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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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

试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完善[摘要]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愈显重要,与此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严重。

因此,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并相应予以打击,从而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日趋紧迫和重要的工作。

本文以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为基础,从现实情况出发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及立法完善进行讨论,对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如何进行立法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罪;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在国际上广为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起初称为“无形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大类,根据《成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第2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对演出、录音和广播享有的权利;对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享有的权利;对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对外观设计享有的权利;对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享有的权利;对制止不正当竞争享有的权利;以及对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一切其他智力活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①在我国,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是人们给予自己的劳动获得创作的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成果、经营管理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②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

③同时,知识产权又是一种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结合体,它具有与一般的财产权不同的社会价值,对其进行保护具有特殊的社会意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发展现状,我国司法机关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立法机关也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所制度,这对于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行 政 机 关 已经 给 予 当 事 人 罚 款 的 , 当 折 抵 相 应 罚金 应 ” 我国知识产权保 护采用的是行政 与司法保护并行 的 “ 轨 制” 双
民 检 察 院认 为 公 安 机 关 不 立 案 理 由 成 立 的 , 者 认 为 公 安 机 关 的 不 或 立 案 由不 成 立 应通 知 公 安 机 关 立 案 ,公 安 机 关 已经 立 案 的 , 民 人
然我 国 《 行政处 罚法》 6 条规定 “ 第 I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 , 对
检察院应 当及 时通知提 出立案监 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 关。《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 处罚法》 2 第 8条的规定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人民法 院判处拘 役或者有期徒刑时, 行政机关 已经给予 当事人行政拘留的, 应 当依法 折抵相应刑期 。 违法 行为构成犯罪 , 民法 院判处罚金时 , 人
秘密罪 。在 《 商标法》 《 、 著作权 法》 《 、 专利法》巾也 有相关附属刑法 规 范。同时还出 台了单行刑 法、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但实践中仍 然存在诸 多问题, 如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没有建立 有效 衔接、 以营 “
利 为 目 的 ”的 目的 犯 规 定 阻碍 刑 事 责 任 追 究 、 犯 知 识产 权 罪 多 以 侵
国务院颁布的《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涉嫌犯 罪案件 的规定》 3条 第 规定: 行 政执法机关在依法 查处违法行为过程 中, “ 发现违 法事实涉 及的金额 、 法事实的情节 、 违 违法 事实造成 的后果等涉嫌 构成 犯罪, 依法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 的, 必须依照本规定 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 1 ” 1 条规定 :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 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的涉嫌 犯罪案 件, “ 不 罪案件 , 当接受人民检 察院和 监察机关依法实施 的监 督。 最高人 应 ” 民检察院颁布 的《 人民检察 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 的规定》第 l O条规 定: 人 民检 察院应 当依法对公安机关 办理行政 “ 执法机关移送涉 嫌犯罪案件进行立 案监督 。第 l 条规定 :对 于人 ” l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具 有智 能化 、隐 蔽性 强的特 点 ,犯罪 分 子往往 有意 规避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人 民 检 察 院检 察 长 【 10 0 580 】
刑事制 裁 , 安 机关取 证难 度很 大 , 公 司法 机关认 定 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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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将侵 犯商 标 权 罪与侵 犯 著 作权 罪 的定 罪 数 解
额起点 降低 了 , 但认 定构 成假 冒专 利罪 、侵犯商 业秘 密 罪 的数额 起点仍 高居 不下 。按 照 《 解释 》 规定 , 冒专 利 假
罪 的定 罪数 额标 准 为 :非法 经 营数 额在 2 0万 元 以上 或 者 违法 所 得数 额在 1 元 以上 ,或 者造 成 直接 经 济损 0万
国打 击 侵 犯知 识 产 权 犯 罪最 主要 和最 基 本 的实 体法 依 据 。然 而在 其适 用上 ,尚存 在一些 困扰 司法 实践 的突 出
问题 , 主要表 现在 三个 方面 : 一是 《 刑法 》的规定 比较 原
则 , 乏可 操作作 性 , 要通 过司 法解 释予 以 明确 ; 缺 需 有些 问题 《 法 》 刑 没有 规定 , 需要 通过 《 刑法 修 正案 》 的形 式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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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 罪法律适用 问题研究
白新 潮 ’
内容摘 要 : 犯知 识产权 犯 罪是近年 来 出现 的一种 新 型犯 罪形式 , 侵 然而 , 行 法律不仅 在 实体 法层 面还是 程序 法 现
层 面 皆有诸 多 问题 , 分析存 在 的 问题 , 出有 效 的对策 和建议 , 而为合理 构 建打 击侵犯 知识 产权犯 罪的刑 事法律 体 提 从
定 的 《 于审 理非 法 出版 物刑 事案件 具体 应用 法律 若干 关 问题 的解 释》就办 理侵 犯著作 权 和销售侵 权复 制 品犯 罪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办函〔2011〕21号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行动,各项工作正在有序展开。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安排相应顺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

要进一步强化生产源头治理,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着力抓好突出问题整治和大案要案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报告于2011年7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量刑规范化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研究

量刑规范化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研究

量刑规范化下的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研究摘要为适应打击不断出现的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我国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刑事的保护。

知识产权犯罪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数额的关键性地位。

在知识产权犯罪构成要件各要素中居首要地位。

本文对数额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梳理,探析我国相关规定存在的弊端,梳理各相关的概念,提出完善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数额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f613 文献标识码:a一、知识产权犯罪的综述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知识产权犯罪是一个集合的概念,根据知识产权的犯罪的对象可以分为四大类,具体包括: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假冒专利犯罪、侵犯著作权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作为新兴的经济犯罪,虽然出现的时间较传统的经济犯罪来说比较晚,但近些年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量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

随着研究知识产权犯罪的逐步深入,该类犯罪逐步显现出特点,主要有:(1)种类多、数额大;(2)共同犯罪增多;(3)地域分布广;(4)主体复杂。

二、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基础理论数额,指的是一定的数目。

而我国刑法学意义上的数额,指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针对的目标的损失数目或其侵犯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的数目,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由侵犯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危害,包括非法获得的数量、损失数目等。

我国立法并没有直接用“数额”这一的概念。

主要表现形式有: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等。

三、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的争议(一)未遂的争议。

根据数额犯的基本理论,数额犯分为纯正的数额犯和不纯正的数额犯。

本文认为,纯正的数额犯,数额是必要要件,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不存在未遂。

知识产权犯罪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纯正的数额犯,不存在未遂形态。

不纯正的数额犯,数额作为选择要件,是构成要件之一,且不是必备的构成要件,入罪的判断不仅依据数额要件,还可以依据其他的要件。

2008年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2008年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06-24∙实施日期:∙时效性:有效∙发文文号:∙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沪检法[2008]143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单位;各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单位;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各区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现将修改后的《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的;(2)重伤3人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的;(2)重伤5人以上的;(3)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5)造成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疑难问题研究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重要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和失范行为频发的高危领域。

我国现行刑法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正如世界上不可能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世界上也绝对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犯罪个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困惑。

基于此,笔者拟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展研析,以求教于同仁。

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囿于“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标准传统,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均设置了相应的数额或数量定罪门槛即罪量因素。

例如,对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立法要求,必须“情节严重”,才能以犯罪论处。

至于“情节严重”的把握,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指出,“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情形。

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那么须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即5万元以上,才能定罪处分。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罪量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问题,关键在于对知识产权犯罪危害本质的把握。

只有当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是或者主要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时,以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观照知识产权犯罪罪量因素的立法设置及其司法适用,才能谓之科学;反之那么不然。

从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一般是基于以下两种理论:一是保护私人财产权;二是维护竞争秩序。

各国的差异就在于保护的重点偏重于哪一种利益。

美国的刑事理论偏重于前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个人所拥有的无形财产权,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将给所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一定的知识产权又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损害消费者利益,减少相关工业的投资数量和减低开展速度,从而出现工人失业,或就业时机减少等。

知识产权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重大损失”的问题论文

探究知识产权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重大损失”的问题摘要:我国设立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价值选择是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益,这同时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价值追求。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以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竞争优势或者商业机会为主,兼顾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重大损失随着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凸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也随之增多,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但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问题仍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

鉴此,笔者拟对从几个方面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作些研析,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

一、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本质来看1997年《刑法》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且将其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等一并规定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实施,同样是以对正当竞争秩序的破坏为其侵犯的主要法益。

由此决定,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就不应仅仅局限于物质性的财产减损,如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等,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性的经济利益损失,如竞争优势的减弱乃至于丧失等。

与商业秘密的无形性相关,竞争优势也是无形的,其价值不仅处于不特定状态,而且主要取决于所转化的经济效益和实际利用程度。

具体而言,对竞争因素的损害在经济上主要表现为三个部分,即开发成本、现实的优势和未来的优势。

[1]开发成本指开发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所投入的成本,包括资金、人员、时间的投入等。

现实的优势指生产和销售中的优势,如生产的低成本、销售的高利润等。

这一部分损失可以在排除物价因素后根据价格涨跌、销售量的增减及其比率(考虑市场供求关系)予以综合计算。

益。

这一部分损失通常是根据预期可得的收益减去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损失或者减少的部分来计算。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阳府办[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的通知(阳府办〔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阳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阳江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2〕16号)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我市全面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集中整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案件,依法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改善了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此基础上,我市将继续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各地、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安政办[2010]225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安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安阳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0〕125号)的要求和全国、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坚持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我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搞好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进创新型安阳建设。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增强全市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侵权盗版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维护企业创新发展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和谐发展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专利侵权比较集中及影响较大的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定牌加工、印刷复制和商品批发市场为重点环节;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有效遏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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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数额在 8 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数额在 40 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 4 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 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 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 因素、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 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司法实践
zhigong falv tiandi
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罗崇举
(10008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 北京)
摘 要: 假 冒 专 利 罪 指 违 反 国 家 专 利 法 规, 假 冒 他 人 专 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专利法第 五十八条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而冒充专利行为和专 利侵权行为则完全被排除在刑罚处罚之外。从国家专利制度和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看,冒充பைடு நூலகம்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逊 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此外,由于假冒专利罪侵 犯的客体之一是专利权人的商誉,而不是专利权 - 专利制度的 核心内容,并且在专利领域大量存在的违法行为是专利侵权行 为,因此,仅规定假冒专利罪不利于维护专利制度的权威性和 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立案标准;犯罪构成
一、假冒专利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 216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立案标准第 1 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 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 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 10 万元以上形。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 其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在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国家为了鼓 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切实保利权人的权益, 建立了专利管理制度。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 权人对专利的专有权,而且也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 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形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专利。 专利权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单位;既可以是外国人,也 可以是我国公民。 (2)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具体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 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窃用专利方法,冒 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当注意,这里的“专利”必须是在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不受法律保 护。 本罪立案标准第 2 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 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 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第 3 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 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 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 1 项、第 2 项规定的数额 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 80%以上,即假冒他人专利, “违法所得数额在 8 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数额在 40 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 2 次以上”,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 2 次或者 2 次以 上的行政处罚。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 2 次处罚之 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 人专利受过 2 次或者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违
三、本罪的构成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和我国的专利管 理制度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权利, 包括专利实施权、专利许可权、专利转让权、专利标记和署名 权等。假冒他人的专利首先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该权利 又是依据《专利法》取得并受《专利法》保护,所以,该种行 为必然又侵犯以《专利法》为核心和基础的专利制度。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 人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所谓假冒他人专利, 是指在自己的产品、方法或外观设计上标明他人已取得专利权 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冒充他人专利的产品、方法或外观设计 的行为。如果不是假冒他人的专利,而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 标明一个不存在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谎称为专利产品,则不 构成本罪,而是冒充专利的行为。 (2)假冒行为必须发生在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内。这是 本罪的特定犯罪时间。如果假冒他人已过期的专利,则不构成 本罪。因为专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后,就不再受法律 保护。 四、本罪的认定 首先,要把假冒专利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区别开来。二 者的界限就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只 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假冒专利罪,否则,只是一 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次,要把假冒专利罪与《专利法》允许的行为区别开来。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 利权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 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 出的专利产品的。 (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 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制造、使用的。 最后,应把假冒专利罪与冒充专利的行为区别开来。冒充 专利是指把自己生产的非专利产品凭空捏造一个不存在的专利 标记或专利号,谎称为专利产品,而不是假冒他人的专利。从《刑 法》的规定来看,冒充专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假冒专 利与冒充专利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罪与非罪的区别。由于行为 人所冒充的专利权根本就不存在,所以也不会发生专利侵权的 问题。但冒充专利是一种破坏专利管理制度、扰乱市场经济秩 序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 刘宪权,吴允锋 . 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的界定与刑法完善 [J《]. 华 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 年 1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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