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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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一)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一)临床检验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主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四、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变化的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师根据诊疗需要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在诊疗过程中,医师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

进行院内会诊或再次检查时,须向患者或家属明确说明复查依据并记录在病历中。

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录清楚,包括检验、检查的机构名称、日期、检查号、结果等资料;住院患者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留存。

三、互认条件: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四、不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2、疾病发展过程中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影响的;3、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4、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术前准备措施等);5、急诊、急救患者时;6、既往检验、检查结果时效性已过,难以对疾病诊断提供参考价值的;7、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互认原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事权划分】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全国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部门职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规范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按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功能指引要求,加强区域平台建设,推动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质控组织职责】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组建或者指定的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简称质控组织)应当在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一种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互认协议,明确相互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标准,以及互认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患者需要接受检验或检查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互认协议,直接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完成的检验或检查结果,不再进行重复的检查。

该制度的优点包括:
1. 减轻患者负担: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减少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可以用于其他医疗服务。

3.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加快了患者的诊疗进程,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
1. 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互认的检验结果存在偏差或不一致。

2. 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现实中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可能存在差异。

3. 患者隐私保护:医疗机构间的互认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需要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
1. 建立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减少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

2. 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建立医疗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加强医疗机构间的互信和合作。

3. 加强患者隐私保护:通过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条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条对互认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患者,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暂存。

第三条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做重复检查。

第四条互认项目(一)临床检查:肝功能、肾功能、血常规、尿常规、免疫项目、血脂等31项;(二)医学影像:X线、CR检查、DR检查、CT检查、MRI检查;(三)病理检查:组织蜡块;第五条检验结果互认标识是在“检验结果报告单”上标有星号(*)的项目。

第六条以下情形不具互认范围(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临床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如急诊、急救患者;(三)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四)在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五)特殊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复检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

上述不具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需向患者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第七条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如需对患者检查资料进行认可,临床医师与医技科室电话沟通后,嘱患者到本院医学影像中心、病理科办理确认手续。

医学影像科、病理科对就诊患者提供的完整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胶片)、病理切片进行诊断,出具新的诊断报告,并注明何种检查、患者基本信息、检查单位、检查时间、编号等内容,交临床医师用于诊断治疗参考。

第九条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诊治患者的医师,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合同甲方(机构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机构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提高检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验,促进双方机构检验结果的互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检验结果互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1.1 甲乙双方建立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双方认可彼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日常业务中互相采用,避免重复检验,节约时间和成本。

1.2 互认的检验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2.1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2.2 环境监测报告;1.2.3 医疗检验报告;1.2.4 其他双方协商认可的检验结果。

二、互认原则2.1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客观、真实。

2.2 双方认可的检验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所用设备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

2.3 检验结果的互认仅限于双方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报告,任何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可共同协商重新检验。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应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同样符合规定标准,并有权对乙方的检验结果提出质疑或建议复核;3.1.3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与乙方协商进行共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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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一)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二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及二级对三级医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
(一)临床检验
1、临床生化项目: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乳酸脱氢酶、尿素氮、肌酐、尿酸、血糖、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胆固醇、低密度胆固醇。

2、临床免疫项目:肝炎标志物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乙型肝炎表面抗体、乙型肝炎e抗原、乙型肝炎e抗体、乙型肝炎核心抗体、丙型肝炎抗体(以上六项指标异常和术前、输血前除外);甲状腺功能测定。

3、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

4、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5、临床血液、尿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

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二)医学影像
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好、费用较高的项目,互认项目包括:普通放射性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要求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

三、不予互认的情况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二)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四)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注明复查原因。

四、有关要求
(一)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结合患者临床表现,对患者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检查报告应予以认可,认可的检查报告单(原件或盖有报告单发出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归入病历存档备查。

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二)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以会诊的形式由本院医学影像部门负责确认。

医学影像部门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会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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