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综合管理办法(修订版)
(完整版)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公司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公司资料、文件保管程序,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和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性,并符合ISO9001质量体系的规范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保密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所有管理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工程设计、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等涉及企业经营各方面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实物、文字、图纸、图片、软盘、光盘、声、像等资料.三、机构设置及职责公司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全公司各类档案、资料的管理,隶属于公司办公室。
各部门综合办公室及专职或兼职档案员对本部门归档文件资料进行初级管理。
四、档案归档1.归档要求归档的文件和资料必须是定稿后的正式印本及必要的文件原稿、装订好的原始记录。
合同要存正本,公司文件及外部文件应归档原件,一般不存复印件.文字、图纸与软件(盘)同存时,应保持一致。
属于ISO9001质量体系的受控文件应填写受控编号.归档的文件和资料要求质量优良,图样清晰,字迹工整,装订整齐美观,禁用字迹不牢固的工具书写.对软盘、光盘、声像、照片等资料,归档时要有保护措施,包装良好,封面书写标题及编号,无涂改.凡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实物等,各部门有责任及时归档。
因归档不及时造成资料损坏或丢失,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须承担责任。
归档文件和资料如有保密要求和查阅限制的,由归档部门与档案室拟定保密级别和限制查阅使用范围.2.归档时间工程、研发项目资料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归档.各类管理文件、产品标准、技术文件每一年年末归档一次。
其余各类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和资料应及时归档.3.归档程序和手续各类档案在归档前由各部门兼职档案员预立卷。
归档时要作《档案移交(接收)登记》,属质量体系受控文件要提交《受控文件和资料清单》,经档案室和归档部门双方当面清点签字后备查。
对不完整、不准确或不符合存档要求的各类档案,档案室有权要求归档部门完善达到要求后再办理归档手续。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

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订)(2002年10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9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事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建档案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三)制定、实施城建档案工作的具体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四)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五)组织并指导城建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负责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是集中管理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业务工作,并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管理等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完整版)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doc

(完整版)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doc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档案管理⼯作,保证档案完整性和保密性,准确地反映公司各项⼯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档案管理1、主要内容1.1档案是公司在施⼯⽣产及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包括保密制度、⾏政、经营、⽣产技术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基本建设、产品、设备档案和⼈事档案等,其构成以项⽬、设备和会计、经营档案为主体。
1.2公司档案⼯作是企业管理基础⼯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貌的⼀项⼯作。
1.3公司档案管理⼯作要坚持集中统⼀的管理原则。
2、⽂件的收集与归档2.1 各部门形成的⽂件材料,由各部门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收集管理,并于每年 12 ⽉ 31 ⽇之前向公司办公室办理移交。
2.2⼀项⼯作由⼏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作中形成的⽂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或⼈员收集,交⾏政部备案。
会议⽂件由⾏政部收集。
2.3 ⾏政部在接收移交的档案后,应对移交档案进⾏检查、汇总、并编制档案总⽬录。
2.4⾏政部对档案应区分全宗、区分年度、区分类别分别存放、排列,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的档案装具,档案排列⽅法要科学,以便查找。
2.5 定期进⾏对库房档案的清理核对⼯作,做到账务相符,对破损、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修补或复制。
2.6收进的档案要及时⼊库,借阅档案归还后,及时放回原处。
3、公司⽂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3.1 归档的⽂件材料必须完整。
3.2 归档的⽂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产、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3归档的⽂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公司⽂件材料的归档范围4.1保密办公室:保密相关法规、制度;重要的会议纪要;学习培训资料;⼯作计划、总结等。
4.2⾏政综合类:包括重要的会议材料;制定的内部法规性、政策性⽂件;组织变⾰、变迁、⼤事记、年报等⽂件材料;发展规划、⼯作总结汇报;政府机关颁发的重要⽂件。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2015年12月11日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
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最新版

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最新版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最新版)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加强档案事业建设。
农垦、森工、铁路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档案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依法对本省档案事业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档案室(馆),指定人员负责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所辖行政村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行政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行政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行政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档案管理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行政档案管理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档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2.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3. 完整准确原则:行政档案应当保存完整,内容准确,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4. 统一管理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统一规范并实行集中管理;5. 便利使用原则:行政档案管理应当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保证档案的合法使用。
第二章行政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第四条行政档案的归档和保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对行政档案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分类清晰;2. 归档后的行政档案应当进行密封,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3.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4. 行政机关对行政档案的借阅、复制和转借应当依法进行,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行政档案的利用和销毁第五条行政档案的利用和销毁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对行政档案进行利用,提供便利;2. 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档案利用的有关规定,明确利用方式和权限;3.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定行政档案的保存期限,并在保存期满后及时进行销毁;4. 行政机关对行政档案的销毁应当依法进行,并记录销毁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档案管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

县政府办公室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办档案工作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xx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政府办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办档案工作是做好政府办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衡量政府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尺度,也是反映和维护全县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必须把档案纳入政府办整体管理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政府办各科室应把档案工作纳入本科室的议事日程,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政府办档案是政府领导从事各项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以利开发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档案资料室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根据《档案法》规定,政府办档案资料室隶属县政府办公室领导,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档案资料工作,设立档案资料室,统管政府办档案工作,各科室应设专人负责本科室档案工作。
第六条政府办档案资料室的基本职责:1、贯彻党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划政府办档案工作。
2、负责制定本单位关于档案工作的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情况。
3、加强档案管理和业务建设,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
4、负责组建政府办档案工作网络,开展业务培训,并指导、督促各科室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5、负责收集(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全政府办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6、认真搞好档案的编研工作,编制检索工具,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为政府领导和各科室的各项工作服务。
7、加强与档案局xx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等单位之间档案工作的协作和交流,广泛开展档案研究和交流活动。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和安全。
第七条档案资料员的主要职责是:1、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
新版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doc(2024两篇)

2024新版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doc(二)2024新版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doc(二)一、引言二、基本要求1. 档案管理部门合同档案管理应设立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或责任人,专职负责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检索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资源保障,并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2. 合同档案的建档和归档合同在签订后应及时建立档案并进行归档。
建档包括合同的编号、名称、签订日期、签约双方、合同类型等基本信息,以及合同原文的扫描或复印件。
归档应按照一定的分类和编号原则,以确保档案的有序存放和检索。
合同档案应采取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合同的长期保存和安全性。
3. 合同档案的保密性合同档案应严格保密,避免未授权的人员查阅和泄露。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合同档案的存放情况,确保安全可靠的存储环境,并设立权限管理机制,限制档案的访问和修改权限。
4. 合同档案的备份和恢复合同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并确保备份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如发生不可预见的灾害或档案损坏情况,应及时进行档案恢复工作,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避免合同档案的丢失和毁损。
5. 合同档案的检索和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的检索和利用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检索工具和系统。
合同档案应具备可检索、可打印、可导出等功能,以满足用户对合同信息的查询和利用需求。
同时,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详尽的合同档案报告,为企业和机构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6. 合同档案的销毁合同档案在达到保管期限后,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可以进行销毁。
档案管理部门应制定合同档案销毁的规定和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销毁前应进行合同档案的清查和备案工作,防止非法销毁和遗漏档案的情况发生。
三、结论2024新版合同档案管理办法,标准版doc(一)2024新版合同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二、目的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存档、归档和检索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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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公司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公司经济发展和各项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包括公司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含项目建设档案、养护工程档案及招投标、合同协议等)、费收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公司在其他各项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公司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省交通厅档案馆、省投资集团档案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司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档案室是公司档案信息资源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
心,隶属于公司综合部,由公司综合部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
第六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应指定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定期交公司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司档案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公司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本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3、监督、指导公司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公司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归档制度
第九条归档范围
凡是公司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图表、帐薄、声像、照片、实物以及上级印发需要本单位长期执行和落实的各项规定、制度等均属归档范围,均应收集、整理,按要求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详见附件《公司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
第十条不归档的文件材料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公司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公司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公司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公司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公司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单位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凡属公司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档案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二条归档要求
1、各部门移交公司档案室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和纯蓝墨水笔书写。
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
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2、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不得由承办部门或个人分散保存,更不允
3
许据为已有和拒绝归档,各部门如确因工作需要,可按规定复印保存。
3、凡要求归档的文件,正文与附件、正本和定稿、转发件与原件不得分离,保持它们之间的关系,区分保管期限,整理归档。
4、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会计凭证、帐薄、财务报告、会计档案等材料必须装订成册,鉴定保管期限,按年度编写目录一式三份,财务部保存一份,其余两份连同档案材料一起,按规定时间移交公司综合档案室。
5、特殊载体档案(含照片、录音带、录像带、VCD、DVD磁盘、奖旗、奖杯等),应分别由主办人具体标明时间、地点、人物、职务、背景、内容这六要素后按时归档。
6、文件材料移交归档时,应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并提交电子版本,双方清点后在移交表上签字,各存一份备查。
移交过程中如发现档案不符合规范,由移交部门按要求重新整理好后再移交。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
1、文书档案文件材料、大型(重要)会议材料、报表应于次年第一季度(3月30日前)移交归档。
2、养护专项工程和大中修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由相关部门兼职档案员整理,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3、会计档案在会计部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部门整理归档,保管一年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4、磁带、照片、实物等特殊载体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5、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公司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其他临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要求
1、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可归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3、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整理。
4、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适当增加份数。
反映同一内容而形式不同的文件材料应保持其一致性。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的兼职档案人员应检查本部门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与准确情况,整理完毕并编制移交清册,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向公司档案部门移交。
重要项目的文件材料移交时应编写归档说明。
公司档案室接收档案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材料的质量。
第十六条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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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档案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档案工作做出贡献或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仿造、盗窃、隐匿或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则依照《档案法》和《保密法》,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康大公司文件材料分类大纲、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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