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财政局文件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温环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温环发〔2021〕13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发现环境污染问题能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2号),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温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州市财政局2021年3月26日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浙环发〔2020〕1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温州市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2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县(市、区、功能区)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来电、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转交的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奖励,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局负责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局实施奖励;分局负责查处上述案件的,由分局实施奖励。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温财教〔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教〔2020〕7号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2020年10月12日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扶持资金支持范围与补助标准第四章扶持资金申报与下达第五章扶持资金使用与监管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文化温州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提升全市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动文化温州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助推“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温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1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温州发展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媒体融合发展创新、文艺精品创作繁荣、千亿级文化产业推进、网络文化传播、公共文化服务优化、对外文化交流拓展、文化人才和文化名家培育等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重点项目补助,重点支持市级文化温州建设发展项目,引领带动乡村文化振兴和城乡整合,促进温州文化繁荣发展。
第三条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使用,坚持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管理;(二)集中财力,保障重点,根据文化温州建设的重点任务,结合文化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统筹平衡;(三)突出绩效,专款专用,实行以使用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浙财建〔2018〕9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8〕9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合办(协作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分档承担帮扶资金筹措任务的市本级、县(市、区)名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8月23日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顺利推进,规范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助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32号)和财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是指浙江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安排的专项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四川省11个市(州)及所属40个县(市、区)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受帮扶的40个县(市、区)包括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壤塘县、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九寨沟县、黑水县、马尔康市、金川县、小金县、汶川县、理县、松潘县、茂县;凉山州的木里县;乐山市的马边县、峨边县、金口河区和沐川县;宜宾市的屏山县;南充市的嘉陵区、仪陇县、阆中市和南部县;广元市的朝天区、昭化区、旺苍县、苍溪县、剑阁县及青川县;绵阳市的北川县、平武县;巴中市的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巴州区;达州市的宣汉县、万源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古蔺县;广安市的广安区。
行政事业单位开支规定及标准解读

①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到 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出 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 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 包括旅游 船) 一等舱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汽车) 凭据报销
对比主要变化有: ①取消了一般干部城市公共交通费用报销 包干参考标准; ②住宿费开支规定及标准变化较大。标准 下降、超标不补、正科实职人员可一人住一单 间; ③伙食补助费标准提高、报销规定进一步 严格; ④公杂费标准提高、报销规定进一步严格 ; ⑤明确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在月人 均300元标准之内有各地自行制定办法; ⑥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 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 会中介机构承办。
⑥其他相关规定 《规定》第四条明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 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 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 流和考察调研。 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 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 构承办。
⑦监督问责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A.单位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差旅活动 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B.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 定; C.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D.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差旅费; E.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 第四十五条规定:“ 党政机关政务 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 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 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 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 费用,防止资源浪费。积极利用信息化手 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 品消耗。”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开支规定及标准解读

(三)培训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开支规定 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实行计 划管理制度,应履行培训审核审批程序。 未列入市年度干部教育培训计划、未经市 委组织部批准的各类培训班,以及教育系 统未列入全市年度师训计划的各类培训, 均不得擅自举办,不予安排预算,不予报 销费用。
2、开支标准
培训班经费,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 的标准开支场租、讲课费、资料(含书本 )、伙食费、组织等费用。参加培训人员 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原 则上回原单位按规定标准报销。
2、开支标准
会议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控制的管理 办法。会议经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 室租金)、伙食费、交通费、办公用品、文件 印刷费、医药费等,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 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330元)控 制内据实支付,其中:住宿费200元/人· 天、场 租费20元/人· 天、伙食费80元/人· 天、其他费用 30元/人· 天。无统一安排食宿、无场租的,综 合定额剔除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等支出内 容。
交通工具级别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已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其工作人员在瑞安市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交通费用不再报销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 第三十一条规定:“ 会议召开场所实 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住宿用房以标 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 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 名义发放纪念品。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 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 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 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 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 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08]92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08]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1f87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4e.png)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08〕92号)为了规范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8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门预算经费拨付审批程序经批复下达的部门年度预算经费,由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各预算单位的年度用款计划直接予以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追加经费审批程序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抢险救灾、重大政策出台等不可预见因素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追加经费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公文规范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提出。
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节约的原则,结合市级财力情况予以处理。
其中,对确需追加的,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审批核拨,报市政府备案;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一)新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新增市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经专家论证可行的,报市长同意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新增项目应视财力可能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日常拨付的审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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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财政局文件瑞财法〔2009〕1号关于印发《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中心):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确保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和《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瑞安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了依法、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结合我市财政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局各科室(中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经济管理秩序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各科室(中心)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的原则。
做出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五条各科室(中心)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当从重处罚:(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三)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四)以隐匿、伪造、销毁违法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手段妨碍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五)胁迫、利诱、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第九条各科室(中心)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瑞安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免除或减轻处罚的,不受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约束,依法免除或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应在该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细化档次中相应的降或提一档实施处罚;只规定最高罚款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额,从轻处理一般应在最高罚款额的30%以下范围内确定,从重处罚一般应在最高罚款额的70%以上范围内确定。
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科室(中心)对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提出书面具体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作出说明。
法制科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科室(中心)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并参照本标准集体审理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只作为我市财政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依据,不得在执法文书中加以引用。
第十四条本实施意见和《执行标准》由瑞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瑞安市财政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一、会计工作监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罚则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标准适用条件裁量幅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未侵害他人利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侵害他人或国家利益,情节轻微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造成国家或他人较大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会计账簿,未侵害他人利益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私设会计账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起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私设会计账簿的,侵害他人或国家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益,情节轻微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会计账簿的,造成国家或他人较大损失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少量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大部分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少量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部分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部分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次数较少,危害结果较轻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次数较多,危害结果较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次数多,危害结果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会计人员有所列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少数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账本位币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