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务文件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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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 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另行制定。
•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 纲,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 输部、水利部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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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 三是实现了职业资格制度与职称制度的衔接。 •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
条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 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 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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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落实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 •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
• 三是压实主体责任。监理工程师依据职责开展工作,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 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通过对职业资格的管理强化 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压实安全质量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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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之前取得的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 用不变;按有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 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 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上海市质量监督管理局2003年度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上海市质量监督管理局2003年度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4.07
【实施日期】2003.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质量监督管理局2003年度上海市工程设备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现将2003年度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与科目
2003年10月18日上午9:00~11:00工程设备监理相关法规
2003年10月18日下午2:00~4:30工程设备监理基础理论
2003年10月19日上午8:30~12:00工程设备监理实务
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考试用书为同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工程设备监理——理论法规实务》。
二、报名条件
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年龄在62岁(含)以下,并具
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或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建市监函〔2017〕51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修订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17〕5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我司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修订后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原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印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9月20日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一、注册申请表及网上申报要求申请注册的申请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8号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1992年6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第八条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6055df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9e.png)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素质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建设部、人事部在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考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自1997年起,在全国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规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组织管理(一)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部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
(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二、考试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二)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设置(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每年举行一次。
(二)考试科目:《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1.已取得的证书,继续有效:之前取得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2.今后监理证书将合并为一个,全国通用。
证书由人社部统一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3个专业类别。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3.报考要求:在北京、上海等试点地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4.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5.考试成绩:4年为一个周期滚动。
(当前为“2年一个周期滚动”)参加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管理。
6、考试设4个科目,其中2个基础科目,2个专业科目。
对应关系如下:7、持注册证书和印章执业。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
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附件1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部门规章)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200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审查、考务、资格确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具体执行部领导小组决定,承办有关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发布考试大纲、组织建立试题库、组织考试命题;(二)指导和监督各地的报考及考试管理工作;(三)组织阅卷、确定单科成绩合格分数线;(四)核发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六)提出年度考试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下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具体由各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级质监站)负责。
主要职责如下:(一)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二)确定考试费标准;(三)组织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承担相关考务工作;(四)对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五)向部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报送考试工作总结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考试内容第五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分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两级。
考试的内容按公路、水运两个行业,分别包括监理知识、专业知识、综合能力三个部分,详见附表一。
第六条初次申报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监理理论、合同管理为必考科目。
报考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和综合考试科目;报考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同时加考工程经济科目或工程系列的一个科目。
广西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并取得《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此类人员考试、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登记备案、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考试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达到行业执业能力标准要求,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内容参见《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
第七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共同负责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其任务是:(一)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二)制定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三)确定考试命题及评分标准;(四)负责资格审查、报名、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五)组织考试分数汇总分析。
第八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设《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等课程,采用国家统编教材及我区自编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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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考发〔200 6〕51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 ( 部 ) 属有关单位,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考中心函〔2006〕129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5月12日至13日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 5月12日上午9:00 -- 11:00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下午2:00 -- 5:00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5月13日上午9:00 -- 11:00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下午2:00 -- 6:00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二、报名条件和范围。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遵纪守法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任职满三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2个科目。
1、1970年(含)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含)以上;
4、从事监理工作1年(含)以上。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人专〔2002〕74号文件,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相关学历前后
..从事本专业时间的总和。
报名条件中,凡涉及时间期限的一律计算至2007年底。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成绩可以滚动);具备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2个科目的,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网络报名、现场确认及要求。
今年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网络报名、单位初审、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网络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7年1月5日至14日。
届时,考生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进行网络报名。
网络报名时,考生应按报名系统流程的要求认真填写本人信息(包括上传证件照片),信息必须真实和准确。
填写完成后下载打印“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经所在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于2007年1月16日至18日,按属地原则到市县以上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建设管理部门指定的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在杭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杭州市莫干山路73 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考生需提交在网络报名时下载的“报名表”。
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附件1);往年已报考的考生提供去年准考证及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提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要求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并交纳一张二寸白底彩照(必须与上传照片同版、一致)和考试费用。
按照考试工作安排和网络报名系统的要求,参加报名人员的上传
电子照片为:2006年以后拍摄的免冠白底正面彩照,jpg格式,照片的宽和高比例为1:1.4,照片在50k以内,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
市县以上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在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时,请收下由考生在网上下载的有报名序号和考生签字的“报名表”,同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生未按时到现场办理报名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考生于2007年5月8日至11日从“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凭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准考证”参加考试。
五、试题形式和答题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该科目考试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回收。
其余三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空白处可作草稿纸使用。
阅卷工作由省统一组织进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钢笔或签字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非立体式、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
六、考务组织和计划安排。
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考点统一设臵在杭州。
请各市人事(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考试工作计划(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现场确认、报名表按报名流水号的大小整理等工作。
报名表于2007年1月27日前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
七、考试收费。
2007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考试费每人每科40(含上缴国家7元)。
所收取费用中留市每人20元,用于组织报名等支出,其余部分在报名结束后集中汇至省人事考试中心,帐号:1202021209014434529,开户银行:工行杭州市武林支行。
八、考前培训和考试用书征订。
考试用书的征订和考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九、成绩公布。
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在国家确认后予以公布。
考生届时可通过浙江省人事考试网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
浙江省人事考试网网址:。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影响面大,备受社会关注。
各市人事和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考试工作的领导, 要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 1. 从事监理、设计、施工等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2. 2007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二OO六年十二月二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