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流程)

新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类流程图
1、危险化学品乙类经营许可(无仓储、小包装)
2、烟花爆竹零售行政许可流程图
二、行政处罚类流程图(一般流程)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简易程序)
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听证程序)
五、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1、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
3、责令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
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六、行政检查类流程图
七、其他权力类流程图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流程图
2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核
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
计审核
6、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
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与案件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工作人员。
• 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决定和执行。 • 权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延期:在调查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
• 延期条件:在调查期限内不能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 延期程序: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调查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 立案之日起:自行政机关批准立案之日起计算。 • 60日: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查期限。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决定期限与送达
决定期限:自审理结束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审理结束之日起:自行政机关完成审理工作之日起计算。 • 15日: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期限。
送达: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 • 送达回执: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当事人。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制定的,规定了行政管 理和行政职权等方面的
事项。
•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包括安全生 产行政法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等, 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提供了具 体的行政法规依据。 • 法定程序: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 处罚程序的具体操作、程序、责任 等。
安02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与案件办理
安01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
基本概念与原则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的定义与性质
• 定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安全生产领域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决 定和执行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发现案源 ,填写案源登记表简 易 程 序一 般 程 序对公民处以 50 元以下、对单位处以立案 ,办案人员填写立 不予立案,办案人员填写不 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予立案审批表并按程序审批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进 行调查、 收集证据。
可依法采取检查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收集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调查终结,违法事实成立的,办案人员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 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 处罚建议 有关事项审批表并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违法事 实违 法 事 实 成不成立 或立,当场作出填写案件核审表 组)集体讨论决定拟处理意见 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决定 轻微并 及 前告知当事人法制机构 核审 ,符合评审标准的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小作出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时纠正 没 有造成 危 害后果 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意 见或案件评审委员会意见作出拟处理决定不予行 政知当事人有陈处罚述申辩的权利违法事实不成立, 予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拟作出处罚的,向当以销案; 违法行为轻 的,移交有权机关;违法行为事人 制发 行政 处 罚微,不予行政处罚,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按照《行政处罚法》(听证) 告知 书最终作销案处理关。
最终作销案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 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 并当场送达当事人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事 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的,告 实、理由、依据以及 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 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述和申辩的权利 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 听证会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指引.doc

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工作指引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导读为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工作指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工作指引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尽管安全监管部门和委托执法中的受委托组织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工作指引,但工作指引仅为内部工作指引,不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工作指引共分为五章九十四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附则。
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审议工作指引要求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业务监管机构发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指令后,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依法查处事故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罚没物品提出处置建议;制作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业务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现场处理措施或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并协助执法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同时随案提供案件有关依据和资料;负责向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督办函;结案后,负责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等。
(三)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听证和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行政处罚案件宣传工作的协调。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细化流程图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
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住处或单位进行调查
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终止调查
处理程序
无违法事实 有违法事实
处理程序
处理程序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调解的
拟作出治安行政处罚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细化流程图
受理登记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
处理程序
决定程序
听证程序2000元以上
告知程序
执行程序
结案程序
受理登记程序
单位、个人报案、控告、举报
违法嫌疑人投案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司法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工作发现
及 时 受 理 并 登 记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属于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简易程序(200元以下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表明执法身份
口头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被处罚人
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
不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报所属的公安机关备案
听证程序
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决定程序
决定、执行程序
决定程序
对不提出听证、申辩或者经过申辩、听证程序,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一并送达被侵害人。
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运行流程表

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运行流程表:济宁市气象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流程图现场检查取证 承办:政策法规科结案承办:政策法规科归档承办:政策法规科、局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办:政策法规科监督执行承办:政策法规科 时限:10个工作日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办:政策法规科 时限:3个工作日不自行履行给予警告的四、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业务流程表:济宁市气象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立案承办:政策法规科 时限:7个工作日调查取证承办:政策法规科 时限:60个工作日责令改正 承办:政策法规科案件处理审批承办:执法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政策法规科(审核) 局领导(审批) 时限:5个工作日告知承办:政策法规科时限:当事人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政策法规科(制作、送达)局领导(审批) 时限:7个工作日结案承办:政策法规科归档承办:政策法规科、局办公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政策法规科 时限:当事人救济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听证:政策法规科监督执行 承办:政策法规科 时限:15个工作日不自行 履行给予警告的五、济宁市气象局行政处罚业务流程调研表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案件处理审批行政处罚告知听证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监督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归档六、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调研表:济宁市气象局行政处罚执法所用文书气象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共页第页———————————————————————————————————调查(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日时分调查(询问)地点:调查(询问)人:证件号码:记录人:证件号码:被调查(询问)人: 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住址):我们是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号码为、,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
我们依法向你了解有关情况,请配合。
被调查(询问)人意见及签名或押印:年月日时分调查人(询问)签名:年月日时分记录人签名:年月日时分注:被调查(询问)人应在笔录逐页签名或押印,如有涂改之处,应在涂改之处签名或押印;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此记录属实”字样和调查结束时间。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各企业在生产商品时,必须要遵守安全生产的规定,若生产流程不符合规定,那么会导致职员、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此时,该企业是会被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判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人员自判处行政处罚后,必须监督加以落实.▲安全生产处罚程序▲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一)立案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在进行执法检查和对群众举报、其他行政机关移送、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事项,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据职责予以立案调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