人员应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三)紧急避险设施内部应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四)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考虑井下存放数量,保持5%~10%的备用量。

三、自救器的购置与验收(一)自救器生产厂家应具备相关资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等证件齐全、有效。

(二)实行批次抽检制度。

物资供应部门和各矿有关管理部门要对每批次新进自救器验收、抽检,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总数的1%,并随机抽取1~2台自救器进行人员佩戴试验;凡抽检发现自救器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该批次必须全部退回生产厂家。

(三)自救器验收日期与到矿日期最长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到矿日期与制造日期最长相差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自救器培训教具由生产厂家负责提供。

四、自救器的使用与维护(一)自救器集中管理,专人专用。

(二)自救器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

(三)矿井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得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0℃范围内,并配备气密检查仪。

自救器管理规定

自救器管理规定

自救器管理规定(一)自救器的配置。

自救器的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满足入井人员“一人一器”的需要,并有5%的备用量,合理配置。

供应科必须确保供应。

(二)自救器实行个人保管和集中锁存看管的原则:1.自救器由机电队统一配备,个人将自救器和矿灯一起锁存在充电架上,实行“一人一号、个人使用、个人管理,损坏、丢失自负”的办法。

2.上井后个人把自救器与矿灯一起自锁在矿灯架上,由机电队统一看管。

严禁个人私自把自救器在其他地点存放。

3.自救器的存放应处于阴凉整洁的环境中,室温应保持在25度以下,避免日光或其他强光源直射以及热源直接辐射,以保证自救器的正常使用寿命。

4.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管理,对自救器进行编号管理,对各单位使用的自救器按照“一人一号”原则,编号建档管理。

5.自救器管理人员每天巡回检查自救器完好情况,发现有损坏、缺少等情况,统计损坏情况报区队,由区队同专业组一起检查落实情况后,给以考核处理。

6.入井人员在携带自救器时,必须轻拿轻放,并按正确方法佩带,以防损坏,降低自救器的使用寿命。

7.导致自救器报废、自救器丢失的,由机电队开具罚款单,分管副总签字,交罚款后拿回执联单交回机电队,然后由机电队给予补充。

因个人原因造成无自救器,而影响下井的,后果由个人自负。

8.严禁使用到期报废的自救器,到期报废的自救器由机电队做计划进行采购落实,更换后的自救器由机电队进行回收。

备用自救器由机电队统一管理。

(三)自救器的鉴定与管理。

1.自救器的鉴定由机电队专职人员负责,每季度负责对全矿所有在用的自救器校验一次,固定存放的自救器每半年校验一次,以保证自救器的完好率。

2.机电队要对自救器进行编号管理,建立自救器编号档案,做到一人一号,要对自救器进行定期校验。

在周检期内,发现自救器不能使用的,自救器鉴定管理人员对有问题的自救器进行校验。

如质量不合格应立即进行更换。

3.新配备的自救器到矿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并办好入库手续。

自救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自救器管理制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为加强自救器管理,保证入井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自救器,当矿井发生灾变时,发挥自救作用,特做如下规定:一、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

二、入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入井。

三、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或私自打开,否则,除按违章处理外,按原价赔偿。

四、凡是封条破坏或已开启过的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

地面仓库存放超过5年或井下携带超过3年的,应予以报废。

凡是携带过期或破坏的自救器入井的,按违章处理。

五、凡是因不慎丢失自救器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六、每次携带后,应将自救器外表擦干净。

七、自救器由矿通防部门统一编号管理,建立台帐,实行专人专用。

自救器由通防部门按编号发放给各单位入井人员,并由个人保存。

八、自救器要避免摔落、碰撞,不许当坐垫,否则,按违章处理。

九、通防部门要定期检查自救器,每季度进行1次称重和气密性检查,并做好记录。

凡是增重超过10克或气密性超过规定的,必须予以报废。

十、自救器外套保护罩为易损件,如有损坏,应及时汇报通防部门给予更换。

十一、自救器到货后,必须经抽样检查,合格率达到100%,具有安全标志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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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器管理使用规定

自救器管理使用规定

自救器管理使用规定自救器是当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及火灾等事故时矿工自救脱险的主要设备。

为使煤矿一旦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及火灾等事故时,矿工达到快速有效的自救脱险目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之规定,结合本矿实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矿所有入井人员都必须熟知本矿现行使用的ZY45型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和性能,每班都必须携带自救器入井。

二、ZY45型自救器的管理使用规定1、携带自救器入井前,必须先观察压力表,若压力低于18MPa,则不能携带入井。

2、不要无故开启自救器,不要将自救器倒置、磕碰及坐压。

3、使用者应预先进行试用培训,认真阅读说明书,以便在使用过程中较快地准确无误地操作。

4、使用时保持沉着,在呼气和吸气时都要保持慢速深呼吸。

口与自救器距离应保证气囊尽量拉展,以免气囊内的呼气软管打折,使呼气阻力增加。

在使用的中后期,清净罐的温度略有上升是正常的,不必紧张。

5、如果出现气囊鼓起,自动补气仍不停止,为节约用气,可关闭开关旋钮,待气囊氧气消耗一半后再打开开关旋钮,如此反复。

6、使用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防止利器刺伤划伤气囊。

7、在未到达安全地点时,不要摘下自救器。

8、在气囊有气时,不要挤压气囊和补气压板。

三、自救器的保管检查和维修1、自救器应定期进行检查。

如氧气压力<18MPa应及时充填医用氧气。

氧气应符合GB8982的规定。

2、每次使用后应对气囊、口具进行清洗消毒干燥处理。

更换专业厂家生产的粒状专用二氧化碳吸收剂(吸收率应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吸收剂(氢氧化钙)性能指标应符合MT454有关规定。

在装填时边振动边装填,装药量不得少于430克,装实后盖上底盖。

3、冲填氧气时,拧下支架15上得螺钉,取出氧气瓶,卸下减压阀便可对氧气瓶进行充填氧气,其压力应保证在19-21MPa。

4、在更换完药品和充填氧气后进行组装,先将减压阀拧紧在气瓶阀门的接口处,再把气囊上得橡胶接口完全套在减压阀的环槽内(组装时应十分注意气囊内的呼气软管不能扭曲,否则会增加呼气阻力或使呼气气路阻断)。

煤矿自救器日常管理制度

煤矿自救器日常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职工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自救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煤矿企业。

三、管理制度1. 自救器采购(1)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采购自救器,确保其质量可靠。

(2)采购自救器时,应选择具有合法生产资质的厂家,并签订供货合同。

(3)采购的自救器应具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合格证。

2. 自救器储存(1)自救器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阴凉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2)存放自救器的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确保库房安全。

(3)自救器应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3. 自救器发放(1)煤矿企业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负责自救器的发放、回收、维修等工作。

(2)发放自救器时,应进行登记,记录发放人员、发放日期、使用情况等信息。

(3)发放自救器时,应对领取人员进行使用培训,确保其掌握自救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4. 自救器使用(1)下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佩戴。

(2)自救器的使用时间不少于30分钟,确保在逃生过程中能够持续使用。

(3)使用自救器时,应按照说明书操作,确保其正常工作。

5. 自救器检查与维护(1)每月对自救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气密性、性能等。

(2)发现自救器存在故障或损坏,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检查、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自救器的安全性能。

6. 自救器报废(1)自救器使用年限到期或经检查判定无法继续使用的,应予以报废。

(2)报废的自救器应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销毁。

四、责任与处罚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自救器管理制度,确保自救器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检查、维护等环节符合本制度要求。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3. 对使用自救器不规范、不熟练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重新培训。

五、附则本制度由煤矿企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
自救器管理、使用规定
矿属各单位、各职工:
为了管理、使用好自救器,特制定自救器管理、使用有关规定如下:
1、所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所配备,每台自救器必须进行编号,专人专台佩带,不得混用混带。

2、任何人禁止无故开启自救器,禁止随意拆卸自救器,禁止佩带过期和报废的自救器。

3、每台自救器每天必须单班使用,不准三班连续使用,其单班有效使用期为三年。

4、自救器使用者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试,合格者方可佩带使用。

5、自救器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每季度检定一次,检定不合格的自救器不准使用,做报废处理。

8、每台自救器押金200元,在8月份的工资中扣出,待职工离职或调离井下岗位时,由机运部、安监部签字后到财务处退押金。

9、对随意损坏、丢失自救器者,直接将押金扣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职工自救器编号表)
西易党新煤矿有限公司
20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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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方煤炭集团西村永发煤业
有限公司
自救器管理制度
二0一七年二月
自救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自救器管理工作,使自救器能够更好的服务
于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自救器,救护队负责定期对下井1 职工进行自救器使用培训。

、机电队负责存放、管理长期不使用的自救器,存放地
点2 杜绝光、热、易燃、易爆和有害有腐蚀性的气体。

、自
救器由机电队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3 取,下班后及时交回自救器,换取灯牌。

、机电队发放自救器前
必须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性,发现有4着力环损坏、压力不足、着力环开启的严禁发放,否则对发放次。

/5人员罚款元、
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着力环是否5损坏,压力表表蒙是否损坏,压力表显示压力值是否低于,底部螺丝是否紧固,有此现象属不完好,不得领取。

否18Kpa 元。

10则罚款
6、机电队发放自救器时必须将自救器头带组调节至最短处
然后打成圆环套在自救器上,发现自救器上煤尘没有处理干净或头带组没有套在自救器上对发放人员罚款2元/台。

7、职工升井交回自救器时,头带组必须调节至最短成松开状态(便于收发人员检查头带组是否完好),否则不予归还灯牌,若自救器头带组丢失每根罚款10元,头带组损坏视情况而定。

8、自救器出现底部螺丝丢失罚款2元/个、着力环丢失的罚款5元/个,上盖合不住,罚款10元/台,压力表表蒙损坏罚款5元/个。

9、自救器出现损坏和配件丢失的,机电队发放人员不予归还灯牌,并通知通风管理部;由通风管理部按规定开具处罚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救护队维修、一份交机电队充灯房、一份通风管理部保存),机电队见处罚单后方可归还其灯牌,损坏自救器机电队负责维修并建立检查维修台帐。

10、机电队要建立自救器检查维护台帐,班班检查,每缺少一次检查台帐对队罚款100元;队长或副队长每周至少对维护台帐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必须做到有记录可查。

每缺少一次检查记录对队长罚款30元。

11、机电队检查发现压力表低于18Mpa或有打开迹象时,发放人员不予归还灯牌,及时通知救护队处理,并做好记录,查出不通知、不处理推诿扯皮现象,分别对两队处以300元、队长元的罚款。

30.
12、井下避难硐室建成后应及时配置自救器,由相关区队写出书面申请,防突管理部部长、机电队队长和使用单位领导
签字盖章后,机电队充灯房见申请方可发放自救器,发现不按规定配置的对队罚款300元,对队长罚款30元,每推迟一天对队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元。

13、救护队负责定期(半年)更换一次二氧化碳吸收剂,严禁任何一台自救器出现药品失效、压力低于18Mpa使用,发现一次对救护队罚款300元,队长罚款30元。

14、救护队负责自救器药品、充氧气瓶的备用量,机电队负责自救器的其他各种配件的备用量,保证日常的维修,因自救器配件不足不能及时维修的每次对队罚款300元,对队长罚款30元,因此影响生产的按事故进行处理。

15、自救器需打开进行维修时,由机电队负责维修,救护队负责重装和检验。

16、各分管区队每天要对井下避难硐室内的自救器进行常规检查,严禁出现丢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现象,救护队根据规定对其升井进行气密性或药品有效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井下工作时要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私自拆卸自救器和乱扔乱放,查出私自拆卸自救器和不随身携带者每次罚款300元和30元(按违章处理)。

次。

/元30、不准垫坐和挤压自救器,否则罚款18.
19、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严禁恶意摔打和磕碰自救器,严禁随意拆卸自救器,若属无故丢失、损坏,随意
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报废的罚款500元/台。

20、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被冒领或因发放人员失误造成自救器丢失的,罚款500元/台。

21、各科室、区队辞退人员,没有及时收回灯牌,造成自救器冒领的,对相关部室、区队罚款500元/台,对科长、队长罚款100元。

22、自救器其它部件损坏严格按其价值进行处罚。

23、此制度由安全科、机电科、管理部监督执行。

日5月2年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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