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科研工作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紫金矿业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人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工作,在《XXX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别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持的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评估及验收、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细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根据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波斯猴研究人员、博士后管理小组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筛选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提交《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
《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可行性分析宝宝、项目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每阶段研发成本预算和使用进度、风险性分析及控制、文件管理以及项目终止条件等。
第四条《博士后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提交到本公式品牌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由公司总经理最总签字审定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实施第五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交《博士后科研项目实施计划书》并由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备案、由其担任项目经营的.监控只能,分别从人、财、物、管理等方面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与监控,保证项目的正常运作。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小组,明确职责要求,任务及奖罚细则(按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执行),并告知项目组成员相应的实施计划书内容,统一协调项目开展及实施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深府办[2007]18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7〕18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在本市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管理的,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博士后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规定所称创新基地是指我市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各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单位。
本规定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中矿大人

中国矿业大学关于加强博士后队伍建设的暂行办法(中矿大人字〔2018〕4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博士后工作,吸引更多优秀的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学校和设站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提高待遇、扩大规模、择优选聘”的改革思路,提高招收和培养质量,扩大博士后队伍规模,促进博士后承担更多高水平科研项目和任务,产出更多高水平科研成果,助力学校“双一流”建设和综合实力提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统招博士毕业生的身份,或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关系,或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全职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机制第三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研究、协调博士后工作中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
成员由人事处、科学技术研究院、发展规划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处、财务资产部、总务部、国际合作交流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设有流动站的二级单位建立博士后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和实验条件,并安排工作人员负责博士后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联系人和指导者,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积极鼓励博士后从事原创性及交叉学科的研究。
第三章招收与进站第六条进站资格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博士毕业6个月内尚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可暂用毕业单位学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代替)且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具有良好的学术品德,身体健康,申请首站的年龄一般在32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以放宽到35周岁。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XX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2009年6月正式建立。
第二条为保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借助工作站平台,提升企业在生物化工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并结合企业整体发展规划,深入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以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辽宁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工作站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并与有关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 )联合完成博士后的招收和培养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作为工作站的领导机构.博管会由XX鲁信金禾生化有限公司领导、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制订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审批博士后招收人选、研究课题、研究经费等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运作情况。
第五条博管会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负责工作站博士后招收、进站、出站、生活等常规事务管理;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科研经费、科研用品的日常管理;负责和高校及其他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博士后项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由博管会任命,负责进站博士后资格审查、研究课题审核、研究方向论证、进站工作期限确定等,指导博士后科研工作开展并对科研成果及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三章博士后人员招收及进站第七条招收专业及人数工作站招收专业及研究领域包括:发酵工程、自动化技术、化学化工、食品检测、机械制造、环境科学等。
具体招收专业及招收人数视公司研发工作需要而定。
第八条招收对象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公司申请进入工作站做博士后科研人员;2、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

博士后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博士后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博士后个人和团队的发展而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博士后人员,包含已聘用或待聘用的博士后。
博士后人员必需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的目标是在肯定时间内完成科研项目任务,提升专业技能,并积累科研经验,从而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的核心是科研项目的实施和成绩的产出,同时还需参加科研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学术沟通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职责和权益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依照科研项目的要求,完成科研任务,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成绩。
第六条博士后有权获得相应的科研经费、办公场合、科研设备等资源,并有权参加学术沟通、出国(境)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七条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享有独立行使学术立场和研究自主权的权益。
博士后有权享受科研成绩的署名权和发表权,但需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
第九条博士后工作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依据具体情况可延长一次,但总不超出五年。
第三章博士后的工作布置和管理第十条博士后应当依照科研项目要求订立个人工作计划,并及时报告给导师。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依照工作计划进行科研试验和数据处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十二条博士后需每月向导师及科研团队汇报工作进展,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并接受导师和团队成员的引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乐观参加学术沟通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讨论、学术会议等,并向导师及团队共享学术进展和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博士后参加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公司规定,必需依照规定用于科研试验、设备购买、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沟通等活动。
第十五条博士后须定期汇报科研成绩及研究报告,向科研团队和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书面和口头报告,同时按要求整理成文,提交学术论文。
博士后完成研究项目后,应当撰写科研成绩报告,形成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并依照公司规定进行报告评审和鉴定。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制度)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第1条目的为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的人才优势,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日常经费管理、住房管理、科研项目管理、奖惩管理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3条管理机构3.1 公司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包括总工程师、研发中心、总工办、财务部、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3.2 公司人力资源设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1章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第4条招收计划和招收对象4.1 公司人力资源会同研发中心根据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符合公司发展的研究方向,制定相应的研究课题,明确招收博士后人数和专业要求。
4.2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有能力从事本公司提出的科研课题开发研究者,均可申请到本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5条入站面试5.1 人力资源收到博士进站申请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符合报名条件的博士,可申请或应邀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5.2人力资源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对申请进站的博士生进行面试,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和研究内容;进站博士根据面试时商定的课题和要求,书面提出对该课题的初步理解和设想,人力资源据此择优录用。
第6条提交材料和办理进站手续一经录用,需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要求的进站申请材料,签订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联合招收协议书,明确各方责权利,并按规定报省博管办和全国博管办核准并注册。
将提交的材料报联合培养的高校流动站,由流动站审核合格后报省博管办和全国博管办,由其签批《单位审批意见表》及同意做博士后的批文。
第7条开题报告7.1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之内必须做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应大体拟就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包括科研课题基本的技术思路、预期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
7.2 经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评议,认为开题报告所列课题具有重要重义且可行的,即可进入课题研究;如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认为开题报告尚未达到要求的,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到时仍不符合要求,给予退站处理。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

博士后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博士后工作管理,提高博士后的科研水平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博士后,包括境内、境外及来华博士后等。
第三条博士后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严格遵守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和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博士后应当履行与导师、科研项目组以及本单位的各项约定。
第六条博士后在研究期间应当如实进行科研工作,不得隐瞒数据等信息。
第七条博士后有权申请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讲学、实习、培训等学术活动。
第二章博士后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博士后有权获得导师的指导和帮助,享受与研究项目有关的科研资源。
第九条博士后有权按照法律要求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十条博士后有义务参加导师指定的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学术任务。
第十一条博士后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导师的科研方法和指导思路。
第十二条博士后应当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禁止抄袭、剽窃等不正当行为。
第十三条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纪律,保护实验室设备和资源。
第三章博士后管理第十四条博士后由导师负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导师领导下的科研项目组落实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研究期限以及是否续约需经过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评审团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博士后在任期内产生的成果归本单位所有,博士后有权署名作者。
第十七条博士后实行考核制度,包括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十八条博士后有权申请提前终止协议以及相应的结项程序。
第十九条博士后有权在不违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新的科研项目。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博士后如违反本规章制度,导致不良后果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本单位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终止其博士后合同关系。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如造成实验室设备毁损,严重干扰科研工作等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若发现博士后存在学术作假、不诚实行为等不端行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3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凡申请作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
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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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稿)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1公司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吸引博士后人员参加公司的科项目和生产试验课题。
博士后工作站是公司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高端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
2.2博士后工作站应按人事部颁布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要求加以设立。
2.3管理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和技术部为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博士后工作站的人事和科研事务的管理。
工作站为博士后人员指定从事科研课题的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相关的科研工作。
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工作站还可指定一至二名副导师协助导师工作。
2.4人力资源部负责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和出站、进站协议书管理、日常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作安排等。
人力资源部还应以重点督促、检查博士后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对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适当的评估。
2.5技术部负责审核并落实博士后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预算、科研课题的申报、专利的申请、博士后人员的工作考核和科研成果的申报、
评估和鉴定等。
技术部应着手编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实施的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的附件,并以科研工作任务书作为博士后人员的科研项目管理和工作考核依据。
2.6 导师主要负责博士后人员科研课题的审定,决定是否与博士后人员签订进站协议,并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实际的指导,以及科研成果的评审等。
副导师可具体指导博士后人员从事科研课题的工作,也可作为项目联系人对博士后人员阶段性的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督促和小结。
2.7 博士后工作站工作流程
2.8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工作目标:根据公司科技创新的发展规划,博士后的科研课题应与公司的科技攻关项目相结合,参与公司尚未解决的科研课题研究,并纳入公司所建立的产、学、研体系当中。
2.9博士后的科研课题的确定:可由博士后人员本人提出在站期间所从事的科研课题的申请,也可由工作站指定其从事公司生产实践急需解决的相关课题研究。
公司技术部负责审核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评估其科研成果所具有的水平,提出博士后人员是否适合承担科研课题的意见,报工作站领导或导师审批。
2.10博士后的科研课题可作为公司的科研课题加以申报,并享有公司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科研成果的评审。
2.11如博士后工作站与学校或科研机构的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
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根据导师指导状况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博士后人员
3.1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2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3.3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只招收全职博士后人员。
3.4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公司博士后工作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5博士后工作站可吸收紫金矿业学院的教师参与博士后工作站的科研工作。
3.6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应按照进站协议所约定的科研课题进行研究工作。
博士后人员应合理地使用公司所提供研究的图纸、资料、试验数据报告、软件、文件以及科研成果,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完成科研任务。
3.7在未获得工作站许可的情况下,博士后人员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其他研究工作。
4、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在站管理与出站
4.1招收: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
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博士后工作站应进行严格审核。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可采用自荐、推荐、考核、考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择优招收。
4.2初审:博士后人员应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
员进行初审,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相关条件及其能力,并对其思想品德、团结协作精神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查。
4.3 审核:由技术部组织公司专家组对申请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课题及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论证,并提交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或导师审批。
4.4签约:经公司博士后工作站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并负责对《协议书》的履行状况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
进站协议书应包含下述主要内容:(1)工作目标
(2)课题要求
(3)在站工作期限
(4)博士后人员的薪酬待遇
(5)科研成果归属
(6)违约责任
4.5工作安排和人事管理:根据《协议书》及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任务书,由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协调博士后人员的工作安排。
博士后人员可在公司科研单位从事课题研究,也可在项目单位担任具体行政职务。
博士后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将其纳入日常的人事管理范畴,其人事和组织关系、考勤、考核等依照本单位人员对待。
在职博士后
人员在站期间的组织关系和个人人事档案应转入本工作站管理,定向博士后人员的人事关系可以放在流动站或原单位管理。
公司工作站或项目单位可为博士后人员配备科研助手,以协助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4.6博士后人员的科研经费,由公司按课题实际预算划拨,并由技术部负责管理和监控。
4.7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根据《协议书》所约定的执行,在职和定向人员的待遇应有所区别。
博士后人员工资标准参照本企业高级工程师工资标准执行,奖金按课题完成情况分阶段发放。
公司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提供住房,并配备必要的家俱和家用电器(计算机、电视、电话等)。
博士后人员需要落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随其流动的,工作站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4.8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4.9考核:工作站应建立对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科研和行政工作的考核制度,提出对博士后人员科研工作的目标管理及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
工作站应对博士后人员在站其间的研究工作进度、研究水平、综合素质、工作能力和项目完成情况等按年度或分阶段进行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退站。
4.10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退站。
1、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或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2、未能完成科研工作任务或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未按协议的约定在站工作的时间而无故连续旷工达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或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科研项目的;
5、单方面违反协议约定的;
6、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4.11出站: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须向工作站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人事部的要求格式编写。
4.12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工作站应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对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提出评定意见。
有关专家对其科研水平的评审意见、工作站对其个人表现的评定,应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4.12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工作站应向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博士后出站手续,并颁发博士后工作证书。
4.13博士后出站前,必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包括软件原始代码、软件说明、软件成品等)、实验设备等,并不得以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秘密地侵犯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
4.14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与其另订有协议的以外,其工作安排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4.15对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工作站应在三十天内办好退站手续。
5.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的归属
5.1.博士后人员在公司工作站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所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均属职务发明,其成果和专利的所有权归属设站单位。
5.2博士后人员在进站前就着手进行的研究活动如与进站后的研究工作密切相关,并已经形成重要科研成果的,其原有成果归博士后人员个人所有,在站期间的新的研究成果则归设站单位所有。
博士后人员可以在设站单位的允许下以工作站的名义及博士后人员个人署名发表。
5.3博士后人员应自觉保守企业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如违反相关约定则按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
6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工作站另定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